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190-2010 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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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190-2010 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pdf简介:

"JGJ190-2010 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pdf" 是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发布的一份关于建筑工程领域的重要技术标准。这份规范主要针对建筑工程的检测试验工作,详细规定了检测试验的技术要求、管理流程、人员资格、设备设施、试验方法、数据处理、报告编写等方面的规定。

它涵盖了建筑工程中各类材料、结构、设备的检验和试验,包括混凝土、钢筋、钢结构、砌体、防水材料等,旨在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提高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可控、可追溯,是建筑工程施工和质量控制的重要参考依据。

这份规范适用于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及科研等单位,是建筑工程行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监督人员的必备工具书。

JGJ190-2010 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pdf部分内容预览:

2.0.4现场试式验站testingstationatconstructionsite

施工单位根据工程需要在施工现场设置的主要从事试样制 取、养护、送检以及对部分检测试验项自进行试的部门

3.0.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检测试验技术管理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制订检测试验计划: 2制取试样; 3登记台账; 4送检; 5检测试验; 6检测试验报告管理, 3.0.2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配备满足检测试验需要的试验人员GB/T 17492-2019 工业用金属丝编织网 技术要求和检验, 仪器设备、设施及相关标准、 3.0.3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检测试验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应由施工 单位负责。当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时,可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整体组织管理和实施,分包单位接合同确定施工范围各负 其贵。 3.0.4施工单位及其取样、送检人员必须确保提供的检测试样 异有真实性礼代麦性

1当行政法规、国家现行标准或合同对检测单位的资质有 要求时,应遵守其规定:当没有要求时,可由施工单位的企业试 验室试验,也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 2对检测试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委托共同认可的具备相应 资质的检测机构重新检测; 3检测单位的检测试验能力应与其所承接检测试验项目相 适应。 3.0.6见证人员必须对见证取样知送检的过程进行见讯 必

须确保见证取样和送检过程的真实性。 3.0.7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当国家现行 标准未规定检测方法时,检测机构应制定相应的检测方案并经相 关各方认可,必要时应进行论证或验证。 3.0.8检测机构应确保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0.9建筑工程施工检测试验中产生的麦弃物、噪声、振动和 有害物质等的处理、处置,应符合国 舒标准的相关规定

4.1材料、设备进场检测

4.1材料、设备进场检测

4.1.1材料、设备的进场检测内容应包括材料性能复试和设备 性能测试。 4.1.2进场材料性能复试与设备性能测试的项目和主要检测参 数,应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确定。常用 建筑材料进场复试项目、主要检测参数和取样依据可按本规范附 录A的规定硫定 4.1.3对不能在施工现场制取试样或不适于送检的大型构配件 及设备等,可由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等协商在共货方提供的检测 场所进行检测。

4.2施工过程质量检测试验

4.2.1施工过程质量检测试验项目和主要检测试验参数应表据国 家现行相关标准、设计文件、合同要求和施工质量控制的需要确定, 4.2.2施工过程质量检测试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土方回填, 越基与基础,基坑支护、结构工程、装饰装修等5类。施工过程 质量检测试验项目、主要检测试验参数和取样依据可按表4.2.2 的趣定确定

表4.2.2施工过程质量检测试验项且、主要检测试龄免数和取举法据

验项目或检测试验参教的检测皮符合指差热定

生:带有一+“系志的验微试验项是或检退试验务教可由企业究试险求品给品计

验项目献验测试股参致的检测皮符合相关定

4.2.3施工工艺参数检测试验项目应由施工单位根据工艺特点

二程类体质量与使用功能检测 4.3.1工程实体质量与使用功能检测项目应依据国家现行相关 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确定。 4.3.2工程实体质量与使用功能检测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实质量 及使用功能等2类。工程实体质量与使用功能检测项目、主要检测 参数和取伴依据可按表4.3.2的规定确定。

表43.2、工程实体质量与使用功能检测顾目、主要检测录效和取热伤报

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检测试验管理制度,施工项目技术 负责人应组织检查检测试验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5.1.2检测试验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岗位职责: 2 现场试样制取及养护管理制度; 3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4现场检测试验安全管理制度; 5 检测试验报告管理制度。 5.2人员、设备、环境及设施 5.2.1现场试验人员应掌握相关标准,并经过技术培训、考核。 5.2.2施工现场配置的仪器、设备应建立管理台账,按有关规 定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并保持状态完好。 5.2.3施工现场试验环竞及设施应满足检测试验工作的要求 5.2.4单位工程建筑面积超过10000m或造价超过1000万元 人民币时,可设立现场试验站。现场试验站的基本条件应符合表 5.2.4的规定

