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2021年版 (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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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2021年版)

特编制本指南。本《指南》所述“既有建筑”指按照建造时适用的消防技 术标准设计并已竣工投入使用的建筑。 1.2本指南不适用于住宅改造、房屋建筑扩建以及工业厂房、仓库改造 (工业建筑改造为民用建筑的除外)和向原建筑轮廓外扩建的房屋建筑工 程。扩建后改造层不增加防火分区,改造后的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超过原 标准规定的内部改扩建工程的消防技术要求可参照本《指南》执行。 1.3改变既有建筑主体结构或使用功能的,改造实施方应依法依规取得 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批。 1.4既有建筑改造执行国家现行标准确有难度的,应力求改善、提升原建 筑消防安全水平,不得降低原建筑消防安全水平。 1.5除本指南规定可适用原标准的情形外,其他消防设计审查均应执行国 家现行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1.6按照有关标准和本指南不能解决的建筑改造工程,应针对具体问题进 行专项研究,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GB50051-2013 烟囱设计规范.pdf京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2021年版)

2.1.1改造实施方在项目决策实施前,宜依据国家现行标准禾

以下内容进行可行性研究。经可行性研究不具备改造技术条件的,不应开 展后续实施工作。 1改造前的消防设施情况; 2改造后的消防设施技术要求; 3既有建筑改造实施技术可行性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具备条件的也可以自行完成;《 建筑改造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附录B出具

2.2.1下列情况可认定为建筑主体功能未发生改变:

2.2建筑功能改变的认定

1在办公楼、科研楼增设对内服务的生活、文化娱乐设施; 2文化、体育、教学、医疗建筑在保证主体功能的前提下增加小型商 业服务配套设施; 3不改变建筑的规划用途、不提高建筑整体消防设施标准的商业建筑 内的业态调整或互换,即:商店、门店、超市、购物中心、专业卖场、综 合商场、商业综合体的商业部分等传统商业建筑内,经营(服务)内容、 店铺布置方式的调整或互换。

2.3.1既有建筑改造形式分为:建筑内部装修、建筑整体改造

3.1既有建筑改造形式分为:建筑内部装修、建筑整体改造和建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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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 1建筑内部装修:指不改变原设计使用功能,不改动主要结构、承重 墙,不改变防火分区、疏散楼梯等,为满足使用需求,仅对建筑内部空间 所进行的修饰、保护及固定设施安装等活动。 2建筑整体改造:整幢建筑地上、地上与地下局部或地上与地下全部 同时进行的改造。 3建筑局部改造:部分楼层改造和部分楼层局部改造

1因功能变化原二类高层建筑变为一类高层建筑的 2因功能变化需要增设消防电梯的; 3因功能变化需要增设独立安全出口、独立疏散楼梯,经可行性研究 不能满足增设要求的; 4因功能变化需要将敞开式楼梯间改为封闭楼梯间的; 5因功能变化,原建筑疏散楼梯数量、总疏散净宽度不能满足要求的

建筑内部装修相关内容应执行现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要求,其他消防设计可适用原标准

5.1建筑功能未改变的,下列内容可适用原标准: 1改造建筑与其他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 2消防车道、救援场地; 3疏散楼梯总净宽度; 4消防水泵房位置; 5消防电梯停靠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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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筑原防烟系统,改造后继续使用的原排烟竖井。 5.2改造建筑与其他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不满足现行标准的,应在防 门距不足的改造建筑相邻面外墙设防火墙、甲级防火门、窗等防火加强扌

5.3建筑功能发生改变的执行现行

2.6功能未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

2.6.1建筑局部改造不得影响非改造部分的消防安全

2.6.1建筑局部改造不得影响非改造部分的消防安全。 2.6.2改造区域的平面布置、安全疏散距离、所用材料、供电电源及消防 线路应执行现行标准,其他内容可适用原标准

6.1建筑局部改造不得影响非改造部分的消防安全

下列内容可适用原标准:

2.7功能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

表2.7功能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可执行原标准的情形

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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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构造与灭火救援设施改造可

3.1独立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需要增设独立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的有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 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影剧院、礼堂。增加这些功能时,应通过可 行性研究分析设置独立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的条件和可能性,不具备条件 的不得增设上述功能

3.2.1建筑高度大于24m、小于32m的非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在24m以上 部分任一建筑面积大于1000m²的楼层设置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 金融功能时变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要求增设消防电梯;在5层及以上建 筑内增设老年人照料设施要求增设消防电梯。 3.2.2现行标准要求消防电梯到达建筑全部楼层(含地下),原消防电核 改造时可适用原标准。局部改造时增加消防电梯难以实现宣对建筑进行

