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620-2020 粘胶纤维工厂技术标准-2021年6月1日起实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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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GB5062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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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620-2020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GB50620-2020 粘胶纤维工厂技术标准-2021年6月1日起实施.pdf简介:

GB50620-2020《粘胶纤维工厂设计规范》是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发布的一部关于粘胶纤维工厂设计的技术标准。该标准是2020年发布的,修订版本于2021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个标准旨在指导粘胶纤维工厂的设计、建设和改造,包括工厂的布局、工艺流程、设备选型、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以及节能降耗等方面。

GB50620-2020标准的主要内容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工厂总体布局原则,粘胶纤维生产工艺流程的设计要求,设备的性能指标和安装要求,环境保护措施,职业健康与安全防护措施,能源利用效率和节能减排技术的应用等。它的实施,对于提升我国粘胶纤维工厂的现代化水平,保障生产安全,促进绿色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需要注意的是,该标准是行业内的强制性标准,所有粘胶纤维工厂在设计和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守,以确保工厂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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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自动控制设计应满足工艺流程和生产要求 7.1.2 仪表规格和品种宜统一,仪表计量单位应为法定计量 单位。 7.1.3接触工艺介质的仪表材质等级不应低于工艺要求的材质 等级。 7.1.4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安全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7.1.5有爆炸、火灾等危险环境的自动控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7.1.6粘胶纤维工厂宜做危险与可操作性(HAZOP)报告,采用 相应的安全仪表系统(SIS),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安 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GB/T50770的有关规定。 7.1.7自动控制室设计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控制室设计规范 HG/T20508的有关规定,

7.1.4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安全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

7.1.5有爆炸、火灾等危险环境的自动控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7.1.6粘胶纤维工厂宜做危险与可操作性(HAZOP)报告,采用 相应的安全仪表系统(SIS),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安 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GB/T50770的有关规定。 7.1.7自动控制室设计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控制室设计规范 HG/T20508的有关规定

7.2.1原液车间、纺练车间、酸站和罐区宜采用分散型控制系统 (DCS)。采用可编程控制器(PLC)控制系统的车间,选用可编程 控制器(PLC)控制系统时GB 51304-2018标准下载,宜选择带中央处理单元(CPU)、电源 网络元余的可编程控制器(PLC)控制系统。 7.2.2软水站、冷冻站、空压站等公用工程车间宜采用分散型计 算机控制系统远程站

7.2.2软水站、冷冻站、空压站等公用工程车间宜采用1

7.2.3其他相对独立的净水厂、废水处理厂、废气处理站等辅耳 生产车间,可纳入分散型控制系统(DCS),也可采用可编程控制器 PLC)集中控制或采用仪表盘控制

7.3主要检测控制方案

器发出的综合报警信号宜进分散型控制系统(DCS)监控,宜同明 送到消防控制室报警。

1中央处理单元(CPU)、电源、通信和重要控制回路的输 入、输出(1/O)控制点应按1:1元余配置;全部控制点宜设计 20%余量,投运后宜有15%余量。

2中央处理单元(CPU)、电源、通信、IO卡件、卡件底板和交 换机应具备防腐蚀功能 3小规模生产线可采用可编程控制器(PLC)控制系统。 4分散型控制系统(DCS)工程师站宜采用工业工作站计算 机,监控操作站宜采用工业级计算机。宜采用大型拼接屏动态工 艺流程显示。 5通信网络,分散型控制系统(DCS)应采用不低于100兆工 业以太网。 6通信接口,可编程控制器(PLC)系统应预留连接分散型控 制系统(DCS)的以太网或现场总线通信接口,可编程控制器 (PLC)系统和分散型控制系统(DCS)应预留与信息化系统的软硬 件的通信接口。 XXV 7分散型控制系统(DCS)可编程控制器(PLC)控制系统与 人机系统宜采用100兆以上通信接口、具备标准的OPC接口,分

1远传温度仪表应选用Pt100铂热电阻,现场温度指示应选 用双金属管温度计。保护套管应根据介质特性选用。 2远传压力仪表宜选用压力变送器,现场压力指示宜选用弹 簧管式压力表或隔膜式压力表。 3远传液位仪表宜选用法兰式差压变送器或法兰式液位变 送器,现场指示宜选用磁翻板液位计、双色玻璃管液位计或浮球液 位计。 4流量仪表根据被测介质要求宜选用质量流量计、椭圆齿轮 流量计、电磁流量计和涡街流量计。

