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J52/T 102-2021 贵州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pdf简介:
DBJ52/T 102-2021 是贵州省地方标准,名为《贵州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这份标准主要针对贵州省内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维修工作,提供了一套详细的维修规范和指南。它包括了办公用房的各类设施、设备的维修范围、维修程序、维修质量和安全要求等内容,旨在确保办公用房的正常运行,延长其使用寿命,同时保证办公环境的舒适性和安全性。
这份标准可能涵盖了办公建筑的电气、给排水、暖通空调、结构、装饰装修等多个方面的维修指导,对于管理和维护贵州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它可能是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并结合贵州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的,以适应当地的气候、环境和使用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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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52/T 102-2021 贵州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pdf部分内容预览:
1.易损件、功能运动组件应根据设备说明书、易损件寿命、随机文件规定的易损件清 单以及相应的质量保证时限确定; 2.安全部件结合其使用寿命、综合检查项目具体评定结果进行确定: 3.改装改造项目和设备整体更新应根据电梯整体性能状况综合分级评定结果综合确 定。
在决定维修内容前,应首先考虑依靠调试手段来改善系统和设备的工作状况和使用效 果,以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1.系统调试前,应由专业人员根据系统设计、随机资料、维修记录和检查评定结果 编制出完整的调试方案; 2.系统调试应由制造商或维修组织指定的专业人员应用专业的测试仪器仪表进行; 3.调试结束后,制造商或维修组织必须提供完整的调试报告资料,
11.3.7维修的内容
1.应根据电梯运行环境、交通分析、电力供应、楼梯结构、建筑物用途、规模、便 用特点等因素JT/T 1295-2019 道路大型物件运输规范,考虑现有系统和设备折旧残值,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2.电梯系统的自动控制内容的调整或增加,应根据交通分析、既有系统类型和设备运 行时间,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具体内容。 3.电梯机房、底坑、并道及其他与建筑物毗连的系统部位改造应结合建筑物结构和 实际情况,制定改造方案
4.对于清洁、节能、调试、改造等维修项目,实施前应规定对实施结果予以量化约 束。签订的合同文本中必须明确保证实施结果和对结果的保证时间;工程验收后,在保证 时间内不得再度追加或者重复投资。 5.对电梯系统设备进行更新且不影响其他分部工程时,系统主要设备或部件应具备 国家电梯质量检验机构的检测报告,其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对电梯 系统设备进行更新且影响其他分部工程(比如结构、电梯、装修等分部工程)时,需要综 合技术协调和可行性技术经济分析。 11.3.8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电梯,应进行大中修: 1.电梯主要性能指标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7588的规定,且使用时间已达9年以上: 2.设备经过两次以上大中修(大修),再次修理部分部件也不能保证电梯的正常使用。 3.金属部件严重锈蚀、变形或电气设备严重老化、损坏,失去原有功能 11.3.9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电梯,应通过权属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确定是否适宜进行大中修: 1.电梯某些部件的产品质量或安装质量存在一定缺陷,故障率较高,不能保证正常使 用; 2.由于建筑物结构损坏或电梯发生严重事故,导致部分电梯设备损坏; 3.由于建筑使用功能的变动或增加,在用电梯已不能满足需要; 4.因建筑物倾斜,造成电梯运行方向与垂直方向有倾斜度不大于15°倾斜; 5.出现部分金属部件锈蚀、变形或电气设备老化、损坏: 11.3.10电梯改装、改造项目,包括: 1.改变以下一个或几个重要参数: (1)额定速度: (2)额定载重量; (3) 轿厢质量; (4)轿厢行程。 2.改变或更换以下一个或几个部件: (1)门锁装置的类型(不包括用同类型的门锁装置更换); (2)控制系统; (3)导轨或导轨的类型; (4)门的类型(或增加一个或多个层门或轿门); (5)电梯驱动主机或电引轮; (6)限速器;
(7)缓冲器; (8)安全钳装置; (9)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 1.3.11符合下列条件的电梯,可向权属部门申请报废,进行大中修(更新): 1.当建筑物内仅装设一部电梯,且使用时间已达15年; 2.电梯主要性能指标(包括耗能指标)已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一般的改装也 不能达到要求,且使用时间已逾15年; 3.驱动主机和其他主要配套部件磨损严重,或设备已经过3次以上大修,再次维修的 设资费用超过设备拆旧残值。 1.3.1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电梯,应通过权属部门组织专家的论证确定是否适宜大中修 (电梯更新或整体停用): 1.产品质量或安装质量存在严重缺陷,无法保证安全运行的基本条件: 2.金属部件严重锈蚀、变形或电气设备严重老化、损坏; 3.由于建筑物结构损坏,导致电梯产生严重事故,造成电梯设备严重损坏; 4.由于建筑物严重倾斜,造成电梯运行方向与垂直方向的倾斜度大于15°。 1.3.1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电梯,应延期报废,但使用年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 1.电梯生产厂家在质量保证书中声明的报废年限超过本标准的规定: 2.对主要部件已进行大中修(改装)的电梯,经检测机构鉴定,其性能指标均符合交 寸使用时的现行国家标准GB7588及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11.3.14维修活动的基本要求:
