Q/SY 06336-2018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Q/SY 06336-2018 石油库设计规范.pdf简介:
Q/SY 06336-2018《石油库设计规范》是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该标准主要针对石油库的设计和建设提供详细的指导和规定。石油库作为石油储存和装卸的重要设施,其设计需要考虑众多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储罐的容量和类型、油品的储存和处理方式、防火防爆措施、安全疏散路径、环境保护措施等。
该规范规定了石油库的总体布局、储罐区设计、装卸区设计、防火防爆设计、安全监控系统、应急救援设施、环境保护和噪声控制等方面的标准要求。目的是为了保障石油库的安全运行,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保护环境和人员安全。
Q/SY 06336-2018适用于中国境内的石油库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也适用于已建石油库的改造和维护。它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也注重行业内的实践经验和国际先进的设计理念,是石油库设计和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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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1.5L/kW配置。 10.7.8泡沫液泵应保证在设计流量下泡沫液供给压力大于最大水压力,宜采用水力驱动的齿轮泵, 密封或填充类型应适宜输送的泡沫液,其材料应而 薄蚀且不影响泡沫液的性能;泡沫液泵应耐 受时长不低于10min的空载运行。泡沫液泵、 平衡阀和比例混合器应为1用1备, 10.7.9泡沫液储备量在计算的基础上应增加不少于100%的富裕量。泡沫液罐应使用不锈钢材料或 其他符合水成膜泡沫液储存要求的材质。 10.7.10泡沫系统应设置泡沫试验装置。 10.7.11泡沫混合液管道应采用 钢钢管
10.8.1石油库应配置灭火器材。
10.8.1石油库应配置灭火器材。 10.8.2灭火器材配置应执行GB50140的有关规定JJG(交通) 129-2015 连通液位式水准仪.pdf,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a)储罐组按防火堤内面积每400m²应设1具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当计算数量超过6具时, 可设6具。 b)石油库主要场所灭火毯、灭火沙配置数量不应少于表6的规定。 c)铁路装车台每间隔12m应设置2个8kg干粉灭火器;每个公路装车台应设置2个8kg干粉灭 火器。
表6石油库主要场所灭火毯、灭火沙配置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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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同一场所应选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选用灭火器时还应考虑灭火剂与当地消防车采用的 《剂相容。
10.9消防车的设置
0.9.1消防车库的位置,应能满足接到火灾报警后,消防车到达火场的时间不超过5min的要求。 0.9.2消防车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当采用水罐消防车对储罐进行冷却时,水罐消防车的台数应按储罐最大需要水量进行配备。 b)当采用泡沫消防车对储罐进行灭火时,泡沫消防车的台数应按一个最大着火储罐需要泡沫液 量进行配备。 0.9.3设有固定消防系统的石油库,其消防车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特级石油库应配备3辆泡沫消防车;当特级石油库中储罐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100000m3时 还应配备1辆举高喷射消防车。 b)一级石油库中,当固定顶罐、浮盘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储罐单罐容量不小于10000m或 外浮顶储罐、浮盘用钢制材料制作的内浮顶储罐单罐容量不小于20000m3时,应配备2辆泡 沫消防车;当一级石油库中储罐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100000m3时,还应配备1辆举高喷射消 防车。 