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151-2010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201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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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51-2010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2010.pdf简介:

"50151-2010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2010.pdf"是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一份国家标准规范。这份规范全称为《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适用于泡沫灭火系统的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和维护等工作。它详细规定了泡沫灭火系统的系统设计、设备选型、施工安装、系统调试、验收检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和安全规定,对于保障泡沫灭火系统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2010年版的规范修订了部分内容,以适应泡沫灭火技术的发展和实际应用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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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固定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其横截面积计算确定。

注1:如果采用大于上表规定的混合液供给强度,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可按相应的比例 缩短,但不得小于上表规定时间的80%。 注2:含氧添加剂含量体积比大于10%的无铅汽油,其抗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 于6L/(min·m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40min。 注3:沸点低于45℃的烃类液体,设置泡沫灭火系统的适用性及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 应由试验确定。 2烃类液体储罐液下或半液下喷射泡沫火火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 度不应小于5.0L/min·m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40min。 注:沸点低于40℃的烃类液体、储存温度超过50℃或粘度大于40mm"/s的烃类液体以 及含氧添加剂含量体积比大于10%的无铅汽油,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适用性及其泡沫混 合液供给强度,应由试验确定。 3水溶性液体储罐液上或半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

缩短,但不得小于上表规定时间的80%。 注2:含氧添加剂含量体积比大于10%的无铅汽油,其抗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 于6L/(min·m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40min。 注3:沸点低于45℃的烃类液体,设置泡沫灭火系统的适用性及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 应由试验确定。 2烃类液体储罐液下或半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 度不应小于5.0L/min·m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40min。 注:沸点低于40℃的烃类液体、储存温度超过50℃或粘度大于40mm"/s的烃类液体以 及含氧添加剂含量体积比大于10%的无铅汽油,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适用性及其泡沫混 合液供给强度,应由试验确定。 3水溶性液体储罐液上或半液下喷射泡沫火火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

本表未列出的水溶性液体工程项目公司预算员年终工作总结(精选多篇),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由试验确定

5.2.3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泡沫产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液上喷射泡沫产生器的型号及数量,应根据本规范第5.2.2条贪 《计算所需的泡沫混合液流量确定,且设置数量不应小于表5.2.3的规定

表 5.2.3 泡沫产生器设置数量

2当一个储罐所需的泡沫产生器数量超过一个时,宜选用同规格的泡 沫产生器,且应沿罐周均匀布置。 3水溶性储罐应设置泡沫缓冲装置。

5.2.4液下喷射高背压泡沫产生器的设置,应

第5.2.2条第2款计算所需的泡沫混合液流量确定。 2当一个储罐所需的高背压产生器数量大于1个时,宜并联使用 3在高背压泡沫产生器的进口侧应设置检测压力表接口,在其出口侧应

设置压力表、背压调节阀和泡沫取样口。

5.2.5液下喷射泡沫喷射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2.5液下喷射泡沫喷射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泡沫进入甲、乙类液体的速度不应大于3m/s;泡沫进入丙类液体的速 度不应大于6m/s。 2泡沫喷射口宜采用向上斜的口型,其斜口角度宜为45°,泡沫喷射 管的长度不得小于喷射管直径的20倍。当设有一个喷射口时,喷射口宜设在 诸罐中心:当设有一个以上喷射口时,应沿罐周均匀设置,且各喷射口的流 量宜相等。 3泡沫喷射口应安装在高于储罐积水层0.3m之上,泡沫喷射口的设置 数量不应小于表5.2.5的规定。

表5.2.5泡沫喷射口设置数量

注:对于直径大于40m的储罐,其横截面积每增加400m应至少增加1个泡沫喷射口。

定: 1每个泡沫产生器应用独立的混合液管道引至防火堤外。 被保护储罐上不应设置多余管道, 3连接泡沫产生器的泡沫混合液立管应用管卡固定在罐壁上,其间距不 宜大于3m。 4泡沫混合液的立管下端应设锈渣清扫口。

5.2.7防火堤内泡沫混合液或泡沫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上泡沫混合液或泡沫水平管道应敷设在管墩或管架上,与罐壁 沫混合液立管之间宜用金属软管连接

2理地泡沫混合液或泡沫管道距离地面的深度应大于0.3m,与罐壁上 的泡沫混合液立管之间应用金属软管或金属转向接头连接。 3泡沫混合液或泡沫管道应有3%坡度坡向防火堤。 4在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靠近储罐的泡沫管线上应设置供系统试验 带可拆卸盲板的支管。 5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管道上应设钢质控制阀和逆止阀及不 影响泡沫灭火系统正常运行的防油品渗漏设施

1固定式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每个泡沫产生器,应在防火堤外设置 独立的控制阀,且应在靠近防火堤外侧处的水平管道上设置供检测泡沫产生 器工作压力的压力表接口。 2半固定式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每个泡沫产生器应在防火堤外距 地面0.7m处设置带闷盖的管牙接口;半固定式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泡 沫管道应引至防火堤外,并应设置相应的高背压泡沫产生器快装接口。 3泡沫混合液或泡沫管道上应设置放空阀,且其管道应有2%的坡度坡 向放空阀。 4当泡沫混合液管道较长时,宜在防火堤外管道高处设排气阀。

5.3.1钢制双盘式与浮船式外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可按罐壁与泡沫堰板间 的环形面积确定。

