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5076-2017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安徽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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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5076-2017《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安徽省)》是一部由安徽省地方标准局发布的标准,全称为《安徽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该标准主要针对安徽省公共建筑的设计和建设,以实现节能减排,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建筑运行过程中的能源消耗。

该标准规定了公共建筑的设计原则、设计要求、材料选择、设备配置、照明和空调系统、建筑围护结构等方面的具体节能措施。它涵盖了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教育建筑、医院建筑、酒店建筑等各种类型的公共建筑,对建筑的节能性能、环保性能、舒适性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通过执行这个标准,可以有效地指导安徽省公共建筑的设计和施工,促进绿色建筑的发展,响应国家的节能减排政策,提高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它是安徽省公共建筑行业进行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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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2.19溴化锂吸收式机组性能参数

5.2.20对冬季或过渡季存在供冷需求的建筑,应充分利用新风降温;经技术经济分 析合理时,可利用冷却塔提供空气调节冷水或使用具有同时制冷和制热功能的空调 (热泵)产品。 5.2.21采用蒸汽为热源,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应回收用汽设备产生的凝结水 凝结水回收系统应采用闭式系统。 5.2.22对常年存在生活热水需求的建筑,当采用电动蒸汽压缩循环冷水机组时,宜 采用具有冷凝热回收功能的冷水机组

5.2.23蓄能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逐时空调冷(热)负荷的峰谷差悬殊,且冷(热)负荷的峰谷值的发 生时刻接近时,宜采用蓄冷(热)系统供冷(热); 2蓄冷(热)系统形式,应根据建筑的负荷特点、建筑物可利用的空间、蓄冷 (热)装置的特性等确定;在条件具备情况下,优先采用水蓄冷; 3在设计与选用蓄冷蓄热装置时,蓄冷蓄热系统的负荷,应按一个供冷或供热 周期计算。所选蓄能装置的蓄能能力和释放能力,应满足空气调节系统逐时负荷要求 并充分利用电网的低谷时段; 4较小的空气调节系统在蓄冷(蓄热)同时,有少量[小于蓄冷(蓄热)量的 15%1连续空气调节负荷要求,可在系统中单设小流量循环泵取冷(热)。较大的空气

42、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标准(GB 50497-2019).pdf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消耗效率规定值(W·h)/

5.2.25选用房间空气器时,在建筑平面设计和立面设计中,均应考虑室外机的合理 位置,既不影响立面景观,文利于夏季排热、冬季吸热,同时,便于清洗和维护室夕 散热器。按以下原则进行室外机的布置: 1室外机宜安装在南、北或东南、西南向的外墙上,保证散热通风良好; 2室外机应避免室外换热器进、出气流短路; 3不宜将多层或高层建筑的室外机从下到上逐层依次布置在建筑的竖向凹槽 内,

5.3.1集中供暖系统应采用热水作为热媒。设有集中空调的公共建筑不宜另设集中 共暖系统,若要设置,应根据建筑物性质、能源消耗量和运行费用等因素,经技术经

并应标注在施工图的设计说明及主要设备表中。集中供暖系统耗电输热比应按下式计 算

:多台水泵并联运行时,流量按较大流量选取。

B一一与机房及用户的水阻力有关的计算系数,一级泵系统时B=17,二级 泵系统时B=21; ZL一一室外主干线(包括供回水管)总长度(m); α一一与ZL有关的计算系数,按如下选取或计算; 当ZL≤400m时,a=0.0115 当4001000m时,α=0.003833+3.067/L; 当ZL≥1000m时,α=0.0069。

射供暖方式,或采用辐射供暖作补充。

5.3.7集中空调冷、热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注:1)多级泵冷水系统,每增加一级泵,B值可增加5; 2)多级泵热水系统,每增加一级泵,B值可增加4。

5.3.12公共建筑内存在需要常年供冷的建筑内区时,空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节 能要求: 1应根据室内进深、分隔、朝向、楼层以及围护结构特点等因素,划分建筑物 空气调节内、外区,内、外区宜分别设置系统; 2对有较大内区且常年有稳定的大量余热的建筑,有条件时,宜采用水环热泵 等能够回收余热的空气调节系统; 3当建筑物内区空间采用全空气系统时,冬季和过渡季应最大限度地采用新风 作冷源,冬季不应使用制冷机供应冷水; 4冬季和过渡季可利用冷却塔提供空调冷水进行供冷。 5.3.13当通风系统使用时间较长且运行工况(风量、风压)有较大变化时,通风机 宜采用双速或变速风机。 5.3.14设计定风量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时,宜采取实现全新风运行或可调新风比的 措施,并宜设计相应的排风系统。新风量的控制与工况的转换,宜采用新风和回风的 熔值控制方法。可调新风比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一般公共建筑的定风量全空气空调系统,可达到的最大总新风比,宜不低于

50%; 2人员密集的大空间和内区所有的定风量全空气空调系统,可达到的最大总新风 比,宜不低于70%; 3空气处理机组新风入口、新风过滤器等应按最大新风量设置。 5.3.15当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负担多个使用空间时,系统的新风量应按下列公式计 算

5.3.15当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负担多个使用空间时,系统的新风量应按下列公式计 算:

