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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第25号令)-无水印版简介: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第25号令),全称为《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是交通运输部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而制定的法规。该办法于2017年发布,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
1. 适用范围:适用于公路、水运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 职责分工:明确了交通运输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工程参建各方的安全生产职责,强调了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3. 安全生产制度: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检查、事故报告和处理等基本制度。
4. 隐患排查治理:强调了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要求企业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
5. 法律责任: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对企业、项目负责人的处罚措施。
这个办法的出台,旨在构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保障公路水运工程的稳定、安全施工。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第25号令)-无水印版部分内容预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 依法制修订公路水运工程安全应急标准体系。 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 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实行安全生产失信黑 名单制度,并按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及时纳入交通运输和相关统 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问社会公开。 第八条有关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为 从业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 用,促进从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 究成果和先进技术的推产应用,鼓励从业单位运用科技和信息化 等手段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施工部位加强监控。 第十条在改善项目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 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依法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从业单位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具备 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程 序。施工图设计文件依法经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应当载 明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 用情况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标准等要求。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取得 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 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施工作业特点、安全风险以及 施工组织难度,按照年度施工产值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 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1名;5000万元以上不足2亿元的按每 5000万元不少于1名的比例配备;2亿元以上的不少于5名,且按 专业配备。 第十五条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 业。 第十六条公路水运工程从业人员中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七条施工中使用的施工机械、设施、机具以及安全防护 用品、用具和配件等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者
法定检验检测合格证明,并设立专人查验、定期检查和更新,建立 相应的资料档案。无查验合格记录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 记证书,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将登记标志置于该特种设 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九祭翻模、滑(爬)模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以及自行设 计、组装或者改装的施工挂(吊)篮、移动模架等设施在投入使用 前,施工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 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对严重危及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和材料,应当依法予以淘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制定严重危及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的工 艺、设备和材料的淘汰目录并对外公布。 从业单位不得使用已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和材 料。 第二十一条从业单位应当保证本单位所应具备的安全生产 条件必需的资金投入。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及项目概预算时,应当确定保 障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并不得低 十国家规定的标准。 施工单位在工程投标报价中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并单独计 提,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第二十七条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 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从业单位应当 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负管理责 任。依法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审核,按规定组织风险评估和安 全生产检查。根据项目风险评估等级,在工程沿线受影响区域作 出相应风险提示。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租赁、材料供应、 试验检测、安全服务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违反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 序。不得随意压缩工期。工期确需调整的,应当对影响安全的风 险进行论证和评估,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提出相应的施工组织和 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和合同文件进行实地勘察,针对不良地质、特殊性岩 土、有毒有害气体等不良情形或者其他可能引发工程生产安全事 故的情形加以说明并提出防治建议。 察单位提交的勘察文件必须真实、准确,满足公路水运工程 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及勘察人员对勘察结论负责。 第三十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和合同文件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 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 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加以注明,提出安全防范意 见。依据设计风险评估结论,对存在较高安全风险的工程部位还 应当增加专项设计,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的工程和特殊结构工程,设计单 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
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并按合同要求做好 安全技术交底和现场服务。 第三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和合同文件进行监理,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审核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施工组织设 计中安全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 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下达工 程暂停令,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 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有权拒绝 计量支付审核。 监理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安全事故隐惠和整改验收情况,对有 关文学、影像资料应当妥善保存。 第三十二条依合同承担试验检测或者施工监测的单位应当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文件开展工作, 所提交的试验检测或者施工监测数据应当真实、准确,数据出现异 常时应当及时向合同委托方报告。 第三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 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准则,接受从业单位的委托为其 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从业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 的,保障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和合同文件组织施工,保障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对 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项 目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 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 责任。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书面明确本单位的项目负责人: 代表本单位组织实施项目施工生产。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相应的考核与奖惩; (二)按规定配足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结合项目特点,组织制定项自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 规程; (四)组织制定项自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五)督促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规范使用; (六)依据风险评估结论GB∕T 11979-1989 耐火纸面石膏板,完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七)建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督促、检查 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确认重大事故隐惠整改情况; (八)组织制定本合同段施工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并定期组织演练;
(九)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组织自救。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 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以及合同段施工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施工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合同段施工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做好检查记录,提出改进安 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建议; (六)及时排查、报告安全事故隐患,并督促落实事故隐患治理 措施; (七)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推进本企业承接项目的施工场地 布置、现场安全防护、施工工艺操作、施工安全管理活动记录等方 面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的 自查自纠。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规模和现场消防重点建 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消防管 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物资和 器材。
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火、用电的重点部位及爆破作业 各环节应当加强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合作单位 的作业人员及实习人员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 新进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入新的施工现场或者转入新的岗位 前,施工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 施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作业 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生产作业前还应当开展岗位 风险提示。 第四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技术分级交底制 度,明确安全技术分级交底的原则、内容、方法及确认手续。 分项工程实施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按 规定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间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详细 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开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建立职工参与的工作机制,对隐患排查、登记、治理等全过程闭 合管理情况予以记录。事故隐惠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向从业人员通 报,重大事故隐惠还应当按规定上报和专项治理。 第四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依法如实向项目建设单位和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購不报、谎 报或者迟报。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