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5/T 2426-2021 铅锌矿采选行业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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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5/T 2426-2021 铅锌矿采选行业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技术规范.pdf简介:

《DB45/T 2426-2021 铅锌矿采选行业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技术规范》是一部针对铅锌矿采选行业特定场景制定的技术规范。该规范主要目的是为了指导和规范铅锌矿开采过程中土壤污染的风险防控工作,以及在土壤修复工作完成后,对修复效果进行科学、准确的评估。

具体内容包括:

1. 风险管控:该规范详细规定了铅锌矿开采活动中的土壤污染源识别、风险评估方法,以及预防和控制措施,旨在减少开采活动对土壤的即时和潜在污染。

2. 修复技术:规范提供了针对不同类型土壤污染的修复技术和方法,如物理修复、化学修复、生物修复等,以及修复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管理。

3. 修复效果评估:规范明确了修复后土壤污染水平的测定方法,包括重金属含量检测、土壤毒性评价、生态功能恢复评估等,以确保修复工作的有效性。

4. 监测与管理:规定了修复过程中的监测要求,以及修复完成后土壤长期监测和管理的建议,以确保土壤环境的持久稳定。

总的来说,这个技术规范为铅锌矿采选行业的土壤污染防治和修复提供了科学的指导,对于保障土壤环境安全,防止和减轻土壤污染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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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污染控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综合评估是否满足环境污染防治标准,资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内容: 场址选择、勘察、征地、设计、施工、验收资料: 废物的来源、种类、污染特性、数量、贮存或填埋位置等资料; 各种污染防治设施的检查维护资料; d) 渗滤液、工艺水总量以及渗滤液、工艺水处理设备工艺参数及处理效果记录资料: e)环境监测及应急处置资料。

6.4.3.1为综合判断新建填埋场的污染控制效果,应在新建填埋场开工建设之前、固体废物填埋之后 分别进行采样。 6.4.3.2可根据工程进度进行分批次采样,

6.4.4布点数量与位置

6.4.4.1土壤采样点对实施工程前后周边土壤环境质量检测同点位判断潜在二次污染情况,采样点数 量见表1。样品以去除杂质后的土壤表层样为主(0cm~20cm),不排除垂向分层采样,应考虑地块土 层性质与污染垂向分布特征,在污染物易富集位置设置采样点,采样的第一层为表层样(0cm~20cm), 其下则每隔一定距离进行分层,分层的距离不小于1m且不大于3m。具体采样点的位置应结合地块地 层特征、土壤异常气味和颜色等情况,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GB 39731-2020 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pdf表1新建固体废物填埋场土壤最少采样点数量

6.4.4.2地下水采样点对 集请,升 展至少1年的季度监测,并对下游环境敏感点开月 。评估实施方案设置跟踪监测井的合理 性,对于工程实施阶段,监测井建设 单位限期完成整改。

6.5现场采样与实验室检测

6.5.1.1基坑土壤的检测指标一般为对应修复范围内土壤中目标污染物。存在相邻基坑时,应考虑相 邻基坑土壤中的目标污染物。 6.5.1.2异位修复后土壤的检测指标为实施方案中确定的目标污染物,若外运到其他地块,还应根据 接收地环境要求增加检测指标。 6.5.1.3原位修复后土壤的检测指标为实施方案中确定的目标污染物。 6.5.1.4修复后地下水的检测指标为实施方案中确定的目标污染物。 6.5.1.5化学氧化/还原修复、微生物修复后土壤的检测指标应包括产生的二次污染物,原则上二次污 染物指标应根据实施方案中的可行性分析结果和地下水修复工程确定。

6.5.2 采样与检测要求

6.5.2.1效果评估现场采样方法、现场质量控制、现场人员防护和现场污染应急处理等按照H25.1 和HJ25.2的规定执行,样品保存、流转按照HJ/T166、HJ164、HJ/T91、HJ493、HJ/T194、HJ91.1、 HJ/T20中相关要求进行,对于特殊检测项目应按照相关要求在限定时间内进行检测。 6.5.2.2效果评估实验室检测按照HJ25.1和HJ25.2的规定执行,应由具备中国计量认证(CMA)资 质的实验室进行样品检测分析。检测过程选用的方法检测限必应低于对应污染物的修复目标值。检测报 告内容应包括:样品预处理、检测方法、使用仪器、质量控制方法、检测结果等。

