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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engineering of swimming pool
CJJ122-2008
J821-2008
2008-11-04 发布 2009-06-01 实施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告
第 138 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的公告
现批准《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122-2008,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1、4.10.2、6.1.1、6.2.2、6.3.5、9.1.1、13.6.4、14.2.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8年11月4日
前 言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5]84号文)的要求,编制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程。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符号;3.池水特性;4.池水循环;5.池水净化;6.池水消毒;7.池水加热;8.水质监测和系统控制;9.特殊设施;10.洗净设施;11.排水及回收利用;12.池水净化设备机房;13.施工与质量验收;14.运行、维护和管理。
本规程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程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规程参编单位:中国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中国游泳协会) 北京卓越环益泳池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恒动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金泰泳池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奥麒化工有限公司 常州市普立游泳池设备有限公司 天津市西海体育设施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天津太平洋机电技术及设备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联盛泳池浴室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恒泰泳池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大鹏康体运动设施有限公司 北京碧波水处理设备厂 上海瀚洋游泳池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广州博飞信诺健体设施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玮发康体休闲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鼎族桑拿泳池设备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杨世兴 赵 锂 傅文华 周 蔚 王耀堂 赵 昕 高 峰 金 志 陈西平 刘秀岩 史 斌 周建炳 陈 雷 潘轩宇 王志向 于振海 韩亚圣 施建鹏 陈征宇 高旭华 蔡文盛 周震寰 周克晶 孔德骞 傅传斌 陈鹤寿 费颖刚 张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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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使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和管理符合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卫生环保、节水节能等原则,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原水水质为淡水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和管理。
1.0.3 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设计应与土建、空调、电气、体育工艺、水上游乐设施等专业设计密切配合,确保设计合理,符合卫生、安全和使用等方面的规定。
1.0.4 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设计所选用的设备、仪器仪表、化学药品、管材管件及附件等,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1.0.5 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和管理,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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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符号
2. 1 术语
2. 1. 1 游泳池 swimming pool
人工建造的供人们在水中进行游泳、健身、戏水、休闲等各种活动的不同形状、不同水深的水池,是竞赛游泳池、公共游泳池、专用游泳池、私人游泳池及休闲游乐池的总称。
2. 1. 2 竞赛游泳池 competition swimming pool
用于竞技比赛的水池。其池子的尺寸、深度及设施均符合相应级别赛事的标准要求,并获得相应赛事体育主管部门或组织的认可。该类游泳池非竞赛期间可以向公众开放使用。
2. 1. 3 公共游泳池 public swimming pool
设置在社区、企业、学校、宾馆、会所、俱乐部等处的游泳池,以满足该区域、该单位人员使用,也可对社会其他公众开放使用或为业余比赛、游泳训练和教学服务。
2. 1. 4 热身池 warmup pool
设置在国家级(含国家级)以上竞赛用游泳池附近的、供参加游泳竞赛的运动员赛前进行适应性准备活动的水池。其池子的尺寸、深度应符合相应级别赛事的标准要求,并获得赛事组织者的认可。
2. 1. 5 专用游泳池 special swimming pool
供给运动员训练、专业教学、潜水员和特殊用途训练、会所等内部使用,不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游泳池。该类游泳池的平面尺寸、水深及形状均根据使用要求确定。
2. 1. 6 私人游泳池 private swimming pool
建造在别墅、住宅内非商业用途的水池。只供私人及其客人使用,水池较小,形状多样。
2. 1. 7 水上游乐池 recreational pool
以戏水、休闲、娱乐为主要目的建造的安装有各种水上娱乐设施和不同形状和水深的水池。如幼儿及成人戏水池、滑道跌落池、造浪池、环流河等。
2. 1. 8 滑道跌落池 waterslide splashdown(entry pool)
保证人们安全地从高台通过各种类型滑道表面下滑到滑道板终端而建造的,为游乐的人们提供跌落缓冲和安全入水的水池。
2. 1. 9 造浪池 wave pool
人工建造的能在深端产生类似江海连续循环波浪,通过水池消散在浅滩区,供人们娱乐的水池。池子由深端按规定长度和坡度向另一端升高,直至池底与地面相平,深端端头设有造浪设施。
2. 1. 10 环流河 rapids lazy river
人工建造的不规则环行弯曲闭合的河道。利用设在不同水道段的水泵使水连续不断地在环行河道内产生向前的水流,通过娱乐设施使游泳者沿河道娱乐、休闲。
2. 1. 11 放松池 relax pool
人工制造或建造的,利用注入空气导入带有一定压力的喷射水流对跳水运动员身体不同部位进行冲击作局部肌肉放松的水池。通常设置在跳水池附近。
2. 1. 12 戏水池 paddling pool
具有较高趣味性和吸引力的戏水娱乐水池。
2. 1. 13 多用途游泳池 multiple purpose swimming pool
在同一座池内能满足游泳、水球、花样游泳、跳水竞赛和训练要求的,这些项目又不能同时进行使用的游泳池。
2. 1. 14 多功能游泳池 multiple function swimming pool
设有移动分隔墙、移动终点台和可升降池底,通过该设施可将游泳池调整为具有不同大小及不同水深的能同时进行多种不同功能游泳用途的游泳池。
2. 1. 15 滑道 waterslides
一种供人们从高处通过板槽圆筒或半圆筒等形状的滑梯滑落到滑道跌落池的娱乐设施,包括直滑道、敞开型螺旋滑道、封闭型螺旋滑道、儿童滑梯和家庭滑梯等。
2. 1. 16 润滑水 ride's water(lubricating-water)
为防止游乐的人们从滑道向下滑行时因人体与滑道板面接触摩擦对人体造成伤害,而在滑道(梯)表面保持有一定厚度、且连续不断的水流。
2. 1. 17 循环净化水系统 circulation water treatment system
将使用过的游泳池的池水,经过管道用水泵按规定的流量从池内抽出,并依次送入过滤、加药、加热和消毒等工艺工序使池水得到澄清并达到卫生标准后,再送回游泳池重复使用的系统。
2. 1. 18 游泳负荷 bathing load
指任何时间内游泳池内为保证游泳者舒适、安全所允许容纳的人数。
2. 1. 19 池水循环方式 pool water circulation patterns
为保证游泳池的进水水流均匀分布,在池内不产生急流、涡流、死水区,且回水水流不产生短流,使池内各部位水温和消毒剂均匀一致而设计的进水与回水的水流组织方式。
2. 1. 20 功能性循环给水系统 sub-cycle water system
为满足水上游乐池中润滑滑道、推动水流、爬行隧道和构成各种水景(瀑布、喷泉、水帘、水伞、桶式落水、水蘑菇等)的需要,利用已净化的池水作为原水而设置的各自专用或部分组合使用的循环水管道系统。
2. 1. 21 顺流式循环方式 pool water series flow circulation
游泳池的全部循环水量,经设在池子端壁或侧壁水面以下的给水口送入池内,再由设在池底的回水口取回,进行处理后再送回池内继续使用的水流组织方式。
2. 1. 22 逆流式循环方式 pool water reverse circulation
游泳池的全部循环水量,经设在池底的给水口或给水槽送入池内,再经设在池壁外侧的溢流回水槽取回,进行处理后再送回池内继续使用的水流组织方式。
2. 1. 23 混合流式循环方式 pool water combined circulation
游泳池全部循环水60%~70%的水量,经设在池壁外侧的溢流回水槽取回;另外30%~40%的水量,经设在池底的回水口取回。将这两部分循环水量合并进行处理后,经池底送回池内继续使用的水流组织方式。
2. 1. 24 平衡水池 balancing tank
对采用顺流式循环给水系统的游泳池,为保证池水有效循环,平衡池水水面、调节水量浮动、安装水泵吸水口(阀)和间接向池内补水而设置的与游泳池水面相平的水池。
2. 1. 25 均衡水池 balance pool
对采用逆流式、混合流式循环给水系统的游泳池,为保证循环水泵有效工作而设置的低于池水水面的供循环水泵吸水的水池,其作用是收集池岸溢流回水槽中的循环回水,均衡水量浮动和贮存过滤器反冲洗时的用水,以及间接向池内补水。
2. 1. 26 补水水箱 supplement tank
为防止游泳池的池水回流污染补充水水管内的水质而设置的使补充水间接注入池内的隔断水箱。
2. 1. 27 给水口 inlet
安装在游泳池池壁或池底向池内送水的配件。给水口由格栅盖、流量调节装置、扩散喇叭口及连接短管组成。
2. 1. 28 回水口 outlet
安装在游泳池池底或池岸溢流回水槽内的设有格栅盖的专用配件。
2. 1. 29 泄水口 main drain
安装在游泳池池底最低处,能将池水彻底泄空的排水口。
2. 1. 30 溢水槽 overflowgutter
设在顺流式游泳池岸上,紧邻池壁外侧的水槽。以溢流方式收集池内表面溢水和吸收游泳、游乐时的水波溢水。槽内设有排水口,槽上设有组合式格栅盖。
2. 1. 31 溢流回水槽 overflow channel
设在逆流式、混合流式游泳池岸上,紧邻游泳池池壁外侧的水槽,槽的尺寸和槽内回水口的数量按游泳池的全部循环水量计算确定。
2. 1. 32 齐沿游泳池 deck level swimming pool
游泳池的水面与游泳池两侧或四周的周边沿相齐平的游泳池。该型游泳池能很快平息池内水面水波和排除池水表面污染。
2. 1. 33 高沿游泳池 free board swimming pool
水面低于池岸边沿的游泳池。
2. 1. 34 预净化 pre-filtration
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经过一个工序装置,除去池水中的固体杂质和毛发、树叶、纤维等杂物,使池水循环净化系统的循环水泵、过滤设备能够正常工作的过程。
2. 1. 35 过滤净化 filtration
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通过过滤介质除去水中不溶解的悬浮物及胶体颗粒,使池水得到澄清,并达到洁净透明的过程。
2. 1. 36 循环过滤 recirculating filtration
用循环水泵将使用过的池水送入过滤器内,池水被去除污垢杂物,再经过其他处理后送回游泳池内,如此反复循环,始终保持池水清洁卫生的过程。
2. 1. 37 过滤介质 filtration medium
用于截流游泳池循环水中不溶解的悬浮物及胶体颗粒的多孔、比表面积大的介质。常见的如石英砂、无烟煤、硅藻土、塑料纤维等。
2. 1. 38 硅藻土 diatomite
以蛋白石为主要矿物组分的硅质生物沉积岩,即单细胞水生植物硅藻的遗骸沉积物质经过加工成具有多孔、比表面积大及化学稳定性好的用作过滤介质的白色粉末物质。
2. 1. 39 预涂膜 pre-coat film
在池水每次循环过滤开始前,将混有硅藻土的混合溶液通过过滤器内的滤元,在其表面上积聚一层厚度均匀的硅藻土薄膜的操作过程,利用该薄膜对池水进行过滤。
2. 1. 40 硅藻土过滤器 diatomaceous earth filters
利用预涂在滤元上的硅藻土作为过滤介质的设备。
2. 1. 41 滤元 filter septum
支撑硅藻土滤料的板框或骨架和滤布。
2. 1. 42 尾气处理系统 exhaust gas treatment system
能自动将未溶解的臭氧从池水处理系统中消除或减少到允许范围内,并能从安全区排放到大气中的脱除臭氧的装置。
2. 1. 43 水质平衡 water balance
为使游泳池的池水水质符合标准而向池中投加一定浓度的化学药品溶液,使池水保持既不析出沉淀结垢又不产生腐蚀性和溶解水垢的中间状态。
2. 1. 44 太阳能集热器效率 solar collector eff.
