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02 城市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pdf简介:
《城市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是中国城市工程技术规范系列中的一项重要标准,它规定了城市道路工程(包括道路、人行道、广场、停车场等)的施工方法、质量控制、验收标准和要求。CJJ1-2008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适用于城市中的各类道路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该规范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
1. 工程设计要求:包括道路的线形、横断面设计,以及材料、路面结构等的技术要求。
2. 施工工艺:详*规定了施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如路基处理、基层施工、面层铺设、排水设施、照明设施等的施工方法和质量控制要点。
3. 质量验收:对工程的各个阶段和最终验收提出了明确的质量标准和验收流程,包括材料检验、隐蔽工程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
4. 安全与环境保护:强调了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要求,确保施工过程的顺利进行和周边环境的保护。
《城市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是保证城市道路工程质量、规范施工行为、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依据,对于提高城市道路建设水平和保障城市居民出行有重要意义。
02 城市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pdf部分内容预览:
盐渍土、膨胀土、冻土路基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6.8.1条的规定。
5试件应在规定温度下制作和养炉,进行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应符合国 家现行标准《公路工程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试验规程》JTJ057有关要求。 6石灰剂量应根据设计要求强度值选定,试件试验结果的平均抗压强度R 应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R一设计抗压强度;C一一试验结果的 偏差系数(以小数计); Z一一标准正态分布袭表中随保证率(试值信度α)而改变的系数 城市快速路和城市主于路应取保证率95%,即Z=1.645;其他道路应取保证率 90%.即Z,=1.282。 7实际采用的石灰剂量应比室内试验确定的剂量增加0.5%~1.0%。采用 集中厂拌时可增加0.5%。
7.2.3在城镇人口密集区,应使厂办石灰*,不得使用路拌石灰土。 7.2.4厂拌石灰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石灰土搅拌前,应先筛除集料中不符合要求的颗*,使集料的级配和最 大*径符合要求。 2宜采用强制式搅拌机进行搅拌,配合比应准确,搅拌应均匀;含水量宜 略大于最佳值;右灰土应过筛(20mm方孔)。 3应根据土和石灰的含水量变化,集料的颗*组成变化,及时调整搅拌用 水量。 4拌成的石灰土应及时运送到铺筑现场,运输中应采取防止水分蒸发和防 扬尘措施。 5搅拌厂应向现场提供石灰土配合比DBJ50∕T-215-2015 浆固散体材料桩复合地基技术规程,R,强度标准值及石灰中活性氧化物 含量的资料。 7.2.5采用人工搅拌石灰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用土应预先打碎、过筛(20mm方孔).集中堆放、集中拌合。 2应按需要量将土和石灰按配合比要求,进行掺配。掺配时土应保持适 宜的含水量,掺配后过筛(20mm方孔),至颜色均匀一致为止。 3作业人员应佩戴劳动保护用品,现场应采取防扬尘措施, 7.2.6厂拌石灰土摊铺应符合下列规定: 1路床应湿润。 2压实系数应经试验确定。现场人工摊铺时。压实系数宜为1.65~1.70 3石灰土宜采用机械摊铺。每次摊铺长度宜为一个碾压段。 4摊铺掺有粗集料的石灰土时,粗集料应均匀。 7.2.7碾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铺好的石灰土应当大碾压成活 2碾压时的含水量宜在最佳含水量的允许偏差范围内。 