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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ECS 729-2020 城镇地下式污水处理厂技术规程(完整正版扫描、清晰无水印).pdf简介:
"T/CECS 729-2020 城镇地下式污水处理厂技术规程"是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CECS)发布的一项技术标准。该规程主要针对城镇地下式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详细的指导和规范。它涵盖了污水处理厂的选址、工艺设计、结构安全、环境保护、设备选型、施工技术、运行维护等方面的要求。
这份标准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地下式污水处理厂的高效、安全、环保,以满足城镇污水处理的需求,同时确保地下设施的长期稳定运行,避免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生活造成影响。由于PDF格式,它通常是一个完整的、清晰的文件,方便专业人员参考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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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设机械防排烟设施。 4地下箱体中机动车行通道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 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有关规定执行,可采用自 然排烟方式或机械排烟方式。 5无可燃物且无人员经常停留的地下设施管廊层,可不设置 机械排烟系统。 6地下排水设施中超过两层或总高度超过10m的防烟楼梯 间及前室和地下箱体内部避难走道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且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的有关规定;其 他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自然通风条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 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的有关规定时,可采用自然通风 系统进行防烟。 7通风系统送回风管穿越机房及防火分区隔断处,均应设置 70℃熔断的防火调节阀,通风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 8排烟风机前应设置排烟防火调节阀,当烟气温度达到 280℃时,排烟防火调节阀应熔断关闭,相应排烟风机应联锁停止 运行。 9消防通风及防排烟系统的设备选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 10消防通风及防排烟系统的材料及配件,应防火不燃、防腐 防潮,并应适用于地下排水设施
..1地下式污水 极限状态设计方法,以可靠指标度量结构构件的可靠度,采用含分 项系数的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 6.1.2地下式污水处理厂结构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正常使用 极限状态和耐久性极限状态进行设计。 6.1.3地下式污水处理厂结构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1.4 地下式污水处理厂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50年。 6.1.5地下式污水处理厂的抗震设防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的有关规定。
极限状态设计方法,以可靠指标度量结构构件的可靠度CJ∕T 3083-1999 医疗废弃物焚烧设备技术要求,采用含分
6.2.1地下箱体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梁板结构。
6.2.1地下箱体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梁板结构。 6.2.2地下式污水处理厂结构应采用防水混凝土,设计抗渗等级 不应低于P8。
6.2.3当结构柱位于水池内或凸出水池壁板时,宜采用圆柱
6.2.3当结构柱位于水池内或凸出水池壁板时,宜采用圆柱或设 置倒角
6.3.1地下箱体宜按空间体系进行结构整体分析,地下箱体下设 置有桩基础时,地下箱体和桩基础宜作为整体进行空间分析,并宜 根据结构单元的弯曲、轴向、剪切和扭转等对结构内力的影响,计 人不同工况条件下各荷载组合作用
6.3.2地下箱体上部荷载应 部使用功能确定。当地下 顶部有大型养木、重型设备 中荷载时,宜布置于柱丁
6.3.3构筑物壁板应按满水工况验算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6.3.5地下箱体应进行结构抗浮计算,计算时不应计入设备及水
自重,其他各项作用均取标准值,应满足抗浮抗力系数不低于 1.05
6.4.1地下式污水处理厂地上结构的抗震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地下箱体结构 的抗震等级应符合表6.4.1规定
表6.4.1地下箱体结构的抗震等级
6.4.2操作层抗震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 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构筑物抗震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和《构筑 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的有关规定。
6.4.2操作层抗震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 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构筑物抗震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和《构筑 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的有关规定。 6.4.3地下式污水处理厂内的构筑物抗震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的 有关规定;抗震墙和框架结构及非结构构件的抗震措施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
6.5.2地下箱体底板厚度应大于相连壁板厚度
6.5.4当操作层楼(顶)板作为地下箱体外壁板的水平支撑时,不
