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5026-2022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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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5026-2022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pdf简介:

GB 55026-2022《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是一部针对城市给水工程设计、施工、运行和管理的规范性国家标准。该标准于2022年发布,旨在为城市给水工程提供科学、合理的技术指导,以保障城市供水的稳定、安全和高效。

该规范涵盖了城市给水工程的全过程,包括水源选择、水质处理、输配系统、水厂建设、管网设计、智能水务管理等方面。它对各个环节的技术要求、设计参数、施工工艺、设备选用、设施维护、运行管理等都有详细的规定,旨在确保城市供水系统的安全、可靠和经济。

具体内容包括水资源的合理开发、水质控制技术、供水设施布局和设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供水安全与节能、数字化和智能化管理等方面。GB 55026-2022的实施,对于推动城市给水工程的现代化建设和绿色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GB 55026-2022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pdf部分内容预览:

2.2.13生活饮用水调蓄设施的排空

2.2.14城市给水工程的供电系统应满足给水设施连续

行的要求,机电设备及其系统应保障在维护或故障情况下的生产 能力要求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2016.pdf

2.2.15城市给水工程的白动化控制系统和给水调度系统应

可靠、连续运行应具有实时监控、数据采集与处理、数据存 储、事故预警、应急处置等功能。

2.2.16城市给水工程的信息系统应作为数字化城市信息系统的 组成部分。信息安全、密码产品和密码技术的使用和管理应符合 国家相关规定。

2.2.17水源、给水厂站和管网应设置保障供水安全和

要求的在线监测仪表,并应按规定对仪表进行检定和校准,留存 记录,

2.2.18水源、给水厂站和管网应采取实体防范、电子防范措 施,保障给水设施的安全

2.2.18水源、给水厂站和管网应采取实体防范、电子防

站的供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表2.2.19的规定;当不能满足 表2.2.19要求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

表2.2.19要求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

表2.2.19要求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

表 2.2.19 给水工程供电负荷等级

2.2.20给水设施的构筑物和机电设备应采取防止雷击的措施: 电子和电气设备还应采取消除雷击电磁脉冲的措施。》 2.3运行维护

3.1.3集中式供水水质检验项目和检测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水源水应结合 年日 用应检验的 项目。 2出厂水丶管网水及管网末梢水水质检验项目和检测频率 应符合表 3.1.3 的规定。

续表 3. 1. 3

3.1.4水源取水口、水厂出水口、居民用水点及管网未稍处必 须根据水质代表性原则设置人工采样点或在线监测点。水源取水 口、水厂出水口在线监测数据应实时传输至对应水厂的控制 系统。

3.1.5当水质检测结果出

3.1.6水质检测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检验方法

3.2.1《给水工程设计规模应满足供水范围规划年限内的最高日 用水量。 3.2.2当一年中25%天数的日供水量达到建设规模95%以上 时,应进行给水工程新建或扩建的必要性论证, 3.2.3城市给水系统的应急供水规模应满足供水范围居民基本 生活田水水是的要成

3.2.4城市给水系统必须计量供水量和用水量。

1自产供水量; 2外购供水量; 3注册用户用水量中的居民家庭用水量、公共服务用水量、 生产运营用水量,以及向相邻区域管网输出的水量等,

3.3.2城市配水管网应持续稳定正压运行

3.3.2城市配水管网应持续稳定正压运行

4.0.1城市给水水源的选择应以水资源勘察评价结果为依据 保障足够的取水量,并应确保水质可靠,严禁盲目开发。 4.0.2城市给水水源地取水设施及划定的保护区应配有相应 的水质安全保障措施。 4.0.3单一水源供水的城市应建设应急水源或备用水源,备用 水源应能与常用水源互为备用、切换运行 4.0.4取水工程的设计取水量应包括水厂最高日供水量、处理 系统自用水量及原水输水管×渠)漏损水量。 4.0.5当水源为地下水时,取水量不应超过允许开采量 4.0.6当水源为地表水时,设计枯水流量年保证率和设计枯水 取水段。 4.0.7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应根据水文、地形、地质、施工、通 航等条件建设,并应选择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 方案。 4.0.8在高浊度江河、人海感潮江河、湖泊和水库取水时,取 水设施位置的选择及采取的避沙、避咸、除藻、防冰措施应保证 取水水质、水量安全可靠。 4.0.9水库取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应与水库大坝等主要建筑物 的防洪标准相同,并应采用设计和校核两级标准。当岸上取水泵 房采用开放式前池和吸水并(进水池)时,并(池)顶高程应按 注

4.0.6当水源为地表水时,设计枯水流量年保证率和设计 位保证率不应低于90%,水源地必须位于水体功能区划规 取水段。

4.0.8/在高浊度江河、入海感潮江河、湖泊和水库取水时 水设施位置的选择及采取的避沙、避咸、除藻、防冰措施应 取水水质、水量安全可靠。

的防洪标准相同,并应采用设计和校核两级标准。当岸上取 房采用开放式前池和吸水井(进水池)时,并(池)顶高程 江心式、岸边式取水泵房的防洪标准设计。

牌。通航河道,还应在取水口上装设警示灯和防撞保护设施 4.0.11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及井群设施范围内应进行巡视

管理。 4.0.12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或地表水取水构筑物上游1000m 至下游100m范围内,必须进行巡视管理。有潮汐的河道应根据 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扩大巡视管理范围

5.1.3对给水厂制水生产中的主要设施、设备,应制

巡查维护保养制度;对主要工艺运行情况及其运行中的动态技术 参数,应制定和实施质量控制点检验制度。

5.1.4给水厂中直接从事制水和水质检验的人员,应定期

并应持健康证明卜岗 5.2 厂人 区 5.2.1给水厂选址应根据给水系统的布局,结合城市规划用地, 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5.2.2给水厂周边应采取安全隔离措施

