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各省补充规定汇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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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交建(2019)22号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执行交通运输部第86号公告 有关补充规定的通知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执行交通运输部第86号公告

七、我省绿化工程估算指标暂按《江苏省公路工程绿化估算 指标》(苏交质【2012】41号)文件执行。 八、安全生产费按建筑安装工程费乘以安全生产费费率计 算,按照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布的《省安委会关于以更高标 准更严措施管控交通运输领域重大安全风险的通知》(苏安 【2019」14号)的文件要求:主线桥路比超过20%,含高墩、悬 浇、支架现浇的一般路基建设项目和一般隧道建设项目,安全生 产费费率为1.6%;过江通道、高速公路改扩建和长度大于3000米 隧道建设项目GB/T 51353-2019标准下载,安全生产费费率为1.8%;除以上规定外的公路建 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费费率按照《新编制办法及其定额》执行。

附件:1.交通运输部2018年第86号公告 2.交通运输部2019年第26号公告

附件:1.交通运输部2018年第86号公告 2.交通运输部2019年第26号公告

抄送:交通运输部公路局,交通运输部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9年6月5日印发

浙交【2019]116号

转发交通运输部2018年第86号公告的

各市交通运输局,义乌市交通运输局 现将交通运输部2018年第86号公告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 下要求一并照执行。 一、执行时间和要求 2019年5月1日前已批复(备案)或者已报审的公路建设项 目,其相应的投资估算、概算、预算不再调整;2019年5月1日 后上报的公路建设项目,其相应的投资估算、概算、预算应执行 新的编制办法和计价依据。 已处于建设期的公路建设项目,其设计变更及调整概算可执 行批复时采用的编制办法和计价依据

由于需要对公路造价计算软件进行修改调整等原因,可执行 3个月的过渡期,2019年7月底前允许按原编制办法和原定额编 制概预算等造价,自2019年8月1日起一律执行新编制办法和新 定额。 二、费用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直接费 1.人工费 我省新建和改(扩)建的公路建设项目,编制估算、概算、 预算的人工费(含机械工)按127.66元/工日的标准计取。今后 将根据我省人工工资政策的变化适时调整并在价格信息上动态发 布。 人工费单价仅作为编制投资估算、概算和预算的依据,不作 为施工企业实发工资的依据。 2.材料费 材料费按工程所在地的材料价格计算。材料预算价格由材料 原价、运杂费、场外运输损耗、采购及仓库保管费组成。 外购材料的原价应按实际调查的市场价格确定,必要时可参 照当地发布的材料信息价并结合实际运距进行综合取定。 3.施工机械使用费 施工机械台班预算价格应按交通运输部公布的《公路工程机 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3833一2018)计算。其中,不变费用

按定额规定费用计算,可变费用中的台班人工费工日单价采用本 补充规定,动力燃料费用按材料费的计算规定计算,车船使用税 按我省的有关规定计算。 (二)沿海地区施工增加费 我省具体适用的地区范围为杭州、宁波、温州、嘉兴、绍兴、 舟山、台州等7市,具体适用的工程范围为沿海地区施工受海风、 海浪和潮汐影响而致使人工、机械效率降低的工程项目,相应的 费用按编制办法规定的基数和费率计算。 (三)规费 规费包括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 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均以各 类工程的人工费之和为基数,费率标准按下表计算。规费费率只 作为编制估算概算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际缴纳费用的 依据。今后将根据我省相关政策的变化适时调整并发布

(四厂税金 按照交通运输部2019年第26号公告执行。 (五)土地使用及拆迁补偿费 土地使用及拆迁补偿费中的各项费用内容计算标准统一按浙 江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计算,浙江省人民政府未颁

布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费用内容,可按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 颁布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计算,省、设区市人民政府均未颁布有关 规定和标准的费用内容,可按项自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 统一颁布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计算。 土地使用及拆迁补偿费标准必须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正式发 布的区域统筹的文件为准,对于以会议纪要等形式或专门针对项 目提高标准的文件不予认可。对于地方自行制定的土地使用及拆 迁补偿额外费项内容或规定标准外额外提高标准的不予认可。 (六)竣(交)工验收试验检测费 峻(交)工验收试验检测费可结合工程实际及验收需要,对 我省增设的施工过程中间检测、工程外观总体检查以及增加的相 关检测内容和频率所发生的费用,可据实原则按相关标准额外计 列费用。 三、其他事项 (一)本补充规定未作具体说明的其他费用项目及其计算标 准,均按交通运输部新编制办法的规定计列和计算。 (二)交通运输部和我厅所作的上述投资估算、概算和预算 编制规定,作为编制工程造价文件以及合理确定和控制投资的依 据,不作为业主与承包人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 (三)原省交通厅印发的《浙江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补 充规定》(浙交【2008】85号),省交通运输厅印发的《浙江省

