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T4201T 658-2022 武汉市城市公共避难场所功能复合.pdf

DBT4201T 658-2022 武汉市城市公共避难场所功能复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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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T4201T 658-2022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0.6 M
标准类别:环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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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T4201T 658-2022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T4201T 658-2022 武汉市城市公共避难场所功能复合.pdf简介:

DBT4201T 658-2022是武汉市发布的一项关于城市公共避难场所功能复合的标准。这个标准详细规定了城市公共避难场所的设计、建设和管理要求,以确保在遇到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情况时,公众能够安全、高效地找到临时避难。

功能复合是指该避难场所不仅仅是一个临时的避难空间,它还包含了多项功能,如:

1. 应急救援功能:提供基本的生存物资,如食品、水、医疗设备等,以及应急救援服务,如急救处理、疏散指引等。

2. 教育培训功能:通过定期的应急演练和教育,提高公众的应急知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3. 社区服务功能:在和平时期,可以作为社区活动中心,提供社区服务,如休闲娱乐、文化活动等。

4. 环境舒适性:考虑到长期滞留的需求,避难场所应具备基本的生活设施,如休息区、卫生间、通风设施等,以保证环境的舒适度。

5. 绿色环保:在设计和运营中,应注重环保和可持续性,例如利用可再生能源,减少废物产生等。

总的来说,DBT4201T 658-2022是为了提升城市公共避难场所的综合功能,使其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更好地服务社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同时提升居民的防灾减灾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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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难场所的机电设施进行统一规划设计,满足避难场所功能需求。公共避难场所应根据其建 功能特点,确定“平难”转换的机电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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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避难场所的新建、改建项目,应进行应急避难机电设施专项设计。 7.1.3根据机电设施类型和避难场所的功能要求,将避难场所的应急设施分为永久设施、需储备或定 时更换的设备和设施、灾时紧急转换的设施、灾时引入设备和设施等,并进行分类管理。 7.1.4给排水及空调管道不应从避难场所内强电和弱电机房,以及重要医疗设备用房的室内通过,必 须通过时应采取防漏措施。 7.1.5避难场所内的机电管线统应不渗漏、耐温、耐腐蚀,且应有足够的清洁、维护和维修明露管道 的空间。 7.1.6避难场所内的机电设备运行的噪声和振动等不得影响人员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7.1.7避难场所内的设施和设备在启用前应进行应急转换并设置到位。 7.1.8公共避难场所的机电设计应符合现行相关规范、标准和武汉市当地有关政策的要求,在满足平 时使用需求的基础上,具备“平难”转换功能,

7.2.2热水与饮用水供应

2.2.1避难场所生活热水的原水水质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生活热水的水质应符合CJ/T521 。热水供应系统应满足使用要求的水量、水质、水温和水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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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2热水系统采用的管材和管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管道的工作压力和工作温度不得 大于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许用工作压力和工作温度。热水系统所采用的设备、设施、阀门、管道、附件等 应保证系统的安全、可靠使用。 7.2.2.3避难场所的工作人员热水用水量定额按40L/人·日,其他避难人员热水用水量定额按5L 人·日选用。 7.2.2.4生活热水系统不设灭菌消毒设施时,水加热设备出水温度应为60℃~65℃;系统设灭菌消毒 没施时,水加热器出水温度不应低于60℃。生活热水系统回水温度不应低于50℃。 7.2.2.5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水加热设备出水温度不能满足不低于50℃的要求时,应设置消灭致病菌 的设施或采取消灭致病菌的措施。 7.2.2.6电热水器必须带有保证使用安全的装置。 7.2.2.7热水系统与冷水系统的供水压力应平衡。热水系统的换热设备不应少于2台,当一台检修时 其余设备应能供应60%的设计用水量。 7.2.2.8室内外热水的配水干管、支管应设置检修阀门,阀门宜设在工作人员的清洁区内 7.2.2.9热水管道应选用耐腐蚀和安装连接方便可靠的管材,可采用薄壁不锈钢管、薄壁铜管、塑料 热水管、复合热水管等。当采用塑料热水管或塑料和金属复合热水管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的工作压力应按相应温度下的许用工作压力选择; 2) 设备机房内的管道不应采用料热水管。 7.2.2.10 热水管道系统应采取补偿管道热胀冷缩的措施。 7.2.2.11 配水干管和立管最高点应设置排气装置。系统最低点应设置泄水装置,宜设在工作人员的清 洁区内。 7.2.2.12下行上给式系统回水立管可在最高配水点以下与配水立管连接。上行下给式系统可将循环管 道与各立管连接, 7.2.2.13避难场所应设置生活饮用水供应设施。开水系统也可采用瓶装水饮水机。 其他避难人员生活饮水定额按2L/人·日选用

