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12/T 1082-2021 农村消防建设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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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12/T 1082-2021 农村消防建设管理规范.pdf简介:

DB3212/T 1082-2021 是一项地方标准,全称为《江苏省农村消防建设管理规范》,它主要针对江苏省农村地区的消防设施建设、管理以及运行维护进行规定。这个规范的出台,旨在提升农村地区的消防安全水平,保障农村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该规范可能包括的内容有: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如消防水源、消防道路、消防设施等)的规划和建设要求,消防设施的配置标准,消防知识和技能的普及,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消防设施的维护与管理规定等。它可能强调了农村地区消防工作的特殊性,如地理环境、人口分布等因素对其消防管理的影响。

总的来说,DB3212/T 1082-2021 是一项指导农村地区消防工作的重要规范,有助于提升农村社区的消防安全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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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212/T10822021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 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泰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泰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叶兴亮、朱蓉、沈丹、田杨、周昕、贾利雄、高健、焦鑫

T∕CADBM 17-2019 微粒吸声板DB3212/T1082202

本文件规定了农村消防建设服务的总则、消防档案、设施建设、消防公约签订、监督和检查、宣传 教育、消防演练、火情处置和协助调查等 本文件适用于泰州市农村消防建设的服务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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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有人员值守、器材存放等固定地点,能在接到火警出动信息后迅速集结, 具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的志愿消防队

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simpleautomaticsprinklersystem

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供水管网和控制组件等组成,应用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为轻危险级或中危 险级I级,室内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8m,保护面积不超过1000m²的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区域联防联勤组织regionaljointdefenseandattendenceorganization 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由10家以上单位组成,形成条块结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群防群治的 互助、自律组织。

5.1村民委员会应建立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内容详实、全面反映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 并附有必要的图表、图纸,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5.2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5.3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5.3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a)村基本情况; 村平面图、道路交通水源图等; 消防组织基本情况; d) 防火安全公约、消防安全制度; e) 消防器材、装备、设施情况。 5.4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a) 有关消防工作的文件、法律文书、资料; b) 防火检查、巡查、火灾隐惠整改记录; c)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记录; d) 消防违章行为和火灾事故处理情况; e) 火灾应急疏散预案及消防演练情况; f)消防奖惩记录

3.1.1在制定总体规划、乡(镇)规划编制时,应对消防安全布局以及消防队、消防供水、消防通信 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内容作出安排。 6.1.2乡(镇)人民政府应制定年度实施计划,保障经费投入,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农村道路、 水源、通信等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同步发展。 5.1.3乡(镇)消防安全布局应符合GB50039、GB/T50445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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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村庄整治和人居环境改造,应结合供电、供水、道路建设和房屋改造等整治内容,同步治理消 防安全问题,调整消防安全布局,增强抗御火灾能力。

6.2.1乡(镇)、村庄给水管网符合消防给水要求,应按规定设置室外消火栓,每个室外消火栓保护 半径不超过150m。 6.2.2农村应充分利用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因地制宜地建设消防取水设施,寒冷地区应采取防冻 措施。 6.2.3天然水源、消防供水不能满足火灾扑救需要的集镇和村庄,应当建设消防水池。 6.2.4消防水池容量不宜小于50m,水池深度不宜超过3m。 6.2.5利用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时,应配置消防泵或手抬机动泵等消防供水设备

6.3.1乡(镇)、村庄应结合新农村建设农村道路通达工程,改造乡(镇)、村庄道路、 消防车通行要求。 6.3.2消防车通道宽度不应小于4m,转弯半径不应小于9m,尽端应设有满足消防车掉头 6.3.3消防车通道上不得设立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隔离桩、栏杆等障碍物。 6.3.4当管架、桥架等障碍物跨越消防车通道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m。 6.3.5 消防车通道路面及其下部的管道、暗沟应能够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并满足雨, 要求

6.3.1乡(镇)、村庄应结合新农村建设农村道路通达工程,改造乡(镇)、村庄道路、桥梁,达到 消防车通行要求。 6.3.2消防车通道宽度不应小于4m,转弯半径不应小于9m,尽端应设有满足消防车掉头的场地。 6.3.3消防车通道上不得设立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隔离桩、栏杆等障碍物。 6.3.4当管架、桥架等障碍物跨越消防车通道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m。 6.3.5 消防车通道路面及其下部的管道、暗沟应能够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并满足雨、雪天通行的 西

