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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5026-2014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简介:
"DB37/5026-2014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是中国山东省的一项地方性标准,全称为《山东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发布于2014年。这个标准的主要内容是为了规范和指导山东省的居住建筑设计,提高其能源利用效率,减少建筑的能源消耗,从而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
该标准涵盖了居住建筑的设计原则、设计方法、材料选择、建筑构造、空调与供暖系统、照明系统、围护结构保温、自然采光与通风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它不仅要求新建住宅应达到一定的节能性能指标,还对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提出了指导性建议。
具体来说,它规定了建筑的保温隔热性能、建筑体形系数、门窗气密性、太阳能利用系统等的最低标准,以确保建筑物在满足舒适性的同时,能够有效地降低能源消耗,符合我国及地方的低碳环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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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地面和地
的传热量(W/m²); K地面传热系数Kdmi及地板传热系数Kabi[W/(m²·K)]; 地面传热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E中的表E.0.1、 E.0.2确定;地板传热系数按常规计算确定,当为与 室外空气首接接触的架空或外挑楼板时,外表面换 热阻R。取0.04(m²·K)/W,当为一般不供暖地下 室、半地下室上面的楼板时,R。取0.08(m²·K)/W; 当为与室外空气相通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时R。取 0.06(m² : K)/ W; t。一一当为地面及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时,取供暖期室外平均温度t。(℃);当为一般不供暖 地下室、半地下室上面的楼板时取5℃:当为与室列 空气相通的地下车库的楼板时,取3℃; Fai一地面面积 Fdmi及地板面积 Fdbi(m²),应根据本标准附 录H的规定计算确定。 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外窗(门)的传热
式中:4Hmc 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外窗(门 的传热量(W/m²); Kmci 窗(门)的传热系数[W/(m²·K)]; Fmci 一窗(门)的面积(m²): I tyi 窗(门)外表面供暖期平均太阳辐射热(W/m),应 根据本标准附录D确定; 窗(门)的太阳辐射修正系数;
SC一一窗的综合遮阳系数,按本标准第 4.2.5 条中的公式 计算; 0.873mm 普通玻璃的太阳辐射透过率; 0.45一考虑污垢和天气阴晴因素的折减系数。 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非供暖封闭阳台 热是应按下式注管
DBJ50∕T-379-2021 生物降解防尘膜应用技术标准的传热量应按下式计算:
的传热量应按下式计算:
中:Hy 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非供暖封闭 阳台的传热量(W/m²); Kqmci 分隔封闭阳台和室内的墙、窗(门)的平均传热系数 [W/(m²·K)]; :阳台的温差修正系数,应根据本标准附录 C 中的表 C.0.2 确定; Iyi—封闭阳台外表面供暖期平均太阳辐射热(W/m²),应 根据本标准附录D确定; Fmci 分隔封闭阳台和室内的窗(门)的面积(m²); Cmci 分隔封闭阳台和室内的窗()的太阳辐射修止系数: SCw 外侧窗的综合遮阳系数,按本标准第4.2.5条中的 公式计算; SCNI 内侧窗的综合遮阳系数,按本标准第4.2.5条中的 公式计算。 3.10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建筑物空气换气耗热
式中:qINF 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建筑物空气换气 耗热量(W /m²) ;
α,Vo qINF = Ao
α2 V INF = A.
式中: V。 建筑体积(m),按本标准附录H的规定计算确定: α1α2 空气换气耗热量计算系数,根据附录G确定
5.1.2居住建筑供暖和空气调节的室内、外设计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和《住宅设计 规范》GB50096及其他相关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5.1.3居住建筑的供暖、空调方式及其热源、冷源选择,应根据当 地资源情况、节能要求、环境保护、能源的高效率应用、用户对供暖 空调预期运行费用可承受能力等综合因素,经技术经济分析确定 住宅不宜采用集中空调系统。
你月 八 空调预期运行费用可承受能力等综合因素,经技术经济分析确定 住宅不宜采用集中空调系统。
.4居住建筑集中供暖热源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可供利用的废热或工厂余热的区域,应优先采用废热可 工厂余热; 2不具备第1款的条件,但有城市或区域热网的地区宜优分 采用城市或区域热网; 3有条件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宜优先采用太阳能、地源热泵 及空气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当采用可再生能源受到气候等因素 的限制无法保证时,应设置辅助热源
5.1.5集中空调系统的冷源和空调系统的选择、设计,除
5.1.6居住建筑的集中供暖系统,应按热水连续供暖进行设计
