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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14-0171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2 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2014年4月).pdf简介:
GF-2014-0171和GF-2014-0172是两个由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这两个文本在中国商品房市场中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主要用于规范和指导商品房预售和现售合同的签订。
GF-2014-0171,即《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适用于新建商品房的预售阶段,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的基本信息、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价款支付方式、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旨在保护购房者的权益,明确预售阶段双方的权利义务。
GF-2014-0172,即《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则适用于已建成并具备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内容更为详细,可能包括房屋所有权转移、保修责任、售后服务等内容,强调了现房销售阶段的交易细节。
这两个示范文本提供了标准化的合同模板,开发商和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通常会参照这些文本,但具体条款可能根据双方协商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GF-2014-0171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2 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2014年4月).pdf部分内容预览:
(1)以上设施中第1、2、3、4项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照本 第十二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第5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 第6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 第7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 出卖人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约定交付日后 日之内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2) (二)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准) 1.小区内绿地率: 年 月 日达到 ; 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 年 月 日达到 3.规划的车位、车库: 年 月 日达到 , 4.物业服务用房: 年 月 日达到 ; 5.医疗卫生机构: 年 月 日达到 ; 6.幼儿园: 年 月 日达到 ; 7.学校: 年 月 日达到 ; 8 + 9. 以上设施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小区内绿地率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3.规划的车位、车库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4.物业服务用房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5.其他设施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五, 第十一条交付时间和手续 (一)出卖人应当在 年月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达到第九条、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期届 日(不少于10日)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 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买受人。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 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的地点。
交付该商品房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九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 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九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
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二条处理。 (三)查验房屋 1.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 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2.买受人查验的该商品房存在下列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 由出卖人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次日起 日内负责修复,并承 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 (1)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 (2)管道堵塞; (3)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4)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3.查验该商品房后,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导致该商品房 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建设工程装配式高站台施工指导条文第五章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3)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3.根据第六条按照套计价的,出卖人承诺在房屋平面图中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 误差范围。该商品房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 围,双方约定如下:
(一)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卖人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 下列可能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 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 解除合同。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供热、采暖方式:
(一)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卖人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 下列可能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 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 解除合同。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供热、采暖方式:
第七章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三)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 该商品房应当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 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 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1)、 方 式处理(可多选): (1)及时更换、修理; 2)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具体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六 (四)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和民用建筑节能措施 1.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
(一)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该商品房为任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 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 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具体内容见附 件七。 (二)下列情形,出卖人不承担保修责任: 1.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三)在保修期内,买受人要求维修的书面通知送达出卖人 日内,出卖人 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维修,维修 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八条质量担保 出卖人不按照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约定承担相关责任的,由 承担连带 责任。 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见附件八
第八章合同备案与房屋登记
第十九条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一)出卖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 日内)(不超过30日 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将本合同登记备案情况告知买受人。
(三)因买受人的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 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前期物业管理 (一)出卖人依法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为 (二)物业服务时间从 年月日到 年月 日。 (三)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收费计费方式为【包干制】【酬金制】【 】。物业 服务费为 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四)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并承接物业共用部 位、共用设施设备,出卖人应当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的备案情况 书面告知买受人。 (五)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 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 主大会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该商品房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附件
第二十二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买受人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以下部位归业主共有: 1.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 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 构部分;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 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 的车位、物业服务用房:
(三)双方对其他配套设施约定如下: 1.规划的车位、车库: 2. 会所:
(三)双方对其他配套设施约定如下: 1.规划的车位、车库: 2. 会所:
第二十三条税费 双方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相应部门缴纳因该商品房买卖发生的税费。因 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导致买受人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增加的税收负担,由 承担。 第二土四条销售和使用承诺
1.出卖人承诺不采取分割拆零销售、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 房;不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峻工商品房。 2.出卖人承诺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建设和出售,不擅自改变该商品房使用性质,并 按照规划用途办理房屋登记。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 的使用性质。 3.出卖人承诺对商品房的销售,不涉及依法或者依规划属于买受人共有的共用部 位和设施的处分。 4.出卖人承诺已将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告知买受人。具体内容见附件 十。 5.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用途、建筑主体结构和承 重结构。
不合理的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十九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合同及附件共页,一式 份,其中出卖人 份,买受人份 【 份,【 份。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JTG 5421-2018 公路沥青路面养护设计规范出卖人(签字或盖章): 买受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时间: 年月日 签订时间: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件一房屋平面图(应当标明方位)
1.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 解除抵押的条件和时间 3.关于抵押的其他约定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 解除抵押的条件和时间 3.关于抵押的其他约定
买受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时间: 年月日 签订地点:
附件四:关于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附件五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1.相关设施的位置及用途2.其他约定附件六关于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交付的商品房达不到本附件约定装修标准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条第(三)款约定处理。出卖人未经双方约定增加的装置、装修、装饰,视为无条件赠送给买受人。双方就装饰装修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约定如下:1.外墙:【瓷砖】【涂料】玻璃幕墙】【];2.起居室:(1)内墙:【涂料】【壁纸】【1;(2)顶棚:【石膏板吊顶】【涂料】【];(3)室内地面:【大理石】【花岗岩】【水泥抹面】【实木地板】【];3.厨房:(1)地面:【水泥抹面】【瓷砖】【];(2)墙面:【耐水腻子】【瓷砖】【];(3)顶棚:【水泥抹面】【石膏吊顶】【];(4)厨具:4.卫生间:(1)地面:【水泥抹面】【瓷砖】【1;22
《曝气生物滤池工程技术规程 CECS 265:2009》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保修期限为:(不得低于2年);5.装修工程:保修期限为:(不得低于2年);06.7. +8.(二)其他约定附件八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附件九关于前期物业管理的约定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2.临时管理规约附件十出卖人关于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情况的说明(如:该商品房公共管道检修口、柱子、变电箱等有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附件十一 补充协议24
商品房头卖合同(现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四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