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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1428-2021 煤化工工程设计防火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简介:
GB 51428-2021《煤化工工程设计防火标准》是中国的一项国家标准,由中国化工学会负责起草,主要针对煤化工工程的防火设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该标准涵盖了煤化工工程中的火灾危险性评估、防火设计原则、防火设施、防爆与泄压设计、火灾防护与应急救援等多个方面,旨在确保煤化工工程的安全运行,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此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煤化工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炼焦、气化、液化、煤化工合成等。它要求在工程设计阶段充分考虑火灾风险,从源头上预防火灾,提高工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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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当煤气化装置中的水煤浆制备、煤粉制备、煤气化、煤气化 工艺水处理设备、油煤浆制备、煤直接液化催化剂制备分别布置在 各自建筑物内时,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但 当煤气化装置内各建筑物占地面积总和不大于3500m时,相邻建 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不限。 煤粉设备与其他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中有关乙类可燃气体设 备与其他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确定;当煤粉设备采用惰性气体 保护时,与其他工艺设备的防火间距可不限。 重力流输送等有特殊工艺要求的相关设备可靠近布置;油煤 浆循环泵与反应器以及其他与主体设备密切相关的设备,可直接 连接或靠近布置。
6.2.2粉尘防爆的电气设备与可燃气体和甲、乙类可燃
粉尘爆炸要求的设备靠近布置时JT/T 1297-2019 港口桅杆起重机安全规程,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不燃烧实体墙分隔
6.2.5高压设备宜布置在装置或厂房的一端或一侧,并宜
6.2.6同一建筑内分隔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房间的墙体,应采用
水墙。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房间宜布置在建筑的端部,且不 近建筑的主要出入口。人员集中和经常有人工作的房间,应
置在建筑中火灾危险性较小的一端。 6.2.7装置内的可燃液体收集罐、排放槽,受工艺条件限制必须 布置在地坑内时,应布置在装置的边缘,并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和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在坑内积聚的措施
1宜靠近煤气化厂房一侧布置: 2除自用的高位润滑油箱外,压缩机的上方不应布置甲、乙、 丙类设备; 3压缩机及设备(设施)上方易泄漏部位和房间内顶部易于 积聚可燃气体的部位,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并应方便校验和 维护; 4受自然条件和工艺条件限制需封闭的压缩机房间,应设置 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 5压缩机房间的地面应采用不发火花地面,不宜设置地坑或 地沟。 6.2.9 甲类和总储量大于5t的乙类物品仓库,不应布置在装置 区内。
低于150mm的围堰和导液设施;机泵、压缩机等在检修时易发生 泄漏的部位以及低点排放的部位,宜设置满足安全检修所需的 液设施。
量以及吸风口位置、空分装置内设备、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和《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 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的有关规定。
1宜采用圆筒形钢仓,仓的内表面应平整、光滑、耐磨,且锥 段内壁宜衬光滑、不燃或阻燃型耐磨材料;仓的锥段壁面与水平面 的交角不应小于65°;对于黏性大、挥发性高或易燃的烟煤和褐煤 的碎煤仓,其锥段壁面与水平面的交角不应小于70°; 2碎煤仓下出口直径不宜小于600mm; 3应设置温度检测报警设施和氮气管道接口; 4当碎煤仓内储存褐煤和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时,宜增设 一氧化碳检测报警设施,并应采取自动紧急充氮保护;当储存经过 预干燥的褐煤时,应采取充氮保护措施; 5在严寒和寒冷地区设置的碎煤仓,应采取防冻保温措施。 6.3.2煤粉制备系统应在惰性气氛下运行,并应设置氧含量在线 监测报警及联锁控制设施。 煤粉制备系统应设置温度、一氧化碳、压力、流量和料位等监 测仪表及事故报警及联锁控制设施。 6.3.3磨煤机出口的气体温度宜高于水蒸气的露点20℃~ 35℃,且煤粉制备系统末端的介质最低温度应高于水蒸气的露点。 6.3.4煤粉制备系统宜选用漏风率低的中速磨煤机和气密性好 的给煤机,其抗爆设计内压不应小于0.35MPa。 6.3.5用于煤粉分离收集的袋式过滤器,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17919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煤粉收集斗的壁面与水平面的交角不应小于65°,相邻两 壁间交线与水平面交角不应小于60°,相邻两壁交角的内侧应成 圆弧形,圆弧半径不应小于200mm; 2过滤器的气体出口管线上应设置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设施: 3过滤器上应设置氮气管道接口,并应采取自动紧急充氮保 护措施; 4过滤器箱体及煤粉收集斗表面应采取伴热保温措施; 5过滤器的清粉气源应采用氮气,氮气的气源压力应保持