5.1.6居任建筑的集中供暖系统,应按热水连续供暖进行设计。 居住区内的商业、文化及其他配套公共建筑的供暖系统应与居住 建筑分开;对用热规律不同的热用户,在供暖系统中宜实行分时分 区调节控制和分别设置热计量装置
5.1.7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直接电热设备作为供暖
1电力供应充足,且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电时: 2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暖,采用燃气、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 消防限制,且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供供暖热源的居住建筑: 3采用蓄热式电散热器、发热电缆或电锅炉在夜间低谷电时 段进行蓄热,且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居住建筑; 4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供电,且其发电量能够满足自身 电加热用电量需求的居住建筑
5.1.8集中供热系统应有可靠的水质保证措施。
1锅炉房和热力站的供热量应采用热量表或热量测量装置 进行计量检测; 2居住建筑应以楼栋为对象设置楼栋热量表,并以此作为热 量结算点任宅分户热计量应采取以楼栋热量表为热量结算点,每 户设置用户热量分配装置的方法; 3居住建筑的公共部分应单独设置热计量装置: 4热量表应具备数据通讯和远传功能; 5热计量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 能设计标准》JGJ26及相关国家产品行业标准的规定
供暖管道的材质和壁厚,应根据其工作温度、工作压
力、使用寿命、安装方式及环保性能等因素,经综合考虑和技术维 济比较后确定,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力、使用寿命、安装方式及环保性能等因素,经综合考虑和技术经 齐比较后确定,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5.1.12管道绝热层厚度应按《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17中的经济厚度和防麦面结霞厚度的方法计管也可按本标准
8175中的经济厚度和防表面结露厚度的方法计算,也可按本标准 附录K选用。采用其他保温材料或其导热系数与附录K中数值 差异较大时,最小保温层厚度应按下式修正:
中:8min 修正后的最小保温层厚度(mm); Omin 附录K中最小保温层厚度(mm); 入m 实际选用的保温材料在其平均使用温度下的导热系 数[W/(m·K)]; 附录K中保温材料在其平均使用温度下的导热系 数[W/(m·K)]。 1.13除小于等于3层住宅外,普通住宅的供暖设计热负荷指 不宜超过25W/m²
标不宜超过25W/m²。
5.2.1没有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和废热可供利用的地区,应建设 以集中锅炉房为热源的供热系统。
5.2.2新建锅炉房时,应考虑与城市热网连接的可能性。锅炉房 宜建在靠近热负荷密度大的地区,并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地方标 准和相关管理部门对锅炉房的设置位置和选址的规定。
宜建在靠近热负荷密度大的地区,并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地方称 准和相关管理部门对锅炉房的设置位置和选址的规定
式中:Q 锅炉房的总装机容量(W);
Qo QB = m1
Q。—锅炉负担的供暖设计热负荷(W); m1一一室外管网输送效率,一般取0.93。 4 锅炉的选型,应与当地长期供应的燃料种类相适应。名义 下锅怕的热效率不应低王表524的限定值
表5.2.4名义工况下锅炉热效率(%)
注:1括号外为限定值.括号内为目标值 2 燃料收到其低位发热量 Ⅲ米烟煤
注:1括号外为限定值,括号内为目标值。
2燃料收到基低位发热量,Ⅲ类烟煤>21000(kJ/kg),燃油燃气锅炉按燃料实际化 验值。
5.2.5燃煤(燃散煤)锅炉房应设置区域锅炉房,并
站的间接供热系统。锅炉的容量和台数应按下列原则合理配置: 1单台锅炉的设计容量应以保证其具有长时间较高运行效 率的原则确定,不宜小于14MW,且其实际运行负荷率不宜低于 60%; 2全年使用的锅炉台数不应少于2 台,非全年使用时不宜少 于2台,但总台数不宜超过5台。在保证锅炉具有长时间较高运 效率的前提下GBT32864-2016 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pdf,各台锅炉的容量宜相等; 3当其中一台锅炉因故障停止运行时,剩余锅炉的总供热量
不应低于设计供热量的65
不应低于设计供热量的% 5.2.6燃气锅炉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锅炉房的供热半径应根据区域情况、供热规模、供热方式 及参数等条件来合理确定,供热半径不宜大于300m,每个首接供 热的锅炉房的供热面积不宜大于10万平方来。当受条件限制供 热面积较大时,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采用分区设置热力站的间 接供热系统; 2单台锅炉的负荷率不应低于30%; 3锅炉台数不宜过多,在满足本条第2款的条件下,宜为2~3 台; 4采用模块式组合锅炉的锅炉房,宜以楼栋为单位设置。总 供热面积较大,且不能以楼栋为单位设置时,锅炉房应相对分散设 置:每个锅炉房设置的模块数宜为4~8块,不应多于10块,总供 热量宜在1.4MW以下; 5应采用全自动锅炉,额定热功率在2.1MW以上的燃气锅 炉其燃烧器应采用自动比例调节方式,并具有同时调节燃气量和 燃烧空气量的功能;额定热功率小于2.1MW的锅炉宜采用比例式 燃烧器
5.2.7燃气锅炉房的设计应充分利用锅炉的烟气
11 供水温度不高于60℃的低温供热系统,应设烟气余热回 收装置; 21 供水温度高于60℃的散热器供暖系统,宜设烟气余热回 收装置; 3锅炉烟气余热回收装置后的排烟温度不应高于100℃; 4当供热系统的设计回水温度不高于50℃时,宜直接选用 冷凝式燃气锅炉。
参数。设计供水温度不应低于115℃DB4403/T 67-2020标准下载,且不宜高于130℃,设计供 回水温差不应小于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