件:交通运输部2019年第26号么

皖交建管函(2019】210号

关于调整安徽省公路工程人工费标准的通知

既算和施工图预算等造价文件,仍执行原规定,不做调整。项目 买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应与原批复采用的规定 保持一致。 三、人工费标准仅作为编制估算、概算、预算的依据,不作 为施工企业实发工资的依据。 四、公路养护工程的人工费标准可参照执行。 五、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 整安徽省公路工程人工费单价标准的通知》(皖交建管函(2014) 524 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6月2r日

闽交建[2019]】31号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工程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5月7日

福建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估算概算预算

公路工程补充性指标、定额等造价依据应优先引用,省交通造价 管理机构负责对本省公路工程补充性造价依据进行修订和解释等 工作。 二、执行时间和要求 (一)从2019年5月1日起报审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行 生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其估算、概算、预算编制均应 执行新编制办法及其配套指标、定额。调整概算、设计变更预算 原则上与原批复概算、预算采用的编办、定额保持一致。 (二)2019年5月1日前已报审的公路工程建设项自(可行 生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其估算、概算、预算执行原编 制办法及其配套指标、定额。

三、我省人工费标准 我省人工费(含机械工)单价按下表标准执行

三、我省人工费标准 我省人工费(含机械工)单价按下表标准执行。

人工费单价仅作为编制估算、概算、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 工企业实发工资的依据。 四、费率标准 (一)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 我省不计高原地区施工增加费和风沙地区施工增加费;沿海

地区工程施工增加费仅计列沿海地区施工受海风、海浪和潮汐影 响的工程项目,适用范围主要为跨海大桥。有关河口地区河海分 界规定如下: 1.赛江:福安市赛歧大桥以下。 2.闽江:南港,福州市乌龙江大桥以下。 北港,福州市解放大桥以下。 3.木兰溪:莆田市三江口大桥以下。 4.晋江:泉州市后渚大桥以下。 5.九龙江:龙海市锦江大桥以下。 (二)规费 规费包括企业必须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 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均以各类工程的人工费之 和为基数,按下表费率标准计算。

工伤保险费在估算、概算、预算文件末尾新增费用栏列支, 按照项目总造价的千分之一点五单独计列,规费中相应的工伤保 验费费率取零。规费费率只作为编制公路工程估算、概算、预算 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际交纳费用的依据。 以上各项规费费率应根据我省相关部门文件规定适时动态调整

新”项目预算补充定额的通知》(闽交建【2013】122号)同时废 止。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规定进行最终解释,条文释疑 及日常管理工作由省交通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抄送:省交通质监局、省交通设计院、省交通科研所、厅政法处、厅综 规处、厅财务处、厅审计处。

赣交建管字(2019)23号

《高分子防水材料 第4部分:盾构法隧道管片用橡胶密封垫 GB18173.4-2010》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工程基本建设 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江西省 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局,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省直 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属各单位,各地方高速公路建 设管理单位: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编制办法 江西省补充规定》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 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2012年发布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估算、概算

预算编制办法》江西省补充规定》(赣交基建字(2012)130 号)同时作废。

DB61∕T 5013-2021 再生骨料混凝土复合自保温砌块墙体应用技术规程预算编制办法>江西省补充规定》(赣交基建学【2012】 号)同时作废。

《公路工程建设项自估算、概算、预算 编制办法》江西省补充规定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估算、算、颁算编制办法》 江西省补充规定 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统一全省公 路工程建设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编制原则,根据交通运输 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公路 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公路工程估算指标》< 公路工程概算定额><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公路工程机械台 班费用定额>的公告》(2018年第86号,以下简称“18编办 及其配套定额指标”)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补 充规定: 一、总则 1.本补充规定适用于省内新建和改(扩)建公路工程建 设项目的估算、概算、预算的编制,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 原则执行《江西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江西省公 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及《江西省公路养护工程机械台班费 用定额》,缺项部分可参照本补充规定执行。 2.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估算、概算、预算应由具有 相应资质的设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负责编制。编制、 审核人员必须持有公路工程造价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并对工 程造价文件的编制质量负责。 二、执行时间和要求 1.2019年5月1日起我省所有公路工程建设项自估算、 概算和预算(含调概预算)编制均应执行新编制办法和本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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