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SL308-2004.pdf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SL308-2004.pdf
标准编号: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0.6 M
标准类别:综合标准
资源ID:49760
免费资源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和预览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SL308-2004.pdf简介:

"SL308-2004.pdf" 是一份关于“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的文件,由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协会发布。这份标准详细规定了村镇供水单位的资质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 人员资格:对单位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学历、专业资格、工作经验等有明确的规定,确保其具备足够的专业能力和管理能力。

2. 设施设备:对供水设施、设备、水质检测设备等硬件设施有具体的技术标准和配备要求。

3. 经营管理:要求供水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水质管理、安全管理、服务标准等。

4. 服务质量:明确了供水单位应提供的供水服务质量和保障措施,如供水量、供水压力、水质合格率等。

5. 安全生产:强调了供水单位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责任,包括预防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这份标准旨在规范村镇供水单位的运营行为,保证供水质量和安全,是村镇供水行业进行资质审核和监管的重要依据。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SL308-2004.pdf部分内容预览:

1.0.4达到本标准规定的供水质量、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等指标

0.4达到本标规定的供水质量、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等指标 村镇供水单位方可取得相应的资质

.0.5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标准:

CJ∕T 3066-1997 内磁水处理器《氯气安全规程》(GB119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5750)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 《泵站技术管理规程》(SL255) 《城镇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58)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DL408)

1.0.6村镇供水单位资质认证和相关管理,除执行本标准外,尚

1村镇供水Watersupplyforvillagesandtowns

居民生活饮用水供应及时、充足,且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 生标准的通称

2. 0. 5供水水源

供水工程所取用的地表和地下原水的统称。 2.0.6村镇供水工程Water supply engineering for village and towns 向村镇提供生活和生产等用水的工程设施

2. 0.7 集中式供水 Centralized water supply

由水厂统一取水净化后,集中用管道输配至用水点白 方式。

0.1供水工程的规划应符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水 发展规划要求,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取得取水许可证。 0.2供水工程的设计应由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完成,并符合 家有关设计标准的规定

利发展规划要求,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取得取水许可证, 3.0.2供水工程的设计应由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完成,并符合 国家有关设计标准的规定。 3.0.3供水工程的施工应由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完成,按国家 有关验收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供水工程,其供水能力、供 水水质应达到设计要求,工程质量良好,无安全隐惠。

国家有关设计标准的规定。

3.0.3供水工程的施工应由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完成

有关验收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供水工程,其供水能力 水水质应达到设计要求,工程质量良好,无安全隐惠。

3.0.4供水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的技术交接工作应及时、全面, 手续完备。

4.1.1地表水水质应符合GB3838的有关规定。 4.1.2地下水水质应符合GB/T14848的有关规定。 4.1.3水源水质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 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取得当地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4.2.1供水单位应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

4.2.1供水单位应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 地矿部颁发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结 合实际情况,提出水源保护的实施方案,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公布,并在防护地带明显处设置固定的告示牌

供水单位会同卫生、环境监测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5以水库、湖泊和池塘为水源时,根据不同情况的需要,将 取水点周围部分水域或整个水域及其沿岸划为水源保护区,防护 要求与上相同。

2.3对地下水水源的防护,在并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应再升

4.2.4水厂生产区和单独设立的泵站、预沉池、粗滤池及清水润

4.2.5供水单位应对水源保护区定期巡视,对影响水源安全的问 题应及时报告,要善处理

4.2.5供水单位应对水源保护区定期巡视,对影响水源安全的旧

题应及时报告,妥善处理

5.1.11类、I类、Ⅱ类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应符合GB5749 的要求;IV类、V类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应符合《农村实施<生 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要求。 5.1.2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质检验制度,定期对水源水、出厂水和 管网未梢水进行水质检验,并接受当地卫生部门的监督。 5.1.3I类、I类、类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质化验室,配备与供 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按村镇供水站定岗标 准确定)及仪器设备;V类供水单位应逐步其备检验能力;V类 供水单位应有人负责水质检验工作。全分析项目检验可根据情况 自行完成或委托具有水质检验资质的单位完成。 5.1.4水质采样点应选在水源取水口、水厂(站)出水口、水质 易受污染的地点、管网未梢等部位。管网未梢采样点数应按供水 人口每2方人设1个;人口在2万以下时,应不少于1个。 5.1.5水质检验方法按GB5750规定执行。 5.1.6供水单位应采取下列措施对饮用水进行消毒: 1采用氯消毒时,消毒剂与水接触30min后出厂。出广水中 余氯不低于0.3mg/L;管网末梢水余氯不低于0.05mg/L。 2采用氯胺消毒时,消毒剂与水接触120min后出厂。出厂 水总氯不低于0.6mg/L;管网末梢水总氯不低于0.05mg/L。 3采用二氧化氯消毒时,消毒剂与水接触30min后出厂。出