7. 2. 3生活排水

7.2.3.1避难场所的应急厕所可为暗坑式厕所或移动式厕所,并应符合如下要求: 1)暗坑式厕所按CJJ14规定的公共场所公共厕所厕位服务人数确定厕位数量,暗坑式厕所应设 为水冲式,附设或单独设置化粪池,容量按1.2kg/人·日设计。供水困难时可设为旱厕。 2)应急厕所位于避难场所主导风向的下风向,距离人员住宿区距离宜为30~50m。 7.2.3.2室内生活排水管道系统的设备选择、管材配件连接和布置不得造成泄漏、冒泡、返溢,不得 污染室内空气、食物、原料等。 7.2.3.3避难场所室内生活排水管道应以良好水力条件连接,并以管线最短、转弯最少为原则,应按 重力流直接排至室外检查井;当不能自流排水或会发生倒灌时,应采用机械提升排水。 7.2.3.4排水管道的布置应考虑噪声影响,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7.2.3.5当2根或2根以上排水立管的通气管汇合连接时,汇合通气管的断面积应为最大一根排水 立管的通气管的断面积加其余排水立管的通气管断面积之和的1/4。 7.2.3.6排水横管直径应比设计一值大1级,污物洗涤池和污水盆的排水管管径不得小于75mm。 7.2.3.7卫生器具的材质和技术要求,均应符合GB/T6952和JC/T2116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天、小便器均选择构造内有存水弯的卫生器具,天便器宜选用冲洗效果好、污物不易黏附在便 槽内且回流少的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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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洗手盆不采用盆塞; 3)卫生器具选型应能挂式安装。 4) 除了需要地面排水的部位,如污洗间、卫生间、浴室、空调机房等应设置地漏外,其它房间不 应设地漏。地漏应设置在易溅水的器具或冲洗水嘴附近,且应在地面的最低处。 7.2.3.8地漏宜采用带过滤网的无水封地漏加存水弯,存水弯的水封不得小于50mm,且不得大于75 mm。严禁采用活动机械活瓣替代水封,严禁采用钟式结构地漏。 7.2.3.9下列设施与生活污废水排水管道连接时,必须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 1)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或无水封的地漏; 2)其他设备的排水口或排水沟的排水口。 7.2.3.10卫生器具排水管段上不得重复设置水封。 7.2.3.11生活排水管的布置应根据规划、地形标高、排水流向,按管线短、埋深小、尽可能自流排出 的原则确定。当生活排水管道不能以重力自流排人市政排水管道时,应设置生活排水泵站。 7.2.3.12避难场所室外生活排水管道的下列位置应设置检查井: 1)在管道转弯和连接处; 2)在管道的管径、坡度改变、跌水处; 3) 检查井井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014的有关规定。 7.2.3.13生活排水管的检查并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接处的水流转角不得小于90°;当排水管管径小于或等于300mm且跌落差大于0.3m时,可 不受角度的限制; 2) 室外排水管除有水流跌落差以外,管顶宜平接: 3)排出管管顶标高不得低于室外接户管管顶标高; 4)排出管与市政管渠衔接处,排出管的设计水位不应低于市政管渠的设计水位。 7.2.3.14室外生活排水管道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最大小时排水流量计算,并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生活排水最大小时排水流量应按住宅生活给水最大小时流量与公共建筑生活给水最大小时流 量之和的85%~95%确定; 2 生活排水定额和小时变化系数应与其相应生活给水用水定额和小时变化系数相同,按GB50015 中3.2.2确定。 7.2.3.15室外理地生活排水管道最小管径、最小设计坡度和最大设计充满度宜按GB50015的有关规 定。生活污水单独排至化粪池的室外生活污水接户管道当管径为160mm时,最小设计坡度宜为 0.010~0.012;当管径为200mm时.最小设计坡度宜为0.010。 7.2.3.16室外生活排水管道系统,宜采用理地排水塑料管和塑料污水排水检查井。 7.2.3.17检查井的内径应根据所连接的管道管径、数量和埋设深度确定。生活排水管道的检查井内应 有导流槽或顺水构造:当并内径大于或等于600mm时,应采取防堕落措施。 7.2.3.18小于或等于150mm的排水管道,当敷设于室外地下室顶板上覆土层时,可用清扫口替代检 查井,清扫口宜设在井室内。 7.2.3.19生活排水排入城市污水管道时,应满足GB/T31962的有关规定。

2.4.1屋面雨水排水系统设计应根据建筑物屋面特点等,合理确定系统形式、计算方法、设计参 水管材和设备GB/T 18916.41-2019 取水定额 第41部分:酵母制造,在设计重现期降雨量时不得造成屋面积水、泛溢。 2.4.2避难场所雨水排水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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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避难场所建筑屋面排水设计重现期不应低于5年,室外场地不应低于3年: 2)中心避难场所及其周边区域的排水设计重现期不应低于5年; 3)固定避难场所及其周边区域的排水设计重现期不应低于3年; 4)避难场所排水设计应保证在100年一遇的暴雨条件下,场所内避难建筑首层地面不被淹没。 7.2.4.3建筑物内设置的雨水管道系统应密闭。有埋地排出管的屋面雨水排出管系,在底层立管上宜 设检查口。建筑屋面各汇水范围内,雨水排水立管不宜少于2根。 7.2.4.4重力流雨水排水系统中长度大于15m的雨水悬吊管,应设检查口,其间距不宜大于20m, 且应布置在便于维修操作处,

水口: 1) 道路交汇处和路面最低点; 坡度人口处。 7.2.4.6室外雨水检查井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雨水管、雨水沟管径、坡度、流向改变时.应设雨水检查井连接; 2) 雨水管在检查并连接,除有水流跌落差以外,宜采取管顶平接: 3) 连接处的水流转角不得小于90°;当雨水管管径小于或等于300mm且跌落差大于0.3m时 可不受角度的限制; 4) 小区排出管与市政管道连接时,小区排出管管顶标高不得低于市政管道的管顶标高; 5) 雨水管道向景观水体、河道排水时,管内水位不宜低于水体的设计水位。 7.2.4.7室外雨水排水管道的排水设计重现期不宜小于3a。 7.2.4.8室外雨水排水系统宜选用埋地塑料管和塑料雨水排水检香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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