稳定; 6 煤粉收集斗应设置温度监测及料位监测设施。 6.3.6对于输送和处理煤粉的机械设备,应选用气密性好的设 备,机身上应设置氮气管道接口,其轴封处应采取喷吹氮气的密封 措施。
1宜采用圆筒形金属仓,长径比应小于5:1,锥段壁面与水 平面的交角不应小于70;仓体应封闭严密,减少开孔;任何开孔 必须有可靠的密封结构; 2仓的内表面应平整、光滑、耐磨和不积粉,仓的几何形状和 结构应使煤粉能够顺畅自流; 3仓内应设置氮气管道接口,并应采取充氮保护措施; 4 应设置温度及料位监测设施; 5 常压仓的设计内压不应小于40kPa; 6 仓外壁应采取保温措施,严寒和寒冷地区宜增设伴热 措施; 7 仓的煤粉排出口应设置流化助流或破拱清堵设施。 6.3.8 煤粉仓的进粉和出粉装置必须具有锁气功能。 6.3.9 煤粉仓及(加压)给料系统应设置系统停止运行后的放粉 系统。 6.3.10煤粉制备和煤气化厂房宜设置负压吸尘清扫设施,褐煤 和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的煤粉制备厂房必须设置负压吸尘清扫 设施。严禁采用压缩空气吹扫。 6.3.11煤粉制备系统的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及其阀门、管件内壁应光滑、耐磨; 2除必须用法兰与设备和部件连接外,管道应采用焊接 连接;
6.3.10煤粉制备和煤气化厂房宜设置负压吸尘清扫设施,褐煤
6.3.11煤粉制备系统的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及其阀门、管件内壁应光滑、耐磨; 2除必须用法兰与设备和部件连接外,管道应采用焊接 连接; 3磨煤机出口至煤粉收集袋式过滤器人口的气粉混合物管 道与水平面的倾斜角不宜小于45°弯管弯曲半径不宜小于管道
公称直径的3倍; 4利用重力流输送的煤粉管道宜垂直布置,管道与楼 交角不应小于70°;管道内壁不得有使煤粉积结的凸台。
6.3.12煤粉制备系统中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层,以及与煤粉制备
6.3.13煤粉制备系统中的煤粉收集袋式过滤器和可能超压的煤
粉仓,应设置防爆门。防爆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煤粉收集袋式过滤器,宜采用膜板式并带有自动启闭 装置的门; 2可能超压的煤粉仓的泄压面积和爆破膜的额定动作压力, 应按超压时煤粉仓不被破坏确定; 3防爆门的位置应使其动作时喷射出的气流不危及附近的 电缆、油气管道和经常有人通行的部位; 4防爆门宜直接(无引出管)排放,若必须在防爆门后加引出 管时,宜短而直。
6.4.1接触油煤浆和可能被其他物料堵塞、腐蚀的
4.1接触油煤浆和可能被其他物料堵塞、腐蚀的安全阀,石 阀前应设置爆破片或在其出入口管道上采取吹扫、冲洗、加热 温等防堵措施。
4.2装置和储运设施中重要的泵、风机和压缩机的操作上
6.4.3装置内应设置软管站设施
0.4.4煤气化厂房内的可燃气体探测报管装直,直设直在气化 炉、高压飞灰过滤器等设备可燃气体进出口法兰和气化炉充可燃 气体的煤锁斗阀门的附近。
过滤器的可燃气体进出口法兰,在法兰片之间宜采用金属王
风过滤器的可燃气体进出口法兰,在法兰片之间宜采
《单端无极荧光灯用交流电子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29143-2012》圈焊接在两端法兰面上的密封措施。
在两端法兰面上的密封措施。 可燃气体压缩机、液化烃和可燃液体泵不得使用带传动; 性环境区域范围内的其他转动设备必须使用传动带时,应 格中
6.4.6可燃气体压缩机、液化烃和可燃液体泵不得
7.1.1露天储煤场煤堆应按煤种分堆储存,相邻煤堆底边之间的 距离不应小于10m。 7.1.2当采用翻车机、卸车机、斗轮机等机械卸煤时,宜选用在设 备本体的落煤点处带有喷雾装置的机型。若设备本体的落煤点处 未带喷雾装置,设计应考虑在落煤点设置降尘设施。 7.1.3储煤库应采取下列措施: 1 采用自然通风; 2 设置喷水装置或降低煤尘设施; 3 设置温度检测报警设施; 4 设置电视监视系统; 5 地下廊道内电气设备应选用防爆型。 7.1.4 采用简仓储煤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筒仓的数量及单仓的容积,应根据用煤的煤种类型、煤质 用煤量及煤储运系统出力等条件确定;宜采用通过式先进先出 布置; 2筒仓的排料设备,筒仓排料口的形式、数量、尺寸、漏斗壁 倾角和筒仓的高径比等参数,应根据煤种的颗粒组成、流动性和设 计的流动形式等条件确定;筒仓下部锥体部分应光滑耐磨,避免有 突出或凹陷的部位;必要时可增加耐磨衬板或设置必要的防堵 设施; 3设置性能可靠、能连续测量的料位计,并应具有高位、低位 和高高位报警装置,高位信号应与进煤带式输送机联锁; 4设置防爆门;
5每个筒仓顶部应设置除尘设施,除尘设施如有尾气排出时 应引至室外; 6每个筒仓应设置温度、烟气和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施,其 显示器应集中设置在控制室; 7设置防止筒仓下部空气侵人的设施; 8储存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的筒仓,电气设备应选用 防爆型; 9储存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时,宜采取惰化保护 措施; 10严寒和寒冷地区的筒仓T/CSA 039-2019标准下载,其漏斗部分应采取防冻保温 施
旭, 10严寒和寒冷地区的筒仓,其漏斗部分应采取防冻保温 措施。 7.1.5煤储运系统应采取下列措施: 1金属煤斗及各转运点落煤管的连接处应加填料密封,并应 采取防撒落和防积聚措施; 2带式输送机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3运输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时,应采用难燃输送 带,导料槽的防尘密封条应采用难燃材料,落煤管的内衬应采用不 燃材料; 4输送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的栈桥内,从储煤设施 取煤的第一条带式输送机上,应设置明火煤监测装置;当监测到明 火时,应有禁止明火进入后续运煤系统的措施; 5当转运点落差大于4m时,落煤管出口处宜增设缓冲锁气 器、缓冲滚筒或缓冲煤斗; 6煤的破碎应选用鼓风量较小的破碎机,破碎机应设置风量 调节装置;破碎机入料、排料处应设除尘设施;破碎机入料口前应 设置除铁器; 7筒仓顶当采用犁式卸料器卸煤时,其卸料器应设置锁气 挡板; 8当采用移动带式输送机或卸料车卸煤时,应有落煤口的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