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_50025-2018_湿陷性黄土地区_建筑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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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_50025-2018_湿陷性黄土地区_建筑标准.pdf简介:

GB_50025-2018是中国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的一部分,专门针对湿陷性黄土地区的设计规定。湿陷性黄土是指在特定湿度条件下,会因受压而发生体积增大、强度降低,甚至失去承载能力的黄土。这类土壤在建筑工程中存在特殊的风险,因为它们可能导致地基沉降,影响建筑物的稳定性。

该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 1. 湿陷性黄土的特性分析和分类:根据黄土的湿陷性程度和沉陷速度,将其分为不同类型,以便采取相应的防沉措施。 2. 基础设计:规定了湿陷性黄土地基的基础设计方案,如粉体改良、换填、预压等,以提高地基的承载能力。 3. 地基处理与监测:详细说明了地基处理的方法和技术,以及施工过程中的监测要求,以确保地基的稳定性。 4. 建筑物设计:规定了建筑物在湿陷性黄土地区的设计原则,如结构选型、荷载计算、地基变形控制等。

GB_50025-2018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建筑物在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安全使用,防止因地基问题引发的建筑物损坏和人员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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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于新近堆积黄土层的厚度时,应按本标准第6.1.8条的知 算下卧层的承载力,并应按本标准第5.6.2条的规定计算地 压缩变形。

5.1.4建筑场地内道路、给水排水管线、供热管线等,应根据

场地湿陷类型和自重湿陷量大小、与建筑物的距离以及建 基剩余湿陷量等综合确定地基处理措施和防水措施

5.1.5建筑物使用期间GB-T 25181-2010标准下载,当湿陷性黄土场地的地下水位

开至地基压缩层的深度以内时:建筑的设计措施除应符合本 定外,尚应符合本标准附录F的规定

5.2场址选择与总平面设计

5. 2. 1 场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具有排水畅通或利于组织场地排水的地形条件; 2 避开洪水威胁的地段: 3 避开不良地质环境发育和地下坑穴集中的地段: 避开新建水库、人工湖等可能引起地下水位上升的地段: 5避免将重要建设项目布置在自重湿陷性很严重的黄土场 地或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和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等地段;

1合理规划场地,做好竖向设计,保证场地、道路和铁路 等地表排水畅通; 2在同一建筑范围内,地基土的压缩性和湿陷性变化不宜 过大; 3主要建筑物宜布置在地基湿陷等级低的地段; 4在山前斜坡地带,建筑物宜沿等高线布置,填方厚度不 宜过大; 5储水构筑物和有湿润生产工艺的厂房等,宜布置在地下 水流向的下游地段或地形较低处; 6在挖填方厚度较大场区,宜避免在挖填交界处规划布局 单体建筑。 5.2.3山前地带的建筑场地,应整平成若十单独的台地,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台地应稳定; 2雨水不应沿斜坡无组织排泄; 3边坡宜做护坡或采取支护措施; 4用陡槽沿边坡排泄雨水时,应使雨水由边坡底部沿排水 勾平缓流动,陡槽的结构应使土在暴雨时不受冲刷。 5.2.4理地管道、排水沟、雨水明沟和水池等与建筑物之间的 防护距离,不宜小于表5.2.4的规定。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 取与建筑物类别相应的防水措施,

表5.2.→理地管道、排水沟、雨水明沟和水池等与 建筑物之间的防护距离(m)

5.2.5防护距离的计算,建筑物应自外墙墙皮算起;高

自基础外缘算起;水池应自池壁边缘(喷水池等应自回水 )算起;管道和排水沟应自其外壁算起,

5.2.6各类建筑与新建水渠之间的防护距离,在非自重

土场地不得小于12m: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得小于湿 土层厚度的3倍,并不应小于25m。