能、运行和维护的要求,主要建(构)筑物之间应通行方便 应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

据原水水质、供水规模、处理后水质要求,经过调查研究以及必 要的试验验证或参照相似条件下已有的运行经验,结合当地操作 管理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确定

要的试验验证或参照相似条件下已有的运行经验,结合当地操作 管理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确定。 5.3.2当原水水质为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类 Ⅱ类时,应优先采用常规处理工艺;当原水水质为国家规定的地 下水质量标准中I类、Ⅱ类时,应优先采用过滤和消毒工艺或仅 采用消毒工艺。

Ⅱ类时,应优先采用常规处理工艺;当原水水质为国家规定的地 下水质量标准中I类、Ⅱ类时,应优先采用过滤和消毒工艺或仅 采用消毒工艺。

5.3.3当原水水质不能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I类时,应

采用强化常规处理工艺,或根据需要增加水厂预处理或深度 工艺。

5.3.5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排泥水、浮渣、废水和废液均应进

1。应根据水源可能的污染源,制定相应的水处理预案。 应具备临时投加应急药剂的设备与设施,落实人员技术 培训和相关物料储备。

5.4.1水处理构筑物应根据设施规模分成2个及以上可独 行的系列或分格

5.4.2水处理构筑物及连接管渠的设计参数应按事故工况

5.4.3盛水构筑物上所有可触及的外露导电部件和进出构筑物 的金属管道,均应做等电位联结,并应可靠接地。

5.4.3盛水构筑物上所有可触及的外露导电部件和进出构筑物

.5.2水处理药剂必须计量投加

5.5.5化验室所用的计量分析仪器必须定期进行计量检定

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计量分析仪器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 行校准和维护。水厂检测使用放射性标准源及带有放射性的仪器 装置时,应做好安全防护。 5.5.6给水厂使用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材料、水 处理药剂,应执行索证及验收制度。 5.5.7给水厂所涉及的化学药剂,在生产、运输、储存、使用 过程中应采取有效防腐、防泄漏、防毒人防火、防爆和防盗 措施。 5.5.8 存在或可能积聚毒性、爆炸性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应

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计量分析仪器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 行校准和维护。水厂检测使用放射性标准源及带有放射性的仪器 装置时,应做好安全防护。

5.5.6 给水厂使用的输

处理药剂,应执行索证及验收制度。 5.5.7给水厂所涉及的化学药剂,在生产、运输、储存、使用 过程中应采取有效防腐、防泄漏、防毒防火、防爆和防盗 措施。

5.5.7给水厂所涉及的化学药剂,在生产、运输、储存、

过程中应采取有效防腐、防泄漏、防毒防火、防爆和防盗

5.5.8存在或可能积聚毒性、爆炸性腐蚀性气体的场所CNS 13134-1993 建筑用接头气密性之实验室试验法(Method of Test for Air Tightness of Building Joints in Laboratory).ra,应 设置连续监测、报警装置,并应能自动控制该场所的防护、通风 装置,其手动按钮及场所的通风、防护、照明控制开关应能在安 全位置进行操作。爆炸性危险气体、有毒气体的检测仪表必须定 期进行检验和标定。 5.5.9采用液氯和液氨时,所有连接在加氯歧管上的氯瓶均应

设置电子秤或磅秤;当采用温水加温氯瓶气化时,设计水温应低 于40℃:氯瓶、氨瓶与加注设备之间应设置防止水或液氯倒灌 的截止阀、逆止阀和压力缓冲罐。

5.5.10次氯酸钠溶液和还原剂的储存应符合下列规定

储存在室内时GB51303-2018 船厂工业地坪设计标准.pdf,次氯酸钠溶液和还原剂应储存在不同房

2储存在室外时,次氯酸钠和还原剂的储液池(罐)应单 独设置,并不得相邻布置、共用池壁;次氯酸钠和还原剂的储液 池(罐)放空系统应各自接至室外独立的废液处理井。 5.5.11氯酸钠、亚氯酸钠和盐酸、氯气等制备二氧化氯的原材 料严禁相互接触,必须分别储存在分类的库房内。储放槽应设置 隔离墙。 17

5.6.1给水厂附属设施设置应满使用功能和安全生产要求 5.6.2储存、输送和投加存在消防风险的细粉类水处理药剂的 车间,应有防尘、集尘、防火和防爆措施。 5.6.3存在有毒有害气体液体)或氧化性气体(液体)泄漏 风险的车间,应设检测、报警、处置和应急措施。排入大气(水 体)的处理后尾气(尾水)应达到排放标准。 5.6.4采用液氯和液氨时,氯库的室内温度应控制在40℃以 内,氯()库和加氯(氨)间室内采暖应采用散热器等无明火 方式,且散热器应远离氯(氨)瓶和投加设备布置。 5.6.5采用液氯和液氨时,加氯(氨)间、氯(氨)库和氯蒸 发器间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氯库不应设置阳光直射氯(氨)瓶的窗户;氯库应设置 单独外开的门,并不应设置与加氯间相通的门;氯库大门上应设 置人行安全门,其安全门应向外开启,并能自行关闭 2加氯(氨)间、氯(氨)库和氯蒸发器间必须与其他工 作间隔开,并应设置直接通向外部并向外开启的门和观察其他工 作间的固定观察窗。 3加氯(氨)间、氯(氨)库和氯蒸发器间应设置泄漏检 测仪和报警设施,检测仪的低、高检测极限应满足安全监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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