间不应小于30min,单个泡沫产生器的最大保护周长应符合表5.3.2的规

.2单个泡沫产生器的最大保护周长

注:当采用从金属挡雨板下部喷射泡沫的方式时,其挡雨板必须是不含任何可燃材料的金属板。

1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罐壁顶部、密封或挡雨板上方时,机械密封方式 诸罐的泡沫堰板高度不应小于0.3m,且应高出密封圈0.1m;软密封方式储 罐的泡沫堰板高度不应小于0.9m。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金属挡雨板下部时, 泡沫堰板高度不应小于0.3m。 2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罐壁顶部时,泡沫堰板与罐壁的间距不应小于 0.6m。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浮顶上时,泡沫堰板与罐壁的间距不宜小于0.6m。 3应在泡沫堰板的最低部位设排水孔,其开孔面积宜按每1m?环形面积 设两个长12mm、高8mm的矩形孔确定,

5.3.4泡沫产生器与泡沫喷射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泡沫喷射口设置在储罐的罐壁顶部时,应配置泡沫导流罩。 3泡沫喷射口设置在储罐的浮顶上时,其喷射口应采用两个出口直管 段的长度均不小于其直径5倍的水平T型管,且设置在密封或挡雨板上方的 泡沫喷射口在伸入泡沫堰板后应向下倾斜30一60°。 5.3.5当泡沫产生器与泡沫喷射口设置罐壁顶部时,储罐上泡沫混合液管道 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每两个泡沫产生器一组在泡沫混合液立管下端合用一根管道 2当三个或三个以上泡沫产生器一组在泡沫混合液立管下端合用一根 管道时,宜在每个泡沫混合液立管上设常开控制阀。 3每根泡沫混合液管道应引至防火堤外,且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每 根泡沫混合液管道所需的混合液流量不应大于一辆消防车的供给量。 4连接泡沫产生器的泡沫混合液立管应用管卡固定在罐壁上,其间距不 宜大于3m,泡沫混合液的立管下端应设锈渣清扫口。 5.3.6当泡沫产生器与泡沫喷射口设置在浮顶上,且泡沫混合液管道从储罐 内通过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具有重复扭转运动轨迹的非金属与不锈钢符合而成的耐压、耐 候性软管。 2管道不得与浮顶支承相碰撞,且应距离储罐底部的伴热管0.5m以上, 3尚应符合本规范第5.3.5条第5款的规定, 5.3.7防火堤内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2.7条的规定。 5.3.8防火堤外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每组泡沫产生器应在防火堤外设置独立的控 制阀,且应在靠近防火堤外侧处的水平管道上设置供检测泡沫产生器工作压 力的压力表接口。 2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每组泡沫产生器应在防火堤外距地面0.7m

1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每组泡沫产生器应在防火堤外设置独立的控 制阀,且应在靠近防火堤外侧处的水平管道上设置供检测泡沫产生器工作压 力的压力表接口。 2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每组泡沫产生器应在防火堤外距地面0.7m 处设置带闷盖的管牙接口。

1烃类液体,应执行本规范第5.2.2条第1款的规定。 2水溶性液体,当设有泡沫缓冲装置时,应执行本规范第5.2.2条第3 款的规定。 3水溶性液体,当未设泡沫缓冲装置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执行本 规范第5.2.2条第3款的规定,但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应在本规范第 5.2.2条第3款规定的基础上增加50%。 4泡沫产生器设置应执行本规范第5.2.3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 5.4.4按固定顶储罐对待的内浮顶储罐,其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应执行本 规范第5.2节相关的规定;钢制隔舱式单盘与双盘内浮储罐,其泡沫混合 液管道的设置应执行本规范第5.3节泡沫产生器设置罐壁顶部的有关规定。

JGJ∕T 41-2014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23 泡沫混合液最小供给强度与连

表5.5.3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

设置间距不应大于50m:

设置间距不应大于50m:

6.1.1全没系统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L08J107 烟道图集(山东图集),固定设置的局部应用

6.1.1全淹没系统应设置火灾目动报警系统,固定设置的局部应用系统宜设 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应设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应急机械控制三种方式: 2消防控制中心(室)和防护区应设置声光报警装置: 3消防自动控制设备宜与防护区内的门窗的关闭装置、排气口的开启装 置以及生产、照明电源的切断装置等联动: 4系统自接到火灾信号至开始喷放泡沫的延时不宜超过1min: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 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 6.1.2手动控制系统应设有手动控制、应急机械控制两种方式。 6.1.3当一套泡沫灭火系统以集中控制方式保护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场所时, 其中任何一个场所发生火灾均不应危及到其它场所;系统的泡沫混合液供给 速率与用量应按最大的场所确定;手动与应急机械控制装置应有标明其所控 制区域的标记。 6.1.4泡沫发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应在泡沫淹没深度以上; 2宜接近保护对象,但其位置应免受爆炸或火焰损坏; 3能使防护区形成比较均匀的泡沫覆盖层; 4 应便于检查、测试及维修; 5当泡沫发生器在室外或坑道应用时,应采取防止风对泡沫的发生和分 布影响的措施, 6.1.5当泡沫发生器的出口设置导泡筒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导沟筒的横而和宫为沟沫发生哭出口热面和的105~110倍,

6.1.4泡沫发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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