宜局部错层或大尺寸开孔。因工艺要求需要局部错层时,宜采用 斜向渐变方式错层或设置足够的抗侧力墙。需要局部开大孔时, 宜在孔边缘设置边梁或采取其他加强措施,并宜采用结构整体空 间分析方法进行验算。
6.5.5管道、箱涵及进出通道与地下箱体连接处应采用柔性止水
连接,并应采取措施减小接缝两侧的局部沉降差,同时应采取确保 管道、箱涵穿越基坑回填土时的结构安全和变形控制要求的措施
6.5.6钢筋混凝土墙壁的拐角及与顶、底板的交接处,当不
工艺运行要求时宜设置腋角。腋角的边宽不宜小于200mm,并应 配置构造钢筋。
6.5.7构筑物顶板厚度不宜小于200mm,应采用双层双向配筋。
6.6.1地下式污水处理厂环境类别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有关规定。 6.6.2钢筋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水胶比、氯离子含量、碱含量应根 据设计使用年限及地下箱体外水土、地下箱体内污水、地下箱体内 气体环境对混凝土的作用等级等条件综合确定。最低要求应符合 表6.6.2的规定。
表6.6.2混凝士材料的耐久性要求
注:氯离子含量是指氯离子占胶凝材料重量的百分比。
5.6.3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根据设计使用年限及地下箱 体外水土、地下箱体内污水、地下箱体内气体环境对混凝土的作用
等级等条件综合确定。最低要求应符合表6.6.3的规定
等级等条件综合确定。最低要求应符合表6.6.3的规定
表6.6.3各部位钢筋的最小混凝土保
6.6.4钢筋混凝土表面裂缝计算宽度限值应根据地下箱体外水 土、地下箱体内污水、地下箱体内气体环境对混凝土的作用等级等 条件综合确定。常规环境条件下,裂缝控制等级应为三级,结构构 件的最大裂缝宽度限值应小于或等于0.2mm,且不得贯通。 6.6.5与污水、污泥接触或受污水、污泥水气影响的构筑物内表 面应采取防腐措施
7暖通设计7.1一般规定7.1.1半地下式污水处理厂的操作层处理区应充分利用建筑外围护结构,采用自然通风方式;全地下式污水处理厂的操作层处理区,条件许可时可采用自然进风。7.1.2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卫生、环保或生产工艺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或自然与机械相结合的联合通风。7.1.3地下式污水处理厂内粗细格栅、曝气沉砂池、初次沉淀池、储泥池等处理区和污泥浓缩脱水机房、除臭间、加药间等建筑物,应单独设置机械通风系统,并应满足事故通风的要求。7.1.4通风系统应按不同功能区域单独设置,通风系统横向不宜跨越防火分区;对于恶臭污染物难以完全封闭的地下空间,应统筹兼顾通风系统和除臭系统的流速场,合理组织气流,并应满足余热和余湿排除、臭气浓度控制的要求。7.2通风系统7.2.1机械通风系统应进行风量平衡及热平衡计算。计算参数及全面排风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7.2.2机械通风系统换气次数应符合表7.2.2的规定。表7.2.2机械通风系统换气次数换气次数序号生产区域名称正常状态事故状态粗细格栅、曝气沉砂操作层池、初次沉淀池、储泥池不少于6次/h不少于12次/h处理区等上方区域.19:
7.2.3事故通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放散有爆炸危险的可燃气体等物质的场所,应设置防爆通 风系统或诱导式事故排风系统; 2事故通风可由经常使用的通风系统和事故通风系统共同 保证。
置补风系统DB64/T 688-2011标准下载,补风量宜为排风量的80%,补风机应与事故排风机 连锁。
点,且不能安装有效局部排风装置,应设置临时通风系统直接向工 作地点送风。
风机的性能参数风量、压力、效率等性能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 定。
7.2.10当通风系统风量、风压调节范围较大时,宜采用双速或变 频调速风机。 7.2.11通风机及机房宜临近所服务的空间区域,大型通风机应 预留检修场地及运输通道,并宜设置吊装设施及操作平台。 7.2.12通风设备进、出口风管应设置独立的支、吊架,管道荷载 不应加在通风设备上。 7.2.13抗震支架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机电工程抗 震设计规范》GB50981的有关规定。 7.2.14风管设计风速及压力损失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 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 7.2.15风管尺寸、壁厚、管道材料、防火性能、防腐性能及严密性 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7.2.16地下箱体通风系统风管及配件应耐油潮、耐酸碱腐蚀,材 质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可采用玻璃钢或不锈钢;离子送风区域 的送、排风管材质应采用不锈钢;地面通风系统风管材质应采用镀 锌钢板。
7.2.17事故排风的排风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风口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人员活动及通行区; 2排风口与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0m,当水平距离不足20m时,排风口应高于进风口,水平距离不 应小于6m; 3当排气中含有可燃气体时,事故通风系统的排风口与可能 火花溅落地点的距离应大于20m; 4排风口不得朝向室外空气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 7.2.18通风井应采取消声降噪等措施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工业 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和《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有关规定,且应满足环评报告的要求。地面进风并应设在
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和《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有关规定,且应满足环评报告的要求。地面进风井应设在 空气洁净的地方,并宜设在全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进风口百叶应
面对主导风向。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进风口的位置应直接设置在室外空气较清洁的地点; 2 进风口的位置应设置在除臭排口上风向CJJ 129-2009 城市快速路设计规范,并应远离除臭排 口; 3近距离内有排风口时,进风口的高度应低于排风口; 4进风口应避免进风、排风短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