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建筑工程.pdf

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建筑工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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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建筑工程.pdf简介:

"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建筑工程.pdf" 是一份关于甘肃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标准或指南文件。这份文件详细规定了在甘肃省范围内进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时需要遵循的关键要点和要求。它可能包括的内容有:

1. 消防设计基本原则:如建筑布局、防火分区、消防通道的设计要求。 2.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根据建筑物的功能和重要性,规定不同的耐火等级标准。 3. 火灾报警和灭火系统:包括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疏散指示系统等的设置和运行要求。 4. 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设计:保证人员在火灾情况下的安全疏散。 5. 燃气和电气设备的防火防爆设计:如燃气管道、电气线路的防火隔离、防爆处理等。 6. 消防设施的性能检测和维护要求: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这份文件是甘肃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重要参考资料,旨在保障公共安全,防止或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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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液化石油气储罐(区)

3.2.4可燃材料堆场

LY∕T 3169-2019标准下载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窗、洞口时,防火间距可为4m;外墙上的门、窗、洞口不正对且开口面积 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10%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2当相邻建筑外墙有一面为防火墙,或建筑物之间设置防火墙且墙体截断不燃 性屋面或高出难燃性、可燃性屋面不低于0.5m时,防火间距不限。 4.1.11木结构墙体、楼板及封闭吊顶或屋顶下的密闭空间内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水平 分隔长度或宽度均不应大于20m,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²,墙体的竖向分隔高度不应大 于3m。轻型木结构建筑的每层楼梯梁处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4.1.12木结构建筑与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砌体结构等其他结构类型组合建造时,应 合下列规定: 1.竖向组合建造时,木结构部分的层数不应超过3层并应设置在建筑的上部,木结构 部分与其他结构部分宜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水平组合建造时 木结构部分与其他结构部分宜采用防火墙分隔。 2.当木结构部分与其他结构部分之间按上款规定进行了防火分隔时,木结构部分和其 他部分的防火设计,可分别执行本规范对木结构建筑和其他结构建筑的规定;其他情况, 建筑的防火设计应执行本规范有关木结构建筑的规定。 4.1.13木结构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执行本规范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防火构造 要求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GB50005等标准的规定。 4.1.14木结构采用的建筑材料,其燃烧性能的技术指标应符合GB8624的规定。 4.1.15木结构建筑中的各个构件或空间内需填充吸声、隔热、保温材料时,其材料的燃烧 性能不应低于B1级,

5.1.1钢结构防火保护措施及其构造应根据工程实际,考虑结构类型、耐火极限要求、工作 环境等因素,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 5.1.2在钢结构设计文件中,应注明结构的设计耐火等级,构件的设计耐火极限、所需要的 防火保护措施及其防火保护材料的性能要求,

5.1.3钢结构构件的设计耐火极限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按GB50016的规定确定。柱间支 撑的设计耐火极限应与柱相同,楼盖支撑的设计耐火极限应与梁相同,屋盖支撑和系杆的 设计耐火极限应与屋顶承重构件相同。 5.1.4钢结构的防火保护可采用下列措施之一或其中几种的复(组)合: 1.喷涂(抹涂)防火涂料; 2.包覆防火板; 3.包覆柔性毡状隔热材料; 4.外包混凝土、金属网抹砂浆或砌筑砌体。 5.1.5钢结构采用喷涂防火涂料保护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隐蔽构件,宜选用非膨胀型防火涂料; 2.设计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构件,不宜选用膨胀型防火涂料; 3.室外、半室外钢结构采用膨胀型防火涂料时,应选用符合环境对其性能要求的产品; 4.非膨胀型防火涂料涂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 5.防火涂料与防腐涂料应相容、匹配。 5.1.6钢结构采用包覆防火板保护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板应为不燃材料,且受火时不应出现炸裂和穿透裂缝等现象; 2.防火板的包覆应根据构件形状和所处部位进行构造设计,并应采取确保安装牢固稳 定的措施; 3.固定防火板的龙骨及黏结剂应为不燃材料。龙骨应便于与构件及防火板连接,黏结 剂在高温下应能保持一定的强度,并应能保证防火板的包敷完整。 5.1.7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 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

6.1.1申报资料中要明确装饰装修工程是新建建筑还是既有建筑改造。 6.1.2对于既有建筑改造装修设计项目,以“鼓励改善提升,不降低原建筑消防安全水平” 为原则进行装修设计。设计时应对既有建筑结构安全进行综合判定。设计文件中应包含改 造前的消防设施情况、改造后的消防设施技术要求、既有建筑改造实施的技术可行性资料 等相关内容。

3已取得消防验收(备案)合格文件的既有建筑,在不改变规划使用性质的情况下

6.1.3已取得消防验收(备案)合格文件的既有建筑,在不改变规划使用性

改善、提升消防安全水平确实存在困难,可按照建设时原标准进行装修设计、审查,并应 明确消防安全注意事项;未取得消防验收(备案)合格文件或改变规划使用性质的既有建 筑,按照现行标准进行装修设计、审香