在稳定条件下,特定时间间隔内由传热工质从特定的集热器面积上带走的能量与同一时间间隔入射在该集热器面积上的太阳能之比。
2. 1. 45 混合型空气源热泵 muhifunctional air source heatpumb
将游泳池池水表面的蒸发潜热回收,通过不同功能的制热机工作,使其转移到池水和空气中,弥补池水和空气中的热损失,同时实现空气调节和除湿功能的设备。
2. 1. 46 安全保护气浪 instant safety cushion
为消除初学跳水运动员的畏惧心态和防止跳水人员动作失误碰伤而在跳水池池底设置的空气喷射装置,它使池水表面产生均匀的泡沫空气浪,亦称安全气垫。
2. 1. 47 浸脚消毒池 foot baths basin for disinfection
在进入游泳池的通道上,设置的含有一定浓度消毒液的池子,以强制每一个游泳者和游乐者对其脚部进行消毒。
2. 1. 48 强制淋浴 pre-swim showers
为使每一游泳者和游乐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的通道上强制对身体进行清洗,以减少对池水的污染而设置的淋浴装置。
2. 1. 49 全流量处理 full-flow treatment
游泳池的全部循环流量都经过游泳池池水处理系统中的臭氧消毒处理和加热工序后再返回系统的过程。
2. 1. 50 分流量处理 sidestream treatment
从经过过滤设备过滤后的循环流量中分流出一部分循环流量,经过游泳池池水处理系统中的臭氧消毒和加热工序处理后与另一部分未经该工序处理的循环水量混合,再返回系统的过程。
2. 1. 51 全程式臭氧消毒 whole-process ozone disinfection
臭氧投加到游泳池池水处理系统后,不经过多余臭氧吸附工序,允许微量臭氧进入游泳池参与全部水循环过程的臭氧消毒方式。
2. 1. 52 半程式臭氧消毒 part-process ozone disinfection
臭氧投加到游泳池池水处理系统后,在进入游泳池之前应经过多余臭氧吸附工序脱除残留在水中的臭氧,不允许臭氧进入游泳池继续参与水循环过程的臭氧消毒方式。
2. 1. 53 冲击处理 shock treatment
当游泳池遭到重大污染或需要加强维护时,采用超高量的水处理药剂对池水进行处理的做法。一般采用10mg/L的氯消毒剂。
2. 1. 54 管道集成 pipingcomponents
由管道、阀门、特殊连接件、配件、设备、附件组成,并用以输送、分配、混合、计量、排放、控制或制止池水流动的装配总成。
2. 1. 55 辅助设备 assistant equipment
与游泳池池水循环净化设备相配套的设备。如絮凝剂、pH调节剂、除藻剂等投加系统的计量泵及溶液桶。
2. 2 符号
2.2.1 流量、流速
C——臭氧投加量(mg/L);
qc——游泳池的循环水流量(m³/h);
Va——游泳者入池后所排出的水量(m³);
Vf——单个最大过滤器反冲洗所需的水量(m³);
Vc——充满循环系统管道和设备所需的水量(m³);
Vs——池水循环系统运行所需水量(ma);
qr——通过水加热设备的循环水量(m³/h);
Vb——游泳池新鲜水的补充量(L/d);
υw——游泳池池水表面上的风速(m/s)。
2.2.2 压力
B——标准大气压力(Pa);
B'——当地的大气压力(Pa);
Pb——与游泳池池水温度相等时的饱和空气的水蒸气分压力(Pa);
pq——游泳池的环境空气的水蒸气分压力(Pa)。
2.2.3 热量、温度、时间、比热及密度
Qs——游泳池池水表面蒸发损失的热量(kJ/h);
Qb-——游泳池补充新鲜水加热所需的热量(kJ/h);
Qt——游泳池的水面、池底、池壁、管道和设备传导损失的热量(kJ/h);
Td——游泳池的池水设计温度(℃);
Tf——游泳池补充新鲜水的温度(℃);
△Th——加热设备进水管口与出水管口的水温差(℃);
Tp——游泳池的池水循环周期(h);
th——加热时间(h);
t ——臭氧与水接触和反应所需要的时间(min);
с—— 水的比热[kJ/(℃·kg)]
р——水的密度(kg/L);
γ——与游泳池池水温度相等的饱和蒸汽的蒸发汽化潜热(KJ/kg)。
2.2.4 几何特征
AS——游泳池的水表面面积(㎡);
hs——游泳池溢流回水时的溢流水层厚度(m);
Vp——游泳池的池水容积(m³);
Vj——均衡水池的有效容积(m³)。
2.2.5 计算系数
αp——游泳池管道和设备的水容积附加系数;
β——压力换算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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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池水特性
3. 1 原水水质
3.1.1 游泳池的初次充水、重新换水和正常使用过程中的补充水应采用城市给水管网的水。
3.1.2 当采用地下水(含地热水)、泉水或河水、水库水作为游泳池的初次充水、重新换水和正常使用过程中的补充水,且达不到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GB5749的要求时,应进行净化处理以达到该标准的要求。
3.2 池水水质
3. 2. 1 池水的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游泳池水质标准》CJ 244的规定。
3. 2. 2 举办重要国际竞赛和有特殊要求的游泳池池水水质,应符合国际游泳联合会(FINA)的相关要求。
3.3 池水温度
3.3. 1 室内游泳池的池水温度,应根据池子的用途和类型,按表3.3.1选用。
表3.3.1游泳池的池水设计温度
游泳池的用途及类型 | 池水设计温度(℃) | 备注 | |
竞赛类 | 竞赛游泳池 | 25~27 |
|
花样游泳池 | |||
水球池 | |||
跳水池 | 27~28 | ||
专用类 | 教学池 | 25~27 |
|
训练池 | |||
热身池 | |||
冷水池 | ≤16 | 室内冬泳池 | |
社团池 | 27~28 |
| |
公共游泳池 | 成人池 | 27~28 |
|
儿童池 | 28~29 | ||
残疾人池 | 29~30 | ||
水上游泳池 | 成人戏水池 | 27~28 |
|
幼儿戏水池 | 29~30 | ||
造浪池 | 27~28 | ||
环流河 | |||
滑道跌落池 | |||
放松池 | 36~38 | 与跳水池配套 | |
多用途池 | 25~28 |
| |
多功能池 | 25~28 |
|
3. 3. 2 露天游泳池的池水设计温度,宜符合表3. 3. 2的规定。
表3.3.2露天游泳池的池水设计温度
类型 | 池水设计温度(℃) |
有加热装置 | 26~28 |
无加热装置 | ≥23 |
3. 4 充水及补水
3. 4. 1 游泳池初次充满水所需要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竞赛和专用类游泳池不宜超过48h;
2 休闲用游泳池不宜超过72h。
3. 4. 2 游泳池运行过程中每日所需要补充的水量,应根据池水的表面蒸发、池子排污、游泳者带出池外和过滤设备反冲洗(如用池水冲洗时)等所损耗的水量确定;当资料不完备时,可按表3. 4. 2确定。
表 3.4.2 游泳池每日的补充水量
游泳池类型 | 游泳池环境 | 补充水量(占游泳池水容积的百分数)(%) |
竞赛类游泳池 专用类游泳池 | 室内 | 3~5 |
室外 | 5~10 | |
公共类游泳池 休闲类游泳池 | 室内 | 5~10 |
室外 | 10~5 | |
儿童游泳池 幼儿戏水池 | 室内 | 不小于15 |
室外 | 不小于20 | |
私人游泳池 | 室内 | 3 |
室外 | 5 | |
放松池 | 室内 | 3~5 |
3. 4. 3 游泳池初次冲水和使用过程中补水可采用通过平衡水池、均衡水池及补水水箱间接地向池内充水或补水。
3. 4. 4 当通过池壁管口直接向游泳池充水时,充水管道上应采取防回流污染措施。
3. 4. 5 游泳池的充水管和补水管的管道上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水量计量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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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池水循环
4.1 一般规定
4.1.1 游泳池应设置循环净化水系统。
4.1.2 池水的循环应保证被净化过的水能均匀到达游泳池的各个部位;应保证池水能均匀、有效排除,并回到池水净化处理系统进行处理。
4.1.3 不同使用要求的游泳池应分别设置各自独立的池水循环净化过滤系统。对符合本规程第4.1.4条规定的水上游乐池,多座水上游乐池可共用一套池水循环净化过滤系统。
4.1.4 水上游乐池采用多座互不连通的池子共用一套池水循环净化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净化后的池水应经过分水器分别接至不同用途的游乐池;
2 应有确保每个池子的循环水流量、水温的措施。
4. 1.5 水上游乐设施功能性循环给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滑道润滑水和环流河的水推流系统应采用独立的循环给水系统;
2 瀑布和喷泉宜采用独立的循环给水系统;
3 根据数量、水量、水压和分布地点等因素,一般水景宜组合成若干组循环给水系统。
4.1.6 儿童戏水池设置的水滑梯的润滑水供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儿童戏水池补充水利用城市自来水直接供应时,供水管应设倒流防止器;
2 从池水循环水净化系统单独接出管道供水时,供水管应设控制阀门;
3 润滑水供水量和供水管径可根据供应商产品要求确定,但设计时应进行核算。
4.2 游泳负荷
4.2. 1 游泳池的设计游泳负荷应按表4.2.1计算确定。
表4.2.1 每位游泳者最小游泳水面面积定额
游泳池水深(m) | <1.0 | 1.0~1.5 | 1.5~2.0 | >2.0 |
人均游泳面积(㎡/人) | 2.0 | 2.5 | 3.5 | 4.0 |
注:本表数据不适用于跳水池、水上游乐池。
4. 2. 2 水上游乐池的设计游泳负荷应按表4. 2. 2计算确定。
表4. 2. 2 休闲游乐池人均最小水面面积定额
水上游乐池类型 | 造浪池 | 环流河 | 休闲池 | 按摩池 | 滑道跌落池 |
人均游泳面积(㎡/人) | 4.0 | 4.0 | 3.0 | 2.5 | 按滑道高度、坡度计算确定 |
4.3 循环方式
4. 3. 1 池水循环的水流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净化后的水与池内待净化的水,应能有序更新、交换和混合;
2 给水口与回水口的布置,应使被净化后的水流在不同水深区内分布均匀,不得出现短流、涡流和死水区;
3 应使游泳池的表面水得到有效溢流至溢水槽或溢流回水槽;
4 应设有应对突发事件快速通畅的泄水口;
5 应满足循环水泵自灌式吸水;
6 应有利于保持环境卫生;
7 应有利于管道、附件及设备的施工安装、维修管理。
4. 3. 2 池水循环方式应根据下列原则确定:
1 竞赛和训练用游泳池、团体专用游泳池,应采用逆流式或混合流式的池水循环方式;
2 公共游泳池宜采用逆流式或混合流式的池水循环方式;
3 露天游泳池及季节性组装游泳池,宜采用顺流式池水循环方式;
4 水上游乐池宜采用混合流式或顺流式的池水循环方式。
4. 3. 3 混合流式池水循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从池表面溢流的回水量不得小于循环水量的60%;
2 从池底回水口回流的回水管上应设置流量控制装置。
4. 3. 4 池水循环宜按连续24h循环进行设计。
4. 3. 5 造浪池的池水循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逆流式池水循环方式;
2 池子浅水端应设置带格栅填有砂石的排水回水沟;水面低于池岸的水域应在池岸设置撇沫器;
3 造浪机房制浪水池应采取防止池水回流淹没机房的措施。
4. 3. 6 滑道跌落池的池水循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滑道跌落池宜采用高沿游泳池,池水宜采用顺流式池水循环方式;
2 滑道润滑水水源应采用滑道跌落池池水;
3 滑道润滑水量和滑道跌落水池的规格尺寸、水深、容积参数应由水上娱乐设施专业公司提供。
4. 3. 7 环流河的池水循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环流河应采用高沿游泳池,池水应采用顺流式池水循环方式;
2 环流河的水流速度不应大于1.0m/s;
3 环流河应根据河流形状设置若干座推流水泵站;
4 推流水泵在河道底吸水口的流速不得大于0.5m/s,在河道侧壁的出水口流速宜大于3.0m/s;
5 吸水口和出水口应设置格栅;出水口位置应远离上、下河道的扶梯;
6 推流水泵宜设在河道侧壁的地下,且泵房应设置配电、照明、通风和排水设施。
4. 3. 8 放松池的功能性循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高沿水池;
2 宜采用气—水分流循环系统;
3 供水系统应采用环状管道,且水流速度不得大于3.0m/s;回水管道水流速度不得大于1.8m/s;
4 供气管道应高于池内水表面0.45m,且送入池内的空气应清洁、卫生。
4.4 循环周期
4.4.1 根据游泳池类型、用途、游泳负荷、池水容积、消毒剂种类、池水净化设备效率及运行时间等因素,池水循环净化周期应按表4.4.1的规定采用。
表4.4.1 游泳池池水循环净化周期
游泳池分类 | 池水深度(次/d) | 循环系数(次/d) | 循环周期(h) | |
竞赛类 | 竞赛游泳池 | 2.0 | 6~4.5 | 4~5 |
花样游泳池 | 3.0 | 4~3 | 6~8 | |
水球池 | 1.8~2.0 | 6~4 | 4~6 | |
跳水池 | 5.5~6.0 | 3~2.4 | 8~10 | |
专用类 | 教学池 | 1.4~2.0 | 6~4 | 4~6 |
训练池 | ||||
热身池 | 1.35~1.60 | |||
残疾人池 | ||||
冷水池 | 1.8~2.0 | 6~4.5 | 4~6 | |
公共游泳池 | 社团池 | 1.35~1.60 | 6~4 | 4~6 |
成人游泳池 | 1.35~2.00 | 6~4.5 | 4~6 | |
大学校池 | ||||
成人初学池 | 1.2~1.6 | 6~4 | 4~6 | |
中学校池 | ||||
儿童池 | 0.6~1.0 | 24~12 | 1~2 | |
水上游乐池 | 成人戏水池 | 1.0~1.2 | 6 | 4 |
幼儿戏水池 | 0.3~0.4 | >24 | <1 | |
造浪池 | 2.0~0 | 12 | 2 | |
环流河 | 0.9~1.0 | 12~6 | 2~4 | |
滑道跌落池 | 1.0 | 4 | 6 | |
放松池 | 0.9~1.0 | 80~48 | 0.3~0.5 | |
多用途池 | 2.0~3.0 | 6~4.5 | 4~5 | |
多功能池 | 2.0~3.0 | 6~4.5 | 4~5 | |
私人游泳池 | 1.2~1.4 | 4~3 | 6~8 |
注:池水的循环次数可按每日使用时间与循环周期的比值确定。
4.4.2 多用途游泳池和多功能游泳池宜按最小水深确定池水循环周期。
4. 4.3 同一游泳池有两种使用水深时,其深水区与浅水区应分别按本规程表4.4.1中相应水深规定的循环周期分别计算其循环次数。
4.5 循环流量
4.5.1 池水净化循环系统的循环水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qc——游泳池的循环水流量(m³/h);
Vp——游泳池的池水容积(m³);
αp——游泳池管道和设备的水容积附加系数,αP=1.05~ 1.10;
Tp——游泳池的池水循环周期(h),按本规程第4.4.1条的规定选用。
4.5.2 滑道设有滑水延伸水道而不设滑道跌落池延伸水道的水净化系统循环水流量应按每条滑道不小于30m³/h计算确定。
4.5.3 滑道润滑水流量应根据滑道形式和数量确定,并应由滑道专业设计公司提供。
4.5.4 水上游乐池内设置的水景(瀑布、涌泉、水帘、喷泉等)所需要的功能循环给水流量,应按设置数量和产品参数计算确定。
4.6 循环水泵
4.6.1 池水循环净化系统循环水泵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泵的额定流量不得小于按本规程第4.5.1条计算出的保证游泳池循环周期的流量;
2 水泵的扬程不得小于送水几何高度和循环系统设备、管道阻力及流出水头之和;
3 水泵应为耐腐蚀、低噪声、节能、低转速离心水泵;
4 不同用途游泳池的循环水泵应分别设置;
5 水泵扬程宜以计算扬程乘以1.10的保证系数作为选泵扬程;
6 宜设置备用水泵。
4.6.2 过滤器反冲洗水泵,宜采用循环水泵的工作水泵与备用水泵并联的工况设计,并应按反冲洗所需的流量和扬程校核、调整循环水泵的工况参数。
4.6.3 功能循环给水系统的循环水泵,宜按不少于2台水泵并联运行设计,可不设置备用水泵。
4.6.4 滑道润滑水循环水泵必须设置备用水泵。
4.6.5 循环水泵装置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计成自灌式,且每台水泵宜设独立的吸水管;
2 宜置于靠近平衡水池、均衡水池或顺流式循环方式的游泳池回水口处;
3 水泵吸水管内的水流速度宜采用1.0~1.2m/s;水泵出水管内的水流速度宜采用1.5~2.0m/s;
4 每台水泵的吸水管上应装设可挠曲橡胶接头、阀门、毛发聚集器和压力真空表;其出水管上应装设可挠曲橡胶接头、止回阀、阀门和压力表;
5 水泵泵组和管道应采取减振和降低噪声的措施。
4.7 循环管道
4.7.1 循环水泵管道内的水流速度宜按下列规定选定:
1 循环给水管道内的水流速度不宜超过2.0m/s;
2 循环回水管道内的水流速度宜采用0.7~1.0m/s。
4.7.2 循环水管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循环水干管应沿游泳池周边的管廊或管沟内敷设;
2 循环水干管沿游泳池周边埋设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管道受重压和不均匀沉降造成损坏;当为金属管道时,还应采取防腐措施;
3 管廊或管沟应设置有人孔、吊装孔、排水装置、通风换气装置及维修照明装置。
4.7.3 池底给水口配水管敷设在池底板下面时,池底板与建筑地面间应有保证管道安装、检修的空间;如配水管埋设在池底板垫层内或管槽内时,应有保证管道不被损坏和移位的保护措施。
4.7.4 逆流式池水循环系统的池岸溢流回水槽的回水管,宜采用等流程或分路回水管分别接入均衡水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回水管管径应经计算确定;
2 回水管应有不小于0.5%的坡度坡向均衡水池;
3 回水管管底应高出均衡水池最高水位300mm以上。
