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DB32、DB33、DB34)/T 310001-2020 船舶水污染物内河接收设施配置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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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1(DB32、DB33、DB34)/T 310001-2020 船舶水污染物内河接收设施配置规范.pdf" 是一个关于中国内河船舶水污染物处理和接收设施的规范性文件。DB31指代上海市的地方标准,而DB32、DB33、DB34则可能是其他地区的地方标准,它们共同参照或参考了这个标准。"T 310001-2020"表示该标准是在2020年发布的第310001号技术标准。

这个规范详细规定了内河船舶在航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水污染物,如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垃圾等的接收设施的配置要求、操作规程、建设和维护标准,旨在保护内河水环境,防止船舶污染物对河道水环境的污染。它适用于内河船舶的设计、建造、运营和管理,旨在提升船舶的环保性能,促进绿色航运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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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水污染物内河接收设施配置规范

Configuration specification ofinlandriverreceptionfacilities forwaterpollutantsfromships

CJJ/T 302-2019 城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工程技术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并归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苏交科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浙江省 港航管理中心、安徽省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上海市交通发展研究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勤、杨海兵、邹庆、张丽、王经洁、李楹、俞中奇、张华、陈传礼、吴聪、 张文丹、徐月清、邵丽红、杨晓阳、程大千。

水污染物内河接收设施配置规范

JTS/T17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船舶水污染物 waterpollutantsfromships 3.2 接收设施 Ereceptionfacility 接收船舶水污染物(3.1)的设备设施,设施类型包括岸上接收设施、流动接收船。 3.3 岸上接收设施 onshorereceptionfacility 用于接收船舶水污染物(3.1)的岸基设备设施,设施类型包括固定接收设施、流动接收车等。 3.4 接收单位 receptiondepartment 港口码头、接收站、水上服务区、船闸、流动接收船、流动接收船上岸点等接收船舶水污染物的单 位。

JTS/T175界 支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船舶水污染物 water pol lutants from ships 3.2 接收设施 Ereceptionfacility 接收船舶水污染物(3.1)的设备设施,设施类型包括岸上接收设施、流动接收船。 3.3 岸上接收设施 Eonshorereceptionfacility 用于接收船舶水污染物(3.1)的岸基设备设施,设施类型包括固定接收设施、流动接收车等。 3.4 接收单位receptiondepartment 港口码头、接收站、水上服务区、船闸、流动接收船、流动接收船上岸点等接收船舶水污染物的单 位。

5船舶生活污水接收设施配置要求

5.1.1接收单位应配置船舶生活污水提升装置,包括接收接头、接收软管、亏水提升泵、截止阀和计 量等装置,设备应符合JTS/T175的有关规定。 5.1.2接收单位可利用现有生活污水储存设施、预处理设施等,储存接收到的船舶生活污水。现有设 施难以利用或规模不能满足要求,应新建储存设施,储存设施应符合JTS/T175的有关规定。 5.1.3船舶采用打包收集设施收集生活污水时,用于接收打包后的船舶生活污水的接收设施配置可参

5.2.1港口码头、水上服务区应配置岸上接收设施或者流动接收船。船闸可根据需要,采用流动接收 船的方式达到接收船舶生活污水的能力要求。 5.2.2港口码头船舶生活污水储存设施的容积应根据码头泊位的设计通过能力确定,并应不低于表2 中的要求。港口码头配备流动接收车作为接收、中转设施时,流动接收车的容积不宜小于2㎡²

爱2港口码头船舶生活污水储存设施的容积要习

长江水上服务区,船舶生活污水储存设施容积应不小于15m;其他内河水上服务区船舶生活污 施的容积应根据泊位设计数量确定,应不低于表3要求。水上服务区配备流动接收车作为接收 时,流动接收车的容积不宜小于2㎡。

《信息技术开关型电源适配器通用规范 SJ/T11530-2015》最3内河水上服务区船舶生活污水储存设施的客

6船舶含油污水接收设施配置要求

1.1船舶含油污水流动接收船上岸点应配置损升装置,包括接收接头、接收软管、污水提升泵 阀和计量等装置,设备应符合JTS/T175的有关规定。其他接收单位的含油污水接收设施可配置

B32/T310001—2020 DB31/T310001—2020 DB32/T310001—2020 DB31/T310001—2020

2/T310001—2020 DB31/T310001—2020 2/T310001—2020 DB31/T310001—2020

6.2.2港口码头配置接收桶、接收罐、接收池等含油污水接收设施的,其容积应不低于表4要求。

JC∕T 2264-2014 麻纤维吸声绝热制品表4港口码头船舶含油污水储存设施的容积要

水上服务区配置接收桶、接收罐、接收池等含油污水接收设施的,设施容积应不小于1m。 召闸应结合船舶日常待闸情况和场地条件,在上下游远调站、待闸区等分别配置容积不小于1m 油污水接收桶、接收罐、接收池等接收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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