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61/T 72-2012 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第五部分:交通监控.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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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61/T 72-2012 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第五部分:交通监控.pdf简介:

DBJ61/T 72-2012《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第五部分主要涉及交通监控的内容,它详细规定了在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中,如何科学、合理地设置和使用交通监控设备,以提高道路的安全性、效率和流动性。

1. 监控设备类型:这部分可能会列举各种交通监控设备,如交通流量检测器、视频监控摄像头、电子警察、闯红灯抓拍系统、速度监控设备等,以及它们的安装位置、工作原理和功能。

2. 设备设置原则:强调了监控设施的设置应遵循科学、合理、经济的原则,考虑道路交通流量、事故频发区域、特殊交通需求等因素。

3. 数据采集与处理:规定了监控设备获取的数据如何进行实时采集、处理和分析,以及如何运用这些数据进行交通疏导、事故预防和交通规划。

4. 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强调了在使用交通监控数据时,应尊重个人隐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数据的安全和隐私的保护。

5. 维护与管理:规定了交通监控设施的日常维护、故障排查和更新升级的管理流程,以保证其长期有效运行。

总的来说,这一部分规范了城市交通监控设施的配置、操作和管理,是提升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的重要依据。

DBJ61/T 72-2012 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第五部分:交通监控.pdf部分内容预览:

2.0.1一个城市至少应设置一个指挥中心,规模较大的城市,根据交通管理需要可再设置多个分中 心。指挥中心的基本配置应符合《公安交通指挥系统建设技术规范》GA/T445规定, 2.0.2交通监控主要包括交通视频监控、交通违法行为监测取证、交通数据采集、交通信息诱导发 布及交通通信网络。 2.0.3交通监控设施应根据城市路网的规划、现状和交通管理需求进行统一布设,结合城市交通状 况和建设条件可分期实施,但应根据需要做好有关设施的预留和预埋。 2.0.4交通监控设施设置时,其外形尺寸及颜色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2.0.5交通监控设施的防雷、接地及其它技术要求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2.0.6交通监控设施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

2.0.1一个城市至少应设置一个指挥中心,规模较大的城市,根据交通管理需要可再设置多个分中 心。指挥中心的基本配置应符合《公安交通指挥系统建设技术规范》GA/T445规定 2.0.2交通监控主要包括交通视频监控、交通违法行为监测取证、交通数据采集、交通信息诱导发 布及交通通信网络。 2.0.3交通监控设施应根据城市路网的规划、现状和交通管理需求进行统一布设,结合城市交通状 兄和建设条件可分期实施,但应根据需要做好有关设施的预留和预埋。 2.0.4交通监控设施设置时,其外形尺寸及颜色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2.0.5交通监控设施的防雷、接地及其它技术要求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20.6交通监控设施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

3.4.1监控摄像机及前端成像设备根据现场情况,可采用以下两种安装方式: 1立杆安装:在交叉口中央或路侧设置立杆,将监控摄像机及前端成像设备安装于立杆横臂上。 2附着安装:在桥墩、防撞墙、立杆或其它牢固的建筑物上安装支架(水平或垂直),将监控 摄像机安装于支架上。 3.4.2摄像机选择立杆安装时,应优先选择背杆式机箱,摄像机选择附着安装时,可选择落地式机 箱。机箱的防护等级应大于等于IP55。 3.4.3立杆高度宜为8m~10m,特殊情况下不得低于6.5m。横臂的长度根据安装摄像机位置的实 际需求确定。 3.4.4安装监控摄像机的杆体应坚实、稳定,在遇到恶劣天气时不应发生明显抖动。 3.4.5采用附着安装方式时,被附着的桥墩、立杆、人行天桥等不应产生明显的震动 3.4.6需要采集大范围监控图像时,可在路边的高层建筑楼顶采用支架安装监控摄像 3.4.7金属杆在安装时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做好接地处理并加设防雷装置。 3.4.8立杆、横臂、螺栓及螺母均应进行防锈处理,螺栓紧固后其外露表面也应进行防锈处理,杆 体抗腐蚀期不应小于10年。