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设计说明书;有关专业的设计图纸;主要消防设备、消防 产品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表;重点反映依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 准强制性要求设计的内容。在设计说明中注明主体建筑的规模、高度、防火分类、耐火等 级、防火分区、主体建筑内是否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6.1.8对于规范中未涉及到的新型材料的,应提供相关机构认证的消防等红

.1.1防火分类和耐火

8.1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

8.1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

8.1.2总平面布置和平面布置

8.1.3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

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性防火挑檐。 4)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墙的高度,不应小于1.2m或设置耐火极 限不低于1.00h,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性防火挑檐。 3.附设在汽车库、修车库内的消防控制室、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排 烟、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等,应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相互隔 开或与相邻部位分隔。 4.除敲形式汽车库、斜楼板式汽车库外,其他汽车库内的汽车坡道两侧应采用防火墙 与停车区隔开,坡道的出入口应采用水幕,防火卷帘或甲级防火门等与停车区隔开;但当 汽车库与汽车坡道上均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坡道的出入口可不设置水幕、防火卷帘或甲 级防火门。

DB12∕T 449-2011 民用建筑四防门通用技术条件8.1.4安全疏散和救援设施

1.汽车库、修车库的人员安全出口和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 2.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内每个防火分区的 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IV类汽车库和I、IV类修车库可设置1个,防火墙上通向相 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不得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3.汽车库、修车库的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汽车库,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大于10m的 地下汽车库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他汽车库、修车库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2)楼梯间和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3)疏散楼梯的宽度不应小于1.1m。 4.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 于60m。 5.直通建筑内附设汽车库的电梯,应在汽车库部分设置电梯候梯厅,并应采用耐火极 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汽车库分隔。 6.与住宅地下室相连通的地下汽车库,人员疏散可借用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当不能 直接进入住宅部分的蔬散楼梯间时,应在地下汽车库与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之间设置连通 走道,开向该走道的门均应采用甲级防火门;通道应采用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 上如果需要开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 安全出口。 7.除规范另有规定外,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总数不应少于2个,且应分散 布置。分散布置主要指水平方向,当每个楼层设有2个及以上防火分区时,汽车蔬散出口

应分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 8.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蔬散出口可设置1个: 1)IV类汽车库。 2)设置双车道蔬散出口的Ⅲ类地上汽车库。 3)设置双车道汽车蔬散出口,停车数量小于或等于100辆且建筑面积小于4000m的 地下或半地下汽车库。 4)II、IⅡI、IV类修车库。 9.IV类汽车库设置汽车坡道有困难时,可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升降 机的数量不应少于2台,停车数量少于25辆时,可设置1台。 10.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相邻两个汽车疏散出口之间的水平 距离不应小于10m;毗邻设置的两个汽车坡道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8.2人防地下室

8. 2. 1一般规定

1.平时使用的新建、扩建、改建的人防工程防火设计: 1)商场、旅馆、餐厅、展览厅、公共娱乐场所、健身体育等场所和其他适用的民用场 所。 2)火灾危险性为丙、丁、戊类的生产车间和库房。 3)汽车库,修车库应遵循GB50067。 4)人防工程的内部装修设计还应符合GB50222的相关规定, 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人防工程的耐火极限应符合GB50016的相应规定。 3.燃气管道的敷设和燃气设备的使用还应符合GB50028的有关规定。 4.人防工程防火设计,除应满足GB50016和相应的规范规定外,尚应满足下列规定 8.2.2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1.人防工程的总平面设计应根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规模、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其 立置、防火间距、消防水源和消防车道等。 2.人防工程内不得使用和储存液化石油气、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或等于 0.75的可燃气体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燃料。 3.人防工程内不应设置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老年人 疾人员活动场所。 4.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的地下商店,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进行分隔 相邻区域采用防火隔间局部连通时,防火隔间建筑面积不应小于6.00m;相邻区域采用下

1.平时使用的新建、扩建、改建的人防工程防火设计: 1)商场、旅馆、餐厅、展览厅、公共娱乐场所、健身体育等场所和其他适用的民用场 所。 2)火灾危险性为丙、丁、戊类的生产车间和库房。 3)汽车库,修车库应遵循GB50067。 4)人防工程的内部装修设计还应符合GB50222的相关规定, 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人防工程的耐火极限应符合GB50016的相应规定。 3.燃气管道的敷设和燃气设备的使用还应符合GB50028的有关规定。 4.人防工程防火设计,除应满足GB50016和相应的规范规定外,尚应满足下列规定

DB64∕T 1754-2020 宁夏砖瓦用粘土矿产地质勘查技术规程8.2.2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D.75的可燃气体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

3.人防工程内不应设置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老年人、 残疾人员活动场所。 4.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的地下商店,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进行分隔, 相邻区域采用防火隔间局部连通时,防火隔间建筑面积不应小于6.00m;相邻区域采用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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