c)储罐总容量大于或等于50000m3的二级石油库,当固定顶罐、浮盘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 储罐单罐容量不小于10000m或外浮顶储罐、浮盘用钢制材料制作的内浮顶储罐单罐容量不 小于20000m3时,应配备1辆泡沫消防车。 0.9.4石油库应和邻近企业或城镇消防站协商组成联防。联防企业或城镇消防站的消防车辆符合下 列要求时,可作为油库的消防车辆: a)在接到火灾报警后5min内能对着火罐进行冷却的消防车辆。 b)在接到火灾报警后10min内能对相邻储罐进行冷却的消防车辆。 c)在接到火灾报警后20min内能对着火储罐提供泡沫的消防车辆。
11.1.1石油库的水源应就近选用市政给水、地下水或地表水。水源的水质应分别符合生活用水、生 产用水和消防用水的水质标准。石油库选用市政给水作水源时,配水管道进入石油库处的供水压力不 宜低于0.15MPa。 11.1.2石油库的生产和生活用水水源宜合并建设, 11.1.3供水水源或市政配水管道的供水能力应按石油库用水量的1.2倍计算。
11.1.1石油库的水源应就近选用市政给水、地下水或地表水。水源的水质应分别符合生活 产用水和消防用水的水质标准。石油库选用市政给水作水源时,配水管道进入石油库处的供 宜低于0.15MPa
1.1.2石油库的生产和生活用水水源宜合并建设, 1.1.3供水水源或市政配水管道的供水能力应按石油库用水量的1.2倍计算。 1.1.4石油库附近有江、河、湖、海等合适的地面水源时,地面水源宜设置为石油库的应急消防水源
11.2.1石油库排水应采用分流制排放,重力流污水排出石油库围墙之前应设置水封装置,水封装置 与围墙之间的排水通道应采用暗渠或暗管。含油污水应采用管道排放,未被油品污染的地面雨水和生 产废水可采用明渠排放。 11.2.2储罐区防火堤内的含油污水管道引出防火堤时,应在堤外采取防止油品流出罐区的切断 措施。 11.2.3含油污水管道应在下列各处设置水封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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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储罐组防火堤或建、构筑物的排水管出口处。 b)支管与十管连接处。 c)干管每隔300m处。 11.2.4水封井的水封高度不应小于0.25m。水封井应设沉泥段,沉泥段自最低的管底算起,其深度 不应小于0.25m。 11.2.5雨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含油初期雨水设计量宜按储罐浮顶全面积30mm厚的雨水量计算。 b)库区雨水宜采用明沟排放。 c)雨水泵的设置:当雨水需要使用水泵提升排放时,雨水排出泵宜使用同一规格的水泵,雨水 排出泵总数量不宜超过5台,不宜少于2台。 11.2.6含油污水和含油雨水宜共用一个管道系统。 11.2.7洗罐污水应单独处理,不应排入含油污水管道系统。 11.2.8石油库污水排放处,应设置取样点或检测水质和测量水量的设施。
11.2.5雨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3.1石油库的含油污水应经过处理,达到现行的相关排放标准后排放。含油污水处理宜依托周边 企业,不具备依托条件时,应自建含油污水处理设施。 11.3.2处理含油污水的构筑物或设备宜采用密闭式或加设盖板。 11.3.3根据含油污水的水质和水量,选用相应的调节、隔油、过滤等设施。对于间断排放的含油污 水,宜设调节池。各处理设施宜结合总平面及地形条件集中布置。当含油污水中含有毒物质时,应采 用相应的处理措施。 11.3.4含油污水处理设施宜控制处理规模,加大缓冲调节能力。
1.4.1石油库的生活污水应经过处理,达到现行的相关排放标准后排放。生活污水处理宜依托周边 企业,不具备依托条件时,应自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11.4.2食堂和餐厅含有大量油脂的生活污水,应经除油装置后方可排人生活污水管道。 11.4.3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处理设施的位置宜在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应用绿化带与建筑物隔开。 b)处理设施宜设置在库区地势较低处。
JIS A4002-1989 带存水弯的地面排水(英文版)12.1.1石油库生产作业的供电负荷等
12.1.1石油库生产作业的供电负荷等级宜为三级,
