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42/T 1772-2021 湖北省中医诊所建设规范.pdf简介:
DB42/T 1772-2021是湖北省地方标准,全称为《湖北省中医诊所建设规范》,该标准主要针对中医诊所的建设和运营提出了一系列规范和要求。以下是该标准简介:
1. 目的:该规范旨在指导和促进湖北省中医诊所的规范化建设,确保中医诊所的医疗服务质量、医疗安全,以及中医诊疗环境的卫生和舒适。
2. 内容:标准涵盖了中医诊所的基本设施配置、建筑设计、诊疗室设置、人员资质、服务项目、质量管理、药品管理、医疗废物处理等方面。例如,规定了中医诊所应有适宜的诊疗空间,配备必要的中医诊疗设备,如针灸床、中药煎药机等;要求诊所工作人员需具备相应的中医执业资格,提供规范的中医诊疗服务等。
3. 范围:该标准适用于湖北省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中医诊所,包括个体中医诊所、中医门诊部、中医医院的中医科等。
4. 实施日期:该标准自2021年实施,所有在湖北省内设立的中医诊所都应按照此规范进行建设和运营,以符合相关法规和行业标准。
总之,DB42/T 1772-2021是湖北省中医诊所建设的强制性技术标准,旨在提升中医医疗服务水平,保障患者权益。
DB42/T 1772-2021 湖北省中医诊所建设规范.pdf部分内容预览:
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中医诊所TCM(TraditionalChineseMedicine)clinic 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 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中医药治疗率100%。中医诊所适用备案管理, 3.2 连锁中医诊所chainofTCMclinics 由同一设置方举办,经营类别、经营性质、服务方式和50%以上的诊疗科目相同,包含相同识别名 称,在湖北省区域设置3家以上(含3家)且均规范经营1年以上的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诊所 3.3 中医微创类技术minimallyinvasivetechniquesofTCM 技术范围主要包括针刀技术、带刃针技术、铍针技术、水针刀技术、刃针技术、钩针技术、长圆针 技术、拨针技术、银质针技术及穴位埋线技术等
中央药房centralpharmacy 又称在线药房、智慧药房,中药厂商与医疗机构合作,通过互联网及物联网,改造传统诊疗流程 提供送药上门、中药代煎、药事咨询等服务的一站式药事服务平台。
NB/T 10005-2014 煤层气钻井工程设计格式.pdf疗废物medicalwast
医疗废物medicalwaste
中医诊所视觉识别系统visualidentitysystemofTCMclinic 中医诊所个性和身份的识别系统。中医诊所可以通过导入视觉识别系统将诊所的经营理念、中医文 化精神等透过独特的视觉符号传达给社会大众,对外为诊所在公众中建立起鲜明统一的认知,对内征得 员工的认同感、归属感,增强诊所凝聚力
4.1.1中医诊所命名应准确、规范、合理。 4.1.2中医诊所名称应名副其实,且与其类别和诊疗科目相适应,不应在名称中擅自增加或更改诊疗 科目。 4.1.3中医诊所名称中不应含有行政区划名称,如“武昌区”。 4.1.4中医诊所的识别名称可以包含地名,地名宜用明确的较小单位地名,不应超过备案的县级行政 区划范围,如“武昌”、“青年路”、“曾都”
4.2.1中医诊所名称组成应为“识别名称+中医(诊疗科目)诊所”,识别名称可为地名+个人姓名、 单位名称、字号等。即个人申请诊所名称可为:地名+个人姓名(或字号)+中医(诊疗科目)诊所,如 “武昌李否林中医诊所、武昌李否林中医儿科诊所”;法人机构申请诊所名称可为:地名+法人名称+ 中医(诊疗科目)诊所,如“武昌海晨中医诊所”;其他非法人组织申请诊所名称可为:地名+字号+ (诊疗科目)中医诊所,如“武昌仁和堂中医诊所”。 4.2.2民族医诊所名称可用“地名+个人姓名+X医诊所”,如“武昌李伯景蒙医诊所” 4.2.3连锁中医诊所名称可用“地名+字号(品牌)+连锁中医诊所”,如“青年路济世堂连锁中医诊所” 4.2.4中医诊所应使用一个名称。 4.2.5中医诊所名称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到原备案机关对变动事项进行备案,
4.3.1中医诊所不应使用下列名称:
中医诊所不应使用下列名称: 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 b 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 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以及音译文字组成的名称; d 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的名称; e 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 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 f 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名称; g 以谐音、形容词等形式模仿或者暗示其他医疗机构名称; h) 含有协和、同仁、华山、湘雅、齐鲁、华西等知名医院相关字词的,且无相关授权的; 省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不得使用的名称
4.3.2不应以具体疾病名称作为识别名称: 4.3.3中医诊所的印章、牌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与备案的中医诊所名称相同。
5.1中医诊所应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 5.2中医诊所可根据国家规定开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注射剂、穴位注射等存在一定医疗安全风险 的技术。但诊所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技术资质或经相关技术培训,诊所应有开展技术必须的设备,应保 证诊疗环境和消毒管理符合要求,应制定感染控制制度和流程,应遵循知情同意制度。 5.3中医诊所可开展中药调剂、汤剂煎煮、剂、丹剂、丸剂、散剂等中药药事服务。 5.4中医药治疗率应为100%。 5.5按照中医诊所备案管理要求,中医诊所应按照备案的诊疗科目、技术开展诊疗活动,诊所名称、 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技术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到原备案机关对变动事项进行备案。 5.6中医诊所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诊所从业人员应遵守行业规范,恪守医德,努力提 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防治及卫生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及继续教育,不断提升执业能力。 6.2中医诊所应至少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名执业医师: a)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3年; b)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经注册依法执业。 6.3开展中药饮片调剂活动的,应至少有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1名中药技术人员: 通过中药调剂员资格考试获得中药调剂员资质; 通过中药学职称考试并获得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 通过国家执业中药师考试并获得执业中药师资格。 