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J32J26-2017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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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J32J26-2017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正式版简介:

DGJ32J26-2017《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是江苏省地方标准,正式名称为《江苏省住宅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该标准于2017年发布,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住宅建筑的设计。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住宅建筑的节能、环保和舒适性,提高住宅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运营过程中的能耗,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该标准规定了住宅建筑的设计原则、设计要求和评价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建筑朝向与自然采光的利用、空调和供暖系统的能效、节水设施的设计、以及太阳能利用等绿色建筑技术的推广。它对于指导住宅建筑设计,提高住宅建筑的能源性能,推动绿色建筑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总体来说,DGJ32J26-2017《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是江苏省对住宅建筑设计的一项强制性标准,对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DGJ32J26-2017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正式版部分内容预览:

7.5太阳能热水系统配置

7.5.1住宅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时,应统一设计和安装。 7.5.2太阳能热水器的集热器优先在屋面设置,并有序成组排列。 7.5.3采用挂壁式太阳能系统时,应考虑安装位置和防坠落措施, 7.5.4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设计、安装,应符合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 《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安装与验收规范》DGJ32/J08的有关规定。

8.1.1住宅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 以满足人员安全蔬散和灭火救援的需要。 8.1.2住宅建筑的平面布置应结合建筑的高度、规模、耐火等级、火灾 危险性、使用功能等因素合理设置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 8.1.3住宅建筑与其他功能建筑合建时,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 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其各项防火设计应满足《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本标准的相关规定。 8.1.4住宅建筑的周围环境应为灭火救援提供外部条件。居住小区宜按 相关标准建设微型消防站

JTG D64-2015 公路钢结构桥梁设计规范8.2建筑高度、层数、建筑分类

8.2.1住宅、住宅与其他功能合建建筑的住宅部分,其建筑分类均由建筑 高度确定;建筑层数由建筑高度折算。 8.2.2住宅建筑高度的计算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 定。 8.2.3台阶式地坪住宅建筑高度的计算应满足下列规定: 1沿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的住宅建筑,应按消防车道所在地坪计 算建筑高度。消防车道设置在较低的室外地坪时,建筑进深不应大于 30m;且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应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 2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的住宅建筑,当按 较低的室外地坪计算建筑高度时,建筑进深不应大于30m,且低于较高 地坪的房间应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

3.2.1住宅、住宅与其他功能合建建筑的住宅部分,其建筑分类均由建筑 高度确定:建筑层数由建筑高度折算。 3.2.2住宅建筑高度的计算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 定。

8.2.2住宅建筑高度的计算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

算建筑高度。消防车道设置在较低的室外地坪时,建筑进深不应大于 30m:且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应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 2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沿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的住宅建筑,当按 较低的室外地坪计算建筑高度时,建筑进深不应大于30m,且低于较高 地坪的房间应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

8.2.4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 筑)为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其余的高层住宅为二类高层住宅建筑。 8.2.5住宅与其他功能合建的建筑,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的规定

8.3住宅建筑的耐火等级及构件的燃烧性能8.3.1住宅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8.3.1的规定。表8.3.1住宅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耐火等级构件名称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不燃性不燃性不燃性不燃性防火墙3.003.003.003.00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不燃性不燃性不燃性难燃性两侧的隔墙1.001.000.750.75楼梯间的墙、电梯井的墙墙、住宅单元之间的不燃性不燃性不燃性难燃性墙、住宅分户墙、承重2.002.001.501.00墙不燃性不燃性难燃性难燃性房间隔墙0.750.500.500.25不燃性不燃性不燃性难燃性柱3.002.502.001.00不燃性不燃性不燃性难燃性梁2.001.501.001.00不燃性不燃性不燃性难燃性楼板1.501.000.750.50不燃性不燃性难燃性难燃性屋顶承重构件1.501.000.500.25不燃性难燃性难燃性可燃性公共部位吊顶0.250.250.15不燃性不燃性不燃性难燃性疏散楼梯1.501.000.750.5033

注:1、外墙指除内外保温层外的主体构件。 2、耐火等级为三级的住宅,其楼板、蔬散走道两侧的隔墙和蔬散楼梯耐火极 限不应低于1.00h。 3、跃层式住宅的套内楼梯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不按疏散楼梯的要求设计。 3.2住宅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表8.3.2的规定,

表8.3.2住宅建筑的耐火等级要求

注:木结构住宅耐火等级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执行。 8.3.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 一、二级耐火等级住宅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 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8.3.4一、二级耐火等级住宅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当屋面采 用可燃及难燃的防水、保温材料时,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 8.3.5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住宅建筑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 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8.3.6住宅建筑内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 护措施,且节点耐火极限不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

8.4总平面布局、防火间距

8.4.1在总平面布局中应合理确定住宅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 道和消防水源等,不宜将住宅布置在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

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

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 8.4.2住宅建筑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8.4.2规定

8.4.2住宅建筑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8.4.2规定

住宅建筑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注:建筑高度100m及以下 的防火间距减少的条件应

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8.4.3住宅建筑与厂房、仓库、生产装置、储罐等其他建筑、设施的防 火间距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8.4.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与相邻建筑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当 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充许减少的条件时,其间距仍不 应减少。 8.4.5除高层住宅建筑外,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GBT 7659-2010标准下载,当占地 面积总和不大于2500m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 不宜小于4.00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标准 8.4.2和8.4.3条的规定。 8.4.6地下汽车库的自然排烟窗、采光窗以及地下内、了、戊类物品库 房(含自行车库、摩托车库)的采光窗井与高层住宅建筑外墙口的防 火间距不应小于13.00m,与其它一、二级耐火等级住宅建筑不应小于 10.00m。当采光窗井采用乙级防火门、窗或特级防火卷帘进行分隔时: 其与地上建筑的距离可不限。

8.5.1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 亚禁附设在住宅建筑内。 8.5.2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 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 然性楼板完全分隔,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 立设置; 2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当每个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 积大于200m²时,该层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 3每个分隔单元内的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直线距 离不应大于22m(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增加25%); 4每个分隔单元门窗洞口之间距离应符合本标准第8.8.2条的规定 5商业服务网点内的蔬散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楼梯踏步 的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m。 主:室内楼梯的距离按梯段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 8.5.3每一组住宅建筑底部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3000m。 与住宅建筑毗邻建造的一、二层商业服务设施,当符合商业服务网 点的规定且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m时,可以按照商业服务网点进行 防火设计。 3.5.4住宅建筑中燃气、电气、空调等建筑设备的设置和管线敷设应符 合相关规范的防火要求

8.5.3每一组住宅建筑底部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

与住宅建筑毗建造的一、二层商业服务设施,当符合商业服务网 点的规定且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m时,可以按照商业服务网点进行 防火设计。 8.5.4住宅建筑中燃气、电气、空调等建筑设备的设置和管线敷设应符 合相关规范的防火要求

8.6.1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标 112-2018 城镇供热厂工程项目建设标准8.6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0.1防牛 1居住小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路中心线距离不宜大于 160m; 2高层住宅应至少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该长边所在的 建筑立面应为消防登高操作面; 3当住宅建筑沿街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 应设置穿过该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8.6.2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 2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3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 等障碍物: 4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端式消防车道应 没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x12m:对于高层住宅 建筑,不宜小于15mx15m;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x18m; 5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住宅外墙不宜小于5.00m; 6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 8.6.3高层住宅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 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或底层门厅的 进深不应大于4.00m。住宅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对应的范围内必须设 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消防电梯的出入口。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住宅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 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应大于3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 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

8.6.4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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