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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甬 DX-09 宁波市全装修住宅设计技术细则.pdf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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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甬 DX-09 宁波市全装修住宅设计技术细则.pdf部分内容预览:
4.9.1全装修住宅套内门的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厨房、餐厅、阳台的推拉门宜采用透明的安全玻璃门; 2安装推拉门、折叠门应采用吊挂式门轨或吊挂式门轨与地埋式门 轨组合的形式,并应采取安装牢固的构造措施,地面限位器不应安装在 通行位置上; 3非成品门应采取安装牢固、密封性能良好的构造设计,推拉门应 采取防脱轨的构造措施: 4门把手中心距楼地面的高度宜为0.95m~1.10m。 4.9.2全装修住宅套内窗的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紧邻窗户的位置设有地台或其他可踩踏的固定物体时,应重新 设计防护设施,且防护高度应符合现行宁波市地方标准《宁波市住宅设 计实施细则》的规定: 2窗扇的开后把手距楼地面高度不宜低于1.10m或高于1.50m; 3窗台板宜采用环保、硬质、耐久、光洁、不易变形、防水、防火 的材料; 4非成品窗应采取安装牢固、密封性能良好的构造设计。
GB/T 18442.5-2019标准下载5.0.1全装修住宅的公共空间包括公共门厅、走道、信报间、电 楼梯间和地下或半地下室等部位
5.0.1全装修住宅的公共空间包括公共门厅、走道、信报间、电梯厅、 楼梯间和地下或半地下室等部位, 5.0.2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不得改变楼梯间门、前室门、通往 屋面门的开后方向、方式,不得减小门的尺寸,不应遮挡消防设施和疏 散指示等标识
5.0.2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不得改变楼梯间门、前室1 屋面门的开启方向、方式,不得减小门的尺寸,不应遮挡消防设 散指示等标识。
5.0.5公共门厅、电梯厅装修楼地面至顶棚的净高不应低于2.40m;标 准层公共走道装修楼地面至顶棚的局部净高不宜低于2.20m,且不应低于 2.00m。 5.0.6全装修住宅的装饰装修不得扩大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面积或增 加层高,不得未经许可擅自挖建地下室或者降低房屋地坪标高,不得破 环原建筑基础构件或移除基础构件周边的覆土。 5.0.7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不得改变车库(车棚)的设计使用 功能。
水、除湿、防潮、防滑、采光、通风等保证或优化空间性能的构造措施。
6.1.1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不应在天然采光处设置遮挡自然 光线的吊柜、装饰物等固定设施。 6.1.2对于日间需要人工照明的房间,照明光源宜采用接近天然光色温 的光源
6.1.3全装修住宅室内功能空间应设置一般照明、分区一般
免产生眩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择节能型灯具: 2宜避免使用大面积高反射度的装饰装修材料: 3家具和灯光布置后,宜使光线从阅读、书写者的左侧前方射入 并应避免灯光直射使用者的眼晴,
6.2.1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不应减少窗洞开口的有效面积或 改变窗洞开口的位置。 6.2.2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不应在自然通风处设置遮挡通风 的隔断、家具、装饰物或其他固定设施 6.2.3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或提高室内 空气质量。
6.2.1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不应减少窗洞开口的有效面 改变窗洞开口的位置
6.2.3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或提高室内 空气质量。
6.3.1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改善住宅室内的声环境,降低室 外噪声对室内环境的影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外噪声对住宅室内有较大影响时,朝向噪声源的门窗宜采取隔 声构造措施; 2有振动噪声的部位应采取隔声降噪构造措施: 3全装修住宅套内房间紧邻电梯井时,装饰装修设计应采取隔声和 减振构造措施: 4厨房、卫生间及封闭阳台处排水管宜采用隔声材料包裹; 5对声学要求较高的房间,宜对墙面、顶棚、门窗等采取隔声、吸 声等构造措施。 6.3.2轻质隔墙应选用隔声性能好的墙体材料和吸声性能好的饰面材 料,并应将隔墙做到楼板的底面,且隔墙与地面、墙面的连接处不应留 有缝隙。