4.7.5 循环水管道材质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采用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管(ABS)、氯化聚氯乙烯管(CPVC)、硬聚氯乙烯管(UPVC)等给水塑料管;
2 有特殊要求时,可选用铜管或不锈钢管;
3 管道公称压力不宜小于1.0MPa。
4.8 平衡水池和均衡水池
4.8.1 在下列情况下,宜设置平衡水池:
1 顺流式和混合式的池水循环系统中,循环水泵从池底直接吸水,吸水管过长影响水泵吸水高度时;
2 多个游乐池共用一组循环水泵,致使循环水泵无条件设计成自灌式时。
4.8.2 平衡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Vp——平衡水池的有效容积(m³);
Vf——单个最大过滤器反冲洗所需水量(m³);
qc——游泳池的循环水量(m³/h)。
4.8.3 平衡水池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衡水池的最高水面与游泳池的水表面应保持一致;
2 平衡水池内底表面应低于游泳池回水管以下700mm;
3 游泳池采用城市给水补水时,补水管应接入该池;当补水管口与该池内最高水面的间隙小于2.5倍补水管管径时,补水管上应装设倒流防止器;
4 平衡水池应设检修人孔、水泵吸水坑和有防虫网的溢水管、泄水管;
5 平衡水池有效尺寸应满足施工安装和检修等要求;
6 平衡水池应采用表面光滑、耐腐蚀、不污染水质、不变形和不透水的材料建造。当采用钢筋混凝土材质时,其内壁应涂刷或衬贴不污染水质的防腐涂料和材料。
4.8.4 池水采用逆流式和混合流式循环时,应设置均衡水池。
4.8.5 均衡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Vj——均衡水池的有效容积(m³);
Va——游泳者入池后所排出的水量(m³),每位游泳者按0.056m³计;
Vf——单个最大过滤器反冲洗所需的水量(m³);
Vc——充满循环系统管道和设备所需的水容量(m³);
Vs——池水循环系统运行时所需的水量(m³);
As——游泳池的水表面面积(㎡);
hs——游泳池溢流回水时的溢流水层厚度(m),可取0.005~0.01m。
4.8.6 均衡水池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均衡水池内最高水面应低于游泳池溢流回水管管底不小于300mm;
2 均衡水池内应设置程序电磁阀补水装置;
3 接入均衡水池的补水管应根据本规程第4.8.3条第3款规定安装倒流防止器;
4 均衡水池应设检修人孔、进水管、水位计、水泵吸水坑和有防虫网的溢水管、泄水管;
5 均衡水池应采用不变形、耐腐蚀和不透水材料建造。当为钢筋混凝土材质时,池内壁应衬贴或涂刷防腐材料。
4.9 给水口
4.9.1 给水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出水流量为可调节型给水口;
2 给水口的设置数量应满足总过水量不小于游泳池循环水量的要求;
3 给水口的位置设置应保证池水水流均匀、不发生短流。
4.9.2 池底垂直布水时,给水口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矩形游泳池,应均匀地布置在泳道分隔线在池底的水平面上的垂直投影线上,且纵向间距不宜大于3.0m;
2 异形平面形状的游泳池,应按每个给水口的最大服务面积不超过8m2布置给水口;
3 应采用池底型给水口。
4.9.3 池壁水平布水时,给水口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两端壁布水时,给水口应设在每条泳道线在端壁固定点垂直下方的端壁上;
2 两侧壁布水时,给水口的间距不宜超过3.0m,但在池子拐角处距端壁的距离不得大于1.5m;
3 池内水深超过2.5m时,应至少设置两层给水口,上层及下层给水口应错开布置,且最低一层给水口应高出池底内表面0.5m;
4 给水口应采用池壁型给水口,且应设在水面以下0.5~1.0m处,同一池内同一层的给水口在池壁的位置应处于同一水平线。
4.9.4 儿童池、幼儿戏水池的给水口宜采用池底垂直布水方式。
4.9.5 设有升降活动游泳池底板或可拆装式游泳池底板以及可移动分隔墙隔板时,给水口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池壁水平布水时,在升降池底板升降标高处的上面及下面均应设置给水口;
2 池底垂直布水时,升降池底板应均匀开凿过水的小孔或缝隙,以保证池内布水均匀和不出现死水区;
3 可移动分隔墙隔板上应开凿足够的小孔,应保证池水的正常循环。
4.9.6 给水口应设置格栅护盖,且格栅空隙的水流速度应满足下列规定:
1 池端壁给水时应采用1.0m/s;池侧壁给水时不应大于1.0m/s;如为儿童池、幼儿戏水池以及台阶处、教学区宜采用0.5m/s;
2 池底给水时不宜小于0.5m/s。
4.9.7 给水口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形状应为喇叭口形,喇叭口面积不得小于连接管截面积的2倍;
2 应配有流量调节装置;
3 喇叭口格栅护盖的格栅孔隙不得大于8mm;
4 给水口材质应与循环水管道相匹配,宜选用铜、不锈钢、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ABS)塑料等耐腐蚀、不污染水质、不变形、坚固牢靠的材质制造,且应表面光洁。
4.10 回水口和泄水口
4.10.1 溢流回水槽内回水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回水口数量应满足池水循环水流量的要求;
2 跳水池采用溢流回水时,回水口的数量还应考虑安全保护气浪运行时增加的瞬间溢水量;
3 溢流回水槽内回水口的间距不宜大于3.0m;
4 应采用有消声措施的回水口。
4.10.2 池底回水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回水口数量应满足循环水流量的要求,每座游泳池的回水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
2 回水口的位置应使各给水口水流均匀一致;
3 回水口应采用坑槽形式,坑槽顶面应设格栅盖板并与游泳池底表面相平;格栅盖板、盖座与坑槽之间应固定牢靠,紧固件应设有防止伤害游泳者的措施;
4 回水口格栅盖板开口孔隙的宽度不应大于8mm,且孔隙的水流速度不应大于0.2m/s。
4.10.3 回水口与回水管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逆流式池水循环系统应符合本规程第4.7.4条的规定;
2 顺流式池水循环系统及混合流式池水循环系统的池底回水口应以并联形式与循环水泵吸水管连接。
4.10.4 泄水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泄水口应设在游泳池最低标高处,且泄水口格栅表面应与池底表面相平;
2 重力式泄水时,泄水管不得与排水管道直接连接;
3 池底回水口可兼作泄水口;
4 泄水口宜做成坑槽形式。
4.10.5 回水口及泄水口的构造和材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成品回水口和泄水口应为喇叭口形式,且顶面应设格栅盖板;
2 回水口及泄水口格栅盖板及盖座应采用铜、不锈钢、工程塑料等耐腐蚀、不变形、不污染水质的高强度材料制造。
4.11 溢流回水槽和溢水槽
4.11.1 逆流式池水循环系统和混合式池水循环系统,应沿池壁两侧或四周边设置池岸溢流回水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溢流回水槽截面尺寸应按其过流量不小于游泳池设计循环流量计算确定,但宽度不宜小于300mm;
2 跳水池设有即时安全气浪时,溢流回水槽的深度不应小于300mm;
3 溢流回水槽内回水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回水槽沟底应以1%的坡度坡向回水口。
4.11.2 顺流式池水循环系统应沿池壁两侧或四周边设置溢水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溢水槽截面尺寸应按其过流量不小于游泳池设计循环流量的15%计算确定;
2 溢水槽的最小宽度不宜小于200mm;
3 溢水槽应设排水口,且接管管径不得小于50mm、间距不宜大于3.0m,沟底应以1%的坡度坡向排水口。
4.11.3 溢流回水槽和溢水槽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游泳池向槽内溢水的溢流堰应保持水平,其允许误差为±2mm;
2 与游泳池池壁相邻一侧的槽壁应与池壁铅垂线有10~12°的夹角;
3 槽的内表面应衬贴耐腐蚀、不污染水质、不透水、表面光滑、易清洗、坚固耐用的非金属或金属材质的表面层;
4 溢流回水槽和溢水槽的上口应设置与游泳池岸颜色相协调的组合式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ABS)塑料格栅盖板,格栅盖板宜采用格栅条平行池壁型。
4.12 补水水箱
4.12.1 游泳池在下列情况下应设置补水水箱:
1 循环水泵直接从池底回水口吸水时;
2 无平衡水池和均衡水池时。
4.12.2 补水水箱的有效容积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1 单纯作补水使用时,不宜小于游泳池的小时补水量,同时不得小于2.0m³;
2 同时兼回收游泳池的溢水用途时,应按循环流量的5%~10%计算确定。
4.12.3 补水水箱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补水水箱进水管应高出箱内最高水面2.5倍进水管管径的空隙,并应装设水位控制阀门;补水进水管上应装计量水表;
2 补水水箱出水管管径宜按小时补水量或小时溢流水量确定,并应装设阀门;如补水箱低于游泳池水面时,出水管还应装设止回阀;
3 补水水箱兼作游泳池初次充水的隔断水箱时,应另行配置进水管和出水管,并应装设阀门;
4 补水水箱还应配置人孔、通气管、溢水管、泄水管和水位标尺等。
4.12.4 补水水箱应采用不污染水质、不变形和耐腐蚀的材料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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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池水净化
5.1 一般规定
5.1.1 池水净化工艺及设备配置应保证出水水质符合本规程第3.2.1条和第3.2.2条的规定。
5.1.2 池水净化工艺应保证各工序环节工作运行可靠,且符合安全运行要求。配置的设备应有适量的备用余量。
5.1.3 池水净化工艺的主要设备宜设置运行参数检测和动态监测控制的仪表。
5.1.4 过滤器(机组)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数量应根据循环水量、出水水质、运行时间和维护条件等,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过滤器可不设备用,但每座游泳池不宜少于2台;
2 过滤器宜按24h连续运行设计;
3 不同用途的游泳池的过滤器应分开设置;
4 压力过滤器宜采用立式;当石英砂压力过滤器直径大于2.6m时应采用卧式;单个石英砂过滤器的过滤面积不宜大于10.0㎡;
5 重力式过滤器应采取应对因突然停电池水溢流事故的措施。
5.2 净化工艺
5.2.1 池水循环净化工艺流程应根据游泳池的用途、水质要求、游泳负荷、消毒方式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5.2.2 采用石英砂过滤器时,宜采用如下池水净化工艺流程(图5.2.2):
5.2.3 采用硅藻土过滤器时,宜采用如下净化工艺流程(图5. 2. 3):
图5. 2. 3 硅藻土过滤器池水净化工艺流程
5. 2. 4 如采用臭氧消毒时,宜按本规程6.2节相应规定执行。
5.3 预净化设备
5.3.1 使用过的池水在进行过滤净化之前,应先经过毛发聚集器对池水进行预净化。
5.3.2 毛发聚集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装设在循环水泵的吸水管上;
2 过滤筒(网)应可清洗或更换;
3 当为两台循环水泵时,应交替运行。
5.3.3 毛发聚集器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壳耐压不应小于0.4MPa,且构造应简单,方便拆卸;
2 外壳应为耐腐蚀的材料,如为碳钢或铸钢材质时,应进行防锈蚀处理;
3 过滤芯为过滤筒时,孔眼的总面积不应小于连接管道截面面积的2.0倍,过滤筒的孔眼直径宜采用3~4mm;
4 过滤芯为过滤网时,过滤网眼宜采用10~15目;
5 过滤筒(网)应采用耐腐蚀的铜、不锈钢或高密度塑料等材料制造。
5.4 石英砂过滤器
5.4.1 石英砂过滤器内的滤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比表面积大、孔隙率高、截污能力强、使用周期长;
2 不含杂物和污泥,不含危害游泳者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
3 化学性能稳定,不恶化水质;
4 机械强度高,耐磨损,抗压性能好。
5.4.2 石英砂压力过滤器的过滤速度宜按下列规定选用:
1 竞赛池、公共池、专用池、休闲游乐池等,宜采用15~25m/h中速过滤;
2 私人池、放松池等,可采用超过本规程表5.4.3规定的过滤速度。
5.4.3 压力过滤器的滤料组成、过滤速度和滤料层厚度,应经试验后确定。当试验有困难时,可按表5.4.3选用。
表5.4.3 压力过滤器的滤料组成和过滤速度
滤料种类 | 滤料组成粒径(mm) | 过滤速度(m/h) | |||
粒径(mm) | 不均匀系数(K80) | 厚度(mm) | |||
单层滤料 | 级配石英砂 | Dmin=0.50 Dmax=1.00 | <2.0 | ≥700 | 15~25 |
均质石英砂 | Dmin=0.60 Dmax=0.80 | <1.40 | ≥700 | 15~25 | |
Dmin=0.50 Dmax=0.70 | |||||
双层滤料 | 无烟煤 | Dmin=0.85 Dmax=1.60 | <2.0 | 300~400 | 14~18 |
石英砂 | Dmin=0.50 Dmax=1.00 | 300~400 | |||
多层滤料 | 沸石 | Dmin=0.75 Dmax=1.20 | <1.70 | 350 | 20~30 |
活性炭 | Dmin=1.20 Dmax=2.00 | <1.70 | 600 | ||
石英砂 | Dmin=0.80 Dmax=1.20 | <1.70 | 400 |
注:1 其他滤料如纤维球、树脂、纸芯等,可按生产厂商提供并经有关部门认证的数据选用;
2 滤料的相对密度:石英砂2.5~2.7;无烟煤1.4~1.6;重质矿石4.4~5.2;
3 压力过滤器的承托层厚度和卵石粒径,可根据配水形式按生产厂提供并经有关部门认证的资料确定。
5.4.4 石英砂压力过滤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保证布水均匀的布水装置;
2 集水装置的集水和配水应均匀,且应采用抗腐蚀材质制造;
3 集水、配水装置下面的死水区宜采用混凝土填充;
4 应设置检修孔、进水管、出水管、泄水管、自动排气及人工排气管、取样管、观察窗、卸料口、各类阀件和各种仪表;
5 必要时,还应设置空气反冲洗或表面冲洗装置;
6 反冲洗排水管应设可观察冲洗排水清澈度的透明管段或装置。
5.4.5 压力过滤器采用石英砂或石英砂—无烟煤作为滤料时,承托层的组成和厚度应根据配水形式经试验确定;有困难时,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1 采用大阻力配水系统时,可按表5.4.5采用;表5.4.5 大阻力配水系统承托层的组成和厚度
2 采用中阻力配水系统或小阻力配水系统时,承托层应由粒径为1~2mm的粗砂层组成,其厚度应高出配水系统管顶或滤头帽顶不小于100mm。
5.4.6 重力式过滤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层滤料层或多层滤料层的总厚度(不含承托层)均不应小于600mm;
2 当采用敞口式重力过滤器且水处理机房在水面以下时,在回水管路上必须设置自动关闭电磁阀,如采取其他设备,应确保安全。
5.4.7 过滤器应采用耐腐蚀、不透水、不污染水质和不变形的材料制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碳钢材质时,其内壁及罐体内附配件应涂刷或衬贴食品级无毒涂料或材料;
2 采用不锈钢材质时,应为耐氯离子腐蚀的不锈钢;
3 采用非金属材质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的要求。
5.4.8 过滤器的耐压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过滤器罐体及内部附配件所能承受的压力不宜小于0.6MPa;
2 非金属过滤器的耐热温度应大于60℃;
3 重力式过滤器外壳及内部附配件的耐压强度,应由设备制造厂商根据设计水力计算确定,并应确保安全。
5.5 硅藻土过滤器
5.5.1 游泳池过滤池水用硅藻土的卫生要求和物理化学特性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硅藻土卫生标准》GB 14936和《食品工业用助滤剂硅藻土》QB/T 2088的规定。
5.5.2 硅藻土过滤器的选用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牌号为700号硅藻土助滤剂;
2 单位过滤面积的硅藻土用量宜为0.5~1.0kg/㎡;
3 硅藻土预涂膜厚度不应小于2mm,且厚度应均匀一致;
4 根据所用硅藻土特性和出水水质要求,过滤速度应经试验确定。
5.5.3 硅藻土过滤器外壳及附件的材质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板框式硅藻土过滤器的板框应采用高强度、耐压、耐腐蚀、不变形和不污染水质的工程塑料;
2 烛式压力硅藻土过滤器外壳的材质应符合本规程第5.4.7条的规定;
3 硅藻土过滤器滤元的材质不应变形,并耐腐蚀;
4 滤布(网)应纺织密度均匀、伸缩性小、捕捉性能强。
5.5.4 采用硅藻土过滤机时不应少于2台。
5.6 辅助过滤设备
5.6.1 过滤器采用石英砂、无烟煤等重质滤料时,应配套设置絮凝剂投加设备。
5.6.2 絮凝剂品种应根据原水水质和当地化学药品供应情况确定,一般宜选用精制硫酸铝或聚合氯化铝。
5.6.3 絮凝剂的投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投加量应按絮凝试验资料确定,如缺乏该资料时,投加量宜按1~3mg/L设计;
2 絮凝剂应配制成5%的溶液,采用液体连续而均匀地自动计量投加;
