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10/T 11-2019 历史建筑评估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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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10/T 11-2019 历史建筑评估标准.pdf简介:

"DB3410/T 11-2019 历史建筑评估标准.pdf" 是一份关于中国江苏省地方标准的文件,名称为《历史建筑评估标准》。该标准发布于2019年,适用于对历史建筑进行评估的活动。历史建筑评估标准通常会涉及到历史建筑的年代、历史价值、建筑结构、保护状况、功能适应性等多个方面的评估,目的是为了确定历史建筑的保护等级,为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提供科学依据。这份标准详细规定了评估的历史建筑的范围、方法、指标和程序,是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重要参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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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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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T 844-2007 水泥工业用立式辊磨机引言. 范围 术语和定义. 基本规定 评估认定指标体系 评估认定方法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历史建筑综合价值评价表 表A.1 徽州传统建筑(建成于1949年以前)综合价值评价表. 表A.2徽州优秀现代建筑(建成于1949年以后)综合价值评价表. 表A.3 历史建筑综合价值评估汇总表 附录B(资料性附录) 黄山市历史建筑标示示例

引言. TTT 范围 术语和定义. 基本规定, 评估认定指标体系 评估认定方法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历史建筑综合价值评价表 表A.1 徽州传统建筑(建成于1949年以前)综合价值评价表. 表A.2徽州优秀现代建筑(建成于1949年以后)综合价值评价表. 表A.3 历史建筑综合价值评估汇总表 附录B(资料性附录) 黄山市历史建筑标示示例

DB3410/T 11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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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境内历史建筑数量多,分布广,类型丰富,价值独特,特色显著。为保护传承珍贵历史文化 遗产,延续历史文脉,振兴优秀文化,彰显以徽州文化为底蕴和特色的城乡风貌,依据《住房城乡建设 部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工作的通知》(建规(2017)21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将北京 等10个城市列为第一批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城市的通知》(建规(2017)245号)和黄山市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黄山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工作方案》工作目标和任务要求,驱需制定有关标准,以规 范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行为,促进科学有效保护和可持续的活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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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黄山市历史建筑评估认定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评估认定指标体系、评估认定方 法。 本标准适用于黄山市域范围内历史建筑的认定和等级评定

历史建筑historicbuilding 经县级以上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 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城、镇、村历史发展演变历程中留存下来的重要 历史载体。

优秀历史建筑outstandinghistoricbuilding 综合价值较高的一类历史建筑的标称。

特色历史建筑generalhistoric buildir 综合价值一般的二类历史建筑的标称,

特色历史建筑generalhistoricbuilding 综合价值一般的二类历史建筑的标称,

3.1.2按本地区徽州文化形成发展、建筑建造方式、技术、施工技艺等总体上划分为1949年以前和1949 年以后两个历史时期。 3.1.31949年以前建成的建筑统称为徽州传统建筑,分明清(1911年以前)和1911一1949年两个年 代。徽州传统建筑具有纯真朴素、共生共融的生态观,清新淡雅,精粹简约的文化观和以人为本、亲切 宜人的科学观等营造理念,其平面格局、空间组织、结构构造、立面样式、材料构造、装饰技艺等具有 典型地域特征,体现积淀深厚的古徽州文化和山水自然环境融合的景观特色。 3.1.41949年以后建成的建筑划分为1949一1979年和1979年以后两个年代。其中具有较高价值的建 筑可统称为徽州现代优秀建筑。 3.1.5徽州现代优秀建筑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州地域文化特色,是在现代化进程中基于徽州传统建 筑传承发展的优秀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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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1949年以后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应满足下列条件,即在城、镇、村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中发 挥或正在发挥重要作用,或在空间形态、环境景观构成中具有特殊地位,同时具有突出社会影响力和公 众广泛认同度。1978年以后建成,具有显著价值独特性、典型风貌代表性的建筑物可不受30年以上年 限的限制。

3.3.1历史建筑在空间形态上分为点状、线状、群体三大类。 3.3.2点状主要以单体形态存在的历史建筑物和构筑物等。 3.3.3线状主要以线性形态存在的古道、古桥、古水圳,包括沿线的历史建筑物、构筑物和历史环境 要素等。 3.3.4群体主要以建筑群或自然、人工要素有机结合表现徽州人居和人文价值集合体,如作为古徽州 对镇必不可少的空间形态要素水口人工建筑群,结合本地材料环境形成的“土墙屋”、“石屋”、“树 皮屋”建筑群等。

4.1.1历史建筑的评估认定以价值为基本导向,历史建筑价值指标是历史建筑评估认定指标体系的基 本组成部分。 4.1.2历史建筑价值指标包括历史文化价值(H)、科学价值(S)、艺术价值(A)、环境价值和实用 价值(E)等4个价值层和19个指标项。人