1进入分散型控制系统(DCS)、可编程控制器(PLC)的测量 点应设操作站(屏)显示。 2仪表盘控制时,记录仪表宜选用无纸记录仪,其他仪表应

7.7.1新建和改扩建粘胶纤维工厂宜采用制造执

(MES),实现生产数据信息化管理。制造执行系统(MES)应包括 生产过程监控、生产运行管理、生产仓储管理、能源管理、设备管 理、质量管理和安全环保管理等功能

.7.2粘胶纤维工厂宜采用局域无线网络,应实现工厂范围内实 十无线监控,并应采用移动终端的人机交互技术、基于智能传感器 的感知识别技术。

7.7.2粘胶纤维工厂宜采用局域无线网络,应实现工厂范围内实

7.7.3自动化网络应与智能制造设备通信,并应实现

生产数据管理长期分析功能

生产数据管理长期分析功能。X

控制系统(DCS)、可编程控制器(PLC)应具有远程监视、远程诊断 功能。

7.7.6粘胶纤维工厂宜采用工业物联网,分散型控制系统 (DCS)、成套可编程控制器(PLC)联网(互联网)功能,应具备网络 安全功能

(DCS)、成套可编程控制器(PLC)联网(互联网)功能,应具备网络

8.2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1主工艺生产装置应为二级负荷,辅助生产设施以及生活设 施应为三级负荷。 2电力负荷及消防用电负荷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 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 《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565的有关规定。 8.2.2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当同时供电的两回及以上供 配电线路中有一回路中断供电时,其余线路应能满足全部二级负

配电线路中有一回路中断供电时,其余线路应能满足全部二级负 荷。当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6kV 及以上专用架空线路供电。

8.3.1 供配电系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设置自备电源:, 1设置自备电源较从电力系统取得第二电源经济合理时。 2有大量连续的热负荷,按“以热定电原则建热电站技术经 济合理时。 3位置偏、远离电力系统,设置自备电源经济合理时。 8.3.2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应采取防止并列运行措施。当 有特殊要求,应急电源向正常电源转换短暂并列运行时,应采取安 全运行措施。 8.3.3变配电站的选址应遵循缩短供电半径、均衡分布的原则: 根据负荷容量和分布宜接近负荷中心布置。 8.3.4自动控制系统和有毒气体报警系统电源应采用不间断电 8.3.5电压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供电电源电压应根据电力系统现状及其发展规划,结合工 程用电容量、用电设备特性、供电距离、供电线路回路数、发展规划 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2新建工厂高压配电电压等级宜采用10kV及以上,改扩 建工厂可维持原电压等级。低压配电电压宜采用220V/380V 或660V。 8.3.6同一车间内有两台及以上变压器时,平行的生产线宜由不 司的车间变压器供电。同一生产线用电设备宜由同一变压器 供电。 8.3.7排气筒及排风机房的排风机,黄化搅拌电机、黄化机排风 机、黄化出料电机及黄酸酯溶解排风机等黄化系统,长丝纺丝供胶 泵应采用双回路电源供电。双回路电源应取自两台不同的变 压器。

8.3.1供配电系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设置自备电

8.3.4自动控制系统和有毒气体报警系统电源应采用不间!

8.3.5电压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供电电源电压应根据电力系统现状及其发展规划,结合工 程用电容量、用电设备特性、供电距离、供电线路回路数、发展规划 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2新建工厂高压配电电压等级宜采用10kV及以上,改扩 建工厂可维持原电压等级。低压配电电压宜采用220V/380V 或660V。 8.3.6同一车间内有两台及以上变压器时,平行的生产线宜由不 司的车间变压器供电。同一生产线用电设备宜由同一变压器 供电。 8.3.7排气筒及排风机房的排风机,黄化搅拌电机、黄化机排风

8.3.6同一车间内有两台及以上变压器时,平行的生产线宜 司的车间变压器供电。同一生产线用电设备宜由同一变 供电。

8.3.7排气筒及排风机房的排风机,黄化搅拌电机、黄化机

机、黄化出料电机及黄酸酯溶解排风机等黄化系统,长丝纺丝 泉应采用双回路电源供电。双回路电源应取自两台不同 压器。

8.3.8无功补偿应符合下列规

1全厂电源进线侧的功率因数补偿应根据电力部门要求 确定。 2当自然功率因数不符合要求时,应装设无功功率补偿装 置,宜就地平衡补偿。 3低压部分的无功功率应由低压电容器补偿,高压部分的无 功功率宜由高压电容器补偿。 8.3.9非线性用电设备产生的谐波电流宜采取下列治理措施: 1对有谐波源的电气装置宜采取谐波抑制措施。 2宜选用Dynl1接线组别的三相配电变压器。 8.3.10高压系统供配电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3~110kV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和《35kV~110kV变电站设计 8.3.11低压供、配电和用电设备配电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 范》GB50053、《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和《通用用电设备 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的有关规定。 8.3.12消防用电设备配电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 统设计规范》GB50052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 规定。

8.4.1生产车间主要工序的照明标准值宜按表8.4.1

8.4.1生产车间主要工序的照明标准值宜按表8.4.1执行

CJ∕T 3046.1-1995 城市公共交通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综合统计报表 公共汽车 电车3.4.1生产车间主要工序的照明标准

8.4.2电气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 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的有关规定。

.4.2电气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8.4.3爆炸危险环境内的电气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 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8.4.4设备视镜灯、狭窄的可导电场所、潮湿场所宜采用特低电 压照明,黄化间、二硫化碳计量间的空间照明及机台照明应采用防 爆灯具。

细石混凝土地面施工交底记录8.5.1建(构)筑物及户外设备、架空管道的防雷分类及措施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建筑物电子 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和《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有关规定。

8.5.2对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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