3.2.2现行标准要求消防电梯到达建筑全部楼层(含地下),原消防电梯 改造时可适用原标准。局部改造时增加消防电梯难以实现,宜对建筑进行 整体改造。

不同功能建筑的疏散距离要求不同,将疏散距离要求低的功能改为疏 散距离要求高的功能(如办公改教学、医疗、老年人照料设施等)时,平 面布置应注意疏散距离能否满足要求。

防火分区的划分、布置涉及建筑耐火等级、疏散楼梯、疏散距离、灭 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烟和排烟系统。整体改造时应根据建筑耐 火等级、改造后的功能,按现行标准划分;局部改造时不宜改变原防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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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改变原防火分区的,防火分区的划分和其他配套设施应执行现 示准。

3.5.1疏散楼梯间形式有开式楼梯间、封闭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一 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都设有防烟楼梯间,功能变 化不会导致楼梯间形式发生变化。 3.5.2建筑高度超过24m、不超过32m的原有建筑一般设有封闭楼梯间。 在其中增设“老年人照料设施”等,需要将封闭楼梯间改为防烟楼梯间并 增设防烟前室。局部改造时,需要考虑原封闭楼梯间是否符合防烟楼梯间 相关要求、改造层是否具备增设防烟前室条件。 3.5.3设敞开式楼梯间的建筑增加“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医疗、 旅馆及类似使用功能”、“商店、图书馆、展览、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 能”时要求将散开式楼梯间改为封闭楼梯间。封闭楼梯间要求各层封闭, 仅进行局部改造难以实现。

足要求。按现行标准使用人数面积指标统计,人员密度从低到高基本为办 公、旅馆客房、宿舍、老年人照料设施、教育培训、餐饮、歌舞娱乐游艺 商店。原建筑总疏散净宽度能否满足改建后的功能变化要求,建议通过计 算确定。

3.5.5现行标准对二、三层“每百人疏散楼梯宽度”要求变化较大,对于 功能未发生变化的改造,楼梯宽度计算可适用原标准,其他改造应执行现 行标准,

3.6消防救援窗和防烟楼梯间顶部固定窗

3.6.1消防救援窗是现行标准新增要求,它对火灾救援有重要

5.1消防救援窗是现行标准新增要求,它对火灾救援有重要作用,改治

范围内应执行现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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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属于功能发生变化的整体改造,防烟楼梯间顶部固定窗应执行现行 标准,其他类型改造可适用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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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消防设施改造可行性研究

4.1 新增消火栓系统

4.1.1在“不超过5层或体积大于5000m、不超过10000m的办公楼、教 学楼、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等其他民用建筑”中增设“展览、商店、旅馆、 医疗、老年人照料设施和图书馆”功能时,要求增设消火栓系统。 4.1.2标准要求设消火栓系统的建筑所有场所(不能用水扑救的除外)都 要设消火栓保护。考虑局部改造无权改造其他使用楼层(非改造部分)的 实际情况,允许仅在改造层增设。

4.2新增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2.1多层建筑增设展览、商店、餐饮和旅馆、医疗设施、幼儿园、老年 人照料设施,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含半地下室)增设商店,新增回风道(管 集中空调系统的建筑,需要增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2.2考虑建筑局部改造增加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难度,推荐使用自动喷 水灭火局部应用系统。当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流量能满足局部应用系统 设计流量时,局部应用系统可与室内消火栓合用室内消防用水量、稳压设 施、消防水泵及供水管道等;不能满足时,应按《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 (CB50084)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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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部分功能变化会导致室外消防用水量、室内消火栓用水量、自动喷 水灭火系统用水量和火灾延续时间的变化

水灭火系统用水量和火灾延续时间的变化。 4.3.3考虑高位消防水箱对初期火灾灭火的重要作用,以及一般改造建筑 的实际情况JT∕T 850-2013 挤压锚固钢绞线拉索,现行标准要求高位消防水箱容积不超过36m的按现行标准执 行,超过36m需要对原建筑进行结构加固改造的允许按36m设计

4.3.3考虑高位消防水箱对初期火灾灭火的重要作用,以及一般

的实际情况,现行标准要求高位消防水箱容积不超过36m的按现行标准执 行,超过36m需要对原建筑进行结构加固改造的允许按36m设计

满足要求的自动喷水灭火局部应用系统)、增加消防水量都要求增加消防 水池储水量。

4.4.1由于标准要求变化,现行标准规定“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 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 地下楼层”,原建筑消防水泵房设在地下三层及以下的,改造难以实现, 可适用原标准

4.4.2消防用水量提高,消防泵能否继续使用应通过计算确定

4.2消防用水量提高,消防泵能否继续使用应通过计算确定CSA019.4-2013标准下载,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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