2%,当为不透水地面时,可适当减小;建筑物周围6m外不宜 小于0.5%。 当采用雨水明沟或路面排水时,其纵向坡度不应小 于0.5%

当采用雨水明沟或路面排水时,其纵向坡度不应 0. 5 % ,

5.2.8建筑物周围6m内应平整场地,当为填方时,应

成压)实,压实系数不得小于0.95;当为挖方时,在自重温 黄土场地,表面夯(或压)实后宜设置150mm~300mm厚 土面层,压实系数不得小于0.95

5.2.9防护范围内的雨水明沟不应漏水。自重湿陷性黄

宜设混凝土雨水明沟,防护范围外的雨水明沟,宜做防水处理 沟底下应设灰士或土垫层。

5.2.10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取有组织排除建筑物周边雨水 的措施。

5.2.10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取有组织排除建筑物周

1临近有构筑物(包括露大装置)、露大吊车、堆场或其他 露天作业场等; 2临近有铁路通过; 3建筑物的平面为二、口、一、1、口等形状构成封闭或半 封闭的场地, 5.2.11山前斜坡上的建筑场地,应根据地形修筑雨水截水沟。 5.2.12 防洪设施的设计重现期宜略高于一般地区。 5.2.13冲沟发育的山区:宜利用现有排水沟排走山洪,建筑场 地位于山洪威胁的地段,应设置排洪沟。排洪沟和冲沟应平缓连 接,宜采用较大的坡度,并应减少弯道。在转弯及跌水处应采取 防护措施。 5.2.14建筑场地内的铁路路基应有良好的排水系统,不得利升

地位于山洪威胁的地段,应设置排洪沟。排洪沟和冲沟应 接,宜采用较大的坡度,并应减少弯道。在转弯及跌水处! 防护措施。

5.2.14建筑场地内的铁路路基应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道排水。路基顶面的排水应引向远离建筑物的一侧。在暗道床 处:应将基床表面翻松夯(或压)实,也可采用优质防水材料处 理。道床内应设防止积水的排水措施。

1建筑物的体形和纵横墙布置,应有利于加强其间刚度 并具有适应或抵抗湿陷变形的能力。多层砌体承重结构的建筑, 体形应简单,长高比不宜大于3。 2合理设计建筑物的水排水系统,多层建筑的室内地均 应高出室外地坪,且高差不宜小于450mm。 3用水设施宜集中设置,缩短地下管线并远离主要承重基 础,其管道宜明装。 4在防护范围内设置绿化带,应采取措施防止地基土受水 浸湿。 5.3.2单层和多层建筑物的屋面宜采用外排水;当采用有组织 外排水时,宜选用耐用材料的水落管,其末端距离散水面不应大

外排水时,宜选用耐用材料的水落管,其未端距离散水面不应大 于300mm:并不应设置在沉降缝处;集水面积大的外落水管

应接入专设的雨水明沟或管道

5.3.3建筑物的周围应设置散水,其坡度不得小于5%

外缘应略高于平整后的场地,散水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屋面为无组织排水时,檐口高度在8m以内宜为 1.50m;檐口高度超过8m,每增高4m官增宽0.25m.但最宽 不宜大于2.50m; 2当屋面为有组织排水时,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得小 于1.00m.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得小子1.50m 3水池的散水宽度宜为1.00m~3.00m:散水外缘超出水 池基底边缘不应小于0.20m,喷水池等的回水坡或散水的宽度宜 为3.00m~5.00m 4高耸结构的散水宜超出基础底边缘1.00m且宽度不得 小于5.00m。

4高结构的散水宜超出基础底边缘1.00m,且宽度不得 小于5.00m。 5.3.4散水应用现浇混凝土浇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其下应设置150mm厚的灰土垫层或300mm厚的土垫 层:垫层应超出散水或建筑物外墙基础底外缘500mm: 2散水宜每隔6m~10m设置一条伸缩缝。散水与外墙交 接处和散水的伸缩缝,应用柔性防水材料封填,沿散水外缘不宜 设置排水明沟。 5.3.5经常受水浸湿或可能积水的地面,应按防水地面设计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严格防水措施的建筑,其防水地面应设防水层; 2地面坡尚集水点的坡度不得小于1%: 3地面与墙、柱、设备基础等交接处应做翻边,地面下应 做300mm~500mm厚的灰土或土垫层; 4管道穿过地坪处应做好防水处理:排水沟与地面混凝土 宜一次浇筑

