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T 3219-2012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规程 散装运输和管线输送气体 基本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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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T 3219-2012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规程 散装运输和管线输送气体 基本要求.pdf简介:

SN/T 3219-2012《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规程》是一部由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重要标准,它专门针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检验提供了详细的规定。对于散装运输和管线输送的气体,该标准有以下基本要求:

1. 分类与标识:气体危险化学品必须根据联合国危险货物分类和标签制度(UN CG MS)进行分类,并在包装上清晰标注其危险性,包括类别、项别、次要危险性、危险标志、安全数据单等内容。

2. 包装要求:气体通常需要在特殊设计的压力容器或罐中运输,这些容器必须符合相关国内和国际容器标准,如ISO 11119、DOT等,以保证在运输过程中不会泄漏或破裂。

3. 压力和温度控制:气体的温度和压力必须在安全范围内,以防止过热、过冷或压力过高引发危险。运输过程中需要监控并记录这些参数。

4. 安全设备:装载气体的容器需要配备适当的防护设备,如安全阀、压力表、紧急切断装置等,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泄漏或紧急情况。

5. 运输单据:必须提供完整的货物描述、危险性声明、安全数据单、运输文件等,以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合法、安全运输。

6. 运输方式:散装运输和管线输送的气体要求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程,包括装卸、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应对措施等。

7. 风险评估:根据气体的危险性,可能需要进行风险评估,以确定运输过程中的特殊要求和防护措施。

总的来说,SN/T 3219-2012标准旨在确保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散装运输和管线输送过程中的安全,防止对人员、环境和运输设备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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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T 32192012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散装气体gasesinbulk 无固定包装形式,用船舱、槽罐等大型容器运输的气体。 3.2 管线气体gasesinpipeline 通过管线输送的气体。 3.3 标签label 关于危险产品的一组适当的书面、印刷或图形信息要素,因为与目标部门相关而被选定,它们附于 或印刷在危险产品的槽罐车上。 3.4 安全数据单 safetydatasheetsSDS 提供关于物质或混合物的综合信息,供在工作场所化学品控制管理框架内使用。作为关于包括环 境危险在内的各种危险的信息源并使从业人员从中获得有关安全防范的建议

a) 《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或《进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符合性声明》; ) 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说明; c) 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出口产品适用),示例参见附录B: d) 附有输入国家或地区官方语言的安全数据单(SDS)样本,并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出口产品 适用),示例参见附录C与附录D: e) 中文安全数据单(SDS)(进口产品适用),示例参见附录C与附录D f 其他相关资料。 .1.2 申请单位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应真实准确并相互一致。

4.2.1产品危险特性按SN/T3074.2实施检验。 4.2.2产品的成分构成信息:化学名称、普通名称、同物异名及混合物的临界水平的所有成分的化学名 称和浓度范围应与4.1.1b)、4.1.1c)、4.1.1d)、4.1.1e)相一致。 4.2.3产品的物理特性、化学特性应与4.1.1b)、4.1.1c)、4.1.1d)、4.1.1e)相一致。 4.2.4产品的品质、数量、重量应符合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等要求。 4.2.5对需凭检验检疫证书计价、结汇或通关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DB51/T 2149.1-2016 竹原纤维试验方法 第1部分:长度试验方法.pdf,应依据贸易合同或信用证注明的 检验要求实施检验

4.2.1产品危险特性按SN/T3074.2实施检验。 4.2.2产品的成分构成信息:化学名称、普通名称、同物异名及混合物的临界水平的所有成分的化学名 称和浓度范围应与4.1.1b)、4.1.1c)、4.1.1d)、4.1.1e)相一致。 4.2.3产品的物理特性、化学特性应与4.1.1b)、4.1.1c)、4.1.1d)、4.1.1e)相一致。 4.2.4产品的品质、数量、重量应符合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等要求。 4.2.5对需凭检验检疫证书计价、结汇或通关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应依据贸易合同或信用证注明的 检验要求实施检验