3 重力式投加时,宜投加在循环水泵的吸水管内;压力式投加时,应投加在循环水泵之后过滤器之前的循环水管道内,并应设混合装置。
5.6.4 絮凝剂投加装置及管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力式投加时应采用计量泵投加,计量泵应按最大投药量选定,并应具有自动调节功能;
2 重力式投加时,应设置人工可调的计量装置;
3 絮凝剂的溶解可采用水力、电动或机械搅拌方式,溶药槽和溶液槽容积宜按1d所需量确定;
4 计量泵、人工计量装置、溶药槽、溶液槽、管道、阀门等,均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制造,计量泵吸液管宜采用透明型聚乙烯塑料管。
5.7 过滤器反冲洗
5.7.1 过滤器应采用水进行反冲洗。有条件时,石英砂过滤器宜采用气、水组合进行反冲洗。
5.7.2 过滤器宜采用池水进行反冲洗;如采用城市生活饮用水反冲洗时,应设隔断水箱。
5.7.3 重力式过滤器的反冲洗,应按有关标准和设备制造厂商提供的产品要求确定。
5.7.4 压力过滤器采用水反冲洗时的反冲洗强度和反冲洗时间,可按表5.7.4采用。
表5.7.4 压力过滤器反冲洗强度和反冲洗时间(水温20℃时)
滤料类别 | 反冲洗强度[L/(s·㎡)] | 膨胀率(%) | 冲洗持续时间(min) | |
单层石英砂 | 12~15 | 45 | 10~8 | |
双层滤料 | 13~16 | 50 | 10~8 | |
三层滤料 | 16~17 | 55 | 7~5 | |
硅藻土 | 板框式 | 1.4 | —— | 1~2 |
烛式 | 3.0 | 1~2 |
注:1 设有表面冲洗装置的砂过滤器,宜取下限;
2 采用城市生活饮用水冲洗时,应根据水温变化适当调整冲洗强度;
3 膨胀率数值仅作为压力过滤器设计计算用。
5.7.5 过滤器的反冲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利用城市生活饮用水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GB 5749的要求;
2 利用游泳池水时,反冲洗应在游泳池每日停止使用后进行。
5.7.6 压力过滤器采用气、水组合反冲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源应洁净、不含杂质、无油污;
2 应先气冲洗,后水冲洗;
3 气水冲洗强度及冲洗持续时间,可按表5.7.6采用。
表5.7.6 压力过滤器气水冲洗强度和反冲洗持续时间
滤料类别 | 先气冲洗 | 后水冲洗 | ||
强度[L/(s·㎡)] | 持续时间(min) | 强度[L/(s·㎡)] | 持续时间(min) | |
单层级配砂滤料 | 15~20 | 3~1 | 8~10 | 7~5 |
双层煤、砂级配滤料 | 15~20 | 3~1 | 6.5~10 | 6~5 |
注:气冲洗时的供气压力宜为0.10MPa。
5.7.7 压力过滤器的反冲洗排水管不得直接与其他排水管连接。 当有困难时,应设置防止污水或雨水倒流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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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池水消毒
6.1 一般规定
6.1.1 游泳池的循环水净化处理系统中必须设有池水消毒工艺。
6.1.2 池水消毒所选用的消毒剂应采用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产品。
6.1.3 游泳池的消毒剂和消毒方式应根据使用性质和使用要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世界级和国家级竞赛、训练游泳池应采用臭氧或臭氧—氯联合消毒;
2 对于使用负荷较大、季节性和露天的游泳场所,宜使用长效消毒剂;
3 室外和阳光直接照射的游泳池宜采用含有稳定剂的消毒剂;
4 室内游泳池不宜使用含有稳定剂的消毒剂。
6.1.4 消毒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应简单、安全可靠;操作和维修简便;
2 计量装置的计量应准确,且灵活可调;
3 投加系统应能自动控制,且安全可靠;
4 建设费和经常运行费用应合理。
6.2 臭氧消毒
6.2.1 根据消毒方式,臭氧消耗量应按下列规定计算确定:
1 臭氧投加量应按游泳池循环流量计算;
2 采用全流量半程式臭氧消毒方式时,臭氧投加量宜采用0.8~1.2mg/L;
3 采用分流量或全流量全程式臭氧消毒方式时,臭氧投加 量应采用0.4~0.6mg/L。
6.2.2 臭氧应采用负压方式投加在过滤器之后或之前的循环水管道上。
6.2.3 臭氧的投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投加点之后、反应罐之前设置在线混合器;
2 应在在线混合器之后设置臭氧与水接触反应的反应罐,其接触反应所需的时间应符合下式规定:
Ct≥1.6 (6.2.3)
式中C——臭氧投加量(mg/L);
t——臭氧与水接触反应所需要的时间(min);
3 游泳池水面上空空气中的臭氧含量不得超过0.2mg/m³;
4 臭氧投加系统应采用全自动控制,并应与循环水泵连锁;
5 宜辅以长效消毒剂系统。
6.2.4 根据游泳池的类型和使用要求,臭氧的消毒方式应按下列情况确定:
1 游泳负荷经常低于设计负荷的专用游泳池,并对氯消毒剂的使用有限制时,宜采用全流量全程式的臭氧消毒系统(图6 2 4-1);
图6.2.4-1 全流量全程式臭氧消毒流程
2 游泳负荷经常保持满负荷或可能出现超负荷竞赛用和公众用的公共游泳池,宜采用全流量半程式臭氧辅以氯的消毒系统(图6.2.4-2);
3 游泳负荷稳定及对原有游泳池增设臭氧消毒时,宜采用
图6.2.4—2 全流量半程式臭氧消毒流程
分流量的全程式臭氧消毒系统(图6.2.4—3)。分流量臭氧消毒的流量不应小于游泳池循环水流量的25%。
图6.2.4—3 分流量全程式臭氧消毒流程
6.2.5 臭氧与水接触的反应罐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反应罐的有效容积应按本规程第6.2.3条的要求设计确定;
2 罐内应设气-水混合装置,确保臭氧在水中充分溶解和水流不出现短流现象,传质系数不得小于90%;
3 应设置臭氧尾气消除或再利用装置;
4 罐体应设检修人孔、进水管、出水管、观察窗;
5 反应罐应采用00Cr17Ni14Mo2(316L)不锈钢或抗臭氧腐蚀的材料制造;
6 反应罐应能承受系统1.5倍工作压力的水压力,且不宜小于0.6MPa。
6.2.6 全流量半程式臭氧消毒时,应设置活性炭吸附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颗粒活性炭,并应具有吸附性能好、机械强度高、化学稳定性好、再生能力强等特性;
2 活性炭的粒径宜为0.9~1.6mm,比表面积不应小于1000㎡/g;
3 活性炭层的有效厚度不得小于500mm,过滤速度应为30~35m/h;
4 承托层的组成应符合本规程第5.4.5条的规定;
5 活性炭吸附过滤罐宜采用不锈钢制造,耐压不得小于系统工作压力的1.5倍,其构造除配水系统宜采用中、小阻力配水系统外,其余部分均应符合本规程第5.4.4条的规定。
6.2.7 活性炭吸附过滤罐的反冲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活性炭层的最终水头损失为0.05MPa时应进行反冲洗;
2 反冲洗强度应为15~18L/(㎡·s),冲洗历时应为5~8min,膨胀率应为25%~35%;
3 反冲洗用水应采用游泳池池水。
6.2.8 臭氧发生装置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世界级和国家级的竞赛游泳池,宜按2台臭氧发生器同时工作配置;
2 臭氧发生器的气源应满足发生器最大产量的要求,气源质量应符合所选用设备的要求;
3 臭氧发生器的产量应可调,其生产的臭氧浓度不宜低于50mg/L;
4 臭氧发生器应具有出现异常可自动关机的实时监控装置,应包括臭氧发生器、气源处理装置、冷却装置、供电及控制设备、臭氧和臭氧泄漏探测及报警设备;
5 臭氧发生器应有不间断的冷却水。
6.2.9 输送臭氧气体和臭氧溶液的管道应采用能抗正压及负压变形的、抗化学及电解腐蚀的00Cr17Ni14Mo2(316L)不锈钢阀门、附件和管材,并应设置区别于其他管道的标志。
6.3 氯消毒
6.3.1 用于游泳池的氯消毒剂宜优先选用有效氯含量高、杂质少的氯消毒剂。
6.3.2 根据游泳池循环流量氯消毒剂的消耗量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以臭氧为主进行池水消毒时,应按池水中余氯量不大于0.5mg/L(有效氯计)计算确定;
2 以氯为主进行池水消毒时,应按池水中余氯量不大于1.0mg/L(有效氯计)计算确定;
3 采用含有氰尿酸的氯化合物消毒时,应按池水中氰尿酸含量不超过150mg/L计算确定;
4 池水中的余氯含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游泳池水质标准》CJ 244的规定。
6.3.3 采用次氯酸钠消毒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湿式投加,次氯酸钠应配制成含氯浓度为3mg/L的溶液;
2 投加位置应根据池水循环净化处理系统的自动化程度确定;
3 采用成品次氯酸钠时,应避光运输和贮存,且贮存时间不宜超过5d;
4 现场制取次氯酸钠时,设备不应少于2台,安装次氯酸钠溶液设备的房间应通风良好,并应设置防火、防爆等安全设施;制取次氯酸钠溶液设备的氢气管应引至室外。
6.3.4 采用瓶装氯气消毒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的有关规定;
2 加氯系统应与循环水泵连锁;
3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的有关规定。
6.3.5 采用氯气消毒时,必须采用负压自动投加到游泳池循环进水管道中的方式,严禁将氯直接注入游泳池水中的投加方式。
6.3.6 采用固体氯消毒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体氯消毒剂应置于专用的水溶解器内充分溶解后再投加;
2 投加量应按固体消毒剂所含有效氯的含量计算,并应配制成含氯浓度为3mg/L的氯消毒液。
6.3.7 除对游泳池冲击处理外,应采用有流量调节阀门的自动投药器投加。
6.3.8 输送氯液、氯气的管道及配件应为耐氯腐蚀的材质,管道连接应严密、无泄漏。
6.4 紫外线消毒
6.4.1 池水采用紫外线消毒时,必须配合其他长效消毒剂同时使用。
6.4.2 池水采用紫外线消毒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选用中压紫外线发生器,紫外线剂量不应小于60mJ/cm²;
2 紫外线消毒器应安装在过滤设备之后、加热设备之前,并应设置旁通;
3 紫外线消毒器的安装应保证水流方向与灯管长度方向相平行;
4 紫外线消毒器耐压不应低于0.6MPa;
5 紫外线消毒器宜设置不可调节的在线强度监测装置,并应采用湿式探头;
6 紫外线消毒器宜配备在线自动清洗装置。
6.4.3 紫外线消毒器出口应设置安全过滤器。
6.4.4 紫外线消毒器的电器控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6.4.5 紫外线消毒器宜设置可与中央控制系统结合的自动控制系统。
6.5 其他消毒剂
6.5.1 采用二氯异氰尿酸钠和三氯异氰尿酸盐进行消毒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将其溶解配制成消毒液进行湿式投加;
2 投加量应按氰尿酸浓度为50~150mg/L计算确定,并池水中游离性氯的浓度不得低于0.5~1.0mg/L;
3 池水中pH值应保持在7.0~7.8范围内;
4 不同化学药品投加点的相互间距不应小于10倍的管道直径;
5 投加化学药品的计量泵出水管必须设置止回阀。
6.5.2 二氯异氰尿酸钠和三氯异氰尿酸盐消毒剂宜用于露天游泳池、季节性露天游泳池和室内阳光游泳池。
6.5.3 除藻剂采用硫酸铜时,投加量不得超过1.0mg/L,且应视池水水质情况定期投加。
6. 6 化学药品投加设备
6.6.1 池水在进行循环净化处理和水质平衡处理过程中,向循环水中投加各种化学药品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同品种的化学药品应设置各自独立的投加系统和计量装置;
2 管道应有化学药品品种和流向的明显标记;
3 管道布线应简短,并应方便安装和安全检修。
6.6.2 化学药品的溶液配制浓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使用盐酸时,其溶液浓度不应超过3%;
2 使用硫酸铜时,其溶液的浓度不宜超过5%;
3 使用硫酸铝(精制、粗制)、聚合氯化铝(PAC)、碳酸钠、碳酸氢钠、氯化钙、次氯酸钠等药品时,其溶液浓度不宜超过5mg/L
4 使用次氯酸钙时,其溶液浓度(以有效氯计)不得超过3mg/L
6.6.3 化学药品投加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化学药品投加点应有保证化学药品溶液与水充分混合的装置;
2 化学药品投加系统应与池水循环净化处理系统同时运行和终止;但硫酸铜应间断投加,其间隔时间应根据气候条件及池水透明度确定;
3 化学药品的溶解宜采用水力、机械或电动搅拌方式;
4 各种化学药品均应采用计量泵自动投加,并应能根据传感器参数自动调节投加量。
6.6.4 计量泵、计量装置、溶药槽、溶液槽、投药液管道、阀门、附件等均应采用能承受系统压力的耐腐蚀材质的制品。计量泵吸液管宜采用透明型塑料管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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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池水加热
7.1 一般规定
7.1.1 池水加热的热源应按下列原则选择:
1 有条件的地区应优先采用温度不低于400℃的余热和废热、太阳能、热泵作为热源;
2 应充分利用城镇热力网或区域锅炉房作为热源;
3 可利用建筑内锅炉房作热源;
4 可自设燃油、燃气或电力作热源。
7.1.2 根据热源条件和使用性质,温水游泳池的池水加热方式应按下列原则选定:
1 竞赛用游泳池及大、中型其他用途游泳池应采用间接式池水加热方式;
2 小型游泳池可采用燃气、燃油、燃煤及电热等锅炉直接加热的方式;
3 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直接或间接太阳能及热泵加热方式。
7.1.3 池水的温度应符合本规程第3.3.1条的规定。
7.1.4 池水加热系统的控制设施应具有较大幅度调节池水温度的功能,以适应不同竞赛项目及不同使用人群对池水温度的要求。
7.1.5 池水初次加热所需时间,应根据池体结构和衬贴材料特点及热源供应条件等因素确定,一般可采用24~48h,并应满足按每小时池水温度升高不超过0.5℃。
7.1.6 池水加热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同用途游泳池的加热设备应分开设置;
2 每座游泳池加热设备的数量,应按初次池水加热时不少于2台同时工作选定;
3 多个游乐池共用一组加热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共用一组循环过滤器系统;
2)不同池子的循环给水管道应分开各自独立设置。
4 每台加热设备应装设温度自动控制装置。
7.2 耗热量计算
7.2.1 池水加热所需热量应为下列各项耗热量的总和:
1 池水表面蒸发损失的热量;
2 池壁和池底传导损失的热量;
3 管道和净化水设备损失的热量;
4 补充新鲜水加热所需要的热量。
7.2.2 池水表面蒸发损失的热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Qs——池水表面蒸发损失的热量(kJ/h);
β——压力换算系数,可取133.32Pa;
ρ——水的密度(kg/L);
γ——与池水温度相等的饱和蒸汽的蒸发汽化潜热(kJ/kg);
υw——池水表面上的风速(m/s),室内游泳池取0.2~0.5m/s;室外游泳池取2~3m/s;
Pb——与池水温度相等时的饱和空气的水蒸气分压力(Pa);
pq——游泳池的环境空气温度相等的水蒸气分压力(Pa);
As——游泳池的水表面面积(㎡);
B——标准大气压力(Pa);
B'——当地的大气压力(Pa)。
7.2.3 游泳池的水表面、池底、池壁、管道和设备等传导所损失的热量,应按游泳池水表面蒸发损失热量的20%计算确定。
7.2.4 游泳池补充新鲜水加热所需要的热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b——游泳池补充新鲜水加热所需的热量(kJ/h);
р—水的密度(kg/L);
Vb——游泳池新鲜水的补充量(L/d);
c——水的比热容[kJ/((kg·℃)] Td——池水设计温度(℃),按本规程第3.3.1条的规定;
Tf——游泳池补充新鲜水的温度(℃);
th——加热时间(h)。
7.3 加热设备
7.3.1 加热设备应根据热源条件、耗热量、使用要求、卫生及运行管理等因素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换热效果好、效率高、节能、体积小、重量轻等特点;
2 应结构简单、安全可靠、操作灵活、维护保养方便;
3 材质应耐氯等化学药剂的腐蚀。
7.3.2 加热设备的容量应根据本规程第7.2.2条和第7.2.3条的规定,并结合游泳池所需热量等因素计算确定。
7.3.3 加热设备的形式应根据下列规定选用:
1 热源为高温热水或蒸汽时,宜选用不锈钢材质换热器;
2 采用自备热源时,宜采用直接加热的燃气、燃油、燃煤等燃料的热水机组(锅炉)及热泵;
3 小型游泳池及电力供应充沛的地区可采用电热水器(炉);
4 采用太阳能为热源时,可采用光滑材质或非光滑材质集热器。
7.3.4 游泳池循环水量采用分流量加热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被加热的水量不应小于全部池水循环水量的25%;
2 被加热水的出水温度不宜超过40℃;
3 加热设备宜采用被加热水侧阻力损失小于0.02MPa的换热设备;
4 应设置被加热水与加热水的压力平衡装置;
5 每台加热或换热设备均应设置可调温度自控阀,且自动温控阀的可调幅度不宜大于±1.0℃。
7.3.5 加热设备的进水管口与出水管口的水温差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Th——加热设备进水管口与出水管口的水温差(℃);
Qs——池水表面蒸发损失的热量(kJ/h),应按本规程第7.2.2条确定;
Qt——游泳池的水面、池底、池壁、管道和设备传导损失的热量(kJ/L),应按本规程第7.2.3条确定;