1其下应设置150mm厚的灰土垫层或300mm厚的土垫 层,垫层应超出散水或建筑物外墙基础底外缘500mm: 2散水宜每隔6m~10m设置一条伸缩缝。散水与外墙交 接处和散水的伸缩缝,应用柔性防水材料封填,沿散水外缘不宜 设置排水明沟。 53.5经堂受水浸湿或可能积水的地面,应按防水地面设计

5.3.5经常受水浸湿或可能积水的地面,应按防水地

1采用严格防水措施的建筑,其防水地面应设防水层: 2地面坡向集水点的坡度不得小于1%: 3地面与墙、柱、设备基础等交接处应做翻边,地面下应 做300mm~500mm厚的灰土或土垫层; 4管道穿过地坪处应做好防水处理;排水沟与地面混凝土 宜一次浇筑。 5.3.6排水沟的材料和做法.应根据场地湿陷类型、建筑物类

2防护范围内官采用钢筋混凝土排水沟: 3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室内小型排水沟川采用素混 疑土浇筑,但应做防水地面; 4采用严格防水措施的建筑,排水沟应增设防水层。 5.3.7基础梁底下应预留空,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面水 渗人地基。地下室内的采光井应做好防、排水措施 5.3.8防护范围内的各种地沟和管沟的做法,均应符合本标准

第5.5.10条~第5.5.17条的规定

DB31/T 680.7-2019 城市公共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 第7部分:零售业(超市大卖场、商场)第5.5.10条~第5.5.17条的规定

5.4.1当地基不处理或仅消除地基的部分湿陷量时,结构设计 应根据建筑物类别、地基湿陷等级或地基处理后下部未处理湿陷 性黄土层的湿陷起始压力值或剩余湿陷量,以及建筑物对不均匀 完降的敏感度等确定采取的结构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选择适宜的结构体系和基础形式: 2墙体宜选用轻质材料: 3加强结构的整体性和空间刚度; 4预留适应沉降的净空。 5.4.2建筑物的平面、立面布置复杂时,宜采用沉降缝将建筑 物分成若十个简单、规则,并应具有较大空间刚度的独立单元 允降缝两侧,各单元应设置独立的承重结构体系。 5.4.3高层建筑的设计:宜选用轻质高强材料,应加强上部结 构刚度和基础刚度,并宜采取下列措施: 1调整上部结构荷载合力作用点与基础形心的位置,减小 偏心; 2采桩基础或采用减小沉降的其他有效措施,控制建筑 物的不均匀沉降或倾斜; 3主楼与裙房采用不同的基础形式时,应考虑高低不同部 立沉降差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5.4.4大厚度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建

柱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乙类、内类建筑的基础内和屋面檐口处,均应设置钢筋 混凝十圈梁。乙类、丙类中的多层建筑,应每层设置钢筋混凝士 圈梁。单层厂房和单层空旷房屋,当檐口高度大于6m时,管增 设钢筋混凝土圈梁。 2丁类建筑地基湿陷等级为I级时,应在基础内和屋面檐 口处设置配筋砂浆带;地基湿陷等级为Ⅲ级、IV级时,应在基础 内和屋面檐口处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 3采用严格防水措施的多层建筑,应每层设置钢筋混凝土 圈梁。

5在纵横圈梁交界处的墙体内,宜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或芯柱。 5.+.7多层砌体承重结构建筑,不得采用空斗墙和无筋过梁 彻体承重结构建筑的窗间墙觉度,在承受主梁处或升间轴线处 不应小干主梁或开间轴线间距的1/3,并不应小干1.0m:在匙 他承重墙处,不应小于0.6m。门窗洞孔边缘至建筑物转角处 (或变形缝)的间距不应小于1.Om。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在孔 洞周边采用钢筋混凝土框加强,或在转角及轴线处加设构造柱或 芯柱。 5.4.8当砌体承重结构建筑的门窗洞或其他洞孔的宽度大于 1m:地基未处理或未消除地基的全部陷量时,应采用钢筋 混凝土过梁。 5.4.9广房内吊车上的净空高度.对消除地基全部湿陷量的建

5.+.7多层砌体承重结构建筑DL/T 1953-2018 电容电流测试仪通用技术条件,不得采用空斗墙和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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