4.2.1历史建筑价值指标分基本指标和其他指标两大类。 4.2.2基本指标按价值分为15个指标项,包括历史文化价值的6个指标项、科学价值的4个指标项和 艺术价值5个指标项;其他指标是环境价值和实用价值中的4个指标项。 4.2.3历史文化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的15个指标项是认定历史建筑的基本条件。 4.2.4环境价值和实用价值的4个其他指标项作为历史建筑价值综合评估的组成内容。在历史文化名 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中国传统村落中,两个其他指标可作为一个基本指 标条件使用。

4.2.5历史建筑价值指标体系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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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拟定历史建筑价值评估标准

5.3.1历史建筑的评估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5.3.1历史建筑的评估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5.3.2评估认定过程的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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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历史建筑认定按本标准、统一权重及权重组合方式以及特殊情况下的权重判定和修正要求,确 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可比性和连贯性: 6 历史建筑的评估应组建相对固定的队伍,根据人员的专业背景、对本市历史建筑的熟悉程度及 对历史建筑的价值认识等因素确定评估组成人员,并确定城乡规划、建筑、文化、历史、旅游 和房产管理、自然资源等类人员在整个评估组织中的组成比例; C 历史建筑的评估认定分现场评估和室内评估两个阶段。现场评估由区县按全面摸底,汇总整理, 多层筛选,列出清单,建立档案等要求组织完成室内评估由专家、区县专业负责人和公众代 表等组成评估组根据区县筛选建议的潜在资源清单、图像资料等按标准进行判别评估; d 评定人员依表A.1和表A.2对拟定的历史建筑进行评价、评分。对于主观性较强的指标分档进 行定量评价,能够进行客观评价的指标则进一步细化分项,并在整体优于局部、重点突出等原 则指导下判定。

5.3.3评估基本程序为

a)提出评价目的、内容和原则; b 通过调查和推选等途径,选择评估对象主体,按所属区县分区分类列出清单: 按本标准明确评估认定方法; 准备表格等材料; 按要求组建专家组,对每个主体进行评价评估; f) 汇总专家组单项价值符合条件和综合价值评分等结果,评定建议历史建筑并拟定历史建筑等级 分类。 5.3.4处理评价数据不仅统计最后得分,同时要对各价值层指标项的符合条件进行汇总,并填写表

A.3。针对个别历史建筑,由于其在某一指标项具有极为突出的价值或者远远超出普遍的背景分值,则 无论总分如何,都应当被单独评价,即使其总分分值并不高《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 GB/T51129-2017》,也应当作为具有较高价值的一类历史建筑, 环境价值和实用价值两个指标项以上符合可以考虑列入较低档次二类历史建筑,尽管其基本价值不高, 但是作为周边环境相互依存、依赖不可或缺或者具有较高的使用价值,仍应建议列入历史建筑予以保护 和利用。

5.4.1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结、改善和活化利用,应根据历史年代,分辨出历史建筑和一般现代建筑的 差别,对修缮维修和需要改善提升的历史建筑进行分类鉴定,以确定采用的保护方式。根据价值评估、 保护状况和环境关系,综合历史地位重要性和资源稀缺度、完好度、知名度以及地域典型性和时代代表 性等因素按本标准评估得分将历史建筑分为两个级类进行针对性、适宜性的保护和利用。 5.4.2一类历史建筑进行修、维修和适应性改善,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 的内部装饰不应改变,其他部分允许改变,内部可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等进行适居性改善。针 对个别损坏严重的应结合实际严格在原形态、原材料、原结构、原样式等基础上进行维修。 5.4.3二类历史建筑主要立面外观不得改变,基本平面布局和结构体系宜保护传承,内部可按现代宜 居、文化创意、休闲度假、休闲体验等功能业态要求进行适应性整治改善和全面提升。 5.4.4对建筑和院落格局基本完整,有不同程度损坏但建筑形制完整的二类历史建筑,可进行重点维 修工程,在保留原结构基础上按传统方法传承保存原立面风貌,内部结合使用和利用要求采用新材料、 新工艺、新设备等进行适应性改造、更新改善和活化利用 5.4.5表A.3的评估认定结论是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公布各级各类历史建筑的基本依据。 5.4.6 一类历史建筑可建议公布为“优秀历史建筑”,二类历史建筑可建议公布为“特色历史建筑” 5.4.7历史建筑公布后,按规定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实施挂牌,标牌天小规格、样式、材质、色彩 和内容等应符合附录B要求。挂牌一般固定在建筑主立面入口一侧墙面上,高度1.5米左右。主立面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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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条件的可选择在侧立面或有院落的大门一侧。挂牌位置不得破坏历史建筑立面风貌特征,确保安全、 协调、标示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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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1徽州传统建筑(建成于1949年以前)综合价值评价表

GB∕T 41151-2021 城市和社区可持续发展 城市描述性框架DB3410/T 11—2019表A.3历史建筑综合价值评估汇总表所处位置建成年代分期基本指标符合项是否拟定历史建筑等级拟定评价主体编号产权人评估总分县(区)、乡镇、村(街道)1949年前1949年后HE是香二类专家组成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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