Qb——游泳池补充新鲜水加热所需的热量(kJ/h);
C——水的比热容[kJ/(kg·℃)]
ρ——池水的密度(kg/L);
qr——通过水加热设备的循环水量(m³/h),采用分流量加热时按本规程第7.3.4条第1款确定。
7.4 太阳能加热系统
7.4.1 利用太阳能作为池水加热热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太阳年日照时数应大于1200h;
2 太阳年辐射量应大于4200MJ/㎡;
3 年极端最低温度不得低于-45℃。
7.4.2 根据不同地区的纬度、太阳能年辐射总量、年日照小时数、年晴天光照时间等参数,太阳能集热面积应按下列规定计算确定:
1 集热器集热效率应以实际产品实测数据确定,但不宜小于50%;
2 太阳能的保证率宜为40%~80%;
3 太阳辐射热量应按春、秋两个季节平均太阳辐射量为依据;
4 集热水箱热水温度宜按不低于50℃计,采用直接式加热方式时可不设集热水箱;
5 系统热损失宜按20%计。
7.4.3 游泳池太阳能集热系统应采用组合或承压式循环系统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综合利用池水加热与淋浴热水的制备热能;
2 冷水进水及热水流出应配水均匀、无死水区、无气阻区;
3 储热水池应有足够的容积,且系统应不结垢和不发生冰冻;
4 池水加热宜采用低阻力、大流量换热器;
5 系统应有各种水温、水位、水压、水泵开启及关闭、自动或手动排空等控制,并应满足自动化、智能化、远距离和按季节可调设定的控制要求;
6 系统应有漏电保护设计;
7 系统管道应有抗紫外线的措施或采用抗紫外线的管材。
7.4.4 太阳能集热器应根据当地太阳能资源、气候环境,因地制宜地选用光滑材质或非光滑材质集热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热效率高、产热快、承压高、长期连续运行性能稳定;
2 具有防渗漏水、防爆裂、防冻裂、防雷、防漏电、防强风及抗雪载、防冰雹等性能;
3 集热器材质应耐腐蚀,应符合卫生及环保要求,对被加热水不得产生二次污染。
7.4.5 光滑材质的太阳能集热器的布置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热器的布置应与土建专业密切配合及协调,应做到既满足加热系统要求又不影响建筑外观和结构安全;
2 集热器的朝向应保证集热面最大限度获得太阳光的照射,且不被自身建筑、周围建筑和设施、树木遮挡,应保证集热器的日照时数不小于4h;
3 集热器的布置不应跨越建筑变形缝;
4 集热器的安装倾角应与当地纬度相同。
7.4.6 采用低温升、大流量直接加热池水的非光滑材质集热器的设置和安装除应符合本规程第7.4.4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材质应具抗紫外线、耐氯及化学药品和不污染池水水质的特性;
2 集热器宜沿屋面设置,如架空设置时应加设垫板;
3 每组集热器单元应设置泄水装置;
4 集热器配水管、集水管的最高部位应设自动排气阀。
7.4.7 太阳能加热系统的管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管道和附配件应为耐紫外线材质;
2 与集热器配套的管道应有补偿伸缩的措施。
7.4.8 太阳能加热系统应按设计总热负荷配置辅助热源和加热设备。
7.4.9 太阳能集热器的设计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 50364和《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安装及工程验收技术规范》GB/T18713的规定。
7.5 热泵加热系统
7.5.1 采用空气源热泵对池水进行加热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用于非寒冷地区;
2 宜用于专用游泳池。
7.5.2 空气源热泵辅助热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地最冷月平均气温不低于10℃时,可不设辅助热源;
2 当地最冷月平均气温低于10℃时,应设辅助热源。
7.5.3 空气源热泵的产热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设置辅助热源时,应按当地最冷月的平均气温和水温计算;
2 设置辅助热源时,宜按当地春分、秋分两个节气所在月份的平均气温和水温计算。
7.5.4 池水初次加热时,应按热泵与辅助热源同时使用进行设计。
7.5.5 选用混合型空气源热泵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池水温度的参数要求;
2 应与空调专业密切配合,应满足游泳池大厅空气温度、相对湿度、风速及噪声的要求。
7.5.6 热泵冷凝热交换器应选用钛合金或00Cr17Ni14Mo2(316L)不锈钢材质的热交换器。
7.5.7 热泵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组能效比应较高,且应适合当地的气候条件和使用要求;
2 应具有水温控制、水流保护、过流保护、冷媒高低压保护和压缩机延时启动等功能;
3 机组冷媒工质应安全洁净,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7.5.8 空气源热泵和混合型空气源热泵应设有可靠的冷凝水排放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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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水质监测和系统控制
8.1 一般规定
8.1. 1 池水水质宜采用自动监测和控制系统。
8.1.2 游泳池的水温、浊度、余氯和pH值还应具备人工监测手段。
8.1.3 根据设备配置情况、游泳池用途及管理运行要求等,池水净化处理设备应采用全自动或半自动监测和控制,采用全自动控制时应保留手动控制;季节性游泳池的池水净化处理设备宜采用手动控制。
8.1.4 循环水净化处理系统应对循环水流量进行监测。
8.1.5 游泳池的自动监测和控制系统的仪器仪表,应保证池水净化处理系统的安全可靠、方便运行、改善操作条件和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并宜设置与其所在的楼宇中央控制系统的接口。
8.1.6 人工检测用仪器仪表应简洁、携带方便、操作简便、检测数据准确和可靠。
8.2 监测项目
8.2.1 池水水质在线监测的内容应包括:
1 游泳池进水和回水的pH值、游离性余氯、水温和浑浊度;
2 采用臭氧消毒时,还应监测游泳池进水和回水中的臭氧含量。
8.2.2 池水净化处理系统在线监测的内容包括:
1 臭氧或氯等消毒剂的投加量;
2 反应罐出水口、活性炭吸附器出水口等部位的臭氧含量;
3 分流量臭氧消毒的分流量和分流量加热时的分流量;
4 臭氧发生器房间空气中臭氧含量和加氯间空气中氯气含量;
5 各种化学品药剂溶液的浓度、投加量和药液容器的液位;
6 每台循环水泵、臭氧加压水泵、过滤器、臭氧反应罐、活性炭吸附器、水加热器等设备的进水口和出水口的水压力,以及水加热器热媒的进口压力;
7 循环水泵出水总管和过滤器进水管的流量;
8 氯气瓶自动切换信号、泄漏氯检测仪报警信号;
9 设备机房内每台(套)转动设备运行情况。
8.2.3 游泳池除设置在线监测外,还应进行人工检测,其内容应包括:
1 池水中的pH值、游离性余氯、尿素、化合性余氯、浑浊度、水温;
2 池水中的氧化还原电位、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
3 池水中的钙硬度、碱度、溶解性总固体;
4 池水中的氰尿酸、三卤甲烷;
5 池水表面上方空气中的臭氧含量。
8.3 监控要求
8.3.1 游泳池监控系统宜提供各监测项目参数的上限、下限值,各项设备运行状况和超限报警等功能。
8.3.2 池水水质监测系统应对下列项目进行显示和自动控制:
1 根据pH值传感信号应能连续显示pH值,并相应按比例调整pH值调整剂的投加量,以维持设定值;
2 根据余氯量传感信号应能连续监视余氯浓度,并相应调整消毒剂的投加量,以维持设定值;
3 游泳池进出水中臭氧浓度监测器应能连续监视臭氧浓度,并相应调整臭氧的投加量;
4 根据池水温度传感信号应能连续显示池水温度,并能相应调整热交换器工况及热媒流量;
5 应根据监测数据按比例调整絮凝剂的投加量。
8.3.3 在池水循环系统出现故障时,全自动水质监测系统应具有自动停止设备运行和报警的功能。
8.3.4 循环水净化处理设备系统宜对下列项目进行显示、自动控制和报警:
1 循环水泵和其他转动设备应能远距离开启及与备用泵自动互换运行;
2 根据过滤器进出水口压力控制过滤器的反冲洗的报警信号;
3 各种药剂和消毒剂投加系统应与循环水泵设置连锁装置,当循环水泵启动时,自动启动;当循环水泵停止时,自动停止。
8.3.5 不同用途游泳池的水质监控系统应分别配置相应的探测器和记录、显示仪表,不得共用一套仪表。
8.3.6 设备机房内各种转动设备均应设置就地手动控制。防雷接地保护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8.4 水质平衡
8.4.1 游泳池应进行水质平衡处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池水的pH值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游泳池水质标准》CJ 244的规定;
2 池水的总碱度应控制在60~200mg/L;
3 池水的钙硬度应控制在200~450mg/L;
4 池水的溶解性总固体应控制在原水总溶解固体量加1500mg/L的范围。
8.4.2 水质平衡使用的化学药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当地卫生部门认可批准的化学药品;
2 应对健康无害,并不得对池水产生二次污染;
3 不得与有机物发生反应;
4 应能快速溶解,且使用方便。
8.4.3 水质平衡处理应保证池水水质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游泳池水质标准》CJ 244的规定。
8.4.4 化学药品的投加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湿式投加;
2 重力式投加时,应投加在循环水泵的吸水管内;
3 压力式投加时,pH值调整剂应投加在加热器之后的循环水管上,并应设置良好的混合装置;
4 投加点应远离水质取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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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特殊设施
9.1 一般规定
9.1. 1 跳水池必须设置水面空气制波和喷水制波装置。
9.1.2 跳水池的水面制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池水表面应为均匀的小波浪,不得出现翻滚的大波;
2 池水表面的波高宜为25~40mm;
3 波浪应气泡多、范围广、分布均匀。
9.1.3 跳水池起泡制波和安全保护气浪所供给的压缩空气的气体质量应洁净、无色、不含杂质、无油污、无异味。
9.2 跳水池制波
9.2.1 跳水池应采用起泡、涌泉法制波并辅助喷水制波。
9.2.2 采用起泡制波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气压力宜为0.1~0.2MPa;
2 喷嘴喷气孔的直径可采用1.5~3.0mm,每个喷嘴喷气量可按0.019~0.024m³/(mm²·min)计;
3 喷气嘴成组布置应以跳台和跳板在池底面水平面投影的正前方1.5m处为中心、以1.5m为半径的范围分组布置,或喷嘴在池底满天星布置,应按3.0m×3.0m的方格均匀布置;
4 供气管道应埋设在池底结构底板与瓷砖面层之间的垫层内,如供气管道明设在池底时,应采取防护跳水人员不被碰伤或擦伤的措施;
5 喷气嘴和供气管应采用耐腐蚀的铜、不锈钢或ABS塑料等材料制造。
9.2.3 采用涌泉法制波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涌泉法制波给水管应与池水循环净化处理管道分开设置;
2 涌泉水源应采用跳水池池水;
3 喷嘴宜采用游泳池可调式给水口或按摩池水力按摩喷嘴;
4 涌泉给水泵的容量应按同时使用的喷嘴数量计算确定,水泵的出水压力不宜小于0.10MPa。
9.2.4 采用喷水法制波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源应为跳水池池水;
2 应设置独立的加压水泵和管道系统;
3 喷水口压力不宜小于0.10MPa;
4 喷水嘴应设置在有跳台及跳板的侧岸上;
5 喷水嘴宜采用水力伸降型,喷嘴直径宜为15~20mm;
6 喷气嘴和供气管应采用耐腐蚀的铜、不锈钢或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ABS)塑料等材料制造。
9.3 安全保护气浪
9.3.1 教学、训练用跳水池的3.0m跳板和5.0m、7.5m、10.0m跳台,宜设置安全保护气浪。
9.3.2 安全保护气浪的供气环管,应在跳台(板)在池底水平投影的正前方0.5m处开始进行布置。
9.3.3 根据跳台(板)距池水表面的高度,安全保护气浪的供气环管的平面尺寸(宽度×长度)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当为3.0m跳板时,应为1.0m×3.5m;
2 当为5.0m和7.5m跳台时,应为1.0m×4.0m;
3 当为10.0m跳台时,应为2.5m×5.0m。
9.3.4 安全保护气浪供气环管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气环管应为网格形状环管;
2 供气环管上应均匀设置内径为8mm,数量不少于40只的喷气管嘴;
3 供气环管应采用铜管、ABS塑料管等阻力小、高强度、耐腐蚀和不变形的管道。
9.3.5 安全保护气浪系统应确保一经启动,气浪形成时间不应超过3s,且气浪持续时间不宜少于12s。
9.3.6 安全保护气浪与起泡制波系统宜共用一套供气设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保护气浪供气与起泡制波供气应分别设置各自独立的供气管道;
2 每个跳板或跳台应设置各自独立的供气管道、流量调节装置和控制器;
3 安全保护气浪的供气压力应为1.0~1.2MPa;
4 起泡制波的供气压力不应大于0.2MPa;
5 供气管道应有确保池水不得倒流至制气设备的有效措施。
9.3.7 安全保护气浪供气系统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跳水池大厅应设置可以开启设备机房内安全保护气浪设备和池内每个安全保护气浪的控制屏;
2 池内安全保护气浪应设置池岸遥控器控制开启任意供气环管运行的大厅控制屏;
3 设备机房内应设置就地控制开关装置。
9.4 移动分隔墙和升降池底
9. 4. 1 移动分隔墙在水面下的隔墙应有保证池水循环的流水孔口。
9.4.2 设置有升降池底的游泳池,宜采用混合式池水循环方式。
9.4.3 升降池底的底板上应有保证流通池水的孔口,且应均匀布置,不得使任何部位产生死水和积污的可能。
9.4.4 升降池底用于顺流式池水循环方式时,应分别在升降池底设计位置的上面和下面各设置一层给水口。
9.5 放松池和淋浴
9.5. 1 跳水池宜在设有跳板、跳台的一侧的池岸设置土建型或可移动成品型、可拆装型水力放松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力放松池的直径不宜小于2.0m;
2 水力放松池的水温宜为36~38℃;
3 水力放松池宜设独立的循环水净化系统。
9.5.2 跳水池在设有水力放松池的池岸一侧还应设置淋浴喷头,其数量不得少于2只。
9.5.3 放松池内水力按摩喷嘴的出水量和工作压力,应根据使用要求和生产厂商提供的数据,与工艺设计共同商定,其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嘴应沿放松池池壁布置,间距宜为0.7~1.0m;
2 喷嘴在放松池池壁上的位置宜高出座位坐板0.2m。
9.5.4 放松池进气管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气合用喷嘴时,进气管应设调节进气量的管帽,且管帽应高出放松池池内水面200mm以上;
2 风泵供气,且风泵位置低于放松池水面时,应有防止池水倒流的措施。
9.6 撇沫器
9.6.1 当水上游乐池五条件设置池岸溢流水槽时,可设置撇沫器。
9.6.2 撇沫器的数量应根据生产厂商提供产品的收水流率计算确定,但不规则形状休闲池还应在池壁内弯区域另行增设。
9.6.3 撇沫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受水口无浮板时,受水口中心应与水面相平;受水口有浮板时,受水口浮板顶沿应与池水水面相平;
2 撇沫器安装时不得突出池内壁;
3 露天游泳池设置撇沫器时,受水口宜面向主导风向;
4 撇沫器宜为独立的管道系统,与池水的循环水净化系统相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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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洗净设施
10.1 浸脚消毒池
10.1.1 公共游泳池的入口通道应设置浸脚消毒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池长不得小于2.0m,池宽应与通道宽度相同;
2 池内的有效水深不得小于0.15m;
3 池内消毒液的含氯浓度应保持在5~10mg/L
10.1.2 池内消毒液宜采用连续供给、连续排放的供应方式。当有困难时,可采用定期更换消毒液的供应方式,且更换周期不得超过4h。
10.1.3 当设有强制淋浴装置时,浸脚消毒池宜设在强制淋浴之后。
10.1.4 浸脚消毒池和配管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制造。
10.2 强制淋浴
10.2.1 公共游泳池宜在游泳池入口通道内设置强制淋浴。
10.2.2 强制淋浴通道长度应采用2.0~3.0m。
10.2.3 强制淋浴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淋浴喷头在通道长度内不应少于3排;
2 每排淋浴喷头间距宜为0.8m,喷头数可根据入口通道宽度确定,但每排不宜少于3只;当为多孔管时,孔径不宜小于0.8mm,孔间距不宜大于0.4m;
3 喷头或多孔管的安装高度不宜小于2.2m。
10.2.4 喷头或多孔管的开启,应采用光电感应自动控制,其反应时间不应超过0.5s,喷水持续时间宜为6s。