7.1土壤污染修复效果评估

7.1.1土壤污染修复的效果评估标准值

7.1.1.1依据地块调查评估、实施方案中结合环境背景值确定的修复目标值合理设置。 7.1.1.2基坑土壤评估标准值为地块调查评估、实施方案中确定的修复目标值。 7.1.1.3异位修复后土壤的评估标准应根据其最终去向确定: a)若修复后土壤回填到原基坑,评估标准为调查评估、实施方案中确定的目标污染物的修复目 标值; b 若修复后土壤外运到其他地块,应根据接收地土壤暴露情景进行风险评估确定评估标准值, 或采用接收地土壤背景浓度与GB36600中接收地用地性质对应筛选值的较高者作为评估标准 值,并确保接收地的地下水和环境安全。风险评估可参照HJ25.3执行。 7.1.1.4原位修复后土壤的评估标准值为地块调查评估、实施方案中确定的修复目标值。 7.1.1.5化学氧化/还原修复、微生物修复潜在二次污染物的评估标准值可参照GB36600用地性质对 应筛选值执行,或根据暴露情景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其评估标准值,风险评估可参照HJ25.3执行。

7.1.2.1可采用逐一对比和统计分析的方法进行土壤污染修复效果评估。 7.1.2.2当样品数量<8个时,应将样品检测值与效果评估标准值逐个对比: a)若样品检测值低于或等于效果评估标准值,则认为达到修复效果; b)若样品检测值高于效果评估标准值,则认为未达到修复效果。 7.1.2.3当样品数量≥8个时,可采用统计分析方法进行效果评估。一般采用样品均值的95%置信上 限与效果评估标准值进行比较,下述条件全部符合方可认为地块达到土壤污染修复效果: a)样品均值的95%置信上限小于或等于效果评估标准值; b)样品浓度最大值不超过效果评估标准值的2倍; c)样本超标点不相对集中在某一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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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4若采用逐个对比方法,当同一污染物平行样数量≥4组时,可结合t检验分析采样和检测过 程中的误差,确定检测值与效果评估标准值的差异,t检验方法参照HJ25.5执行: a)若各样品的检测值显著低于效果评估标准值或与效果评估标准值差异不显著,则认为该地块 达到修复效果; b)若某样品的检测结果显著高于效果评估标准值,则认为地块未达到修复效果。 7.1.2.5原则上统计分析方法应在单个基坑或单个修复范围内分别进行。 7.1.2.6对于低于报告检出限的数据,可用报告限数值进行统计分析。

7.2地下水污染修复的效果评估

也下水污染修复的效果评

7.2.1.1修复后地下水的评估标准值为地块环境调查或实施方案中目标污染物的修复目标值 7.2.1.2若修复目标值有变,应结合修复工程实际情况与管理要求调整效果评估标准值。 7.2.1.3化学氧化、化学还原、微生物修复产生的二次污染物的评估标准,原则上应根据实施方案中 的可行性分析结果确定,也可参照GB/T14848中地下水使用功能对应标准值执行,或根据暴露情景进 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评估可参照HI25.3执行。

