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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40554.1-2021 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pdf简介:
GB 40554.1-2021《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是中国针对海洋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活动制定的一项强制性安全标准。该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海洋石油和天然气开采过程中的人员安全,预防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保护海洋环境,促进石油天然气产业的健康发展。
该标准的"总则"部分概述了以下关键内容:
1. 适用范围: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进行的海洋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等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 2. 安全管理原则:强调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要求企业在各个环节中都要以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防止和减少事故为目标。
3. 法律法规依据:标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如安全生产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要求企业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和规定。
4. 安全责任:规定了企业、管理人员、员工等在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中的安全责任,强调了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
5. 安全培训和教育:强调了对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以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6. 安全风险评估和控制:规定了对作业活动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的程序,以预防潜在的事故。
通过GB 40554.1-2021,企业必须遵循严格的安全规范,以确保海洋石油和天然气开采过程的安全和可持续性。
GB 40554.1-2021 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pdf部分内容预览: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浅海shallowwater 海图水深5m~15m的海域。 3.2 滩海beachshallowwater 海图水深不足5m(含5m)的海域, 3.3 海上offshore 海图水深超过15m的海域。 3.4 海洋石油生产设施 offshore oil and gas production facilities 以开采海洋石油为目的的水上、水下各种固定或者浮动构筑物、装置。 注: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包括海上固定平台、单点系泊、浮式生产储油装置、海底管线、水下生产系统、人工岛、滩海陆 岸石油设施和陆岸终端等海上和陆岸结构物
GB 40554.12021
专业设备specializedequipment 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过程中使用的危险性较大或者对安全生产有较大影响的设备。 3.17 海底长输油气管线subseaoilandgaspipeline 从一个海上油气田外输油气的计量点至陆岸终端计量点或者海上输油气终端计量点的长输管线, 包括管段、立管、附件、控制系统、仪表及支撑件等互相连接的系统和中间泵站等。 3.18 危险区划分hazardousareasclassification 根据环境中达到引燃或爆炸浓度的可燃气体或者蒸气出现的频率将环境进行分区。 注:0类危险区,指在正常操作条件下,连续出现达到引燃或者爆炸浓度的可燃性气体或者蒸气的区域;1类危险 区,指在正常操作条件下,断续或者周期性出现达到引燃或者爆炸浓度的可燃性气体或者蒸气的区域;2类危 险区,指在正常操作条件下不可能出现、但在不正常操作条件下可能出现达到引燃或者爆炸浓度的可燃性气 体或者蒸气的区域。 3.19 作业许可permittowork 为控制作业风险而实施的作业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安全保障措施确定、作业前审批、作业过程管理 及其责任确认的工作程序。 3.20 延长测试作业extendedwelltestingoperation 在油层参数或者早期地质油藏资料不能满足工程需要的情况下,为获取这些数据资料,在原钻井装 置或者并口平台上实施,并有油轮或者浮式生产装置作为储油装置的测试作业。 3.21 弃井作业wellabandonment 对废弃油气并进行封堵并眼及回收并口装置的永久性作业,或者对正在作业并,因故中止作业或者 对已完成作业的井需保留井口而进行的封堵井眼、戴井口帽及设置井口信号标志的临时性作业。 3.22 变更管理managementofchange 对工艺、技术、装备、操作方法等永久性或者暂时性变化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和针对性管控 的活动。 3.23 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培训lifesavingtrainingforoffshoreoiloperation 海上求生、海上平台消防、救生艇筱操纵、海上急救、直升机遇险水下逃生等5项内容的培训。 3.24 危险及可操作性分析hazardandoperabilitystudies 一种系统的危险性评估方法,用于探明装置和作业过程中的危险及其原因,提出必要安全措施,以 保障装置和作业的可操作性。
分配给安全仪表系统的仪表安全功能的离散等级。
1.1作业者和承包者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 构。 1.2海洋石油生产设施与作业设施应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超过3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 全生产管理人员。 1.3作业者和承包者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进人作业场所的人员, 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4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建立安全生产预防控制体系,持续强化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惠排查治理工 加强设备设施和作业活动风险管理,并对承包者活动、产品和服务所带来的风险和隐惠进行管理。 1.5海洋石油生产设施上应保存下列图纸、文件以及证书等资料,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油气田地理位置图、设施500m范围内水下设施布置图、设施5nmile范围内航道航路图,所 属海底长输油气管线路由图; 设施技术说明书、总体布置图、危险区划分图、防火控制图、救生设备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消 防、应急部署表; 发证检验机构对设施的最终符合证书(或者临时符合证书)和检验报告; 油气生产、处理设备,注水设备的合格证书和试验报告; 安全应急广播及警示系统、消防系统、救逃生系统等设备的合格证书和试验报告; 紧急自动停产系统和生产井防喷装置(包括井上、井下安全阀)的逻辑控制表及其合格证书和 试验报告; 钻修井系统的钻修井防喷装置合格证书和试验报告; 防硫化氢的井口装置、检测装置、排放装置的合格证书和试验报告; 单点系泊的锚的合格证书和试验报告及锚链的合格证书; 起重设备的合格证书和试验证书; 主电站和应急电站设备的合格证书; 油气工艺管线、海底长输油气管线的检验合格报告和试压报告; 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有毒和可燃性气体检测与报警系统的合格证书和试验报告; 特种设备及车辆的定期检验证明; 人员劳动防护器具的合格证书 1.6海洋石油作业设施上应保存下列图纸、文件以及证书等资料,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设施技术说明书、总体布置图、危险区划分图、防火控制图、救生设备布置图及应急部署表、稳 性计算书; 船舶证书,如国籍证书、船级证书、安全证书等; 与其他海上设施连接的通道、移动式栈桥的检查计划与记录、检维修计划书 锚、锚缆、锚链和锚机的检验合格证件及拉力试验报告、船舶的倾斜试验报告; 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可燃性气体检测与报警系统的试验报告; 硫化氢检测、报警装置的出厂合格证书及其试验报告; 特种设备及车辆的定期检验证明; 作业所用压力管道、增压设备的合格证书及其试验报告; 人员劳动防护器具的合格证书; 作业设施(或者船舶)负责人的资格证书