6.4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的执业医师如果取得中药技术资质的,可开展中药饮片调剂活动, 6.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或单位,不准许申请设置备案中医诊所: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b) 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C 发生二级及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主要责任人; d 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e) 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f)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6.6有本文件6.5中b)、c)、d)、e)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准许充任中医诊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 主要负责人 3.7中医执业医师应按照执业注册及备案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点、执业机构开展诊疗活动 医师变更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点、执业机构等注册事项的,应通过国家医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 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及省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医师变更主要执业机构的,应重 新办理注册
6.7中医执业医师应按照执业注册及备案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点、执业机构开展诊疗活动。 医师变更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点、执业机构等注册事项的,应通过国家医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 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及省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医师变更主要执业机构的,应重 新办理注册。 中医执业医师的诊疗项目可包括但不限于: a)开展传统中医诊疗服务,比如脉诊、中药、普通针灸、拔罐、推拿、正骨等:
使用中医诊疗设备开展治疗JC/T 647-2014标准下载,比如电针仪、炙疗仪、经络导平仪等; c)提供临方中药调制、加工服务; d)开展中医微创类技术、穴位注射及使用中药注射剂等存在一定医疗安全风险的诊疗服务。 6.8中医(专长)医师应按考核专家认定的考核结论确定执业范围,应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从事中医 医疗活动。跨省执业的应经湖北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同意并注册。
中医诊所应完善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调配及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各环 作人员的岗位责任
7.2.1中医诊所应从具有约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中约饮片、中成药等药品。 7.2.2中医诊所应对购进的药品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应购进和使用, .2.3中医诊所应查验供货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以及 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等证明文件,并核实销售人员持有的授权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 7.2.4中医诊所应对购进药品逐批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验收记录。 7.2.5规模较小的中医诊所可以通过与所在地的中央药房合作向患者提供中药服务,由中央药房专业 药师完成药品的审方、调剂、中药煎煮与配送服务
7.3.1中医诊所应有与所使用药品相适应的场所、仓储设施、设备、卫生环境储存药品。药品的存放 符合药品说明书标明的条件。 7.3.2中医诊所应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养护管理制度,应采取必要的控温、防潮、避光、通风、防 火、防虫、防鼠、防污染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7.3.3中医诊所应具备清洁卫生的环境,利用传统工艺制备丹丸散、水剂等的设备应清洁无污物。
7.4.1中医诊所调配处方应进行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应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 剂量的处方,应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7.4.2中医诊所不应使用过期、腐变、不合格的药品,不应违规炮制药品。 7.4.3中医诊所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及时 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7.4.4中医诊所宜逐步建立覆盖药品购进、储存、调配、使用全过程质量控制的电子管理系统,实现 药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清。 7.4.5中医诊所应每年组织直接接触药品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 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应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7.5.2中医诊所可委托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其他医疗机 构配制中药制剂
8.1中医诊所应配置的基本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诊桌、诊椅、脉枕、紫外线消毒设备、污物桶等。 8.2中医诊所应配置与开展诊疗范围相适应的其他设备(包括中医诊疗设备),如针具、火罐、刮痧 板、电针仪、针灸铜人、中药柜、中药丸制丸机、煎药机、体质测试仪、体质测试软件等,血压计、体 温计、压舌板等。 8.3中医诊所开展中医微创类技术、穴位注射及使用中药注射剂等存在一定医疗安全风险的技术时, 应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及急救药品。如氧气瓶(袋)、止血带、止血钳、消毒用品、开口器、牙垫、口 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等。
9.1.1中医诊所建筑物出入口宜设置无障碍出入口。
.1中医诊所建筑物出入口宜设置无障碍出入口。 2中医诊所建筑物宜设置具有引导、管理功能的标识系统房建项目建筑安装工程量统计表格(全套),并宜符合下列要求: a)标识系统可采用文字、箭头指示、图案引导等多种方式; b)标识导向分级宜按表1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