7.2.2地下水污染修复效果达标判断

7.2.2.1原则上每口监测并中的检测指标均持续稳定达标,方可认为地下水送到修 石木达主 修复效果,应对未达标区域开展补充修复。 7.2.2.2可采用趋势分析进行持续稳定达标判断: a)地下水中污染物浓度呈现稳态或者下降趋势,可判断地下水达到修复效果; b)地下水中污染物浓度呈现上升趋势,则判断地下水未达到修复效果。 7.2.2.3在95%的置信水平下,趋势线斜率显著大于0,说明地下水污染物浓度呈现上升趋势;若趋 势线斜率显著小于0,说明地下水污染物浓度呈现下降趋势;若趋势线斜率与0没有显著差异,说明地 下水污染物浓度呈现稳态。 7.2.2.4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可判断地下水修复达到极限: 地块概念模型清晰,污染羽及其周边监测井可充分反映地下水修复实施情况和客观评估修复 效果; b) 至少有1年的月度监测数据显示地下水中污染物浓度超过修复目标且保持稳定或无下降趋势; 通过概念模型和监测数据可说明现有修复技术继续实施不能达到预期目标的主要原因; 现有修复工程设计合理,并在实施过程中得到有效的操作和足够的维护; e 进一步可行性研究表明不存在适用于本地块的其他修复技术。

7.2.3残留污染物的风险评信

7.2.3.1对于地下水污染修复,若目标污染物浓度未达至 到修复极 艮,可在实施风险管控措施的前提下,对残留污染物进行风险评估。 .2.3.2残留污染物风险评估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a 更新地块概念模型:掌握风险管控或修复后地块的水文地质条件、污染物空间分布、潜在暴 露途径、受体等,考虑风险管控措施设置情况,更新地块概念模型,具体参照HJ25.5执行;

b)分析残留污染物环境风险:地块内目标污染物等已最大限度地被清除,修复停止后至少1年 且有8个批次的监测数据表明污染羽浓度降低或趋于稳定,污染羽范围逐渐缩减,或地下水 中污染物存在自然衰减; c)开展人体健康风险评估:残留污染物人体健康风险评估可参照HJ25.3执行,相关参数根据 地块概念模型取值。 .2.3.3若残留污染物对环境和受体产生的风险可接受,则认为达到修复效果;若残留污染物对受体 和环境产生的风险不可接受,则需对现有风险管控措施进行优化或提出新的风险管控措施。

7.3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效果评估

7.3.1.1风险管控工程性能指标应满足设计要求或不影响预期效果。 7.3.1.2风险管控措施下游地下水中污染物浓度应持续下降,地下水污染扩散得到控制,固化/稳定化 后土壤中污染物的浸出浓度应达到接收地地下水用途对应标准值或不会对地下水造成危害。对于采取阻 隔措施区域的检测应包括实际是否达到控制目标所需厚度和覆盖层的性能监测,采用土壤覆盖层应测定 其土壤理化指标和特征污染物含量。 7.3.1.3风险管控措施生态恢复效果评估按照HJ651相关要求JG∕T 67-1999 建筑机械用单排交叉滚柱(锥)式回转支承,对污染物排放、植被覆盖度、水土流 失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估。

7.3.2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的效果评估方法

7.3.2.1若工程性能指标和污染物指标均达到评估标准,则判断风险管控达到预期效果,可对风险管 控措施继续开展运行与维护。 7.3.2.2若工程性能指标或污染物指标未达到评估标准,则判断风险管控未达到预期效果,应对风险 管控措施进行优化或调整。

8.1.1下列情景下,应提出后期坏境监管建议: a)原则上修复后土壤中污染物浓度未达到GB36600用地性质对应筛选值的地块; b)原则上修复后地下水中污染物浓度未达到GB/T14848中地下水使用功能对应标准值的地块; c)实施风险管控的地块。 8.1.2后期环境监管方式应包括长期环境监测与制度控制,两种方式可结合使用。 8.1.3原则上后期环境监管直至地块土壤中污染物浓度达到GB36600用地性质对应筛选值、地下水中 污染物浓度达到GB/T14848中地下水使用功能对应标准值或环境背景值为止。

8.2.1实施风险管控的地块应开展长期监测。 8.2.2一般通过设置地下水监测井进行周期性地下水样品采集和检测,监测井位置应优先考虑污染物 浓度高的区域、受体所处位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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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条款8.1.1所述的三种情景均需开展制度控制。 8.3.2制度控制包括限制地块使用方式、限制地下水利用方式、通知和公告地块潜在风险 进入或使用条例等方式,多种制度控制方式可同时使用。

JT∕T 800-2011 公路用钢网复合型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管箱9.1效果评估报告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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