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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石政办发[2022]5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2月13日).pdf简介:
《石家庄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石政办发[2022]5号)是由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2年2月13日发布的试行性政策。这个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和管理石家庄市的户外广告设置行为,旨在维护城市市容市貌,提升城市形象,保障公共安全和交通安全,促进户外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
该管理办法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 广告设置许可:规定了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形式、尺寸、内容等方面的要求,以及申请设置广告的程序和许可条件。 2. 广告设计与制作:提出了户外广告的设计规范,包括广告内容的合法性、健康性和适宜性,以及广告的制作质量标准。 3. 安全管理:强调了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管理,包括定期检查、维护和应急处理措施,以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4. 监管与执法: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中的职责,以及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5. 公众权益保护:确保户外广告设置不会影响居民生活,不会造成噪音、光污染等环境问题。
请注意,具体的管理办法内容以正式发布的官方文本为准。
石家庄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石政办发[2022]5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2月13日).pdf部分内容预览: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13日
石家庄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币户外户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户告设置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区域内的户 外广告设施设置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区域内户外告的内容审 查及其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市 政公用设施、交通运输工具、户外场地等为载体发布的商业性或 公益性产告(不含门店牌匾)CJJ 44-1991 城市道路路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设置形式包括: (一)利用建(构)筑物设置的户告牌、电子显示屏、灯箱、 霓虹灯、发光字体等; (二)利用市政公用设施设置的桥体灯箱、标语牌,灯杆灯
箱、灯杆旗帜,候车厅灯箱、电子显示屏,报刊亭灯箱、橱 窗等; (三)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的LED显示条(屏),张贴、喷绘 的画面、文字; (四)利用户外场地设置的落地灯箱、道旗、充气装置、实 物造型、指示牌; (五)利用工地围挡设施设置的标语牌、喷绘画面;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户外户告。 第四条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户外广告设 置监管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国资监管、行政审批、市场监管、交通 运输、机关事务管理、公安、园林、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应 急管理、气象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户外产告管理 工作。
箱、灯杆旗帜,候车厅灯箱、电子显示屏,报刊亭灯箱、橱 窗等; (三)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的LED显示条(屏),张贴、喷绘 的画面、文字; (四)利用户外场地设置的落地灯箱、道旗、充气装置、实 物造型、指示牌; (五)利用工地围挡设施设置的标语牌、喷绘画面;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户外户告。 第四条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户外广告设 置监管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国资监管、行政审批、市场监管、交通 运输、机关事务管理、公安、园林、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应 急管理、气象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户外产告管理 工作。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应按照石家庄市户外广告规划执行。 户外产告分窗口展示区、集中展示区(商业核心、商务中心)、 适度控制区、严格控制区。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在符合石家庄市户外广告规划的前提 下,同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安装,应当符合行业技
术规范; (二)户外户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合城市容貌标准; (三)利用空中充气物等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必须保持 平整、不缠绕、不变形下垂; (四)利用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发布的车身户告,不得超过 车身面积的三分之二,且前后挡风玻璃不得张贴产告,不得影响 车辆原有的可见光透射比、透风、乘坐和行车安全; (五)临街商铺介绍商品及服务的活动广告,不得超出门槛 占道摆放; (六)除全市性大型活动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 以设置临时布幅户告外,其他活动不得设置; (七)凡在户外张贴产告,必须张贴在统一设置的张贴栏内; (八)户外户告内容应当真实、健康、文明。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在国家机关、学校、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市 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二)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三)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 (四)利用住宅建筑(含商住混合类建筑的住宅部分)的; 利用建筑物屋顶的;遮挡建筑物窗户,影响消防安全的;危及建 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违章建筑的:
