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3/T 3067-2021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23/T 3067-2021 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法.pdf简介:
DB23/T 3067-2021 是《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法》的地方标准,由中国黑龙江省制定,适用于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工作。这个标准详细规定了消防产品监督抽查的程序、方法、抽样规则、检验项目和判定规则等,旨在保证消防产品的质量,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其主要内容可能包括:
1. 抽样原则:规定了抽样方式,如随机抽样、比例抽样等,以确保样本的公正性和代表性。
2. 抽样方法:规定了具体的抽样设备、方法和样本数量,针对不同的消防产品类型可能有不同的抽样要求。
3. 检验项目:明确列出了需要检验的消防产品性能指标,如耐火性能、灭火性能、安全性能等。
4. 检测与判定:规定了检测设备、检验标准和判定规则,确保消防产品的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5. 数据处理与报告:规定了如何处理检测数据,形成抽查报告,以及报告的格式和内容。
总的来说,DB23/T 3067-2021 是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操作指南,是保证消防产品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工具。
DB23/T 3067-2021 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法.pdf部分内容预览: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DGJ32J26-2017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正式版, 一般要求. 产品抽样.. 产品封样. 结果处理 附录A(规范性)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 附录B(规范性) 生产企业样品确认单.. 参老文献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黑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提出。 本文件由黑龙江省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黑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昌新文、刘宇、曹兴君、谭浩、梁轩晨、刘斯宇、鄂宇婷
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法
本文件规定了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 语和定义、一般要求、产品抽样、产品封样、 结果处理。 本文件适用于消防救援机 监督和抽查
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 GB/T10111一2008随机数的产生及其在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中的应用程序 XF588一2012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市场准入检查marketadmittanceinspection 针对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市场准入规定所进行的检查。 [来源:XF 588—2012,3.1] 3.2 一致性核查Consistencyverification 针对产品的外观标识、结构部件、材料、性能参数等与认证或者型式试验结果的符合性、一致性所 进行的核查。 3.3 产品质量现场检查fieldinspectionofproductquality 针对产品的一些关键性能,在现场采取相应检查方法进行的产品质量检查。 [来源:XF 588—2012,3.2] 3.4 抽样检验samplinginspection 从所考虑的产品集合中抽取若干单位产品进行的检验。 [来源:GB/T10111—2008,3.1.2] 3.5 生产批次productionbatch 依照产品标准在同一条生产线、同一次投料中生产的同一日期、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 3.6 抽样sampling 抽取或组成样本的行动。
来源:GB/T10111—2008,3.1.5
抽封样品人员应向被抽样单位(场所)责任人或管理人告知监督抽查性质、抽查产品范围、检 、判定准则、抽样数量、异议处理、检验费用等事项。
消防产品质量检验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产品送检前,消防救援机称 抽取的产品种类合理选择检验机构,并根据检验机构检验需求确定抽取的样品、备用样品数量
消防救援机构应根据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情况,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抽查工作。种类包括火灾报警 设备、消防车、消防装备、消防水带、灭火器、灭火剂、消防供水设备、喷水灭火设备、泡沫灭火设备、 气体灭火设备、干粉灭火设备、建筑防烟排烟设备、逃生避难装置、建筑耐火构件、火灾防护产品、消 防通信设备等《消防产品分类及型号编制导则》规定的消防产品
在对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进行监替检查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应依法开展产品抽样检验工作: a)被检查单位对消防救援机构依据《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进行现场检查判定的结论有异 义的; b 《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未包含的以及不适宜进行现场检查判定的消防产品; c)按照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地方监督抽查计划开展抽查时; d)其他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进行抽查的
消防救援机构应根据被抽样 数量,随机抽取一类或几类产品。抽取的样 2008的规定执行
5.4.1被抽样单位(场所)应按照消防救援机构要求,通过消防产品信息网查询、生产企业代表到场 签字或盖章、邮寄样品确认单、收集产品购销合同等方式,对抽取样品的生产者进行确认。《生产企业 样品确认单》样式见附录A。 5.4.2采用生产企业代表到场签字或盖章方式确认抽样产品生产者的,可在抽样过程中经生产企业代 表确认后进行 5.4.3当采用其他方式确认的,应在开展抽样工作前完成生产信息确认工作,
