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3823-2021 绿色建筑设备节能控制技术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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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 3823-2021 绿色建筑设备节能控制技术标准.pdf简介:

"DB34/T 3823-2021 绿色建筑设备节能控制技术标准.pdf" 是一个地方性标准,具体来说,它是针对中国江苏省的地方标准,编号为DB34/T 3823,发布日期为2021年。这个标准的全名是《绿色建筑设备节能控制技术标准》,它主要规定和指导绿色建筑在设备节能控制方面的工作,旨在促进绿色建筑的节能减排,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该标准可能包含了关于建筑设计、设备选型、运行管理、能效监测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和方法,以推动绿色建筑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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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冷热水、冷却水供回水温度、压力,冷热水供水流量; 各台冷却塔的冷却水供回水水温度。水泵、风机的运行 频率,水泵的进出口压差; 4)参数设定值随时间变化的趋势图、系统冷负荷和总冷热 量; 5)室外环境温、湿度。 2应能监视、记录下列性能指标的瞬时值、累计值或平均 值,并以图表形式显示和生成报告: 1)各台冷水机组的能效比、制冷效率; 2)各类设备的输送效率:包括冷水输送系数、冷却水输送 系数等;冷水供回水温差、空调末端能效比; 3)冷水机组、水泵、风机等各类用电设备单独能耗占制冷 机房能耗的比例; 4)能源站系统能效比、全年平均运行能效比、综合制冷效率 3应在施工和运行使用阶段按冷源站全年平均运行能效比 的目标值进行工程实施,并且在投入使用后进行运行能效评价 并不少于一个完整的供冷、热期之后对能源站系统全年平均运行 能效比进行评价; 4所有数据记录时间间隔不应大于5分钟/次,系统运行能 效比的运算数据记录时间间隔不应大于1分钟/次。数据采集系统 应能在同一记录时间间隔内对各个监测对象进行准确记录,并且 不影响系统的控制性能对象进行准确记录,并且不影响系统的控 制性能,

1系统管理平台应完成对整个照明系统的集中或分区域的 监控和管理: 2对照明的监测功能应能监测服务区域的所有照明回路开 关状态;宜监测室内主要场所的照度; 3对照明的远程控制功能应能实现各回路的开关控制; 4对照明的自动调节控制宜包括下列内容:

1)设定场景模式; 2)修改服务区域的照度设定值; 3)启停各照明回路的开关或调节相应灯具的调光器。 4.11.11管理平台的能源管理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能源使用情况宜根据建筑能源管理系统进行监测、 统计和评估; 2能源管理系统宜具备数据处理、分析的功能; 3 公共建筑宜定期进行能源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4.11.12环境监控系统的管理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主要监测的建筑内颗粒物浓度、地下车库一氧化碳的 浓度、水质指标进行记录、存储、分析,并出具管理报表; 2系统根据建筑内颗粒物浓度、地下车库一氧化碳的浓度 等环境参数指标进行风机的自动调节; 3应具有参数越限报警、事故报警及报警记录功能,并宜 设有系统或设备故障诊断功能, 4.11.13可再生能源系统同常规能源系统并联运行时GB 25684.11-2010 土方机械 安全 第11部分:土方回填压实机的要求,应优先 行可再生能源系统

5.1.1系统调试前应其备下列条件: 1 施工安装完成,并自检合格; 2自带控制单元的被监控设备能正常运行; 3完成与被监控设备相连管道的清洁、吹扫、耐压和严密 性检验等工作,管道上各分支管路的流量分配达到设计工况要 求; 4通讯接口通过接口测试; 5 针对项目编制的应用软件编制完成。 5.1.2系统调试前应根据设计文件编制调试大纲,调试大纲应 标 包括下列内容: 项目概况; 2 调试质量目标; 3 调试范围和内容; 4 主要调试工具和仪器仪表说明: 5 调试进度计划; 6 人员组织计划; 7 关键项目的调试方案; 8 调试质量保证措施; 9 调试记录表格。 5.1. 3 系统的调试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系统校线调试; 2 单体设备调试; 3 网络通讯调试; 4 各被监控设备的监控功能调试;

5. 1. 4 调试工作应进行记录、控制

已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50606 的相关规定。网络通讯调试记录、被监控设备监控功能调试记录 监控机房设备调试记录和与其他智能化系统关联功能调试记录 的格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5.1.5系统调试结束后,应模拟全年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各

兄,对被监控设备的监控功能和系统管理功能进行自检,并应全 部符合本标准第4章的规定。在自检全部合格后,进行分项工程 验收。

5.1.6施工安装和系统调试等分项工程验收合格,且被监控设

备试运转合格后,应进行系统试运行,且试运行宜与被监控设备 联合进行。

5.2.1系统应制定具体综合效能调适计划,并进行综合效能调适。 5.2.2综合效能调适计划应包括各参与方的职责、调适流程、 调适内容、工作范围、调适人员、时间计划及相关配合事宜。 5.2.3综合效能调适应包括夏季工况、冬季工况以及过渡季节 工况的调适和性能验证。

5.2.2综合效能调适计划应包括各参与方的职责、调适流

1综合效能调适应包括现场检查、平衡调试验证、设备性 能测试及控制功能验证、系统联合运转、综合效果验收等过程: 2系统的控制功能应工作正常,并应符合本标准第4章节 的相关设计要求; 3综合效果验收应包括建筑设备系统运行状态及运行效果 的验收,使系统满足不同负荷工况和用户使用的需求; 4综合效能调适报告应包含施工质量检查报告,风系统、 水系统平衡验证报告,控制功能验证报告,系统联合运转报告 综合效能调适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且志及解决方案

