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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pdf简介: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pdf" 是一份标准的合同模板,主要用于建筑工程行业的建设项目。这份合同示范文本通常包含了建设项目的全过程,从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到验收等各个环节,承包商对整个项目的管理和执行都有全面的承诺。它详细规定了双方(通常是发包人和总承包商)的权利、义务、责任和合同履行的条件,包括工程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知识产权归属、违约责任等内容。
这份合同有利于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纠纷,是工程建设项目中常见的法律文件。通过阅读和使用这份示范文本,可以规范合同双方的行为,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和效果。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pdf部分内容预览:
3.5.1工程师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指示。工程师的指示应采 用书面形式,盖有工程师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工程师的
3.5.1工程师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指示。工程师的指示应采
用书面形式,盖有工程师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工程师的 授权人员签字。在紧急情况下,工程师的授权人员可以口头形式 发出指示或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工程师 应在授权人员发出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发出书
面确认函,在24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口头指示或临 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工程师的正式指示。 3.5.2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如果任何此 类指示构成一项变更时,应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办 理。 3.5.3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 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5.3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 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6.1合同约定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 时,工程师应及时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工程师应 将商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由双方签署确 认。 3.6.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商定的期限应为工程师收到 任何一方就商定事由发出的通知后42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 方同意的其他期限。未能在该期限内达成一致的,由工程师按照 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确定的期限应为商定的期限届满 后42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工程师应将 确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 3.6.3任何一方对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确定的结果 后28天内向另一方发出书面异议通知并抄送工程师。除第19.2 款[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另有约定外,工程师未能在确定的期 限内发出确定的结果通知的,或者任何一方发出对确定的结果有
异议的通知的,则构成争议并应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 处理。如未在28天内发出上述通知的,工程师的确定应被视为 已被双方接受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 除外。 3.6.4在该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对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 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责任方 承担。
3.7.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方可向另方发出通 知,要求另一方出席会议,讨论工程的实施安排或与本合同履行 有关的其他事项。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承包人的分包人和其他 第三方可应任何一方的请求出席任何此类会议。 3.7.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保存每次会议参加 人签名的记录,并将会议纪要提供给出席会议的人员。任何根据 比类会议以及会议纪要采取的行动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第4条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 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 准,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并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 或合同约定给发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 (2)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并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 承担缺陷保证责任和保修义务,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 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 (3)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 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 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 的组织和实施计划,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并对所有设计、 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 责; (5)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 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员工工伤保险等相关保险,确保工程及人 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实施造成的人身伤害 和财产损失; (6)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 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包括建筑工人)工资,并及时向 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7)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 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 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十扰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 同条件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提交的时间等,并应符合 第2.5款【支付合同价款]的规定。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 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承包人为联合体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 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代表联合体提交,具体由合同当 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竣工验收前一直有效,发 包人应在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款项退还给承包人 或者解除履约担保。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 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3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根 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3.2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 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含 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工程在现场实施的全部时间 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 条件约定的天数。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 事先通知工程师,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 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 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 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 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经验和能力。 4.3.3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授予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代 表承包人履行合同所需的权利,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权限以专用 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权限为准。经承包人授权后,工程总承包项目 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工程师按第3.5款[指示1作出的指示,代 表承包人负责组织合同的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 和工程师取得联系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 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 送交书面报告。
4.3.4承包人需要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提前
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
载明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 料,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未经 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自经理,在 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将继续履行 其职责。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 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担任临时工程总承 包项目经理,履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职责,临时工程总承包 项目经理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的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 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3.5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工 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 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如承 包人没有提出改进报告,应在收到更换通知后28天内更换项目 经理。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 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工程总承包项 自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 工程总承包项自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 定承担违约责任。
二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 车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
某项工作职责的长沙建设及综合开发PPP项目_施工总承包合同,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
事先将上述人员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信息和授权 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4. 4. 1 人员安排
承包人人员的资质、数量、配置和管理应能满足工程实施的 需要。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 知之日起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 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关 键人员名单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 相关文件,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负责人的安排状况。 关键人员是发包人及承包人一致认为对工程建设起重要作 用的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关键人员的具体范围由发 包人及承包人在附件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中另行约定。 4.4.2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关键人员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 关键人员时,应提前14天将继任关键人员信息及相关证明文件 提交给工程师,并由工程师报发包人征求同意。在发包人未予以 书面回复期间内,关键人员将继续履行其职务。关键人员突发丧 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 的人员临时继任该关键人员职位从改革形势看工程造价行业发展的下一步,履行该关键人员职责,临时继 任关键人员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关键人员任命之日 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 约责任。
承包人人员的资质、数量、配置和管理应能满足工程实施的 需要。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 知之日起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 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关 键人员名单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 相关文件,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负责人的安排状况。 关键人员是发包人及承包人一致认为对工程建设起重要作 用的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关键人员的具体范围由发 包人及承包人在附件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1中另行约定
4.4.2关键人员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