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4/T 1772-2021 农村消防安全技术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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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T 1772-2021 农村消防安全技术标准.pdf

DB**/T 1772-2021 农村消防安全技术标准.pdf简介:

DB**/T 1772-2021《农村消防安全技术标准》是由中国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一项地方标准。该标准主要针对农村地区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了农村消防安全的基本要求、建筑设计、消防设施配置、消防安全管理、以及应急救援等方面的技术标准。它旨在保障农村地区的消防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提升农村社区的火灾防控能力。

通过该标准,可以规范农村地区的建筑耐火等级、消防通道、灭火器材、电气设备安全、消防知识教育等方面,确保农村社区在日常生活中具备足够的消防安全措施。它是农村消防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有助于提升农村消防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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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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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要求designrequirement

*.1农村的消防规划应根据其区划类别,分别纳入镇总体规划、镇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等内 容,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规划相衔接。 结合乡镇工业园、特色小镇建设等规划设计,按照各类农村建筑的使用性质及火灾危险性、周边环境、 生活习惯、气候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规划。

《交流线路带电作业安全距离计算方法 GB/T 19185-2008》*.2村庄应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安全布局

a 村庄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应设在村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 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与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保持规定的防火安全距离。甲、乙、丙类生产、储 存场所应布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并应布置在集中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1)严重影响村庄安全的工厂、仓库、堆场、储罐等应迁移或改造,采取限期迁移或改变生产 使用性质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2) 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和汽车加油加气站等应根据当地的环境条 件和风向等因素合理布置,与其他建(构)筑物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 要求。 b) 生产区内的厂房与仓库宜分开布置。 甲、乙、丙类生产、储存场所不应布置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体育馆、医院、养 老院、居住区等附近。 有的厂(库)房和堆场、储罐等,不满足消防安全要求的,应采取改造、搬迁或改变使用性质 等技术改造措施。 3 生态移民安置区规划中应充分考虑消防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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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市、庙会等活动区域应规划布置在不妨碍消防车辆通行的地段,该地段应与火灾危险性大的场 所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并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5集贸市场、厂房、仓库以及变压器、变电所(站)之间及与居住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等的要求。 *.*居住区和生产区距林区边缘的距离不宜小于300m,或应采取设置防火隔离带、防火墙等防止火灾 蔓延的其他措施。 *.7村庄各类用地中建筑的防火分区、防火间距和消防通道的设置,均应符合农村建筑防火的有关规 定,在人员密集地区应规划布置避难区域,原有耐火等级低、相互毗连的建筑密集区或大面积棚户区, 应采取防火分隔、提高耐火性能,开辟防火隔离带和消防通道,增设消防水源等方式改善消防条件,消 除火灾隐患,防火分隔宜按30户至50户的要求进行,呈阶梯布局的村寨,应沿坡纵向开辟防火隔离 带,防火墙修建应高出建筑物0.5米以上。 *.8学校、村民集中活动场地(室)、主要路口等场所应设置普及消防安全常识的固定消防宣传点, 村民委员会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大型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易燃易爆等重点防火区域应设置防火安 全警示标志。

制宜推动建设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建设。常住人口超千人的村应建立志愿消防队,其他行政村和生 态移民安置区应设置微型消防站。

态移民安置区应设置微型消防站, 5.2乡镇消防队分为乡镇专职消防队和乡镇志愿消防队,乡镇专职消防队分为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和 二级乡镇消防专职消防队,乡镇消防队的建设和装备配备应按有关乡镇消防队的建设标准执行。 5.3行政村应设置微型消防站,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少于*人; b) 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副站长、消防员等岗位,配有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 C 站长应由行政村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消防员负责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工作; d) 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扑救初起火灾业务技能、防火巡查基本知识 等。

志愿消防队的管理人员、落实日常监管。志愿消防队应当按照组织章程制定落实有关登记注册、教育训 练、执勤管理、服务记录、考核评价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建立志愿消防员服务档案并对志愿服务记录进 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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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农村应设置消防水源。消防水源应由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 7.2江河、湖泊、水塘等天然水源以及水井、水窖作为消防水源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能保证枯水期和冬季的消防用水:

应防止被可燃液体污染; c)有取水码头及通向取水码头的消防车道 d)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JTJ 250-1998 港口工程地基规范,最低水位时吸水高度不应超过*.Om。