新风需求控制,排风量也宜适应新风量的变化以保持房间的正压。 5.3.17当采用人工冷、热源对空气调节系统进行预热或预冷运行时,新风系统应能 关闭;当采用室外空气进行预冷时,应尽量利用新风系统。 5.3.18风机盘管加新风空调系统的新风宜直接送入各空气调节区,不应经过风机盘 管机组后再送出。 5.3.19建筑顶层、或者吊顶上部存在较大发热量、或者吊顶空间较高时,不应直接 从品顶内回风

5.3.20空气过滤器的设计选择应符合

1空气过滤器的性能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空气过滤器》GB/T14295的 有关规定:

气过滤器的性能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空气过滤器》GB/T14295的

2宜设置过滤器阻力监测、报警装置,并应具备更换条件; 3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的过滤器应能满足全新风运行的需要, 5.3.21空气调节风系统不应利用土建风道作为送风道和输送冷、热处理后的新风风 道。当受条件限制利用土建风道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漏风和绝热措施。 5.3.22空气调节冷却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有过滤、缓蚀、阻垢、杀菌、灭藻等水处理功能; 2冷却塔应设置在空气流通条件好的场所; 3冷却塔补水总管上应设置水流量计量装置; 4当在室内设置冷却水集水箱时,冷却塔布水器与集水箱设计水位之间的高差 不应超过8m; 5冷却塔宜采用变频调速风机。 5.3.23空气调节系统送风温差应根据熔湿图表示的空气处理过程计算确定。空气调 节系统采用上送风气流组织形式时,宜加大夏季设计送风温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送风高度小于或等于5m时,送风温差不宜小于5℃; 2送风高度大于5m时,送风温差不宜小于10℃。 5.3.24空调风系统和通风系统的风量大于10000m3/h时,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 率(Ws)不宜大于表5.3.24的数值。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Ws)应按下式计算: Ws=P/(3600XnCD×nF) (5. 3. 24) 式中Ws一一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W/(m3/h)]; P一一空调机组的余压或通风系统风机的风压(Pa); nc一一电机及传动效率(%),ncp取0.855; Ⅱ一一风机效率(%),按设计图中标注的效率选择。

表5.3.24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Ws[W/(m/

5采用非闭孔材料保温时,外表面应设保护层;采用非闭孔材料保冷时,外表 面应设隔汽层和保护层。

1同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中,各空调区的冷、热负荷差异和变化大、低负荷运 行时间较长,且需要分别控制各空调区温度; 2建筑内区全年需要送冷风。

5.4.1散热器的散热面积,应根据热负荷计算确定。确定散热器所需散热量时,应 扣除室内明装管道的散热量

5.4.2散热器宜明装;地面辐射供暖面层材料的热阻不宜大于0.05m2·K/W。

1在保证设备止常工作前提下,宜采用通风消除室内余热。机电设备用房夏李 室内计算温度取值不宜低于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 2厨房热加工间宜采用补风式油烟排气罩。采用直流式空调送风的区域,夏季 室内计算温度取值不宜低于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 5.4.4设计变风量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时,应采用变频自动调节风机转速的方式, 并应在设计文件中标明每个变风量未端装置的最小送风量。 5.4.5建筑空间高度大于等于10m、且体积大于10000m时,宜采用辐射供暖、分层 空气调节系统或置换通风型送风模式。 5.4.6设有集中排风的空调系统,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宜设置空气一空气能量热回 收装置

7排风热回收装置的选用,应按以下原贝

1 排风热回收装置(全热和显热)的额定热回收效率不应低于60%: 2冬季也需要除湿的空调系统GB 50196-1993 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应采用显热回收装置; 3 根据卫生要求新风与排风不应直接接触的系统,应采用显热回收装置: 4其余热回收系统,宜采用全热回收装置 5.4.8有人员长期停留且不设置集中新风、排风系统的空气调节房间,宜在各空气

区(房间)分别安装带热回收功能的双向换

5.5监测、控制与计量

5.5.1集中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进行监测与控制。建筑面积大于2方m的公 共建筑使用空气调节系统时,宜采用智能化控制系统。系统功能及监测控制内容应根 据建筑功能、相关标淮、系统类型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5.5.24 锅炉房、换热机房和制冷机房应进行能量计量,能量计量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燃料的消耗量; 2 制冷机的耗电量; 3 集中供热系统的供热量: 4补水量; 循环水泵耗电量。 5.5.3 采用区域性冷源和热源时,在每栋公共建筑的冷源和热源入口处,应设置冷 量和热量计量装置。采用集中供暖空调系统时,不同使用单位或区域宜分别设置冷量 和热量计量装置,

5.5.4锅炉房和换热机房应设置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

1应能进行水泵与阀门等设备连锁控制: 21 供水温度应能根据室外温度进行自动调节; 3供水流量应能根据末端需求进行调节; 4宜能根据末端需求进行水泵台数和转速的控制; 5应能根据需求供热量调节锅炉的投运台数和投入燃料量。 5.5.6供暖空调系统应设置室温调控装置;散热器及辐射供暖系统应安装自动温度 控制阀。 5.5.7冷热源机房的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系统的冷、热量(瞬时值和累计值)进行监测; 2应能进行冷水(热泵)机组、水泵、阀门、冷却塔等设备的顺序启停和连锁 挖制

GB50673-2011 有色金属冶炼厂电力设计规范(非正式版)5.7冷热源机房的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

1对系统的冷、热量(瞬时值和累计值)进行监测; 2应能进行冷水(热泵)机组、水泵、阀门、冷却塔等设备的顺序启停和连锁 控制; 3应能进行冷水机组的台数控制,宜采用冷量优化控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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