5.3.1系统试运行时应按照本标准附录A.0.5 填写《

的各项功能进行复核,且性能应达到设计要求。当出现系统故障 或不合格项目时,应整改并重新计时,直至连续运行满120h为止。 5.3.3系统试运行报告应包括系统概况、试运行条件、试运行 工作流程、安全防护措施、试运行记录和结论,当出现系统故障 或不合格项目时,还应列出整改措施。

5.3.3系统试运行报告应包括系统概况、试运行条件、试运行 工作流程、安全防护措施、试运行记录和结论,当出现系统故障 或不合格项目时,还应列出整改措施

5.3.3系统试运行报告应包括系统概况、试运行条件、试运行

6. 1. 1 系统检测前应编制检测方案,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工程名称和概况: 2 检测依据; 3 检测项目、抽样数量和检测结果的判定方法; 4 检测仪器和人员配备; 5 时间安排。 6. 1. 2 系统检测时使用的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计量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内; 2 测量范围应包含被检测参数的变化范围; 3 精度应比设计参数的精度至少高一个等级;

6. 1.3系统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检查系统功能与设计的符合性,并应按监测、安全保护 远程控制、自动启停、自动调节、和管理功能等类别分别检测: 2安全保护和管理功能的内容应全数检测,其他监控功能 应根据被监控设备的种类和数量确定抽样检测的比例和数量; 3宜检查安装的设备、材料及其随带文件与设计的符合性 4宜检查管线和现场设备的安装质量和安装位置; 5检测内容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检测项目合格。 6.1.4检测监测功能时,应在监测点的位置通过物理或模拟的 方法改变被监测对象的状态,检查系统管理平台上监测点的数值 更新周期、延迟时间和显示精度等。 615一检测安全保拍功能时应修触发安全保护动作的阅值

6.1.5检测安全保护功能时,应修改触发安全保护动

态使其达到触发安全保护动作的数值,检查相关连锁动作报 作的正确性和延迟时间等。

6.1.6检测远程控制功能时,应通过软件平台发出设备动

令,检查相应现场设备动作的正确性和延迟时间

5.1.7检测自动后停功能时,应通过软件平台发出后停指令或 修改时间表的设定,检查相关被监控设备的启停顺序或设定时间 的启停动作。

6.1.8检测自动调节功能时,应通过软件平台改变被监控参数

的设定值或在监测点的位置通过物理或模拟的方法改变被 参数的监测数值,检查调节对象的动作方向和被调参数的变 势。

6.1.9数据记录与保存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功能设计要求的数据点数量、记录周期、保存时 长,计算所需要的存储介质的容量,并检查实际存储介质的配置: 2应检查将数据库的数据输出到外部存储介质的功能,

I检测结论应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2主控项目有一项及以上不合格的,系统检测结论应判定 为不合格;一般项目有两项及以上不合格的,系统检测结论应判 定为不合格; 3系统检测不合格时,应限期对不合格项进行整改,并应 重新检测;且重新检测时,抽检应加大抽样数量,直至检测合格。 6.1.11系统的实时性、可维护性、可靠性等以及管理工作站的 功能检测、通讯接口监测应符合《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339相关规定。 6.1.12系统主控项目、一般项目的检测应符合《智能建筑工程

6.1.12系统主控项目、一般项目的检测应符合《智能建筑工程 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相关规定。 6.1.13系统的监测记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相关规定

6. 2. 1 系统验收应具备下列条

按经批准的工程技术文件施工完毕; 2 完成调试及自检,并出具系统自检记录; 3 项工程验收合格,并出具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 成系统试运行,并出具系统试运行报告; 5系统检测合格,并出具系统检测报告或系统检测记录; 6 系统配置与功能验收合格,并出具系统配置与功能检测 合格证书; 7完成技术培训,相应运行管理人员具备上岗能力,并出 具培训记录

DBJ∕T 15-178-2020 既有建筑改造技术管理规范6.2.2系统验收文件应包括下列内

1 工程合同技术文件; 2 竣工图纸; 3 设计变更和洽商; 地方衣 4 系统设备产品说明书; 5 系统技术、操作和维护手册; 6 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及移交清单; 7 系统功能检查及测试记录; 8 系统联动功能测试记录; 9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0 相关工程质量事故报告; 11 试运行记录; 12 系统检测报告或系统检测记录; 13 培训记录和培训资料。 6.2.3 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判定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系统内的设备及配件规格型号与设计不符、无国家相关 正明和检验报告的,定为不合格; 2系统内的设备及配件未通过国家节能产品认证的,定为 不合格

1系统内的设备及配件规格型号与设计不符、无国家相关 证明和检验报告的,定为不合格; 2系统内的设备及配件未通过国家节能产品认证的,定为 不合格

DBJ51∕T 092-2018 四川省绿色建筑运行维护标准6.2.4系统验收结论与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验收结论应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2验收文件齐全、复核检测项目合格且观感质量符合要求 时,验收结论应为合格,否则应为不合格; 3当验收结论为不合格时,施工单位应限期整改,直到重 新验收合格;整改后仍无法满足设计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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