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GB 55028-2022 特殊设施工程项目规范-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pdf简介:
GB 55028-2022《特殊设施工程项目规范》是中国的一项国家标准,于2022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项规范主要针对特殊设施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管理,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大型公共设施、高科技设施、特殊环境下的工程建设项目等。它的出台,旨在提供一套科学、合理、规范化的工程技术要求,以保证特殊设施工程的安全、可靠和高效运行,同时提升工程项目的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动我国特殊设施工程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
该规范涵盖了特殊设施工程的多个关键环节,包括设计原则、施工技术、材料选用、质量控制、安全防护、环保措施等,旨在提供全面的指导,帮助设计者、施工方、监管机构和用户理解和遵循。它的实施,有助于提升我国特殊设施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促进技术创新,同时也是我国对于国际先进标准的接轨和提升。
需要注意的是,GB 55028-2022的实施是逐步推进的,相关行业和项目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表和要求进行调整和执行。
GB 55028-2022 特殊设施工程项目规范-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pdf部分内容预览:
2.0.1特殊设施空间、设备和附属设施配置应满足使用功能的 要求,并应满足综合防灾、保护生态、保障人身健康的要求。 2.0.2特殊设施基地应选择在地质灾害为低风险的地段,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地面特殊设施基地应选择在具备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等 卫生条件良好的地段,周围环境的空气土壤、水体等不应对人 体构成危害; 2地面特殊设施和地下特殊设施的口部建(构)筑物等地 面附属设施,与易发生危险的建筑物、仓库、储罐人可燃物品和 材料堆场等的距离,应满足安全防护距离要求; 3地面特殊设施基地的场地高程不应低于城市防洪和内涝防 治确定的控制标高,并应兼顾场地雨水收集与排放,调蓄雨水、减 少径流外排。 2.0.3特殊设施建设与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地下特殊设施建设应注重地下空间资源保护,对生态环 境、文化遗产采取必要保护措施; 2 特殊设施的设备用房、附属设施布置不应危害公共空间 安全,并应采取措施减少对景观的影响 3当特殊设施及其设备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噪声和废气污 染时,应采取降噪减排措施,不应对邻近建筑产生不良影响; 4特殊设施应合理、有效利用能源和水资源。 2.0.4特殊设施应选用质量合格并符合绿色、环保要求的材料 与设备
2.0.5当特殊设施达到设计工作年限或遭遇自然灾害,需
续使用时《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7-3部分:辅助器件 熔断器接线端子排的安全要求 GB/T 14048.18-2016》,应进行检测鉴定,并按鉴定结论进行处理合格后方可 继续使用。
3.1一般规定 3.1.1 城市工程管线纳入综合管廊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敷设城市主干工程管线时应采用干线综合管廊; 2敷设城市配给工程管线时应采用支线综合管廊或缆线综 合管廊。 3.1.2综合管廊应根据功能需要进行建设 3.1.3当进行城市新区建设及城市更新时,应在重要地段和管 线密集区域建设综合管廊。X 3.1.4综合管廊工程建设应根据城市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 地利用、空间布局等合理布局。综合管廊部署应结合城市地下管 线规划或使用状况,以及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给水、雨水、污 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广播电视、通信等设施的情 3.1.5,综合管廊工程建设规划应划定综合管廊三维控制线,明 确综合管廊各级监控中心用地范围。 3.1.6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应设置消防、通风、供电 照明、监控与报警、排水、标识等附属设施。 3.1.7综合管廊建造材料应根据结构类型、受力条件、使用要 求和环境条件等确定,主体结构材料应满足结构安全和耐久性 要求。 3.1.8综合管廊内的管线及设备应根据运行环境及应对事故危 害需要,采取防水、防潮、防火、防爆等措施。 3.1.9综合管廊日常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 运行维护档案,并应会同专业管线单位编制管线维护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及应急预案
3.1.3当进行城市新区建设及城市更新时,应在重要地段
3.1.4综合管廊工程建设应根据城市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
1管线事故; 2人为破坏; 3城市内涝; 4火灾; 5 对综合管廊产生较大影响的地质灾害或地震; 6其他事故。 3.1.11干线综合管廊建成后,应划定综合管廊保护范围,并应 采取监护措施。 3.2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 3.2.1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的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应为 100年。 V 3.2.2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应采取防止漏水的措施 结构内表面总湿渍面积不应大于总防水面积的11000;任意 100m²防水面积上的湿渍不应超过2处,且单个湿渍的面积不应 大于0.1m² 3.2.3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抗震设防标准应按乙类构 筑物确定。 3.2.4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露出地面的口部构筑物应 同周边城市景观相协调。有开孔口的口部应提高口部高程、设置 密闭盖板或采取其他防正地面水倒灌的措施,满足内涝防治重现 期不少于100年的防内涝要求。有洪水威胁的地区,其开口标高 不应低于防洪水位以上0.5m。 3.2.5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露出地面的口部构筑物应 采取防止无关人员及小动物进入的措施, 3.2.6干线综合管廊内部净高不应小于2.1m。 3.2.7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的检修通道净宽,应满足 人员通行、巡检、维护,以及管道、配件、设备运输的要求,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廊内两侧设置支架或管道时,检修通道净宽不应小 于1.0m; 2管廊内单侧设置支架或管道时,检修通道净宽不应小 于0.9m。 3.2.8纳入天然气管道的综合管廊舱室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与 报警系统。 3.3缆线综合管廊 3.3.1 缆线综合管廊内不应敷设天然气管道、蒸汽管道。 3.3.2 缆线综合管廊管线分支口应满足地块集中接入点需求,
