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20-2602 集体林地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GF-2020-2603 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林改发[2020]47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5月7日).pdf

GF-2020-2602 集体林地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GF-2020-2603 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林改发[2020]47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5月7日).pdf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资源编号:
资源类型:.pdf
资源大小:1.8 M
资源类别:合同文本范本
资源ID:54057
免费资源

资源下载简介

GF-2020-2602 集体林地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GF-2020-2603 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林改发[2020]47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5月7日).pdf简介:

GF-2020-2602和GF-2020-2603是两个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具体来说:

1. GF-2020-2602《集体林地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这个文件主要用于指导集体林地的承包行为,提供合同签订的框架和内容参考,包括但不限于承包方、发包方的身份确认,林地的面积、性质、权属情况,承包期限,承包费用,承包权益与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它有助于规范集体林地的承包活动,保护双方权益,促进林业资源的合理利用。

2. GF-2020-2603《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这个文本主要是针对集体林权流转行为制定的,用于指导林权的买卖、转让、继承等流转行为。它包含了流转双方基本信息、林权来源、流转方式、流转价格、流转期限、权益保障等内容,旨在保障林权流转的合法性,防止权益纠纷,推动林业资源的市场化配置。

这两个文件都是林改发[2020]47号文件的组成部分,于2020年5月7日发布,旨在推动林业改革,促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进行,强化林权流转的法制化管理。

GF-2020-2602 集体林地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GF-2020-2603 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林改发[2020]47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5月7日).pdf部分内容预览:

具有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成员(家庭承包

为维护林地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本集 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 林地承包方案,在公开、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经双方(发包方、承包方)协商 司意,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承包林地情况 发包方将宗、面积共 亩的林地(具体见下表及附图)发包给承 包方,承包期共 年。

承包林地基本情况信息表

备注:★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林地的填写承包经营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 等其他方式承包林地的填写经营权

第二条承包林地的用途 本承包林地必须用于林业生产GB 55005-2021 木结构通用规范,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林业建设或者其他 建设。 第三条承包价款及支付方式、期限 (一)承包价款 本合同约定林地承包价款总计为 元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 1.林地承包价格为一元/亩·年,承包期为 年,合计 元人 民币。 2.林地上附属建筑及设施承包价款总额为 元人民币。 3.林地上林木承包款总额为 元人民币。 (二)价款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 承包方采取下列第种方式支付: 1现全方式一次性本仕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发包方有权监督承包方依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 (2)发包方有权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林地和其他森林资源的行为。 (3)承包方对承包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向承包方要求损害 赔偿。 (4)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按当地林业发展规划完成造林任务。 2.义务

(一)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发包方有权监督承包方依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 (2)发包方有权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林地和其他森林资源的行为。 (3)承包方对承包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向承包方要求损害 赔偿。 (4)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按当地林业发展规划完成造林任务。 2.义务

(1)确认前述承包的林地、林木产权清晰,没有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 没有设立担保物权。 (2)维护承包方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 包合同。 (3)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 经营活动。 (4)协助承包方申请不动产权证并提供有关办证手续。 (5)协助承包方做好护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 (6)依照本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林地使用、收益权;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依法处 置林木及产品;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林地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2)在承包期限内,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 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在承包期限内,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林 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也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向 他人流转林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3)在承包期限内,有权依法使用承包地的林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 保,并向发包方备案。 (4)以家庭联户形式承包林地的,在承包期内,各联户需要对承包林地进 行分割分户经营的,在发包方的组织下,经协商一致,以原承包合同为依据,订 立分割分户承包合同,明确四至界线和林地林木权利,并依法申办不动产登记相 关手续。 (5)林地承包人在承包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承包。 (6)承包期内承包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2义务