表5.2.4现场试验站基本条值

5.3施工检测试险计划

5.3施工检测试险计划

5.3.1施工检测试验计划应在工程施工前由施工项目技术负货 人组织有关人员缩,并应报送监理单位进行审查和监督实施。 5.3.2根据施工检测试验计划,应制订相应的见证取样和送检 计划。 5.3.3施工检测试验计划应按检测试验项目分别编例,并应包 括以下内容: 1检测试验项目名称; 2检测试验参数 3试样规格; 4代表批量; 5施工部位; 6计划检测试验时间、 5.3.4施工检测试验计划媚制应依据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施 工质量控制的需要,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材料和设备的检测试验应依据预算量、进场计划及相关 标准规定的拍检率确定抽检频次; 2施工过程质量检测试验应依据施工流水段划分、工程量、 施工坏境及质量控制的需要确定抽检频次; 3工程实体质量与使用功能检测应按照相关标准的要求确 定检测频次: 4计划检测试验时间应根据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确定。 5.3.5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并影响施工检测试验计划实施时,应 及时调整施工检测试验计划: 1设计变更; 2施工工艺改变; 3施工进度调整; 4材料和设各的规格、型号或数量变化。 5.3.6调整后的检测试验计划应按照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

5.4.1选场材料的检测试样,必须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严禁 在现场外制取。 5.4.2、施工过程质量检测试样,除确定工艺参数可制作模拟试 样外,必须从现场相应的施工部位制取。 5.4.3工程实体质盘与使用功能检测应依据相关标准抽取检测 试样或确定检测部位。

5七+试栏应有唯一性标低并应浴合下划规定

1试栏应按照取栏时间顺序连续编号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年高清版),不得空号、重号; 2试稳标识的内容应根据试样的特性确定,宜包括:名称 现格(或强建等级)、制取日期等信息 3试样标识应字清晰、附差牢固。 5.4.5试样的有放、搬运应符育相关标准的规定。 5.4.6试样交接时,应对试样的外观、数量等进行检查确认

5.5.1施工现场应按照单位工程分别建立下列试样台账: 1 销筋试样台账; 2 钢筋连接接头试样台账: 3 混凝土试件台账; 4 砂浆试件台账; 5 需要建立的其他试样台账。 5.5.3现场试验人员需取试样并做出标识后,应按试样筛号顺 序登记试样台账, 5.5.3检测试验结果为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时,应在试样台账 中注明处置情况。

5.5.4试样台账应作为施工资料保存

5.5.5试样台账的格式可按本规范附录D热行。通用越样台量

5.6.1现场试验人员应根据施工需要及有关标准的规定,将标

5.6.1现场试验人员应根据施工需要及有关标准的规定,将标 识后的试样及时送至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试验 5.6.2现场试验人员应正确填写委托单,有特殊要求时应注明。 5.6.3办理委托后,现场试验人员应将检测单位给定的委托编 号在试详台账上登记。

5.7.1现场试验人员应及时获取检测试验报告,核查报告内客。 当检测式验结果为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报告施工项目 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及有关单位的相关人员: 5.7.2检测试验报告的编号和检测试验结果应在试样台账上 登记。 5.7.3现场试验人员应将登记后的检测试验报告移交有关人员。 5.7.4对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的报告严蒙抽撤、替换或修改。 5.7.5检测试验报告中的送检信息需要修改时,应由现场试验 人员提出申请,写明原因,并经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批准。涉及 见证检测报告送检信息修改时2015年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考试真题及答案,尚应经见证人员同意并签字。 5.7.6.对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和工程实体等质量 问题,施工单位应依据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处理,监理单位应对 质量间题的处理情况进行监督,

5.8.1见证检测的检测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行政法规及标准的要

求确定。 5.8.2见证人员应由具有建筑施工检测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 员担任。 5.8.3见证人员发生变化时,监理单位应通知相关单位,办理 书面变更手续。 5.8.4需要见证检测的检测项目、施工单位应在取样及速检前 通知见证人员。 5.8.5见证人员应对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填写 见证记录。 5.8.6检测机构接收试样时应核实见证人员及见证记录,见证 人员与备案见证人员不符或见证记录无备案见证人员签宇时不得 接收试样。 5.8.7、见证人员应核查见证检测的检测项目、数量和比例是否 满足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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