3直线和不设超高的平曲线段,应由两侧向中心碾压;设超高的平曲线 段,应由内侧向外侧碾压。 4初压时,碾速宜为20~30m/min,灰土初步稳定后,碾速宜为30~ 40m/min。 5人工摊铺时,宜先用6~8t压路机碾压,灰土初步稳定,找不整形后 方可用重型压路机碾压。 6当采用碎石嵌丁封层时,嵌丁石料应在石灰土底层压实度达到5%时撒 铺,然后继续碾压,使其嵌入底层,并保持表面有棱角外露。 7.2.8纵、横接缝均应设直茬。接缝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纵向接缝宜设在路中线处。接缝应做成阶梯形,梯级宽不应小于1/2层 厚。 2横向接缝应尽量减少。 7.2.9石灰土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石灰土成活后应立即洒水(或覆盖)养护,保持湿润,直至上层结构施 工为止。 2石灰土碾压成活后可采取喷洒沥青透层油养护,并宜在其含水量为10% 左右时进行。 3石灰土养护期应封闭交通。 7.3石灰、粉煤灰稳定砂砾基层 1原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2粉煤灰应符合下列规定
1)粉煤灰中的Si02、A1203和Fe203总量宜天于70%;在温度为700℃时的 尧失量宜小于或等于10%。 2)当烧失量大干10%时,应经试验确认混合料强度符合要求时,方可采用, 3)*度应满足90%通过0.3mm筛孔,70%通过0.075mm筛孔,比表面积宜 大于2500cm/g。 3砂砾应经破碎、筛分,级配宜符合表7.3.1的规定,破碎砂砾中最 大*径不应大于37.5mm。
表 7. 3.1 砂砾、碎石级配
4水应符合本规范第7.2.1条第3款的规定。
7.3.2石灰、粉煤灰、砂砾(碎石)配合比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7.2.2条的 有关规定。 7.3.3混合料应由搅拌厂集中拌制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采用强制式搅拌机拌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搅拌时应先将石灰、粉煤灰搅拌均匀,再加入砂砾(碎石)和水搅拌均 习。混合料含水量宜略大于最佳含水量。 2)拌制石灰粉煤灰砂砾均应做延迟时间试验,以确定混合料在贮存场存 放时间及现场完成作业时间。
混合料含水量应视气候条件适当调整 搅拌厂应向现场提供产品合格证及石灰活性氧化物含量、*料级配、混 合比及R7强度标准值的资料。 运送混合料应覆盖,防止遗撒、扬尘。 3.4摊铺除遵守本规范第7.2.6条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合料在摊铺前其含水量宜在最佳含水量的允许偏差范围内 2混合料每层最大压实厚度应为20cm,且不宜小于10cm 3摊铺中发生粗、*集料离析时,应及时翻拌均匀。 3.5碾压应符合本规范第7.2.7条的有关规定。 3.6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合料基层,应在潮湿状态下养护。养护期视李节而定,常温下不 宜少于7d。 2采用洒水养护时,应及时洒水,保持混合料湿润;采用喷洒沥青乳 液养护时,应及时在乳液面撒嵌了料。 3养护期间宜封闭交通。需通行的机动车辆应限速,严禁覆带车辆通 行。 7.4石灰、粉煤灰、钢渣稳定土类基层 4.1原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石灰应符合本规范第7.2.1条的有关规定 2粉煤灰应符合本规范第7.3.1条的有关规定 3钢渣破碎后堆存时间不应少于半年,且达到稳定状态,游离氧化化 Ca0)含量应小于3%;粉化率不得超过5%。钢渣最大*径不应大于 m,压碎值不应大于30%,且应清洁,不合废镁砖及其他有害物质;铺 密
7.4.1原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7.4.1钢渣混合料中钢渣颗*组成
4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采用石灰粉煤灰稳定土时,土的塑性指数宜为12~20。 2)当采用石灰与钢渣稳定土时,土的塑性指数不应小于6,且不应大于 30,宜为7~17。 5水应符合本规范第7.2.1条第3款的规定, 7.4.2石灰、粉煤灰、钢渣稳定土类混合料配合比设计步骤应依据本规 范第7.2.2条的有关规定。根据试件的平均抗压强度R和设计抗压强度最Ra 选定配合比。配合比可按表7.4.2进行初选
表7. 4.2石灰、糟煤灰、钢渣稳定土粪混合料常用配合比