a 应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b) 每25m2应至少配备一具3kg灭火器,灭火器可采用水基型灭火器或ABC干粉灭火器,灭火器 设置在各层的公共部位及首层出口处; c 每间客房均应按照住宿人数每人配备手电筒、逃生用口罩或消防自救呼吸器等设施,并应在明 显部位张贴疏散示意图; d 安全出口、楼梯间、疏散走道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楼梯间、疏散走道应设置应急照明灯。 e) 单栋建筑客房数量超过8间或同时用餐、休闲娱乐人数超过*0人时,应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如给水管网压力不足但具备自来水管道时,应设置轻便消防水龙。 经营用客房数量超过1*个标准间(或单间)、超过*层或建筑面积超过800㎡的农家乐(民 宿),建筑消防设施设置应符合《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 要求。 15村庄内的道路宜考虑消防车的通行需要,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a).消防车通行道路可利用交通道路,应与其他公路相连通。消防车通行道路禁止设立影响消防车 通行的隔离桩、栏杆等障碍物。不得堆放土石、柴草等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当管架、栈 桥等障碍物跨越道路时,净高不应小于*m; b) 宜纵横相连,间距不宜大于1*0m; C) 车道的净宽、净空高度不宜小于*m; d) 满足配置车型的转弯半径; e) 能承受消防车的压力; f 尽头式车道满足配置车型回车要求。 1*村庄之间以及与其他城镇连通的公路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并应符合*.9条的有关规定。 17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 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8.1.1设置在居住建筑内的厨房宜符合下列

a) 靠外墙设置; b) 明火加工区与建筑内的其他部位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c 墙面采用不燃材料; d) 顶棚和屋面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e 用于炊事和采暖的灶台、烟道、烟肉、火炕等应采用不燃材料建造或制作。与可燃物体相邻部 位的壁厚不应小于2*0mm。 f 烟肉穿过可燃或难燃屋顶时,排烟口应高出屋面不小于500mm,并应在顶棚至屋面层范围内采 用不燃烧材料砌抹严密。 g) 烟道直接在外墙上开设排烟口时,外墙应为不燃烧体且排烟口应突出外墙至少250mm。 3.1.2 烟肉穿过可燃保温层、防水层时,在其周围500m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隔热层,严禁在闷 顶内开设烟肉清扫孔。 8.1.3多层居住建筑内的浴室、卫生间和厨房的垂直排风管,应采取防回流措施或在支管上设置防火 阀。 8.1.*柴草、饲料等可燃物堆垛较多、耐火等级较低的连片建筑或靠近林区的村庄,其建筑的烟窗上 应采取防止火星外逸的有效措施。

8.1.*燃气灶具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O 然气灶其的皮直应付百下安 燃气灶具宜安装在有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的厨房内,与卧室设置在同一空间时,应与卧室分隔 ? b) 燃气灶具的灶面边缘和烤箱的侧壁距木质家具的净距离不应小于0.5m,或采取有效的防火隔 热措施; 放置燃气灶具的灶台应采用不燃材料或加防火隔热板; d) 无自然通风的厨房,应选用带自动熄灭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并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器和 与其连锁的自动切断阀和机械通风设施: e) 燃气灶具与燃气管道的连接胶管应采用耐油燃气专用胶管,长度不应大于2m,安装应牢固, 中间不应有接头,且应定期更换。 3.1.7 既有厨房不满足第8.1.1条的规定时,炉灶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与炉灶相邻的墙面应做不燃化处理,或与可燃材料墙壁的距离不小于1.Om; 灶台周围1.0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地面或设置厚度不小于120mm的不燃烧材料隔热层: C 炉灶正上方1.5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 8.1.8火炉、火炕(墙)、烟道应当定期检修、疏通。炉灶与火炕通过烟道相连通时,烟道部分应采 用不燃材料。 8.1.9明火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清理余火,余煜与炉灰等宜用水浇灭或处理后倒在安全地带。炉灰宜集 中存放于室外相对封闭且避风的地方,应设置不燃材料围挡。 8.1.10使用蜡烛、油灯、蚊香时,应放置在不燃材料的基座上,距周围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0.5m。 8.1.11燃放烟花爆竹、吸烟、动用明火应当远离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地和柴草、饲草、农作物等可燃 物堆放地。 8.1.12五级及以上大风天气LY/T 288*-2017标准下载,不得在可燃物附近吸烟和动用明火。 8.1.13仓库、粮食筒仓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中仓库的防火要求。

a)导线的选型应与使用场所的环境条件相适应,其耐压等级、安全载流量和机械强度等应满足相 关规范要求; b) 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可燃液体储罐、可燃、助燃 气体储罐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等,与这些场所的间距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1.5倍;1KV及以 上的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可燃屋面的建筑;已有架空电力线路周围场所设置防火间距应符 合上述要求; 室内电气线路的敷设应避开潮湿部位和炉灶、烟窗等高温部位,并不应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 当必须敷设在可燃物上或在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敷设时,应采用金属导管或密闭式金属槽盒布 线、阻燃套管保护或采用阻燃电缆; d 导线与导线、导线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应牢固可靠; e) 2.2用电设备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用电设备不应过载使用; b) 配电箱、电表箱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可能产生电火花的电源开关、断路器等应采取防止火 花飞溅的防护措施; 严禁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且不得随意增加保险丝的截面积; 电热炉、电暖器、电饭锅、电熨斗、电热毯等电热设备使用期间应有人看护,使用后应及时切 断电源:停电后应拨掉电源插头,关断通电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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