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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场、电影院和多用途厅堂建筑声学设计规范GBT50356-2005》.pdf简介:
《剧场、电影院和多用途厅堂建筑声学设计规范GBT50356-2005》是中国国家标准,全称为《剧场、电影院和多用途厅堂声学设计规范》。该规范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并发布的,于2005年发布,2010年进行了修订。
该规范主要针对剧场、电影院、音乐厅、报告厅、多功能厅等多用途厅堂的声学设计提出了详细的要求和指导。它涵盖了厅堂的混响时间、直达声、反射声、声场分布、吸声材料和设计、噪声控制等多个方面,旨在保证厅堂内的声音效果,提供良好的听觉环境。
《GB/T50356-2005》对于剧场和电影院等场所的建筑设计、声学装修、声学设备的选择和布置等都有明确的规定,是建筑设计、声学设计和施工中必须遵循的重要参考标准,对于提升厅堂音质,保障观众的听觉体验具有重要意义。
《剧场、电影院和多用途厅堂建筑声学设计规范GBT50356-2005》.pdf部分内容预览: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 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剧场、电影院和多用途厅堂
1总 则 (21 ) 术语、符号 (24) 3 剧 场 (25) 3.1 一般要求 (25) 3. 2 观众厅体型设计· (26) 3. 3 观众厅混响时间· (28) 电影院 (30) 4. 1 般要求 (30) 4. 2 观众厅体型设计 (30) 4. 3 观众厅混响时间 (31) 多用途厅堂 (32) 5. 1 般要求 (32) 5. 2 观众厅体型设计 (32) 5. 3 观众厅混响时间·· (33) 噪声控制 (35) 6. 1 一般要求 (35) 6. 2 观众厅内噪声限值 (35) 6.3 噪声控制及其他相关用房的声学要求 (36))
1.0.1观演类建筑包括的范围相当广泛。本规范主要考虑常用 的三种类型,即剧场、电影院和多用途厅堂GBT5135.19-2010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9部分 塑料管道及管件,不包括体育馆和交响 乐音乐厅。至于其他场所有类似用途的,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2本规范中对各类大厅的音质要求,提出合适的范围,必要 时给出最低限值。对建筑声学设计不设分等分级标准。鉴于目前 建筑分等分级中或以耐久年限,或以观众厅容量大小来划分,这些 都不能作为音质要求分等分级的依据,葡且会非常繁琐,故不予考 虑。 根据规范的编写规,规范中只写明设计要求,不作任何解 释。设计要求亦以较成熟的内容为限。有些内容不能定量规定 但又很重要,则只能作定性描述。一些新技术的采用可由设计人 员自行决定,有待积累了相当经验,在修订本规范时可作出补充或 修改。有关规范内容的解释则列在本条文说明中。 建设部、文化部、广电部过去公布的部标或行业标准,都是制 定本规范时的参考文献。鉴于本规范是专业性的国家标准,因此 规定内容较为详细具体。 观众厅的音质要求不应因为是扩建或改建而有所降低,因此 本规范所提出的各项声学指标完全适用。
1.0.3本规范规定的三类观众厅的具体解释如下;
1剧场这一名称原本无规范化定义,其规模和使用范围也是 多种多样的,不少地方还出现影剧院建筑,把电影和戏剧合在一 起,哪个为主说不清。这是国内的普遍实际情况。从声学设计要 求来说,对于音乐、歌舞和戏曲、话剧是有所不同的,而且不同剧种 之间对音乐要求也会有差异,所以本规范不打算过细地加以分门
别类定出要求,实际上也无此必要。本规范中对剧场只分为以歌 剧、舞剧为主和以戏曲、话剧为主两种类型。前者对音质丰满度考 惠多一些,后者对语言清晰度较为注重。 本规范考虑的剧场建筑声学设计是以自然声为出发点的。如 果演出活动都使用扩声系统:其音质效果在很大程度将依赖扩 声系统设计,例如扬声器的选用和布局,而所选传声器的性能、扩 大系统和周边设备的设计和配置等等,属于另一个专业的设计, 当然,建筑声学设计上的密切配合也很重要,可参考执行本规范中 的一些基本内容。 2近20年来,电影技术发展迅速,除单声道电影院外,立体 声电影院已很普遍。两者在大厅音质要求上是有差别的。可以放 映立体声电影的大厅能适应单声道的音质要求,但反之则不然, 考惠到内地中小城镇,在相当时间内单声道电影院还会单独存在 所以本规范仍然把这两类电影院的音质要求分别列出。 至于近年发展的巨幕电影院、球幕电影院等,由于其放映和放 声系统的特殊性,将按照有关专业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声学设计, 本规范暂未包含在内。 3“多用途”一词在本规范中是指在较大范围的分类即语言 (会议)、演剧和电影三个方面。作为多用途厅堂,主要指一般的礼 堂、会堂和大型报告厅,其首要任务是会议,对于演出和电影是兼 颐性的。兼顾到什么程度可以有各种理解。但是从目前国家的经 济、文化和管理水平来看,在规范中过分强调可变混响设计是不合 适的。若有条件(指声学设计能力和经济技术条件允许)时,本规 范并不限制各种新技术的发展应用,但不作具体规定。因此,本 规范中对多用途厅堂提出的首要任务是集会和报告。在满足语言 清晰前提下兼顾一般性演出和(或)电影等其他用途。离开了这个 主次关系,设计者拟作另外的考虑则文另当别论。 1.0.4鉴于过去国内对大厅音质设计的经验,往往在建筑设计后 期阶段大介人,使许多基本音质考虑难以实现,一些音质缺陷亦难