术规范; (二)户外户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三)利用空中充气物等设置、绘制、张贴的产告必须保持 平整、不缠绕、不变形下垂; (四)利用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发布的车身产告,不得超过 车身面积的三分之二,且前后挡风玻璃不得张贴产告,不得影响 车辆原有的可见光透射比、透风、乘坐和行车安全; (五)临街商铺介绍商品及服务的活动广告,不得超出门槛 占道摆放; (六)除全市性大型活动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 以设置临时布幅户告外,其他活动不得设置; (七)凡在户外张贴产告,必须张贴在统一设置的张贴栏内; (八)户外户告内容应当真实、健康、文明。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在国家机关、学校、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市 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二)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三)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 (四)利用住宅建筑(含商住混合类建筑的住宅部分)的: 利用建筑物屋顶的;遮挡建筑物窗户,影响消防安全的;危及建 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违章建筑的;
(五)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使用的; (六)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 (七)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建筑物形象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本市节能和环保相关要求, 不得形成光污染。
(五)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使用的; (六)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 (七)妨碍居民正常生活重庆汇景台别墅(院落式山地别墅,二期),损害城市容貌或建筑物形象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本市节能和环保相关要求 不得形成光污染。
第九条利用政府投资、融资建设的公共建(构)筑物,市 政公用设施(公交站亭、桥梁、灯杆、报刊亭等)、公共场地、 交通工具(公交车)设置商业广告,应当通过拍卖的方式取得户 外广告设置权。 利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所有的建(构 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第十条纳入有偿使用范围的非公共产权的建筑物、构筑 物、场地设置经营性户外产告的,应当征得建筑物、构筑物、场 地所有者(以下简称业主单位)的书面同意。按照财政部等三部 委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公 共空间广告设置权通过拍卖方式取得。 第十一条户外户告设置权的拍卖由市城币管理部门、市交 通部门分别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方案,委托中介机构评估拍卖底 价,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公共产权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的广告设置位置 使用权实行有保留价拍卖;非公共产权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的 产告设置位置使用权实行无保留价拍卖。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设置权拍卖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设置权使用时间不超过3年,电子显示 屏不超过5年。设置期满后,应当重新进行拍卖。 第十五条公有产权建筑物、设施、场地等城市公共空间 告设置权拍卖所得收入,全部上缴市财政;在征得业主单位同意 后,非公有产权建筑物、设施、场地等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 拍卖所得收入,按1:1的分成比例,将政府应得部分全部缴入 市财政。 第十六条空置的户外产告位在招商期间应以公益性产告填 充,招商内容可与公益性户告同时发布,且招商内容应位于公益 性广告下方,招商内容所占面积(播放时间)不得超过户外广告 面积(播放时间)的20%。大型户外广告中公益广告面积(播 放时间)应不小于总面积(播放时间)50%,户外广告设施空置 超过十五日的,广告设置者应设置公益性广告覆盖。遇重大活 动,公益广告发布比例需符合市城市管理部门的要求。
第十七条 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
裕华区区域内的大型户外广告(单边长度大于等于4米或单面面 积大于等于10平方米,工地围挡户告除外)的审批工作。 第十八条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审批部门负责 工地围挡户告的设置审批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审请设置大型户外告,应当征得城市管理部门 司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行政审批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时,许可证中许可 期限应当与拍卖合同中确认的有偿使用期限一致。 第二十一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期满,需要继续设置 的,设置人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行政审批部 门申请延期,行政审批部门征求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办理相关 手续。 第二十二条大型户外户告、工地围挡户告以外的其他户外 产告包括霓虹灯、发光字体、落地灯箱、道旗、充气装置、实物 造型、指示牌等商业广告,需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市 (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设置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户外产告设施经许可后桥梁维修加固工程造价指标分析,设置人应当按照下列 规定设置: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格、数量、制 作材质、灯饰配置、结构图、效果图等要求设置,不得擅自
变更; (二)结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建(构)筑物荷载、防雷、防 风、抗震、防火、电气安全要求,符合设置技术规范; (三)具备建筑、钢结构工程专业施工资质企业,按照设计 施工图及标准要求进行施工; (四)取得行政许司后,应及时完成设置工作,因逾期设置 导致影响城市容貌和市民生活的,需服从城市管理部门管理; (五)设置完成后,版面空置超过十五日的必须按城币管理 部门的要求设置公益广告。 第二十四条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履行主体责任。 第二十五条户外户告设施未按照许可手续批准的位置、形 式、规格、数量等要求设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户外广告设置人因违法设置广告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城市管理部 门依法纳入诚信系统。 第二十六条户外产告设置人应按照户外产告技术规范升展 日常维护、特殊季节维护及安全检定工作。 (一)日常维护要求:户外户告设施结构防腐保养每年至少 进行一次,发现有锈蚀、油漆脱落、龟裂、风化等现象应进行基 底清理、除锈、修复和重新涂装。构件连接点(焊接、螺栓、锚 栓)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发现焊缝有裂痕、节点松动,应及时修 补及紧固。对照明、供电、电器控制设备应定期维护,确保用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