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37/2374-2013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简介:
DB37/2374-2013《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布的一项地方标准,主要针对山东省范围内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制定的控制规定。该标准的全称可能是《山东省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类似的名称,其目的是为了控制和减少锅炉在运行过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大气污染物,以保护环境,改善空气质量。
该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了锅炉的分类、各类锅炉的排放限值、监测和控制要求、以及锅炉的运行和维护规定等。不同类型的锅炉,如燃煤锅炉、燃油锅炉、燃气锅炉等,其排放限值可能有所不同。此外,标准还对锅炉的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提出了要求,鼓励使用先进的污染控制技术和设备。
该标准的实施,对于推动山东省锅炉行业向清洁、环保的方向发展,减少大气污染,保护公众健康有着重要的作用。
DB37/2374-2013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部分内容预览:
发布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DB37/23742013
GBT23456-2009 磷石膏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 污染物监测要求. 实施与监督
DB37/23742013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468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茶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DB37/2374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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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 推状态下干烟气的数值。
然烧时烟气中含有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
13年9月1日起现有锅炉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
表1现有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烟气黑度除外)
4.1.2自2013年9月 4.1.3自2015年1月1日起现有锅炉执行表2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4.1.2自2013年9月
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位:mg/m(烟气黑度除外)
新建锅炉和现有锅炉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 物浓度,则应执行新建锅炉的排放浓度限值。
4.2.1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图高度的规
4.2.1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图高度的规定
DB37/23742013
表3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最低允许高度
锅炉房装机总容量大于28MW(40t/h)时,其烟图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确定: 于45m。锅炉房烟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窗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4.2.2燃气、燃轻柴油、燃煤油锅炉烟图高度的规定
各种锅炉烟肉高度如果达不到条款4.2.1、4.2.2的任何一项规定时,其烟尘、S02、NOx最高允许排 放浓度,应按相应时段排放浓度限值的50%执行。
《现浇混凝土空心楼盖技术规程》JGJ@T268-2012.pdf5.1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
5.1.1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 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测试孔、采样平台和排 污口标志。 5.1.2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应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 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1.3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通过验收并正常运行的,应按照HJ/T75和HJ/T76的要求,定期对 自动监测设备进行监督考核。 5.1.4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采样方法、采样频次、采样时间和运行负荷等要求,按 GB/T16157和HJ/T397的规定执行。 5.1.5对锅炉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应按照HJ/T373的要求进行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5.1.6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 记录。 5.1.7 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4锅炉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DB37/2374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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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
式中: c一一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mg/m: c一一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 0'2一一实测的氧含量DB36∕T 1333-2020 水库大坝安全监测设施更新改造技术规程,%; O, 一—基准氧含量,%。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 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 是否符合标准排放限值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5.3本标准发布之日后,新制定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地方(综合或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污染 物排放限值严于本标准的,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执行相应的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