4.1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应符合消防安全布局和建筑防火要求,依法办理消防审核、 备案手续。 4.2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积 、运用防火新技术、新成果、新材料,确保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

乡(镇)、村庄应在显著位置设置 首防宣传栏(画廊)、安全整示牌,以及 宣传消防知识,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7.3防火公约宜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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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消防安全检查制度,每年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应包括以下 内容: a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保养情况; 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及执勤训练情况; 企业、单位(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d 群租房、三合一、农家乐、彩钢板建筑等特殊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e) 火灾隐惠整改情况; 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8.2村民委员会应建立防火检查制度。 8.3每月应开展防火检查,检查内容应包括: a 老、弱、病、残人员家庭是否落实防火安全及帮扶措施; 单位、家庭等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情况,出租屋、生产经营性场所是否存在 违章住宿现象: C) 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被占用、堵塞,人员密集场所门窗是否设置影 响逃生或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消防器材是否完好有效,消防公益厂告牌、户外消防宣传栏等宣传设施是否完好: 消防水源是否充足,易燃易爆物品存放是否符合要求; f)其他消防安全要求是否落实。 8.4村民委员会应将防火工作纳入村治安巡防内容,每周开展防火巡查。 8.5乡(镇)、村家庭宜建立消防安全多户联防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联合防范、相互救助措施。 8.6消防检查中,发现存在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责成相关单位或人员及时整改;不能立 即整改的,应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消防救援机构。

8.2村民委员会应建立防火检查制月

8.2村民委员会应建立防火检查制度

9.1乡(镇)、村应将消防宣传教育纳入本地文化、教育、普法、科普、文明创建等活动内容,充分 利用现有乡村广播、宣传橱窗、文艺团体等资源,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 育。 9.2乡(镇)、村应广泛张贴消防宣传标语,在农村文化活动室等场所摆放消防书籍、报刊及防火宣 传资料等,宣传消防知识,开展警示教育。 9.3乡(镇)、村应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活动,农业收获季节和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开展有针对 性的宣传教育。 9.4乡(镇)、村应对孤寡老人、残疾人、瘫痪病人及未成年人等被监护人员进行防火教育,落实必 要的防火安全保护措施,应对被监护人员登记造册DB42∕T 1716-2021 帽型钢板桩与H型钢组合结构应用技术规程,定期组织培训。 9.5农村中小学校应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每学期应开设不少于4课时的消防安全知识 课。

11火情处置和协助调查

11.1发生火灾时,失火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时扑救初起火 灾并报警,组织人员疏散。 11.2消防救援机构接到火警后,应调派就近的公安派出所和专职消防队赶赴现场,接到调派指令或火 警的公安派出所、专职消防队应立即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组织扑救火灾时, 火灾现场指挥员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调动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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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火灾现场总指挥有权决定采取拆除邻火灾现场建(构 筑物,划定警戒范围等紧急措施。 1.4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为避免火灾蔓延拆除毗邻火灾现场建(构)筑物的补偿机制。 11.5道路上不得设置阻挡、妨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 11.6消防救援机构在执行灭火和应急救援任务时,对阻挡、妨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可强制清除。 11.7火灾发生地毗邻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医疗救治 队接到火警求助时,应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火灾现场,参加扑救。 11.8扑救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DB37∕T 4556-2022 普通国省道公路工程技术规范,应由火灾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11.9火灾扑灭后,失火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应保护现场,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配合消防救 援机构查明火灾原因。 11.10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引导、扶持村民投保房屋、财产火灾保险。

11.3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火灾现场总指挥有权决定采取拆除毗邻火灾现场建(构 筑物,划定警戒范围等紧急措施。 11.4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为避免火灾蔓延拆除毗邻火灾现场建(构)筑物的补偿机制。 11.5道路上不得设置阻挡、妨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 11.6消防救援机构在执行灭火和应急救援任务时,对阻挡、妨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可强制清除。 11.7火灾发生地毗邻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医疗救治 队接到火警求助时,应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火灾现场,参加扑救。 11.8扑救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应由火灾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11.9火灾扑灭后,失火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应保护现场,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配合消防救 援机构查明火灾原因。 11.10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引导、扶持村民投保房屋、财产火灾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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