12.1.3消防电源及配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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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负荷等级不能满足一级负荷时,应按10.7.6执行。 b)重要消防用电设备当采用一级负荷或二级负荷双回路供电时,应在最未一级配电装置或配电 箱处实现自动切换。其配电线路宜采用耐火电缆。 c)一、二、三级石油库的消防泵站和泡沫站应设应急照明,应急照明可采用蓄电池作为备用电 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6h。 12.1.4石油库主要生产作业场所的配电电缆应采用阻燃铜芯电缆,并应采用直埋或电缆沟充砂敷设。 电缆敷设应满足GB50217的相关要求。局部地段采用保护措施可地面敷设。 12.1.5电缆不得与易燃和可燃液体管道、热力管道同沟敷设。 12.1.6石油库内易燃液体设备、设施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及电气设备选型应按GB50058执行,爆炸 危险区域划分执行GB50074的相关规定。 2.1.7罐区防火堤内电动阀、电伴热等用电点的电源配电箱宜安装在防火堤外
其罐壁周长间距不宜大于30m。宜将储罐基础自然接地体与人工接地装置相连接Q/GDW 11463-2015 水电站继电保护装置检验导则.pdf,其接地点不应少于 2处,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Q。 12.2.2储存易燃液体的储罐防雷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铝顶储罐、装有阻火器的壁厚小于4mm的地上卧式储罐及顶板厚度小于4mm的地上固定顶 储罐,应装设接闪杆(网)。 b)装有阻火器的壁厚大于或等于4mm的地上卧式储罐及顶板厚度大于或等于4mm的地上固定 顶储罐,不应装设接闪杆(网)。 c)内、外浮顶储罐不应装设接闪杆(网)。 d)外浮顶储罐应采用两根截面不小于50mm²的扁平镀锡软铜复绞线或绝缘阻燃护套软铜复绞线 与罐壁做电气连接。内浮顶储罐的连接导线应选用两根直径不小于5mm的不锈钢钢丝绳。 e)外浮顶储罐应利用浮顶排水管将罐体与浮顶做电气连接,每条排水管的跨接导线应采用一根 横截面不小于50mm²的扁平镀锡软铜复绞线。 f)外浮顶储罐的转动浮梯两侧,应分别与罐体和浮顶各做两处电气连接。 12.2.3库区建、构筑物防雷设计应满足GB50057的相关规定。 12.2.4装卸易燃液体的鹤管和液体装卸栈桥(站台)的防雷应符合下列规定: a)露天进行装卸易燃液体作业的,可不装设接闪杆(网)。 b)在棚内进行装卸易燃液体作业的,应采用接闪网保护。棚顶的接闪网不能有效保护爆炸危险 1区时,应加装接闪杆。 c)进入液体装卸区的易燃液体输送管道在进人点应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20Q。 12.2.5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工艺管道应采取下列防雷措施: a)易燃液体输送管道可利用其自身作接闪器,其阀门、金属法兰盘等连接处的过渡电阻大于 0.03Q时,连接处应用金属线跨接,连接处应压接接线端子。当法兰不少于5根螺栓连接时 在非腐蚀坏境下可不跨接,但应构成电气通路。 b)平行敷设于地上或非充沙管沟内的金属管道,其净距小于100mm时,应用金属线跨接,跨接 点的间距不应大于30m。管道交叉点净距小于100mm时,其交叉点应用金属线跨接。 c)地上或非充沙管沟内敷设的工艺管道的始端、末端、分支处及直线段每隔200m~300m处 应设置防感应雷的接地装置。 12.2.6独立接闪杆(网、带)的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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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信息系统防雷应符合下列规定: a)装于地上钢储罐上的信息系统的配线电缆应采用屏蔽电缆;电缆穿钢管配线时,其钢管上、 下两处应与罐体连接并接地。 b)石油库内信息系统的配电线路首、末端需与电子器件连接时(线路在跨越不同的防雷分区 时),应装设与电子器件耐压水平相适应的过电压保护(电涌保护)器。 c)石油库内的信息系统配线电缆宜采用铠装屏蔽电缆,且宜直接埋地敷设;电缆金属外皮两端 及在进人建筑物处应接地;当电缆采用穿钢管敷设时,钢管两端及在进入建筑物处应接地; 建筑物内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与防感应雷接地应共用一个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值应按其中的 最小值确定。 d)储罐上安装的信息系统装置,其金属的外壳应与储罐体做连接。 e)石油库的信息系统接地,宜就近与接地汇流排连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