10.2.5 强制淋浴的供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源应采用城市自来水或经净化处理的游泳池池水;
2 水温宜采用35~40℃,夏季可采用常温水;
3 水量应按喷头数量或开孔数量计算确定,给水压力不得小于0.1MPa。
10.3 清洗水嘴
10.3.1 游泳池两侧的池岸应设置冲洗池岸用的水嘴,每侧设置的数量不宜少于2个。
10.3.2 池岸冲洗水量应按1.5L/(㎡·次),并以每开放一场次冲洗一次进行计算,每次冲洗时间按30min计。
10.3.3 室内游泳池的池岸冲洗水嘴宜设在看台或建筑的墙槽内,无看台的室外游泳池应设在阀门井内。冲洗水宜采用DN25冲洗水嘴。
10.4 池底清污器
10.4.1 游泳池应设置消除池底积污的装置。
10.4.2 池底清污器的选择应根据池子的使用性质和规模确定:
1 标准游泳池和休闲游泳池宜采用全自动池底清污器;
2 中、小型游泳池宜采用移动式真空池底清污器或电动清污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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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排水及回收利用
11.1 一般规定
11.1.1 顺流式池水循环系统的溢流水应回收利用。
11.1.2 游泳池池岸冲洗排水、过滤设备反冲洗排水和初滤水应优先回收作为建筑中水的原水,经处理后可用于建筑内冲厕及绿化等用水水源。
11.1.3 强制淋浴、跳水池池岸淋浴的排水和降落在露天游泳池水面、地面雨水宜回收利用。
11.1.4 当采用臭氧消毒时,其臭氧发生器的冷却水应回收,并可用于游泳池的补充水水源。
11.2 池岸排水
11.2.1 游泳池溢水槽为非淹没式时,如溢流水不循环利用,冲洗池岸的排水可排入溢水槽内,并应按本规程第11.1. 2条的规定予以利用。
11.2.2 游泳池溢流回水槽为淹没式时,冲洗池岸的排水不得排入溢流回水槽内。池岸应于远离游泳池溢流回水槽的观众看台底部另设排水沟,作冲洗池岸排水用。
11.2.3 游泳池溢水槽如需排放时应排入雨水管道,但不得直接连接,应设置防止雨水回流污染的有效措施。
11.3 游泳池泄水
11.3.1 游泳池在应急或检修时的泄水时间不宜超过8h。
11.3.2 当为重力流泄水并排至排水管道时,应设置防止雨水或污水回流污染的有效措施。
11.3.3 当为压力流泄水时,宜采用循环水泵和设备机房内集水坑潜水排水泵兼作泄水泵,但必须关闭进入各类设备内管道上的阀门。
11.3.4 当因池水出现传染性致病微生物而泄水时,必须按当地卫生监督部门的要求,对池水进行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11.3.5 当池水排放至天然水体时,应按当地卫生监督部门、环保部门的要求,对池水进行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11.4 其他排水
11.4.1 硅藻土反冲洗排水中的污染杂质经过与其他排水混合稀释后,仍达不到排放要求时,应设置废弃硅藻土回收装置。
11.4.2 清洗化学药品设备、容器的废水,应与其他排水进行中和、稀释或处理,并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直接排入排水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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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池水净化设备机房
12.1 一般规定
12.1.1 游泳池循环水净化设备机房应设均衡水池(平衡水池)、循环水泵、过滤器、加药装置、换热器、消毒设备、药品库、控制设备等,并宜按工艺流程顺序排列。
12.1.2 游泳池循环水净化设备机房的位置和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间高度和面积应满足水净化设备的布置、施工安装和维修要求,其位置宜靠近游泳池周边;
2 设备机房设在地面层时,宜设有直接通向室外的设备运输出入口;
3 设备机房设置在地下层或地面以上楼层时,应设置运输设备、管道和化学药品的通道和垂直吊装孔,其尺寸和承重能力应满足最大设备的运输需要;
4 设备机房应与其他用房有明确的土建分隔,设在楼板上的设备应向结构专业提出设备荷载资料;
5 设备机房应设有通向循环水管道管廊或管沟的出入口;
6 设备机房的耐火等级及防火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2.1. 3 设备机房的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机房的环境温度不得低于5℃;控制间的环境温度不得低于16℃,但最高温度均不宜超过35℃;
2 应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换气和地面排水措施;
3 所有转动设备的基础和连接管道应有良好的隔振减噪措施;
4 设备机房应与其他房间分隔开,并宜采取建筑隔声措施。
12.1.4 设备机房内的所有设备、装置、容器及管道均应设置在高出地面不小于0.10m的基础或支座上。
12.2 循环水泵及均衡水池布置
12.2.1 均衡水池或平衡水池应靠近游泳池,其有效容积和构造应符合本规程第4.8.2条、第4.8.4条和第4.8.5条的规定。
12.2.2 循环水泵机组应贴近平衡水池或均衡水池。当无平衡水池或均衡水池时,宜靠近游泳池回水口。
12.2.3 水泵机组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规定。
12.2.4 水泵机组装置应设计成自灌式,且基础表面应高于设备机房地面不小于0.20m。
12.2.5 设在楼层上的水泵应有良好的隔振设施,且水泵运行噪声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2.2.6 循环水泵房的高度不应小于3.0m。
12.3 过滤设备布置
12.3.1 过滤器宜邻近循环水泵。
12.3.2 石英砂压力式过滤器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距建筑墙面的净间距不得小于0.70m;
2 过滤器之间的净间距不得小于0.80m;
3 过滤器间的高度应满足设备安装、检修和操作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距建筑结构最低点的净间距不应小于0.80m;
2)运输、操作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最大设备直径的1.2倍。
12.3.3 硅藻土过滤机组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硅藻土过滤机由过滤器、硅藻土溶液罐和循环水泵组成,该机组应靠近平衡水池或均衡水池;
2 机组布置应符合本规程第12.3.2条的规定。
12.3.4 重力式过滤器的布置除应符合本规程第12.3.2条的规定外,还应有防止因突然停电而造成过滤器溢水等安全事故的可靠措施。
12.3.5 石英砂压力式过滤器和硅藻土过滤机组均应安装在高出设备机房地面0.10m的混凝土基础上。
12.4 加药间及药品库
12.4.1 加药设备间与化学药品贮存库,宜为各自独立且又毗邻的独立房间,并宜靠近循环水泵间。
12.4.2 加药装置的净间距不宜小于0.80m,操作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1.00m。
12.4.3 絮凝剂、pH值调整剂及除藻剂等化学药品所需贮存库房的面积,应根据当地化学药品的供应和运输情况确定,一般宜按不少于15d的贮存量计算所需库房面积。
12.4.4 加药设备间和药品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良好的通风。当为机械通风时,宜为独立的系统,且排风口应远离其他排风口不少于10.0m;
2 根据化学药品性质应采取防热或防冻措施,并应有给水和排水条件;
3 墙面、地面和门窗均应为耐腐蚀材料;
4 房间高度不宜小于3.0m。
12.4.5 化学药品的存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同品种的化学药品应分开存放,相互间应留有不小于1.0m的通道,并应遵守化学药品的产品说明;
2 不同品种的化学药品应放入不同容器内,并应有清晰明显的药品名称和标志;
3 不同品种化学药品应放置在平台上、垫板上或柜架内,不得堆放在地面上;
4 液体化学药品不得倒置存放;
5 次氯酸钙、三氯异氰尿酸钠与调节池水pH值用酸碱应分别隔离存放。
12.4.6 不同化学药品的容器和用具不得相互混用。
12.4.7 不同加药设备均应放置在高出设备机房地面不小于0.10m且表面贴有防腐材料的混凝土基础上,相互间的净间距不宜小于1.0m。
12.5 消毒设备
12.5.1 消毒设备宜设置在单独的房间,并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管道,应保持房间清洁、干燥。房间地面、墙面、门窗及设备等均应采用耐腐蚀材料。
12.5.2 采用成品氯制品消毒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毒剂为成品次氯酸溶液时,设备机房及库房的设计要求应符合本规程第12.4.2条、第12.4.4条、第12.4.5条和第12.4.7条的规定;
2 采用次氯酸钠、次氯酸钙为消毒剂时,设备机房的布置应根据投加方式确定。当采用计量泵投加时,宜集中设置;
3 采用次氯酸钙溶液的容器应与酸类容器隔离开存放,其库房面积宜按5d的贮存量计算确定。
12.5.3 采用瓶装氯气消毒剂时,加氯间及氯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的有关规定。
12.5.4 采用臭氧作为消毒剂时,臭氧发生器及配套设备、臭氧与水混合器、臭氧与水接触反应罐宜合设在同一个隔间内,且应靠近通风良好的地区,并应设置独立的排风设施。
12.5.5 臭氧发生器设备的布置应有足够的维护空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距建筑墙净距离不得小于0.70m;
2 设备相互之间的净间距不得小于0.80m;
3 设备顶端距建筑结构最低点净间距不得小于0.80m;
4 设备基础应高出房间地面不小于0.10m;
5 主要设备操作面操作距离应不小于1.0m,如操作面面向维修更换设备运输通道,还应满足最大设备运输要求。
12.5.6 设置臭氧发生器的房间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良好的通风和排水条件,房间温度应为5~35℃,湿度应满足产品要求;
2 房间空气应保持清洁、干燥、无有害物质;
3 房间内应设置空气臭氧监测器,监测环境臭氧含量;
4 应设紧急切断电源装置,且房间内所有电器设备必须采用防爆型。
12.5.7 冷却臭氧发生器的冷却水供应,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且应连续不断。
12.5.8 设有臭氧发生器的房间,必须采用防爆型用电设备,且设备应设置良好的接地装置。
12.6 换热器
12.6.1 换热器应远离氯气瓶存放间,但应方便与池水循环管道的连接和集中管理。
12.6.2 热源为燃油或燃气的水加热器间应为独立的房间,其设备布置、安全设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关于消防和安全的有关规定。
12.6.3 房间通风、排水宜与循环水泵间、过滤器间合并设计。
12.6.4 热源为高压蒸汽或高温热水时,水加热器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规定。
12.7 控制设备
12.7.1 控制设备及电气设备宜单独设置在房间内,且不得设置在下列场所:
1 有灰尘和有腐蚀气体的场所;
2 有直接振动的场所;
3 有强磁场、强电场或有辐射的场所。
12.7.2 控制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置应设在整个池水净化设备机房内视野较好处;
2 房间温度宜为16~30℃;
3 电源电压波动范围不应超过±10%;
4 房间应有良好的照明,并应有事故照明措施。
12.7.3 电气控制设备、自动监测设备间地面应高出池水净化设备机房地面不小于0.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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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施工与质量验收
13.1 一般规定
13.1.1 工程施工的质量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实施工程施工现场全过程质量管理,并应具有必要的施工技术标准、完善的质量保证实施体系和工程质量检测制度;
2 安装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具有对游泳池循环水净化系统进行深化设计的能力,工程质量验收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3 施工安装应按批准的施工图纸和施工标准进行,设计修改应有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文件;
4 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应经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批准;
5 工程安装应负责游泳池专用设备、配套设施、管道集成等安装施工和全套技术服务,以及操作人员的培训。
13.1.2 工程安装施工前应具如下条件:
1 工程施工图及有关技术文件齐全并经过图纸会审,设计单位进行图纸技术交底,施工要求明确;
2 施工机具配备齐全、施工人员已经过技术培训,能满足正常施工要求;
3 施工材料堆放地、设备和附件贮存库房以及施工用水、用电等条件均能满足正常施工需要。
13.1.3 游泳池池水净化系统所使用的设备及配套设施、附件、管材等均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规定和设计要求,并均应附有生产厂商的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及产品安装说明书。如为进口产品应有中文文件。
13.1.4 游泳池池水净化系统所采用的设备及配套设施、附件、仪表和管材进场施工安装时,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5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1的规定对品种、规格及外观进行开箱检查验收,应包装完好、表面无划痕及外力冲击破损,并应经监理工程师确认。
13.1.5 管道系统中的阀门安装前,应进行壳体压力和密封试验,试验数量和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规定,并应按本规程附录 A 表A. 0.1的格式填写阀门试验记录。
13.1.6 安全阀应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压力进行调试,调试时压力应稳定,每个安全阀启闭试验不得少于3次。
13.1.7 所有与游泳池池水接触的设备、附件和材料,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的要求。
13.1. 8 游泳池池水净化系统工程与相关各专业工程之间,应进行交接质量检验,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并应形成记录。
13.2 设备及配套设施安装
13.2.1 设备及配套设施安装前应对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置、尺寸、强度和平整度进行检查,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13.2.2 设备及配套设施的现场运输和吊装使用的机具、绳索应有足够的强度,搬运过程对设备应妥善保护,不得出现损伤。对于出厂已装备和调整完好的部分,不得随意拆卸搬运。
13.2.3 设备及配套设施应按设计图纸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就位、找正和固定,应确保安装精度符合要求。
13.2.4 用电设备的施工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 5023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4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8的规定。
13.2.5 循环水泵机组的安装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5和《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整体组装泵和连体毛发聚集器的游泳池专用泵等,经平衡试验无异常现象的不得随意拆卸;如发现异常情况,应通知业主和供货单位,进行解体检查和重新组合安装。
2 水泵混凝土基础达到设计强度,位置、尺寸、标高等符合设计规定时方可安装。水泵就位后,应在水泵进出口泵体水平度和联轴器同心度误差不超过0.1mm/m时方可紧固地脚螺栓,焊牢垫铁后,应再二次浇筑混凝土。
3 水泵吸水口及出水口应安装可挠曲橡胶接头,并应处于自然状态,且进出口法兰应垂直管道中心线。水泵进水管及出水管应采用弹性吊架或弹性托架。
4 水泵进出口管道上的压力表、阀门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位置应正确、动作应灵活、应严密不漏水;吸水管坡向吸水池的坡度不应小于0.5%。与水泵连接管上的阀门应另设支架或支座,其重量不得承受在水泵接口上。
5 水泵机组隔振应安装在混凝土基座或型钢基座上。
13.2.6 过滤器及活性炭吸附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前应对设备外观和内部配件进行检查,应确保配件齐全和固定牢固;
2 设备基座混凝土强度等级、尺寸、标高、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应表面平整;
3 过滤器、活性炭吸附器和臭氧—水接触反应罐等静置设备的安装坐标、标高和垂直度的安装质量应以拉线或尺量的方法进行检验,其允许误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坐标允许偏差应为15mm;