1.常规检查与维修应根据《电梯保养规程》,结合设备使用说明书进行; 2.典型检查项目及其具体要求按照GB/T18775执行; 3.电梯设备维修活动的实施应符合GB/T18755的规定,专门管理人员应将任何不正常 的情况及时通知维修组织,必要时应立即停止电梯运行。 1.3.15大中修应根据检查情况,依据现行标准、主要部件的工作参数、判废标准、使用说 明书和随机质量保证文件等进行结果判定,并制定大中修方案。 1.3.16使用单位组织专业人员对方案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评估,通过后委托维 修组织进行实施; 11.3.17电梯更新工程验收应按GB50310的有关规定
12 建筑消防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12.1.1当消防系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组织进行检查评定。 1.系统接近使用寿命而需继续使用时; 2.某一子系统需进行改造时; 3.因建筑改造,需要对消防系统性能、功能进行重新评估时: 4.消防系统发生重大事故,需进行功能修复时: 5.建筑内部重新改造、装修时; 6.其他需要对消防系统进行质量评定的情况。 2.1.2消防系统的检查评定内容分为功能类、安全类两类 公开浏览专用 12.1.3消防系统的使用年限不应大于15年。
2.2.1消防系统的检查,分为常规检查和综合检查。消防系统的常规检查,应根据实际情 况,写出书面报告并作定性表述,书面报告可参考附录I。
12.2.2常规检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1.各子系统未端设备的设置位置,保护面积,安装牢固程度; 2.火灾探测器的报警功能; 3.报警控制器的消音,复位,火灾报警,故障报警,火警优先功能; 4.消防电源的自动互投功能; 5.消防水泵的现场启停功能,消防控制中心远程联动控制启停功能 6.消防水泵主备电源的自动互投,主备泵自动切换功能; 7.供水管道的密封性; 8.各类阀门的状态与可靠性; 9.气体灭火系统使用年限,灭火剂储存容器的充装压力与充装重量; 10.机械加压送风、机械排烟风机的现场启停功能,消防控制中心远程联动控制启停 力能; 11.机械加压送风口、机械排烟风口的启闭功能; 12.应急照明的火灾联动转换时间及应急蓄电池组放电时间:
13.疏散指示系统的指示方向与标识及应急畜电池组放电时间是否合理: 14.防火门自动关闭与顺序关闭功能: 15.防火卷帘的现场控制功能,消防控制中心远程联动控制功能: 16.消防逃生通道是否符合要求; 17.消防管网的固定支架 12.2.3综合检查应包括消防各子系统功能类的全部内容。 12.2.4安全类项目的检查与评定按照本标准电气系统、给水排水系统、通风与空调系统安 全类检查项目的具体规定执行
12.3.1消防系统的维修分为日常维修和大中修。 12.3.2当各子系统中的单个检查项目评定为不合格时,应及时予以修复。仅对各子系统中 单个检查项目的修复属于日常维修。 12.3.3当单防火门或防火卷帘评定为不合格时,应及时予以修复。仅对单防火门或防 火卷帘的修复属于日常维修
2.3.4消防系统大、中修申请条件及标准
1.当对下列各子系统的全部检查项目进行集中检查,结果评定为b级的检查项目大于 或等于40%时,应对该子系统进行整体改造,属于大中修。(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 统;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 2.当对下列各子项进行集中检查,结果评定为b级时,应对该子项进行整体改造,属 于大中修。(钢质防火门:木质防火门;防火卷帘) 3.消防系统的使用年限不应大于15年。 12.3.5大中修中的整体改造应满足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12.3.6大中修应依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编制大中修方案。 12.3.7安全类项目的维修与改造按照本规范电气系统、给水排水系统、通风与空调系统安 全类项目改造的具体规定执行。
13 建筑智能化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13.2.1建筑智能化系统的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和综合检查。建筑智能化系统的常规检查DB37/T 3656-2019标准下载, 应根据实际情况,写出书面报告并作定性表述,书面报告可参考附录J。 13.2.2日常检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1.各子系统中设备和线缆的外观和连接固定情况; 2.各子系统中设备和线缆的标识情况: 3.计算机界面的显示和操作情况: 4.各子系统机房和弱电间的环境情况; 5.室外安装设备和系统中电子设备的接地情况和接地电阻的阻值; 专用 6.备用电源(UPS)系统设备外观。
13.2.3建筑智能化系统的综合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3建筑智能化系统的综合检查应包括下列
1.建筑智能化系统的预期正常使用年限,除综合布线系统为15年外,其他系统为8 年。新建和更新改造后的建筑智能化系统及其子系统6年内不宜进行更新改造。
2.建筑智能化系统的大中修应符合下列要求: 子系统达到使用年限时,可直接申请进行大中修;根据使用需要增设某一子系统时, 应进行更新改造,属于大中修;子系统检查中出现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要 求的项目时,应对该子系统进行大中修;信息网络系统中的网络安全系统DB11∕T 915-2012 穿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检测评估及监测技术规范,有任一检查评 定项目中被评为b级,且通过加强日常维修仍无法达到正常使用条件的,应对该子系统进 行大中修;除网络安全系统外的其他子系统,检查评定项目中被评为b级、且通过加强日 常维修仍无法达到正常使用条件的达到30%及以上(原设计中不含的项目应在总数中扣 除),应对该子系统进行大中修;多于1个子系统需进行大中修时,应统筹安排相关部分 的大中修。
13.3.1建筑智能化系统维修工程分为日常维修和大中修。 3.3.2建筑智能化系统的日常维修是指及时修复或排除系统的小故障,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和使用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应根据日常检查的结果以及设备和系统的使用维护要求及 时进行。
13.3.3建筑智能化系统的大中修应符合下列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