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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138-20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无机化学工业.pdf简介:
《HJ 1138-20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无机化学工业.pdf》是一部针对无机化学工业领域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指导性文件。该标准由中国环境保护部发布,于2020年实施,其目的是为了规范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的环境监测行为,确保其自行监测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该指南详细规定了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应监测的污染物种类、监测频率、监测方法、数据记录与报告、以及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和减排措施等方面的要求。它涵盖了对废气、废水、废渣等不同类型的污染物的监测技术,包括但不限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重金属等有害物质的监测。
通过遵循该技术指南,排污单位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执行环保法规,提升自身的环保管理水平,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同时,也为环境管理部门提供了一套可操作性强的规范,有助于强化环境监管,推动行业绿色发展。
HJ 1138-20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无机化学工业.pdf部分内容预览:
本电子稿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生 态 环 境 部 发布
GB∕T 36332-2018 智慧城市 领域知识 核心概念HJ 11382020
适用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监测方案制定, 信息记录和报告...
为落实《申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申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申华人民共和 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指导和规范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自行 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 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提出并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0年11月10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1年01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HJ 113820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无机化学工业
本标准提出了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股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 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 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无机化学工业具体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中无机酸制造2611、无机碱制造2612、无机盐制造2613及其他基础化学原 科制造2619中无机化学工业产品制造。以上述物质作为副产品的其他化工生产排污单位排 放的污染物监测不适用于本标准,执行相应行业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生产生物氢 气、一般气体(电解制氢气除外)、稀有气体、液态空气及压缩空气等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 位排放的污染物监测参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执行。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 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HJ820)执行
HJ1035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无机化学工业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HJ 1035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无机化学工业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GB15581、GB26131、GB26132、GB3157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 准。 3.1 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inorganicchemicalindustrypollutantemissionunit 指以天然资源、工业品及工业副产物为原料生产无机酸、无机碱、无机盐、其他基础化 学原料等无机化工产品的工业排污单位
雨水排放口rainwateroutlet 指直接或通过沟、渠或者管道等设施向厂界外专门排放天然降水的排放口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 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 数据,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5. 1. 1监测点位
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须在废水总排放口和雨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生活污水单独排 入水体的须在生活污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排放总砷、总汞、总镉、总铅、六价铬、总 铬、总镍、总铊、总锰、总钡、总锶、总钴、总钼、总锡、总锑、总银、氯化物、活性氯 的,还须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废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5.1.2监测指标及频次
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HJ1138—2020排污单监测监测频次监测指标备注位级别点位直接排放间接排放a)悬浮物、石油类日季度总氰化物、单质磷日季度根据排污单位所执行的污染物硫化物、氟化物月季度废水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总排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排污许可证等相关环境管理规定以及生放口总铜、总锌、总锁季度产工艺、原辅用料、中间及最终产品,确定具体的监测指标重点排总砷、总汞、总车间污单位、总铅、六价或车根据排污单位所执行的污染物铬、总铬、总镍、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间处总铊、总锰、总季度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排污许可理设钡、总锶、总钻、证等相关环境管理规定以及生施废总钼、总锡、总产工艺、原辅用料、中间及最水排、总银终产品,确定具体的监测指标放口氯化物、活性氯半年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总半年磷、总氮、悬浮物、石油类废水根据排污单位所执行的污染物总排总氰化物、单质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放口磷、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排污许可半年硫化物、氟化物、证等相关环境管理规定以及生非重点总锌、总铜、总钡产工艺、原辅用料、中间及最排污单终产品,确定具体的监测指标位总砷、总汞、总车间镉、总铅、六价根据排污单位所执行的污染物或车铬、总铬、总镍、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间处总铊、总锰、总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排污许可理设半年钡、总锶、总钴、证等相关环境管理规定以及生施废总钼、总锡、总产工艺、原辅用料、中间及最水排、氯化终产品,确定具体的监测指标放口物、活性氯3
HJ1138—2020排污单监测监测频次监测指标备注位级别点位直接排放间接排放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生活污水排放口总氮、悬浮物、五月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pH值、化学需氧雨水排放口月b量、氨氮注1: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指标,须采取自动监测。注2:若排污单位没有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废水排放口,废水循环利用或直接供下游产品再利用可不进行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废水排放口监测。a水环境质量中总磷、总氮实施总量控制区域及管理规定中明确重点排放总磷、总氮的行业,总磷、总氮须采取自动监测。b雨水排放口有流动水排放时按月监测。若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可放宽至每季度开展一次监测。5.2废气排放监测5.2.1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及频次5.2.1.1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各产污环节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2执行。5.2.1.2对于多个污染源或生产设备共用一个排气筒的,监测点位可布设在共用排气筒上。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若监测点位只能布设在混合后的排气筒上,监测指标应涵盖所对应污染源或生产设备的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按照严格的执行。表2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生产工序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备注给料口、排料口、破(粉)碎、研磨、振动筛颗粒物、特征污破碎、粉碎半年及过滤等车间、设备排气染物筒根据排污单位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工业窑炉等车间、设备排颗粒物、二氧化焙(嫂)烧自动监测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气筒硫、氮氧化物及其批复、排污许可证等相关环境管理规定以4
HJ 11382020
HJ 11382020
且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
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3执 丁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
注:若周边有环境敏感点或监测结果超标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5.3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HJ 11382020
布情况和周边敏感点的位置。 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昼间监测,有夜间生产的排污单位每季度至少开展 次昼、夜间监测,监测指标为等效连续A声级。周边有敏感点的,应提高监测频次。
5.4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5.4.1法律法规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 响评价批复)有明确规定的,按要求执行。 5.4.2无明确要求的,若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对周边地表水、海水、地下水和土壤 开展监测。对于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海水的排污单位,可按照HJ2.3、HJ442及受纳水体 环境管理要求设置监测断面和监测点位;开展地下水和土壤监测的排污单位,可按照HJ/T 164、HJ/T166、HJ610及地下水、土壤环境管理要求设置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 次可参照表5执行。
表5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
5.5.1除表1表3申的监测指标外,5.5.1.1和5.5.1.2中的污染物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标 范围,并参照表1~表3和HJ819确定监测频次。 5.5.1.1排污许可证、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
5.5.1.1排污许可证、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限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相关环境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监测 的污染物指标 5.5.1.2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类型、监测结果 确定实际排放的,在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相关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他有毒污染 物指标。 5.5.2各指标的监测频次在满足本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HJ819中监测频次的确定原则提 高监测频次, 5.5.3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按照HJ819执行。 5.5.4监测方案的描述、变更按照HJ819执行。
6.1.1监测信息记录
在测的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HJ819执行
5.1.2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信息记录
排污单位应详细记录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日常生产中也应参照以下内容记录 相关信息,并整理成台账保存备查,
6.1.2.1生产运行状况记录
《冷热水用聚丙烯管道系统第3部分:管件 GB/T18742.3-2017》按日或班次记录正常工况主要生产单元每项生产设施的运行状态、生产负荷、主要产品 产量、原辅料及燃料使用情况(包括种类、名称、用量、有毒有害元素成分及占比)等信 息
6.1.2.2废水处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按日或班次记录废水处理量、回用水量、回用率、回用去向、废水排放量、排放去向、 污泥产生量(记录含水率)、污水处理使用的药剂名称及用量、用电量等;记录污水处理设 施运行、故障及维护情况等。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 GB51102-2016》6.1.2.3废气处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按日或班次记录废气处理使用的吸附剂、过滤材料等耗材的名称和用量;记录废气处理 设施运行参数、故障及维护情况等,
6.1.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信息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