2) 标高允许偏差应为±5mm;
3) 垂直度允许偏差应为±2mm/m。
4 过滤设备上的阀门、仪表和反冲洗排水管和观察水流短管等位置应便于操作、观察;
5 设备功能控制部件、附件与设备本体组装安装时应严密,压力表表盘直径应为150mm,极限值应为1.0MPa,刻度分值应为0.01MPa。
13.2.7 滤料的填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利用设备本体上的接管短管作为梯架;
2 安装集配水系统滤管、滤头,应进行充水以检查滤头孔隙的通畅率;
3 应关闭设备接管阀门,并向罐内注入1/3容积的清水,以减少承托石料及滤料投入时对内部装置造成过度冲击;
4 滤料及承托层应分层填铺,每层应平整且厚度误差不得大于10mm;
5 滤料初次填充后应进行反冲洗检查,反冲洗后滤料表面应平整、无裂缝。
13.2.8 臭氧发生器及配套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前应熟悉设备安装说明书和注意事项,并应检查设备是否齐全和完好无损;
2 应检查设备基础强度、位置、尺寸、标高及平整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 设备就位、安装、固定应按本规程第13.2.5条和第13.2.6条的规定进行;
4 输送臭氧气体用管道,其连接应严密可靠,不得出现泄漏,并应有特殊的标记;
5 电气线路的材质及连接应符合相关电气工程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13.2.9 水加热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热设备的混凝土基础的强度、坐标、标高、尺寸等应符合设计及产品样本要求;
2 加热设备与非金属管道连接时,设备接管口与非金属管道之间应增设长度不小于500mm的金属过渡管段;
3 被加热水的进水口、出水口均应安装压力表、温度计和放气阀;
4 热媒管道上的温度控制阀及其他阀门的位置便于观察和维修,并应有牢固的支撑设施。
13.3 管道安装
13.3.1 游泳池循环水净化系统所使用的管材、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材、管件应为同一材质,并应附有生产厂商的产品质量保证书和质量监督部门的质检证明,确保产品质量;
2 管材、管件连接用的胶粘剂应采用与管道材质匹配的专用胶粘剂;
3 管材、管件的规格、型号、材质和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送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的要求;管道在安装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对管道压力等级、种类、外观、规格尺寸、配合公差等进行复检,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4 施工安装时管道标记应面向外侧,安装过程中的管口应及时封堵,并应做好现场保护,如有损坏应及时更换。
13.3.2 管材、管件及附件的搬运、存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包装良好、小心轻放、避免油污,不得剧烈撞击,不得与尖锐物品碰触,搬运过程中不得抛、摔、滚、拖;
2 管材应水平堆放在乎整的地面或垫板上,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5m,管件应装箱码放整齐;
3 应存放在库房或简易库棚内,不得露天存放,应防止阳光直射,应远离热源并注意防火安全。
13.3.3 塑料管道安装和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明装在室内、管廊及管沟内的管道具备下列条件时,方可进行管道安装:
1) 土建工程粉饰工作已经完成;
2) 设备及配套设施就位、固定工作已完成;
3) 复核检查预埋套管及预留孔洞位置的准确度;
4) 管道、管件、阀门等内外表面均应清理干净,无杂物、无油污,其质量、规格、型号均已符合设计文件规定。
2 埋设在池底垫层内的管道,除应符合本条第1款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结构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进行安装;
2) 应按设计位置画线安装,并在隐蔽前做好水压试验及验收的记录工作;
3) 隐蔽管道时不得有尖硬物体接触损伤和重物压伤管壁。
3 预留或预埋穿池壁、池底、建筑墙、楼板等孔洞的套管及套管材质应符合设计规定。
4 管道安装不得出现轴向扭曲、偏斜、错口或不同心等缺陷,穿洞口及套管时不得强力校正,多种管道平行敷设时应留有不小于150mm的安装操作保护距离。
5 管道应按设计规定的距离和位置设置温度伸缩变形补偿器及固定支架。
6 管道安装允许误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规定。
13.3.4 塑料管道除应符合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外,其连接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应采用手工锯或切管机切割,不得采用盘锯,且切口端面应垂直管子轴线,并应在管端面外做15°或20°倒角。切割后的管端面应除去毛边、毛刺和切屑,确保管道与管件连接的端部干净、无油污且干燥。
2 应测量承插深度,并在插口管上标出管道插入的深度线。
3 管道粘接不得在5℃以下的低温环境下进行。
4 管道粘接连接插入后的保持静置时间应符合相应材质的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5 当有不同材质的管道、管件或阀门连接时,应采用专用的转换管件或连接件,不得在管道上套丝连接。
13.3.5 管道采用法兰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法兰孔应与设备、阀门的孔数、孔径一致;
2 两个法兰的连接应垂直管道中心线,并要求两法兰面互相平行;
3 两法兰间应设垫圈,垫圈的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的要求;
4 紧固螺栓的规格、安装方向应一致,并应对称紧固,保持管道水平,不使管道产生轴向拉力。
13.3.6 塑料管道支架及吊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的支架、吊架应平整、牢固,位置和标高应准确; 吊架的吊杆应垂直安装; 管道支架、吊架的间距应符合相关材质管道安装规范的规定;
2 金属支架及管卡与塑料管之间应设塑料带或橡胶等隔离垫,应确保管道与管卡、支架接触紧密,并不得损伤管材表面,且适宜伸缩;
3 阀门、法兰盘和与设备接管处应设支架或吊架,确保管道重量不承受在设备本体上;
4 管道承口、三通、弯头等部位应设固定支架;
5 铺设在垫层内的管道应用水泥砂浆稳固,应确保二次浇筑混凝土时管道不移位。
13.3.7 施工安装安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胶粘剂和清洁剂等可燃物品应远离电源,且现场不得有明火;
2 操作现场应通风良好,盛放胶粘剂和清洁剂的容器应随用随开,不用时应立即关闭严密,不得受潮和被脏物污染;
3 不得使用不清洁的纤维或赤手涂刷胶粘剂和清洁剂;
4 残余在管道上的胶粘剂和清洁剂应清除干净;
5 施工现场的废弃材料应每日及时清除;
6 施工人员操作时,应佩戴防护眼镜和手套。
13.4 专用和附属配件安装
13.4.1 给水口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口的数量、规格、材质及流量调节范围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在安装时初步实现调节位置;
2 侧壁型和池底型给水口穿池壁及池底时应在浇筑混凝土时预埋防水套管,套管固定应牢固,并应有防水翼环;
3 池壁给水口安装位置和标高应准确,其允许偏差为±10mm;
4 给水口接管与预埋套管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水胶泥嵌实,其厚度不应小于池壁、池底厚度的50%,剩余部分应以M10的防水水泥砂浆嵌实;
5 金属给水口与塑料管应采用螺纹连接,塑料管应为外螺纹,金属给水口应为内螺纹;且连接时宜采用聚四氟乙烯生料带作密封填充物;
6 埋设在垫层内的给水口应先于游泳池底板画线定位,其偏差不得超过10mm;
7 给水口格栅面应与池底或池壁装饰面相平。
13.4.2 回水口、溢水口及泄水口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池底回水口、溢流回水口、溢水口的规格、数量、材质及流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池底回水口、泄水口及溢流回水口的安装应符合本规程第13.4.1条的要求;
3 池底回水口和泄水口应固定牢固。
13.4.3 溢流回水槽及溢水槽的排水格栅盖板安装完成后,其表面应与池岸、池底或池壁装饰面相平,且缝隙应均匀一致。
13.5 阀门和仪表安装
13.5.1 各类阀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阀门安装前应按设计文件规定核对型号、规格;阀门安装前应做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试验抽查数量、试验压力、试验内容和质量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规定,并应按本规程表A.0.1的格式填写阀门试验记录;
2 阀门应按介质流向在关闭状态下进行安装,且受力应均匀,不得强力连接;
3 安全阀应垂直安装,并应在运行前按设计文件进行调校,调校后的安全阀不得出现泄漏;
4 水平管道上的阀门阀杆及传动装置应按设计规定安装,应动作灵活。
13.5.2 温度补偿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预拉伸或压缩,安装时应与管道保持同心,不得歪斜;
2 水平安装时应与管道坡度相同。
13.5.3 压力表、温度计、测压仪表、水质监测和探测器等仪表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有关规定。
13.6 管道检测和试验
13.6.1 施工安装单位应由质检人员对施工安装质量进行检验,并应做好文字记录。
13.6.2 建设单位和施工监理部门应委派质检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全程监督和检查。
13.6.3 质检人员应按设计文件和产品说明书对管道进行如下内容的外观检查:
1 管道规格、位置、标高;阀门、各种仪表及支承件数量;
2 管道连接处表面洁净度。
13.6.4 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均应做水压试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
13.6.5 管道水压试验前具备的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塑料管道系统应安装完毕并在常温下养护24h,且经外观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水压试验;
2 应关闭所有设备与管道连接的隔断阀门、封堵管道甩口,并打开管道系统上的管道阀门;
3 试验压力表应经过校验,精度不得低于1.5级,表盘面压力刻度值应为试验压力的2倍,表的数量不得少于2块;压力表应安装在系统的最低部位,试验加压泵应设在试验用压力表附近;
4 试验用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要求。水压试验时的环境温度不得低于5 ℃;冬季水压试验时应采取有效防冻措施,并应在试验后立即泄空管内试验用水;
5 水压试验应进行1h的强度试验和2h的严密性试验,并应按本规程表A.0. 3的格式填写管道系统压力试验记录。
13.6.6 强度试验压力应为1.5倍的设计压力,但不应小于0.60MPa的水压进行试验,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 应向管内缓慢充满试验用水,并彻底排除管内空气;
2 用加压泵缓慢补水将压力升高至试验压力后,升压时间不得少于10min;
3 管道加压到规定的试验压力后,应停止加压并稳压1h,如压力降不超过0.05MPa,可判定为强度试验合格。
13.6.7 严密性试验应在强度试验合格后立即连续进行,并应将强度试验压力降低至管道设计工作压力的1.15倍的水压状态下稳压2h;如压力降不超过0.03MPa,同时管道所有连接部位无渗漏,可判定为严密试验为合格。
13.6.8 非压力流管道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中的规定进行闭水试验。
13.6.9 埋入混凝土垫层内的管道,应在水压试验合格后,进行后续土建施工,并应有确保土建施工不损坏管道的措施。
13.7 设备检测和试验
13.7.1 单机水泵的检测和试验内容及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5的有关规定。
13.7.2 所有设备应由生产厂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进行检测和试验,并应出具产品合格证。
13.7.3 各类水池(箱)根据材质,应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及《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有关规定进行检测试验。
13.7.4 净化水系统的功能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功能检测试验应在各单项设备、设施、管道、阀门、附件及电气设备检测试验合格后进行;
2 系统功能试验应在设计满负荷工况下进行,全系统连续运行时间不得少于72h;
3 设备及装置检测试验时,还应有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卫生监督部门及环境部门等有关部门的代表参加和确认。
13.7.5 系统功能检测和试验过程中,应对所有设备、配套装置、仪表及控制设备的数据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
1 循环流量、过滤速率、循环周期、反冲洗强度;
2 各种化学药剂溶液浓度、投加量;
3 过滤设备过滤效果:进水浑浊度、出水浑浊度;吸附过滤器吸附效果:进水口氧化还原电位、出水口氧化还原电位;
4 各类仪表读数;
5 控制设备及水质监测系统工作状况;
6 转动设备的运行工况、轴承温度、填料密封、振动、噪声、电动机电流电压等与设计和产品标牌的对比;
7 臭氧发生器的工作参数:电压、电流、频率、气体通过能力、臭氧浓度;
8 水质。
13.7.6 太阳能热水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安装及工程验收技术规范》CB/T18713的有关规定。
13.8 质量验收
13.8.1 游泳池池水循环净化处理系统按合同规定范围和内容全部施工安装完成,并在系统设备的试运行合格后,应先经建设单位验收认可,再向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卫生部门等正式申报验收。
13.8.2 工程验收应包括下列各项内容:
1 施工中间隐蔽工程验收、中间验收合格后,方可引进下一个工序的施工及安装;
2 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系统安装质量验收;
3 循环水净化系统功能验收及水质验收。
13.8.3 工程验收应具备如下条件和技术文件资料:
1 施工图、竣工图及设计变更文件;
2 设备、配套装置、管材、管件、附件及器材等出厂合格证和有关技术文件;
3 设备、配套装置、管材、管件、附件及器材等现场开箱、质量保证等检查验收记录;
4 设备基础复查和阀门等复检记录和报告;
5 设备及管道工程安装过程的各项试验和复检记录;
6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见证;
7 管道系统压力试验记录;
8 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池水水质监测检验合格报告;
9 系统及设备的使用、操作及维修说明书;
10 设备与电源、电气及控制、检测等有关工种联动试运转及试验记录;
11 工程质量事故记录;
12 工程质量评定记录。
13.8.4 工程竣工验收应核实本规程第13.8.3条提供竣工技术文件及资料,并应进行必需的复验和外观检查,应对资料进行如下核验:
1 施工单位的水压试验资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2 隐蔽工程应提供原始记录和见证人签字;
3 试验和监测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在验收时重新进行试验;
4 原始资料应齐全完整,并应符合验收要求,可作为正式验收文件的一部分。
13.8.5 管道安装工程竣工验收应对下列项目的工程质量作出判定:
1 管道管径、标高、位置,管道变形补偿措施及工程压力的准确性;
2 管道上设置的各类阀门、附件、显示仪表、控制装置安装位置、数量、规格、型号、参数、开启方向和标志的正确性和牢固性以及在正常工作压力条件下开启、关闭的灵活性及仪表指示的灵敏性;
3 管道连接点或接口的牢固、密封和洁净性;
4 游泳池专用附件:给水口、回水口、溢水口及格栅盖板的规格、型号、参数的正确性及牢固性。
13.8.6 设备安装工程竣工验收应对下列项目的工程质量作出判定:
1 设备及配套设备的数量、规格、型号、性能、参数及安装位置的正确性和牢固性;
2 设备及配套设备与管道连接的工艺顺序的正确性;
3 净化设备运行的容量、参数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4 设备控制系统、水质监测和监控系统的装置序列和运行连锁,以及控制设备、仪表的线路、按钮等正确性、牢固性和灵敏性,显示仪表显示数字、符号的清楚性和准确性;
5 各种化学溶液浓度、计量投加泵投加量、自动调节性能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13.8.7 药品库房构筑物及辅助装置等工程竣工验收应对下列项目的工程质量作出判定:
1 平衡水池、均衡水池容积,各部位尺寸,衬贴材料的正确性、牢固性和卫生性;
2 游泳池溢流回水槽、溢水槽的断面形状及内衬材料的正确性、牢固性、卫生性;