7.4.3混合料应由揽拌厂集中拌制,且应符合本规范第7.3节的有天规 7.4.4混合料摊铺、碾压、养护应符合本规范第7.3节的有关规定 7.5水泥稳定土类基层 7.5.1原材料成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泥应符合下列要求: 1)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用初凝时间大于3h、终凝时间不小于强的32.5级、42.5级普通
表7.5.2水泥稳定土类的颗*范围刀
注:①集料中0.5mm以下***有塑性指数时,小于0.075mm的颗*含量不得超过5%; **土无塑性指数时GB 50937-2013 选煤厂管道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小于0.075mm的颗*含量不得超过7%; ②当用中植土、粗*土作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底基层时,颗*组成范围宜采用作 次干路基层的组成。 7.5.3水泥稳定土类材料的配合比设计步骤,应接本规范第7.2.2条的 有关规定进行,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试配时水泥掺量宜按表7.5.3选取。
7.5.3水泥稳定土类材料试配水泥掺量
2当采用厂拌法生产时。水泥掺量应比试验剂量增加0.5%,水泥最小掺 量对粗*土、中*土应为3%,对**土应为4%。
3水泥稳定土类材料7d抗压强度:对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基层为3~4MPa, 对底基层为卫1.5~2.5MPa;对其他等级道路为2.5~3MPa,底基层为1.5 2.OMPa。 7.5.4城镇道路中使用水泥稳定土类材料,宜采用搅拌厂集中拌制。 7.5.5集中搅拌水泥稳定土类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料应过筛,级配应符合设计要求。 2混合料配合比应符合要求,计量准确;含水量应符合施工要求,并搅 拌均匀。 3搅拌厂应向现场提供产品合格证及水泥用量、*料级配、混合料配合 比、R7强度标准值。 4水泥稳定土类材料运输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水分损失。 7.5.6摊铺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前应通过试验确定压实系数。水泥土的压室实数宜为1.53:1.58 水泥稳定砂砾的压实系数宜为1.30~1.35。 2宜采用专用摊铺机械摊铺。 3水泥稳定土类材料自搅拌至摊铺完成,不应超过3h。应按当班施工长 度计算用料量。 4分层摊铺时,应在下层养护7d后,方可摊铺上层材料。 7.5.7碾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在含水量等于或略大于最佳含水量时进行。碾压找平应符合本判 范第7.2.7条的有关规定。 2直采用12~18t压路机作初步稳定碾压,混合料初步稳定后用大于 18t的压路机碾压,压至表面平整、无明显轮迹,且达到要求的压实度。 3水泥稳定土类材料,宜在水泥初凝前碾压成活。 4当使用振动压路机时,应符合环境保护和周围建筑物及地下管线
沟筑物的安全要求。 7.5.8接缝应符合本规范第7.2.8条的有关规定。 7.5.9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层宜采用洒水养护,保持湿润。采用乳化沥青养护,应在其上 撤布适量石屑。 2养护期间应封闭交通。 3常温下成活后应经7d养护,方可在其上铺筑而层。 7.6级配砂砾及级配砾石基层 7.6.1级配砂砾及级配砾石可作为城市次干路及其以下道路基层。 7.6.2级配砂砾及级配砾石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天然砂砾应质地坚硬。含泥量不应大于砂质量(*径小于5mm)的 10%,砾石颗*中*长及扁平颗*的含量不应超20%。 2级配砾石做次干路及其以下遭路底基层时,级配中最大* 径宜小于53m口m。做基层时最大*径不应大干37·5mm。 3级配砂砾及级配砾的颗*范围和技术指标宜符合表7.6.2的规
DB11∕T 1743-2020 海绵城市建设设计标准表7.6.2级配砂砾及级配砾石的颗*范围和技术指标
5碎石应为多棱角块体,软弱颗*含量应小于5%;扁平*长碎石含量应 小于20%。 7.7.2摊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用机械摊铺符合级配要求的厂拌级配碎石或级配碎砾石。 2压实系数应通过试验段确定,人工摊铺宜为1.40~1.50;机械摊铺宜 为1.25:~1.35。 3摊铺碎石每层应按虚铺厚一次铺齐,颗*分布应均匀,厚度一致,不得 多次找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