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湖南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pdf简介:
湖南省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主要是针对湖南省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一种管理和监管制度。该规定旨在保障建筑施工安全,防止因特种作业人员操作不当或技能不足引发的事故,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
根据该规定,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包括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机司机、电梯安装维修人员、高处作业吊篮操作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和指挥员、模板工、爆破作业人员等。这些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上岗作业。
管理规定通常涵盖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复审、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要求企业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同时规定了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
总的来说,湖南省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是保障建筑行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提升施工安全水平,保护从业人员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湖南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pdf部分内容预览: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 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 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 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湖南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 从业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市政工 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设备安全造成 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 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 责本辖区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受省住房和 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建筑施工特种作 业人员的考核和资格证书延期复核等工作。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工程项目监 管权限,负责本区域内施工现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情况 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经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 种作业。 第五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须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主 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六条省、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积极争取财 改支持,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经费纳入本部门财政 算,做好考核工作经费保障。 第二章培训考核发证 第七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实行用人单位负责 制,用人单位可以自行组织或委托有能力的培训机构做好培训工 。 用人单位应建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管理制度, 规范培训行为,保证培训质量。 第八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一般包括工程项目上
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申请 表》,并提供个人身份证、学历证、体检合格证及相应工种的专 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第十四条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 请人提交的审请材料之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决定。对于受理的审请,及时核发准考证。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安全技术 理论和安全操作技能两部分。理论考核题库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行业主管部门依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考核大纲组织建立。 (一)安全技术理论考核,采用机考的方式。考试从理论考 核题库中随机抽题进行组考。考试时间为2小时,实行百分制, 50分为合格。其中,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占25%、专业基础知识占 25%、专业技术理论占50%。 (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按照《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 全操作技能考核标准》,采用现场实际操作的方式。考试实行百 分制,70分为合格。安全操作技能考核不合格的,可审请补考 次。 (三)安全技术理论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审请参加安全操作 技能考核。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均合格的,为 考核合格。 第十六条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在考核结 果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合格人员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
业主管部门复核: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市州 报送复核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复核合格人员按照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规定和编码规则核发电子资格证书:对于考核和复核不合 格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 理由。
第东特有娃巩地工特种作业 一个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机械出租单位,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 作业。 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并记录操作 情况。 实习操作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指定专人指导和监督作业。指 导人员应当从取得相应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并从事相关 工作3年以上、无不良记录的熟练工中选择。实习操作期满,经 用人单位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作业。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 案,记录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实习、工作、复核等情况 用人单位变动时,档案跟随特种作业人员至新的用人单位。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资格证书和管理档案。 第十九条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实行实
名制管理,做到人证合一。 第二十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 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按 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第二十一条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有权要求用人 单位提供满足安全需要的操作环境和防护措施。 施工过程中发生紧急情况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有权立 即停止作业并撤离至安全区域,并及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持有效资格证书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订立劳动 合同; (二)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 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三)书面告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的危害; (四)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提供齐全、合格的安全防护 用品和安全的作业条件; (五)按规定组织或者委托有能力的培训机构组织建筑施工 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 少于24小时; (六)建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七)查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并记录在档;
(八)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涂改、倒卖、出租、 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第四章延期复核 第二十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有效期为2年。有 效期届满需延期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于证书有效期届满 前3个月内向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 复核手续。延期复核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2年。 第二十五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资格证书延期复核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近3个月内经二级乙等及以上医院或体检中心体检合 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的体 检证明; (三)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证明或者继续教育证明; (四)用人单位出具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2年内有关安 全生产事故、违章操作等管理记录; (五)考核发证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复核结果为不合格,并注销资格证书。 (一)超过相关工种规定年龄要求的; (二)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相应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岗位的
(三)对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及以上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的: (六)考核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建筑 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提交的延期复核资料后,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 别作出处理: (一)对于属于本规定第二于六条情形之一的,自收到延期 复核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延期决定,并说明理由: (二)对于提交资料齐全且无本规定第二十六条情形的,自 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准予延期复核手续,并在证书上注 明延期复核合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 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延期复核等工作管理制度,建 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延期复核管理信息档案。 市州、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门应当监督 查本辖区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从业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违 规行为并记录在档。 第二十九条市州、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主管 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请省住
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撤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 书: (一)持证人弄虚作假骗编取资格证书或者办理延期复核手续 的; (二)考核发证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核发资格证书的; (三)将证书出借给他人,充许他人以自已名义从事特种作 业的; (四)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撤销资格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主管 部门应当注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一)依法被撤销的: (二)依法不予延期的; (三)持证人逾期未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 (四)持证人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省建 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统一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 人员信息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建筑施工特种 作业人员考核、延期复核等信息上传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信 息管理系统平台。
第三十二条省自由贸易实验区域范围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 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5年11月30日止。 附件: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范围 2.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大纲 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标准 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场地建 设指导标准
DL/T 5135-2013 水电水利工程爆破施工技术规范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1年10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