以纠正,造成声学设计上的先天性不足。为此强调音质设计和建 筑设计同步进行的重要性。要求设计单位具备声学设计计算书和 说明文件,其目的是使工作更正规化。 完工后大厅的声学测试和验收,是积累声学设计经验的重要 环节,但主要判别音质效果的是听众和演员。有关测试验收工作 应另订规程,不属本设计规范内容。 为了使声学设计更好地进行,对于所选用的材料和构造进行 实验室测试可提供较确切的资料,对于一些新材料和特殊构造则 更有必要。座椅的吸声性能往往对大厅音质有较大影响,因此在 选用时,除考虑它的舒适性、美观、色调等以外,应该把吸声性能放 在重要地位。 现有声学测量规范下: 《混响室法吸声系数测量规范》GBJ47一83; 《建筑隔声测量规范》GBJ75一84; 《厅堂混响时间测量规范》GBJ76一84。 上述规范目前均在修订之中,估计在2005至2006年将有新 的测量规范颁布,希望使用者注意。
本规范中有关声学方面的术语符号,按《声学名词术语》 GB/T3947一1996给出。个别该规范未给出者由本规范编制组 编写。有关观众厅建筑方面的名词术语,参考相关建筑设计规范 和习惯上常用的编写。
3.1.1目前文有回复到数十年前演出以自然声为主的倾向, 即演出时不使用扩声系统。自然声演出的音质效果取决于演 员和乐器的发声条件(声源的声功率及其指向特性等),厅堂 的体积和容座规模,以及观众厅内演出时的噪声水平(包括各 种设备噪声和观众噪声以及户外环境噪声的影响等)。根据已 有经验,对于戏曲和话剧容座以不超过1000座为宜,对于歌 刮和舞剧以不超过1400座为宜。如果观众厅的噪声限值不能 保证这个限估就要大大缩小
保证,这个限值就要大大缩小。 3.1.2观众厅的音质是综合性的,并带有一定的主观性,有些方 面目前还缺乏定量指标,只作定性描述。所谓合效果就是由各 评价量组合而成。例如音质清晰有余,丰满不足,或者是反之,都 不能认为是最佳效果。因此要做到恰到好处并不容易,也是声学 设计者努力的方向。有些评价量是不能相互替代的,尤其象一些 起负面影响的指标,如噪声和回声等的干扰,不能因为均匀度、丰 满度良好而得到补偿,即它们的破坏性由自身指标所决定。这里 还要说明的是回声和声聚焦等现象以可识别为界限,如不明显就 无妨碍。通常认为实验结果中90%以上的人不可识别即认为无 影响。 3.1.3目前国内对大厅室内装修设计往往与建筑设计分别进行, 而且装修设计人员对美观特别看重,相关的专业技术问题有所忽 视,本规范列出此条以引起注意。再者,一些业主往往以为室内音 质问题在建筑设计中已解决,而不知室内装修设计与之关系也非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术语标准GB/T50155-2015 》3.1.2观众厅的音质是综合性的,并带有一定的主观性,
而且装修设计人员对美观特别看重,相关的专业技术问题有所忽 视,本规范列出此条以引起注意。再者,一些业主往往以为室内音 质问题在建筑设计中已解决:而不知室内装修设计与之关系也非 常密切。故本条特别指出在材料和构造方面应考虑声学设计的要
求,以免产生声学缺陷。另外,装修设计不能妨碍扩声系统的扬声 器布局,包括它们所在位置和扬声器辐射口的装饰,不要为了美观 面牺听音效果。两者的协调很重要。
3.2.1从声学上看,观众厅每座容积的确定取决于合适混响 时间和观众吸声量,且以不用或少用吸声处理为原则。所以本 条对于歌剧,舞剧场和话剧及戏曲剧场的每座容积给出的范围 分别为:4.5~~7.5m/座,4.0~6.0m/座。这些数值来自经 验资料。所取幅度较宽是因为实际条件变化较多。如果超出 此建议范围,则要注意,并采用相应措施。故对一般厅堂设计 不推荐。 鉴于国内过去的经验大多来自镜框式舞台,对于伸出式和岛 式舞台的观众厅音质经验积累较少,本条所提每座容积要求对后 两者而言就不一定适用。
4 条对于歌剧、舞剧场和话剧及戏曲剧场的每座容积给出的范围 分别为:4.5~7.5m/座,4.0~6.0m/座。这些数值来自经 验资料。所取幅度较宽是因为实际条件变化较多。如果超出 此建议范围,则要注意,并采用相应措施。故对一般厅堂设计 不推荐。 鉴于国内过去的经验大多来自镜框式舞台,对于伸出式和岛 式舞台的观众厅音质经验积累较少,本条所提每座容积要求对后 两者而言就不一定适用。 3.2.2本条的实施主要依靠观众厅平面、部面上几何声学作图来 判断。如今有了CAD声学设计软件,可提供更确切的资料。声 源位置通常取大幕中心线的中点,离舞台面高1.5m处。 3.2.3设有楼座的观众厅,如果楼座跳台下的座席太深(通常 以开口净高度H与深度D之比来衡量,该部分座席就有可能 分离成为观众大厅的一个合空间DB11∕T 1882-2021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清晰正式版,而耳这一空间的混响时间 往往比观众大厅短。而,在自然声条件下受声源高度和指向 特性等的限制,不易把声音有效地传送进人这一空间,故而对 开口的净高度H和深度D之比控制得比用扩声时为大,即不 宜太深。在使用护声条件下的限值可以放宽,其限度为1: 1.5(见图1)。 观众厅的长度这里未作限定,因为剧场视线设计中规定观众 席对视点的最远距离不宜超过33m,话剧和戏剧场不宜超过28m。 见《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一2000第5章5.1.5条。
3.2.2本条的实施主要依靠观众厅平面、剖面上几何声学作图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