5.1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消防产品,应检查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型式试验报告及认证 施情况。具体检查内容应按照XF588一2012的规定执行
5.5.2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检查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型式检验 报告以及技术鉴定标志加施情况。 5.5.3自愿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对已取得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的,应检查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型式试验报告及认证标志加施情况。 5.5.4其他类消防产品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检查型式检验合 格的检验报告、出厂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 5.5.5对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技术鉴定证书、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应核查产品外观、 标志、规格型号、结构部件、材料、性能参数、生产厂名、厂址产地、产品实物与其证书、型式试验报 告或型式检验报告的一致性。 5.5.6产品的认证证书应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机构出具,型式检验报告应由符合法 定条件的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 5.5.7产品质量文件资料检查不合格时,不得封样送检
6.1开展消防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地方监督抽查时,抽样单位应按照计划、方案确定的样 用样品数量进行抽取。 6.2开展日常消防产品监督抽查时,抽样单位应根据拟送检验机构的检验需求,合理确定样品 般应抽取与样品数量一致的样品作为备用样品。样品数量的请确定应符合GB/T10111一2008的
5.7.1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取的样品、备用样品均应为同一批次产品,样品应处于正常、完好状 态,并经被抽样单位(场所)确认, 5.7.2被抽样单位对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检查判定结论提出异议后进行抽样送检的消防产品,应保证样 品、备用样品与现场检查判定的产品为同一批次。 5.7.3抽取样品与备用样品应为随机抽取,不得抽取生产、销售企业或使用单位指定的样品。 5.7.4抽样过程中,抽样人员应对抽样场所、被抽样产品的主要信息、库存数量、抽封样过程、封存 后的样品及备用样品通过拍照及录像的方式留存证据。
6.1.1抽样单位应在抽取的样品和备用样品的本体或外包装粘贴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封条。 6.1.2封条应注明抽样日期、抽样编号、抽样人员签名并加盖抽样单位公章。 6.1.3封条材质应满足一次性使用要求,有防拆封功能,保证一经拆封无法复原,不可选用可重复使 用材质制作封条。 6.1.4封条粘贴位置不应覆盖产品重要基本信息,如厂名厂址、规格型号等。 3.1.5对含有可拆卸关键结构部件的产品进行封样时,如防火阀执行机构、灭火器器头等,封条粘贴 应覆盖关键结构部件和产品整体,防止关键部件被拆卸更换。 6.1.6对由多个部分组成的产品进行封样时,如防火门的门扇及门框、感烟火灾探测器及底座等,封 条粘贴应覆盖产品的多个部分。 3.1.7对样品体积过小、数量较多不适宜单独每个个体进行封样的产品,如洒水喷头等,可将产品统 放在一个包装物内,并在包装物外粘贴封条,但应确保产品一经从包装内取出,封条即被破坏。 6.1.8对于产品体积过大或关键结构部件、组成部分较多时,可采用同一编号的多个封条对样品进行
封样。 6.1.9粘贴封条时,应确保封条直接粘贴于样品外表,除6.1.7情况外,不可粘贴于样品外包装袋或 外盒,产品外包装袋或外盒属于产品组成部分的除外。
2.1在抽封样品过程中,抽样人员应现场填写《消防产品质量 监督抽省抽祥单》,由被抽祥单行 )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同时应附产品相关证明材料。《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样式见附 2.2抽样文书采用手写方式时,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采用计算机 ,除签名外,其他信息均应为机打方式,不应采用部分机打部分手写的方式。
3.4.1样品封存后,抽样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样品由抽样人员携带或通过押运、邮寄、托运等方 式,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检验,办理检验手续。 3.4.2检验结果发布前,抽样单位严禁向被抽样单位(场所)和产品生产、销售企业透露检验机构信 息。 6.4.3开展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样送检时,应向检验机构提供任务书及所抽取消防产品的检 验方案,确保检验类别为监督抽查检验。
收到检验机构检验结果后,抽样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制作《消防产品质量检验结果通知书》 送达被抽样单位(场所)
7.2.1初次检验或复检结果为合格的,本次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结束。 7.2.2初次检验或复检结果为不合格的,抽样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产品监督管 理规定》相关规定对被抽样单位进行处理,
7.2.1初次检验或复检结果为合格的,本次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结束。
GB∕T 24600-2009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土地改良用泥质附录A (规范性) 生产企业样品确认单
A.1生产企业样品确认单见表A.1
表A.1生产企业样品确认单
表A.1生产企业样品确认单
附录B (规范性)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
CJ/T 264-2018标准下载附录B (规范性)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