3.3.2缆线综合管廊管线分支口应满足地块集中接
分支口的内部空间应满足最大截面缆线的转弯半径要求
时间等划分为紧急避难场所、固定避难场所和中心避难场所, 4.1.2防灾避难场所应优先选择地势较高、地形较平坦、有利 于排水和空气流通、具备一定基础设施的公共空间:避难建筑应 优先选择抗灾设防标准高、抗灾能力好的公共建筑。安全性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应避开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的地 段,以及地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错位的部位,并应避开行洪 区、分洪口、洪水期间进洪或退洪主流区及山洪威胁区、高压线 走廊区域; X 2应避开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物品生产存储场所,严重污 染源,以及其他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段,并应位于安全距离外; 3,应避开周边建(构)筑物跨塌和坠落物影响范围,并应 位于安全距离外; 防灾避难场所场地严禁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穿越 场地周边敷设应满足安全防护距离要求
4.1.3防灾避难场所可通达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心避难场所与城镇外部应有可靠交通连接,与周边避 难场所应有疏散通道连接: 2固定避难场所应与责任区内居住区建立安全避难联系。 4.1.4地下空间作为防灾避难场所时,应确保灾后供电和通风 等基础设施正常运转,人员进出安全,
4.1.5用于地震避难的防灾避难场所遭受相当于本地
转,避难建筑不应发生中等及以上破坏,应急辅助设施不应发生 严重破坏或不能及时恢复的破坏,应急疏散和避难功能应能得到 有效保障
本风压对应的风灾影响时,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应能有效运转,避 难建筑不应发生中等及以上破坏,应急辅助设施不应发生严重破 坏或不能及时恢复的破坏,应急和避难人员的生活需求应能得到 有效保障。防风避难场所应满足临灾时期和灾时避难的安全防护 要求,龙卷风安全防护时间不应少于3h,台风安全防护时间不 应少于24h
4.1.7用于洪水避难的防灾避难场所设定防衔
地防洪标准和流域防洪要求所确定使用情景下的淹没水位,且其 中避洪场地应急避难区和安全台地面标高的安全超高不应低 于0.5m
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管理机构组成,编制应急设施位置图及场所 使用功能手册。
4. 2 布局与设施
4.2.1城市单个中心避难场所的服务范围不应超过50km²建设 用地规模,服务能力不应超过50方人。 4.2.2固定避难场所能容纳避难人员的规模不应低于其责任区 范围内规划人口的15%。 4.2.3不同避难期的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应低于表 4. 2. 3 的
4.2.3不同避难期的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应低于表4.2.3的 规定
4.2.3不同避难期的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应低于表4.2.3的
表4.2.3避难场所的人均最低有效避难面积
4.2.6固定和中心避难场所内应划分避难分区。分区之间
防火分隔。分区内应设置防火设施、消防通道。中心避难场所和 固定避难场所应设置应急消防水源。
4.2.7.避难场所内的室外供水、供电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应具备 不少于2种方式的来源满足其应急功能,并应有可靠保障措施。 4.2.8防灾避难场所室外场地中用于婴幼儿、高龄老人、行动 困难残疾人和伤病员等特定群体的专门区域Q/GDW 1799.1-2013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变电部分.pdf,应确保人员无障碍 通行。
方向的主要出入口,中、短期固定避难场所及紧急避难场所 少设置2个不同方向的主要出入口
应急厕所厕位数量不应少于避难人数的1.0%;当避难场所用于 长期避难使用时,避难宿住区的应急厕所厕位数量不应少于避难 人数的 2. 0% 。
4.2.11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工作场地应满足救护车辆和应急保障 车辆出入和停放的需要。 4.2.12防灾避难场所应设置明显的、易于辨认和引导的规范化 避难标识。 4.3避难建筑 7 4.3.1除防洪避难建筑外,避难容量大于建筑平时使用人员规 模的避难建筑宿住功能应优先设在1层和2层;当确需设置在3 层及以上时,安全出入口、蔬散楼梯及消防设施应满足消防安全 要求。 4.3.2避难建筑应避开地震断裂带,且避让距离不应小于 500m。 4.3.3 避难建筑应按无障碍要求建设 4.3.4 用作人员避难或物资储存的地下空间和对通风有专门要 求的避难建筑,应设应急通风设施。 4.3.5用于地震避难的避难建筑抗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建筑应采用设置多道抗震防线的结构体系。 2避难建筑设计应具备抗连续倒塌的能力 3当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8度时,避难建筑应按 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高1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当本地区抗 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避难建筑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 措施。 4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及其与主体结构的 连接应采用抗震设计,并应采取与主体结构加强连接或柔性连接 的措施。 4.3.6位于蓄滞洪区的安全楼型避难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近水面安全层楼面板底面设计高度,不应低于安全楼设 计水位、波峰在静水面以上的高度、风增水高度和安全超高之 和,且安全超高不应低于0.5m。 2安全楼设计水位以下的建层应采用半透空式或透空式
建筑面积312.77平方米三层独栋别墅4.2.12防灾避难场所应设置明显的、易于辨认和引导的规 避难标识
4.3.4用作人员避难或物资储存的地下空间和对通风有专
1避难建筑应采用设置多道抗震防线的结构体系。 2避难建筑设计应具备抗连续倒塌的能力 3当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8度时,避难建筑应按 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高1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当本地区抗 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避难建筑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 措施。 4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及其与主体结构的 连接应采用抗震设计,并应采取与主体结构加强连接或柔性连接 的措施。 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