4交通违法行为监测取证

GB/T 36872-2018 结构用集成材生产技术规程4.1交通违法行为监测取证点设置原则

4.5违法使用专用车道监测取证点

4.5违法使用专用车道监测取证点

5.1.1交通数据采集点的设置应能满足交通管理及交通可变信息牌信息发布的需要 5.1.2交通数据采集点的设置应从路网布局统筹考虑,并优先设置在城市骨架路网中具有代表性的 路段。 5.1.3交通数据采集点的设置应与已有交通监控设施统筹考虑,避免重复布设。

5.2.1以下路段宜设置交通数据采集点

5.3.1环形线圈检测器

6.1.1信息发布点的设置应能提高驾驶人对行驶路线的实时选择能力,均衡交通流、避免交通拥堵 6.1.2信息发布点应设置在城市骨架路网中具有代表性的路段 6.1.3信息发布点的设置应根据城市总体路网或区域路网统筹考虑,优化布点。 6.2设置位置 6.2.1快速路与一级公路、主干路及以上等级道路交汇且具备分流条件时,各分流点前至少500m 处应设置交通诱导显示屏;快速路与次干路相交时,应根据周边路网情况,从区域交通诱导层面, 确定交通诱导显示屏的布设地点,交通诱导显示屏的布设位置及发布内容应确保关键节点处的交 通分流信息正确发布。 6.2.2主干路与一级公路、主干路及以上等级道路相交时。应根据周边路网情况,从区域交通诱导 层面确定显示屏的设置位置;布设位置及发布内容须确保关键交通节点处的交通分流信息能够正 确发布。 6.2.3在交通事故、交通拥堵情况多发点上游、重要车流、人流集散地,如交通枢纽、商业中心、 展览中心、体育场等路段,应根据周边路网情况,从区域诱导层面综合确定布设交通诱导显示屏。 6.2.4可变信息标志应设置在下游有分流道路的地方,距分流点距离应≥200m保证司机有足够的 判断、选择时间。

7.1.1光纤网络的路由设计必须具有保密功能,光纤不得与其他网络进行连接,不得进行设备的转 接处理,必须保证所提供的光纤与其他光纤系统之间没有接口或物理连接。 7.1.2光缆采用地下管道敷设时,不得与高压强电线路共槽;利用桥梁架空敷设时必须采用线槽或 保护管对光缆进行保护。 7.1.3应充分利用现有管道和光缆资源,最大限度减少道路开挖;对新建道路,光缆应与主体道路 同步建设。 7.2无线传输网络 7.2.1无线传输网络应具备成熟的数据传输加密特性,与其他数据传输信道相互独立,并通过高度 加密的VPN安全技术及专线接入数据传输网络 7.2.2在构建整体无线传输网络时,应消除硬件各组成部分、各运行环节可能存在的不稳定因素 在软件系统中,宜采用模块化体系结构和面向对象的程序设计方法,以提高系统的整体可靠性。 7.2.3整体系统应具有较高的容错性和可恢复性, 避免发生错误导致运行中断。系统应采取完备的 数据保护和备份机制,确保网络、系统及信息安全。 7.2.4无线传输网络应采用符合国际或国内相关无线通信标准且先进、成熟的无线通信技术,保证 在系统生命周期内的先进性,同时选用成熟而具有发展前景的产品,确保系统的实用性。 7.2.5无线传输网络应稳定可靠,具有较强的抗干扰能力,能够提供稳定的数据传输,避免由于通 信中断造成数据丢失。 7.2.6无线传输网空中数据传输链路的上下行速率应满足各类设备的要求。 7.2.7无线数据网络应提供足够的容量,特别是在商业区或城市交通中心枢纽地带,确保数据传输 不因语言或其他业务拥堵而中断。 7.2.8无线通信网络应该满足更新换代的要求,具有良好的兼容性。 7.2.9构建整体无线传输网络系统,其设备选型和软件开发,均应充分考虑系统的可持续发展,保 证系统升级的灵活性和系统发展的可扩展性,保护前期投资,避免浪费。 7.2.10无线传输网络使用的无线通信设备应取得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核准证书。 7.2.11无线传输速率要求应符合表7.2.11规定,