3 浸脚消毒池、强制淋浴等构造材质的卫生性,尺寸的正确性及动作的灵敏性,各类辅助装置的齐全性;
4 各类化学药品储存库房的面积、防腐措施、安全设施、药品堆放等的正确性和安全性。
13.8.8 工程验收应出具工程验收报告。对于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对存在问题,经过整改后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应判定为限期整改;对于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应判定为不合格。
13.8.9 工程验收报告的格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隐蔽工程检测试验记录格式应符合本规程表A. 0. 2的规定;
2 管道系统压力试验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规程表A. 0. 3的规定;
3 安全阀最终调试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规程表A. 0. 4的规定;
4 工程交接检验书的格式应符合本规程表A. 0 .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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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运行、维护和管理
14.1 一般规定
14.1.1 游泳池的开放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具有合格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 竞赛用游泳池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一部分:游泳场所》GB 19079.1、《游泳、跳水、水球和花样游泳场馆使用要求和检验方法》TY/T1003、《游泳竞赛规则》(中国游泳运动协会)或《国际游泳规则》(国际游泳联合会[FINA])等要求和认证;非竞赛用游泳池应有所在地区主管部门核发的游泳场馆开放许可证;
3 具有卫生监督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
4 具有公安部门颁发的《治安安全合格证》。
14.1.2 从事管理和系统运行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如下执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工作:
1 教练员、救生员及医务人员应有国家有关行业的执业资格证书;
2 池水净化处理系统工作人员应经过严格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持相应专业资格证;
3 所有工作人员均应持有健康合格证。
14.1.3 管理、维护、操作人员,应按本规程附录B规定的表格及内容做好记录。
14.1.4 池水净化系统设备供应商应提供池水净化系统设备配置、运行态势图、管理维护方案,设备大、中修时间及常出现故障排除方案等事项,并应标示在机房内明显的位置。
14.1.5 池水净化系统宜24h连续运行。
14.1.6 竞赛用游泳池可在游泳竞赛时短暂停止池水净化系统的运行。
14.1.7 游泳池开放使用时,池水泄空更换新鲜自来水的间隔时间,应按当地卫生监督部门的规定执行。
14.1.8 游泳池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投入使用后,其经营者应严格按本规程有关规定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运行、维护和管理。
14.2 水质异常处理
14.2.1 水质出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卫生监督部门报告,并应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进行针对性的处理。
14.2.2 当发现池水中有大量血、呕吐物或腹泻排泄物及致病菌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撤离游泳者,关闭游泳池;
2 收集呕吐物或排泄物;
3 采用10mg/L的氯消毒剂对池水进行冲击处理;
4 对池壁、池底、池岸、回水口(槽)、溢水口(槽)、平(均)衡水池等相关设施应进行消毒、刷洗和清洁;
5 投加混凝剂对池水过滤6个循环周期后,应对过滤器进行反冲洗,反冲洗水应排入排水管道;
6 检测池水中pH值和余氯值,并应使其稳定在规定范围内;
7 对配套的洗净设施、更衣间、淋浴间和卫生间等部位的墙面;地面和相关设施应进行消毒、刷洗和清洁;
8 本条第1款至第7款处理完成后,应经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部门确认合格,并同意重新开放时,方可正式重新开放使用。
14.3 水质监测
14.3.1 监督部门水质检查项目和送检频率应按当地卫生监督部门的规定执行。
14.3.2 游泳池经营管理者应对池水水质进行人工经营管理检测,检测项目和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感观项目:浑浊度、色度等每一个开放场次应检测一次;
2 化学项目:pH值、游离性余氯、化合性余氯、臭氧含量、池水表面上空空气中的臭氧含量等每一个开放场次开放前及开放后每2h应检测一次;三卤甲烷每半年应检测一次;氰尿酸每7d应检测一次;
3 物理项目:池水温度、环境温度和湿度等每一个开放场次应检测一次。
14.3.3 设有在线检测、监测设施时,本规程第14.3.2条规定的有关项目,应对每一个开放场次的初始值、高峰值及最终值进行三次检查检测,并应做好记录,但在线检测不得取代对池水管理性人工检测。
14.3.4 池水水质平衡的检测项目和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pH值和池水温度应符合本规程第14.3.2条的规定;
2 碱度、钙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等每周应检测一次;
3 游泳池池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游泳池水质标准》CJ 244的规定。
14.3.5 池水水质检测水样取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样取样位置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游泳、跳水、水球和花样游泳场馆使用要求和检验方法》TY/T1003;
2 人工取样应在池水表面以下0.30m深度处,当为管道取样时宜靠近传感器;
3 卫生监督水样取样方法和位置应符合当地卫生监督部门的规定,不得送检不符合规定的水样。
14.3.6 对每次池水水质检测项目,系统运行操作人员应将不同游泳池的检测结果按本规程表B.0.1的要求登记记录。
14.4 环境卫生保持
14.4.1 游泳池经营者应要求游泳人员有健康合格证,并应教育游泳人员遵守下列规定:
1 应在游泳前及游泳后使用卫生间和淋浴;
2 应按洗净设施的顺序逐一通过,不得跳跃或绕道通过;
3 不得在游泳池岸边食用食品;
4 严禁在游泳池内使用肥皂、香波和合成洗涤液。
14.4.2 游泳池经营者应科学规划不同使用人员的场次,并合理安排每日开放场次及每场开放时间,应做到分场限时,应严格控制游泳人数。
14.4.3 游泳池经营者每场应以自来水对游泳池岸进行冲水刷洗一次,且冲洗排水不得排入游泳池内。
14.4.4 游泳池经营者每2~3d应以专用的吸污机或清洁工具对池底积污清洁一次。高沿游泳池应每3d对气水交界面清洁一次,视污染程度齐沿游泳池池壁应至少每14d清洁一次。
14.4.5 设有移动分隔墙及升降式池底的游泳池,游泳池经营者应每月对移动池岸表面和两侧、升降池底板的表面和背面以及泳道线等刷洗一次。
14.4.6 浸脚消毒池和通道、强制淋浴集水坑和通道及两侧墙壁等部位,游泳池经营者应每个开放场次结束后清洁刷洗一次,并应重新注入消毒液。
14.4.7 游泳池的溢流回水槽、溢流槽、池底回水口等的底面、壁面及格栅盖板的上下两面,游泳池经营者应至少每7d清洁刷洗一次。
14.4.8 平衡水池或均衡水池宜每半年泄空并清除池底沉积污物后,用含有10mg/L氯消毒剂的水溶液刷洗池子内表面一次。
14.5 化学药品溶液配制
14.5.1 用于游泳池水处理的化学药剂品应是卫生主管部门核准的对游泳者健康无害的、符合质量要求的药品,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和卫生部发布的《消毒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使用和贮运。
14.5.2 化学药品溶液的调配浓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种药品应先在溶药槽内溶解成20%~30%浓药液,再稀释成本规程第6.6.2条规定投加所需的药溶液;
2 调节pH值用的药品溶液应稀释成1%~3%的浓度;絮凝剂、消毒剂及除藻剂等投加药品溶液应稀释成3%~5%的浓度。
14.5.3 化学药品的使用应遵循先进库房先使用的原则。
14. 5. 4 化学药品溶液的投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同品种的化学药剂的溶液应分别按各自独立的系统投加,并应以明显标志予以区分,不得混合投加;
2 除藻剂应根据气候情况和池水透明情况间歇性投加;
3 化学药剂均应采用湿式投加,粉末或粒状化学药剂不得直接撒入游泳池中。
14.5.5 化学药剂溶液的配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全天所需要的药剂量宜一次调制完成。如有困难时,应确保每日每个开放场次的需用量一次调制完成。同时应按本规程表B.0.2的要求做好记录。
2 化学药品溶解或稀释时应将化学药剂投入有水的容器中,不得将水向药剂容器内投放。并应采用机械或水力的方式将药剂与水充分搅拌混合,应确保药液浓度均匀。
3 调制药液时应穿戴具有抗腐蚀的工作服、手套、护目镜、胶皮鞋等防护用品。
4 应开启调制化学试剂溶液房间的通风装置。
5 溶解化学药品的溶药桶(槽)应每日清除沉渣一次,盛装化学药品的溶液桶(槽)应至少每3d清除沉渣一次。
14.5.6 应对接触和操作化学品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熟悉各种化学药品的成分、性质、功效、危害性和不同化学药品的标识;
2 熟悉各种化学药品的有效成分含量及影响有效成分的因素和预防措施;
3 熟悉各种化学药品的包装、商标、贮存运送要求和方法;
4 掌握各种化学药品发生泄漏、包装破损、垃圾回收及处理方法。
14.6 设备维护和管理
14.6.1 毛发聚集器的过滤筒应每日清洗一次。
14.6.2 循环水泵的操作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泵应逐台在水泵出水管关闭情况下开启,然后再缓慢打开阀门。且工作泵与备用泵应交替运行,互为备用。
2 每日每场次对水泵运行情况应进行如下项目内容的工作记录:
1) 检查不同水流量下电动机电流值及温升;
2) 水泵转动部位的噪声及振动情况;
3) 不同水流量下进水管及出水管压力表读数;
4) 故障出现部位、产生原因及排除方法。
3 每年应对水泵进行一次中修,检查轴承磨损、机械密封情况,并应清除各类杂质,必要时应更换易损配件。
4 水泵运行时间超过500h时,应对轴承进行加油。
14.6.3 过滤器的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石英砂过滤器应在中速过滤速率下连续运行。在低游泳负荷及夜间时,宜以50%或35%的过滤速率运行;如提高过滤速率时,应缓慢增大。
2 石英砂过滤器如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均应进行反冲洗:
1) 进水口与出水口的压力差达到0.06MPa;
2) 进水口与出水口的压力差未达到0.06MPa,但连续运行时间已达到5d;
3) 游泳池计划停止开放时间超过5d,且池水不泄空,在停止之前应进行反冲洗。
14.6.4 硅藻土过滤器的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初次预涂膜或脱落后再次预涂膜,在硅藻土混合液桶内的排水达到设定的游泳池水质浑浊度后,方可进入池水过滤工序;
2 板框式过滤器进水口与出水口的压力差达到0.07MPa时,应对过滤器进行反冲洗;
3 烛式过滤器进水口与出水口的压力差值大于出水口压力值的50%时,应对过滤器进行反冲洗。
14.6.5 过滤器反冲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逐个对过滤器进行反冲洗,不得2个及2个以上过滤器同时进行反冲洗;
2 反冲洗宜先进行空气冲,后进行水反冲洗;
3 反冲洗时应连续保持本规程第5.7.4条规定的冲洗强度和历时,且反冲洗实施过程未结束时不得中途中断;
4 反冲洗完成后,应按不小于1.2倍的过滤流量进行正洗,待初滤水水质符合《游泳池水质标准》CJ 244时,过滤器方可投入过滤运行。
14.6.6 过滤器的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月应清洁压力表连接管口及观察窗一次,并应检查排气阀的工作情况;
2 每3个月应检查压力表及流量计读数的准确性,并应对其进行校正;
3 每年应打开人孔一次,观察过滤介质与过滤器接触面的腐蚀情况及砂层的质量,并应补充新的滤料至设计高度;
4 每年应补充流失滤料一次;每隔5~7年应更换一次滤料及承托层,并应对过滤器壳体及内部配件进行检修,更换或进行防腐处理;
5 硅藻土过滤机经反冲洗后,进水和出水管上的压力差始终保持不变化时,应对过滤器内部的滤布进行清洗。
14.6.7 过滤器工作记录内容应包括:
1 每台过滤器的运行初始时间及终止反冲洗的时间、运行历时数;
2 每台过滤器应每个开放场次记录开场及终场的进水及出水压力值、压差;
3 每台过滤器反冲洗强度和反冲洗历时;
4 每台过滤器反冲洗完成后的正洗时间、历时及投入正式运行的时间。
14.6.8 加药及控制设备的操作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熟悉所配置设备的性能,并应严格按照供货商提供的产品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程序进行操作;
2 每个开放场次应巡视水质自动监测系统仪器仪表工作状况不少于1次,确保读数的准确,并应对水质监测结果进行如实记录;
3 应每2周对水质检测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保洁和校准;
4 水质检测分析工具包应保持洁净,并经常对试剂的质量、有效期进行检查;
5 化学药剂投加点应经常进行清洁,不得发生堵塞及虹吸作用;
6 每个开放场次内应巡视检查加药泵是否工作在正确的冲程内,以及输送的药液是否通过加药输送管道送往药剂投加点;
7 自动控制参数的设定应符合设计要求及产品技术规格规定;
8 系统的测量、调节、显示和记录仪表等,应每年进行一次检修和调校。
14.6.9 臭氧发生器的维护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及时向水封罐补加水封;
2 设备运行250~1000h,应清理或更换进风过滤器;
3 设备运行500~2000h,应更换机内过滤器,并应对设备进行清洁一次;
4 进行上述各项工作时均应切断电源,并由供货商完成上述工作;
5 臭氧系统运行过程应每2h对下列各项参数记录一次:
1) 臭氧设备的电压、电流、频率;
2) 臭氧产量、臭氧浓度;
3) 反应罐出水水流、活性炭吸附罐进水及出水或经臭氧消毒水与未经臭氧消毒水混合后水流中的氧化还原电位。
14.6.10 氯气投加、输送、使用、贮存等设备、设施,应严格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相关规定执行。
14.6.11 加热设备的维护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严格控制池水温度,其允许误差为±1℃;
2 如为分流式加热方式,二次水水温不宜超过40℃,一次水水温不应低于60℃;
3 如为多台加热设备,应各台交替运行;并应在运行前对设备上的各种阀门、附件、仪表、密封装置及设备的稳固性进行仔细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
4 加热设备应在池水循环净化系统正常运行后,方可开启运行;如池水循环净化过滤系统停止工作时,应立即关闭热源供给管道上的阀门,该阀门也可采用电动阀门,并应与循环水泵开启、关闭进行连锁;
5 加热设备应每年进行一次检修,清除锈垢和进行必要的防腐处理。
14.6.12 游泳池每个开放场次,应对加热设备的下列各项参数记录一次:
1 热媒的压力、温度;
2 被加热池水进入和流出加热设备的二次水的温度、压力;
3 被加热池水与未被加热池水混合后的温度、压力。
14.6.13 附属设施及配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检查维修:
1 溢水槽、溢流回水槽的格栅盖板,应在每个开放场开放前检查一次,应确保位置正确、稳固,开放期间亦应随时巡视检查;
2 给水口、池底回水口、泄水口等格栅护盖,应每个开放场次检查一次,应确保完整、固定牢靠,如有破损残缺情况时应立即更换;
3 每周对管道系统上的各类阀门的开启、关闭位置的密封性能、工作情况应检查维修一次。
附录A 施工验收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格式
A. 0. 1 阀门实验记录的格式应符合表A. 0. 1的规定。
A. 0. 2 隐蔽工程(封闭)检测实验记录的格式应符合A. 0. 2的规定。
A. 0. 3 管道系统压力实验记录的格式应符合表A. 0. 3的规定。
A. 0. 4 安全阀最终调试记录的格式应符合表A. 0. 4的规定。
A. 0. 5 工程交接检验书的格式应符合A. 0. 5的规定。
附录B 游泳池池水净化处理维护管理内容及格式
B. 0. 1 游泳池水质监测每日记录的内容及格式应符合表B. 0. 1的规定。
B. 0. 2 游泳池池水净化处理设备每日运行状况记录的内容及格式,应符合表B. 0. 2的规定。
B. 0. 3 游泳池水质和设备每日管理记录的内容及格式,应符合表B. 0. 3的规定。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证明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规程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