4.3.1危险特性分类试验方法按照SN/T1828.7、SN/T1828.10、SN/T1828.12、ISO10156或《关于 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的要求。 4.3.2产品主副危险性应符合《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中“导言”、“第2类气体”、“危 险货物一览表”的相关规定,还应符合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中“气体”、“健康危险” 和“环境危险”的相关规定

4.4危险公示信息要求

产品随附的安全数据单的制造商/供应商及产品信息真实齐全、有效,并与4.1.1d)或4.1.1e) 安全性信息完整、准确,应至少包含《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规定的16项基本信息:

a) 物质或化合物和供应 b) 危险标识; c) 成分构成/成分信息; d) 急救措施; e) 消防措施; f) 事故排除措施; g) 搬运和存储: h) 接触控制/人身保护; i) 物理和化学特性; jX 稳定性和反应性; k) 毒理学信息; U 生态信息; m) 处置考虑; n) 运输信息; 0) 管理信息; D)其他信息(包括关于安

4.4.2槽罐应粘贴、印刷或拴挂有符合《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的运输警示标签。 4.4.3槽罐、管线应附有《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的危险公示标签,标签信息内容应至少包 括标签标识、象形图、信号词与危险说明等基本要素。不方便使用标签时,可以通过其他形式进行危险 公示,但应确保其清楚明确,如:展示GHS的符号、颜色和信号词,使用印上危险符号和产品标识符的 管道环箍,对于用途固定的固定管道使用永久性布告

4.5.1同一报检批、同一规格、同一船次(车次)为一检验批;对于管线输送的气体货物,可选取固定时 间、数量间隔作为一个检验批。 4.5.2抽样人员应熟悉被采危险化学品气体的特性、安全操作的有关知识及处理方法,严格遵守 GB/T3723的各项规定。申请单位应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抽样环境和安全防护条件。 4.5.3成分鉴别按照GB/T6678确定抽样数量和样品数量,并参照GB/T6681、SN/T2378.1、 GB/T13609、GB/T20603、ASTMD5287、SN/T1651的要求进行抽样。应根据产品的具体危险特 性,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选取合适的地点和方式实施抽样。 4.5.4抽样可利用管线附带的取样设备进行。样品应该根据样品主副危险性(毒性、氧化性和易燃性 等)保存于清洁干燥并加贴标签的密封合适的样品容器中。

审查报检文件和资料是否符合4.1的要求

5.2.1产品的安全数据单(SDS)是否齐全,相应内容是否一致并符合4.1c)、4.1d)和4.1e)的要求。 5.2.2产品危险公示信息是否符合4.4的要求。 5.2.3如需实验室检测,则按4.5进行抽样。 5.2.4重量鉴定可按照《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GB/T8927、GB/T13894、GB/T1827 GB/T19779的要求进行,对船舱的计重可按照SN/T2389.4的要求进行。管线输送气体和通过管 装卸货的散装运输气体,可按照GB/T18603的要求进行重量鉴定。

对抽取的样品按4.2.1和4.3.1要求检测

6.1按照第5章检验,符合要求的判定为合格。若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判定该检验批为不合格 6.2对检验合格的出口危险化学品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6.3对检验合格的进口危险化学品出具《人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合格证明。 6.4对经检验不合格的进口危险化学品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如经标签整改等技术处理,能够 符合货物运输、销售及使用安全规定的,检验检疫机构可视情况,通知当事人进行整改。 6.5对检验不合格的出口危险化学品, GB/T39465-2020 城市智慧卡互联互通 充值数据接口.pdf,出具不合格通知单,不准出口。

按照第5章检验,符合要求的判定为合格。若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判定该检验批为不合格。 对检验合格的出口危险化学品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对检验合格的进口危险化学品出具《人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合格证明。 对经检验不合格的进口危险化学品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如经标签整改等技术处理,能 货物运输、销售及使用安全规定的,检验检疫机构可视情况,通知当事人进行整改。 对检验不合格的出口危险化学品,出具不合格通知单,不准出口。

SN/T32192012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危险化学品气体产品名录

表A.1危险化学品气体产品名录

SN/T 3219—2012

DBJ 46-07-2016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SN/T 32192012

签发人(授权签字人): 签发日期:

表D.1安全数据单示例—压缩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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