表7.2.11无线传输速率要求

8交通监控设备供电通信管线

8.0.1在城市道路及桥梁的规划、设计、施工中,应将交通监控设施的供电、通信管线及安装点位 的穿线并作为重要配套设施同步考虑。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组织方案均应报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8.0.2新建道路,应同步实施或预埋交通监控设施的各类过街管;改、扩建道路,在条件允许时 应预埋交通监控设施的各类过街管。过街管两端应设置穿线手孔井。手孔井的井盖应与其它管道 井盖有所区别,宜采用边长不小于60cm的正方形井盖,井盖上应刻“公安专用”字样,见图8.0.2

8.0.3设备管线敷设时GB 4717-2005火灾报警控制器,可根据路面具体情况分别敷设不同材质的管线,但每条管线直径不应小于 10cm。 8.0.4设备供电及通信管线施工完成后,应由交通管理部门和道路建设单位共同进行竣工验收。 8.0.5交通监控设施的供电管线和通信管线可敷设在同一管沟中,但线路应各自专用。

《公安交通指挥系统建设技术规范》GA/T445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GA/T832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

(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技术规范》DBI61/T72 建汉 2012年12月28日以第354号文件批准发布 本规范制定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城市道路 交通管理设施建设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一些先进经验,通过试验研究取得了城市道路交 通管理设施设计、施工和使用的重要技术参数。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 规定,《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 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 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0.1交通监控系统是电子化、高度集成化的综合智能系统。随着城市经济的飞速发展,城市交通 的实时监控已变得越来越重要,建立全面的交通监控系统是交通管理部门的目标。城市交通监控 系统通过对道路交通信息的采集、处理及发布,为居民提供实时、完整、准确的出行信息,以保 证城市交通网络的高效运行,实现城市交通管理的智能化。 1.0.2视频监控是一种防范能力较强的综合系统。视频监控以其直观、准确、及时和信息内容丰富 而广泛应用于许多场合。近年来,随着计算机、网络以及图像处理、传输技术的飞速发展,视频 监控技术也有了长足的发展。在视频技术不断发展的情况下,视频监控目前可分为两大类:数字 视频监控系统和网络监控系统(嵌入式视频监控系统)。 1.0.3指挥中心的主要功能是日常监测、应急指挥、协调联动、交通控制、信息服务,保障交通 安全和顺畅,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各类交通事故发生。

2.0.1一个城市设置指挥中心的数量应根据交通管理的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最终目的是为了 保证城市交通安全、有序、快捷、高效;指挥中心与分中心之间应实现数据共享和协调联动 2.0.3交通监控设施的布设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实施期间应结合城市交通现状等,同时应考虑到 未来城市发展所引起的交通需求的变化。 2.0.4在设置监控设施时应考虑一定的美观性、环境协调性。 2.0.5交通监控设施很容易受到电压以及雷击电磁脉冲的侵袭而遭受损坏,其后果可能导致整个系 统的运行中断,带来的经济损失难以估量,因此,应重视防雷、接地等技术要求。

3.1.1由于经济高速发展带来视频监控产品的更新换代,很多新技术在视频监控中得到应用,因此 交通视频监控应保持与时俱进GB/T 50315-2011 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 ,不断更新。 3.1.2交通监控过程会产生大量数据需要保存,统一管理这些数据应做到格式与其他系统兼容,做 到资料共享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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