GB 40554.12021
4.1.7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建立基于风险的设备设施完整性管理制度,全面管控自然环境条件参数选取 不当、设备选型不当、技术落后、维护保养不到位等设备设施管理风险,针对以上4类风险导致的隐患应 进行整改,设备设施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投运。 4.1.8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建立设备设施维护、保养、检修制度,落实设备设施维护、保养、检修责任并做 好记录。 4.1.9海洋石油的专业设备应经专业设备检测机构对其安全生产技术条件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 使用。
4.2.1作业者和承包者主要负责人对所开展的海洋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活动的安全生产负责 4.2.2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属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活动的海上设施主要负责人应具备海洋石 油天然气开采作业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应依法接受安全培训和考核,取得合格证。 4.2.3主要负责人负责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责 任制、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
4.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3.1作业者和承包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不低于中等专业学校学历,有必要的安全生产专 业知识和安全生产工作经验,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相关工作5年以上,或具备安全专业相关学历, 再或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应依法接受培训和取得合格证。 4.3.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 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3.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组织或参与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工作以及外来人员作业前的安全教育工作,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1.3.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规定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4.3.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照岗位职责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状况 进行检查;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 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检查、处理情况和改进措施及整改情 况应由检查人员记录,并由各级责任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
4.4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管理
4.4.1不准许酒后进入海上作业场所;不准许在非指定区域吸烟。不准许将酒类饮料和麻醉剂带入海 上作业场所(紧急医疗除外)。 4.4.2开采作业活动过程中,作业场所应配备风向标、风速仪。 4.4.3不准许在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和作业设施上从事各种可燃性气体的充装作业(实验用取样除外), 陆岸终端另行规定。 4.4.4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和作业设施的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应根据其可能出现的事故模式, 设置符合GB2894和GB16557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 4.4.5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建立健全作业人员出海与返回陆地的登记和检查制度,严格执行海上设施值 班制度和交接班制度, 4.4.6海上作业场所设备设施的裸露转动部分应设防护罩等安全保护装置,有坠落危险的井孔、人孔、 泥浆池和油水舱等均应加盖或设栅栏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和照明,行人和车辆通行的孔、沟、坑、池的盖 板,应固定可靠,满足承载要求。 4.4.7从业人员应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不准许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有权制
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 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4.4.8在海上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及油田废弃等作业中,发生下列生产安全事
5.1.1作业者应辨识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全生命周期各阶段的风险因素,并依据相应规范形成专业性研 究报告,研究报告应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总体开发方案的组成部分。 5.1.2作业者应采用危险及可操作分析方法,对油气开采流程及其控制系统的安全技术条件进行分 析JC∕T 2116-2012 非陶瓷类卫生洁具,并就其安全仪表系统开展安全完整性等级分析与验证工作
5.2.1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应由符合规定资质或者能力的专业单位按照发证检验机构审查同意的设计 方案或者图纸施工和建造。 5.2.2海上施工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需要经过发证检验机构审查同意, 5.2.3发证检验机构应对工程建造质量进行现场检验,发现不按图纸施工或其他影响海洋石油生产设 施安全性能的问题和隐患,应及时向作业者反馈,在施工单位整改后进行复核,并留存复核资料。 5.2.4作业者应制定建造阶段的资料管理制度,落实设计变更审核等制度,整改影响海洋石油生产设 施安全性能的问题和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