5.1.5水质检验方法按GB5750规定执行。

1采用氯消毒时,消毒剂与水接触30min后出厂。出厂水中 余氯不低于0.3mg/L;管网末梢水余氯不低于0.05mg/L。 2采用氯胺消毒时,消毒剂与水接触120min后出厂。出厂 水总氯不低于0.6mg/L;管网末梢水总氯不低于0.05mg/L。 3采用二氧化氯消毒时,消毒剂与水接触30min后出厂。出 水二氧化氯余量不低于0.1mg/L;管网未梢水二氧化氯余量不 低于0.02mg/L,亚氯酸盐不超过0.8mg/L。 4采用其他消毒措施时,检验相应的消毒控制指标,保证消 毒效果。

5.2水质检验项目及频率

表5.2.1水质检验项目及检测频率

5.2.2进行水样全分析时,感官性指标、pH值、细菌

2.2进行水样全分析时,感宫性指标、pH值、细菌学指标和 销毒控制指标为必检项目;苯并(a)芘、DDT、六六六和银等4 项目可不检测;其他项目可根据当地水质情况和需要,由供水 位与当地卫生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5.2.3当水源受有机物污染时,应增加检测耗氧量(CODMn

5.2.4水质检验记录应真实、完整,保存完好。

6. 1. 1 一般情况下,供水于线末端压力不宜低于0.12MPa。 6.1.2 经济发达、规模较大的社区,供水于线水压宜为 0.28MPa。 6.1.3边远或条件较差的地区,服务于用户的压力不应低于 0.05MPa。

5.1.5加压泵房测压点的压力应每班观测1次;管网测压点的压 力每月观测应不少2次。

6.2.11 供水单位制定用水计划时,应优先保障生活用水 6.2.2 出厂水应设计量装置;有净水工艺的水厂宜增设进厂水计 量装置。

7.0.1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7.0.2主要设备、设施及仪表应配套齐全,性能可靠;检测仪表 应定期检验校正。 7.0.3供水单位可参照CJJ58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制定 供水设备、设施的运行操作规程及日常保养、定期检修和大修三 级维护检修制度

.S电气设备操应付合 D408的有天规定。 7.0.6取水口与净水构筑物,应及时清除漂浮杂物;取水、净水 与调节构筑物,应定期清淤、清洗。 7.0.7出广水应进行消毒。 7.0.8加药间、加氯间工作人员,应按时记录各种药剂用量、配 置浓度和投加量, 7.0.9管道上分设的各类阀门应定期检查、启闭与维护,并认真 做好记录。应定期、分片对管线进行巡视、维护,并有工作日志。 7.0.10各种设备、设施档案应完整齐全,与实物相符。管网有 变化时,布置图应及时更新;管网应具有大比例分区切块网图,有 完整的闸门卡

7.0.11运行过程应有规范的原始记录,做好运行管理

持证上岗。 8.0.4供水单位应有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及抢修故障的人员和 手段。 8.0.5氯气使用、运输和储存等应执行GB1198的有关规定。加 氯间应备有防毒面具,应有泄氯处理措施;二氧化氯的制备及原 料储存,应有安全措施。

8.0.5氯气使用、运输和储存等应执行GB1198的有关规定 氯间应备有防毒面具,应有泄氯处理措施;二氧化氯的制备 料储存,应有安全措施。

8.0.6 水源保护区的巡视和厂区的保卫,应有制度、人员和措施。 8.0.7水厂制水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方可 上岗。

8.0.6水源保护区的巡视和厂区的保卫,应有制度、人员和报

9.1.1供水单位的岗位设置和岗位定员,应执行水利部《村镇供 水站定岗标准》的规定。 9.1.2劳动用工管理,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9. 2 水价、水费管理

9.2.1供水水价,应按水利部《乡镇供水水价核定原则》(水财 199188号)核算,由县(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 门制定。 9.2.2出厂水量、电耗及物耗应依表核算,向用户售水应按表计 量收费。

9.2.3供水单位应规范水费计收行为,计收水费应使用水费 票据。

9.2.4供水单位应定期向社会公示水价、水量及水费收支等情 兄,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 9. 2. 5 水费回收率宜高干 90%

况,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

2.5水费回收率宜高于90%。

9.3.1会计工作应符合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 1996119号)的要求。 9.3.2供水单位应建立资产管理、成本费用管理、财产损失审批、 财务报告和分析、会计检查、会计档案等管理制度。

DB13∕T 1835-2013 公路过渡段卧板组合设计施工技术规范9.3.2供水单位应建立资产管理、成本费用管理、财产损失审批、

供水单位应有营业章程及服务规范。 生产、经营、服务全过程应有规范的原始记录、统计报表

9.4.2生产、经营、服务全过程应有规范的原始记录、

DB61∕T 5010-2021 城市轨道交通暗挖隧道衬砌结构质量监测技术规程9.4.3出厂水水质检测单项合格率应符合表9.4.3

表 9.4.3水质检测合格率

9.4.4 管网测压点的供水水压合格率不应低于95%。 9.4.5 常规净化工艺水厂的自用水率应控制在10%以下 9. 4. 6 应有节水措施。水量损失率应控制在15%以下。 9.4.7 设备完好率应达到92%以上。 9. 4. 8 管网修漏及时率应高于95%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