(1)维持承包林地的林业用途,不得用于非林建设或者使之闲置荒芜。 属于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的,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 (2)落实造林和管护措施。荒山应自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年内参照国 家有关造林标准造林。林木采伐后应在当年或次年更新。 (3)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林地内实施毁 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行为。在承包林地内发生 毁林和乱占滥用林地行为时,应积极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4)保护好野生动物、植物资源,依法做好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工作。 (5)依照合同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承包费。 (6)如遇国家征用、占用林地,配合林业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7)配合发包方执行县(市、区)、乡(镇、办事处)林业总体规划、重点 工程实施方案,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林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特别约定 (一)发包方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发包(含“四荒地” 的,应提供: 1.发包土地的《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2.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 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承包的决议记录复印件; 3.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意见书或同意发包的证明材料。(注:发包给本 集体经济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 (二) 其他: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本合同法律效力不受双方(发包方、承包方)负责人变动影响,也不 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

(二)合同有效期间,如因政府依法征占用该承包林地,或者因不可抗力因 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三)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 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 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林地。 (四)承包合同期满后,承包方未继续承包林地的,承包方应当在合同期满 后30日内将原承包的林地交还给发包方;未如期交还的,发包方有权收回林地。 如林木未采伐,双方(发包方、承包方)约定的处理方式为:将林木折价给发 包方,口延长承包方林地承包期限,至林木采伐完毕。口其他 涉及产权变动的,应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手续。 (五)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原由承包方修建的道路、灌溉渠等设施,处置方 式为 。修建的房屋及其他

(六)合同期满后,发包方可依法再行发包或延包。再行发包的,原承包方 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 第七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如因发包方发包地手续不合法或因发包地权属不清产 生纠纷GB/T 30149-2019 电网通用描述规范,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视为发包方违约,由发包方负责协调 处理,由此给承包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发包方负责全额赔偿。 (二)承包期内,发包方擅自收回承包林地,或者干预承包方正常的生产经 营活动,使承包方遭受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承包期内,承包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承包地、改变林地用途,未按合 司约定落实造林营林等经营及管护责任,或者造成林地永久性损害的,经劝阻无 效发包方可依法解除合同,并由承包方承担林地恢复费用。 (四)承包方不按约定缴纳林地承包费用,按日承担应缴资金%的违 约金:逾期超过30日不缴纳的,发包方可解除合同收回承包林地。

(六)合同期满后,发包方可依法再行发包或延包。再行发包的,原承包方 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 第七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如因发包方发包地手续不合法或因发包地权属不清产 生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视为发包方违约,由发包方负责协调 处理,由此给承包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发包方负责全额赔偿。 (二)承包期内,发包方擅自收回承包林地,或者干预承包方正常的生产经 营活动,使承包方遭受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承包期内,承包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承包地、改变林地用途,未按合 司约定落实造林营林等经营及管护责任,或者造成林地永久性损害的,经劝阻无 效发包方可依法解除合同,并由承包方承担林地恢复费用。 (四)承包方不按约定缴纳林地承包费用,按日承担应缴资金%的违 约金;逾期超过30日不缴纳的,发包方可解除合同收回承包林地。

(五)承包方在承包的林地上非法建筑、开矿等改变林地用途的,发包方有 权终止合同,并视情节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合同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 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等进行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约定采用如下方式 解决: 口提请当地农村土地仲裁机构仲裁。口向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其他约定

(一)本合同履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 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合同一式份,由发包方、承包方、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林业主 管部门、 各热一份。

发包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签约日期: 年月日

集体林权流转合同 (示范文本)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制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 制定,供集体林权流转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参照使用。 二、合同签订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特别是其中具有选 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对合同中的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 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咨询。 三、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 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者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 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四、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 在选择项前的口打√。 五、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六、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应当在合同书上签字并盖章或者撼手印。 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填写身份证号码,市场主体填写市场监管部 门赋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海港工程高性能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JTS 257-2-2012》,村集体经济组织填写农业农村部门赋予的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八、本合同编号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统一规则填写。

为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 同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特定术语和规范 (一)本合同所称的集体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集体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 和公益林、天然林性质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其依法取得的林木所有权、使用 权和林地经营权,依法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行为。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