6.3.2轻质隔墙应选用隔声性能好的墙体材料和吸声性能好的饣 料,并应将隔墙做到楼板的底面,且隔墙与地面、墙面的连接处 有缝隙。
7.1.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给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任毛至内装饰装修中给水应付合下列规定: 1当给水管暗敷时,应避免破坏建筑结构和其他设备管线,管线安 装应横平竖直: 2水平给水管宜在顶棚内暗敷,当水平给水管在楼地面垫层内设置 时,应避免穿越挡水条; 3当塑料给水管明设在容易受撞击处时,装饰装修应采取防撞击的 构造措施; 4塑料给水管不应与水加热器直接连接,应设置长度不小于400mm 的金属管过渡: 5当明设的塑料给水立管距灶台边缘小于400mm、距燃气热水器小 于200mm时,装饰装修应采取隔热、散热的构造措施 6明设的室内给水管道或吊顶内给水管道,应采取设置保温层等防 结露措施。
1除独立式低层住宅外,不得改变原有排水系统的横干管、立管以 及通气管路; 2厨房排水管和卫生间排污管应分别独立设置,阳台排水不得接入 雨水管道; 3用水器具的设置应以排水通畅、易于维修为原则,厨房洗涤池宜 靠近排水立管设置,卫生间坐便器应靠近排水立管设置; 4排水管道不应穿过卧室、排气道、风道和壁柜,不应在厨房操作 台上部敷设:
5不应封闭暗装排污管、废水管的检修孔和顶棚位置的冷热水阀门 的检修孔; 6同层排水系统应采取防止填充层内渗漏的防水构造措施,理设于 真充层中的管道不得采用橡胶圈密封接口,降板层内宜采取排除填充层 积水的技术措施; 7当塑料排水管明设在容易受撞击处时,装饰装修应采取防撞击的 构造措施; 8塑料排水管应避免布置在热源附近;当不能避免,并导致管道表 面受热温度大于60℃时,应采取隔热措施;塑料排水立管与家用灶具边 净距不得小于400mm; 9厨房洗涤池、洗脸盆下原排水管道无存水弯时,应在洁具排水口 下部设置存水弯(存水弯不得重复设置),存水弯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洗衣机位置应选用能防止溢流和干的专用地漏
1套内应设置热水供应设施,热源应优先采用太阳能、空气源等可 再生能源; 2太阳能热水罐、空气源热泵主机等设备应设置在专用设备平台 上,且宜靠近热水用水点,热水系统控制器应安装在室内便于操作处; 3太阳能集热系统管线不宜暗理,并宜在满足检修、维护要求的前 提下采取遮蔽措施: 4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必须带有保证使用安全的装置,严禁在浴 室内安装直接排气式燃气热水器等在易造成使用空间内积聚有害气体的 加热设备: 5循环热水系统洗脸盆、淋浴龙头不循环的热水支管长度超过8m, 或距离无循环热水系统热水器的热水管长度超过8m时,宜在洁具附近设 置小型电加热器,或预留水、电安装条件:
6室内热水管道除暗理外,应采取管道保温措施 7.1.4建筑高度超过54米的住宅,室内设置的轻便消防水龙不应拆除 或遮挡;确需移位时,应重新设置安装,并符合原消防设计要求。 7.1.5改变卫生间内设施位置时,不应影响下层或相邻住户使用,并应 重做防水构造。
用水效率等级不得低于原设计标准
7.1.7采用中水冲洗便器时,中水管道和预留接口应设明显标识;坐便 器安装洁身器时,洁身器应与自来水管连接,严禁与中水管连接。 7.1.8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进行水压试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 备应进行灌水试验,
7.2 采暖、通风与空调
7.2.1当住宅采用集中采暖、集中空调时,不应擅自改变总管道及计量 器具位置,不宜擅自改变房间内管道、散热器位置;当住宅采用以水为 热媒且埋地分户供暖时,不应擅自改变理地管道的走向及管间距。 7.2.2散热器安装位置应能使室内温度均匀分布,且不宜安装在影响家 具布置的位置:低温辐射地板采暖管线宜根据衣柜等遮挡型家具布置情 况设计,遮挡区域较大的局部辐射采暖热负荷应按规定乘以附加系数。 7.2.3设有采暖、空调设备的住宅,当设置机械换气装置且技术经济合 理时,应采用热回收新风系统;新风系统的气流组织应进行优化设计, 室外新风宜直接送入卧室、起居室等人员主要活动区,并应将室内空气 排至室外
7.2.1当住宅采用集中采暖、集中空调时,不应擅自改变总管道 器具位置,不宜擅自改变房间内管道、散热器位置;当住宅采用 热媒且埋地分户供暖时,不应擅自改变埋地管道的走向及管间距
具布置的位置;低温辐射地板采暖管线宜根据衣柜等遮挡型家具布置情 况设计,遮挡区域较大的局部辐射采暖热负荷应按规定乘以附加系数。
理时,应采用热回收新风系统;新风系统的气流组织应进行优化 室外新风宜直接送入卧室、起居室等人员主要活动区,并应将室 排至室外。
7.2.4空调室内机的位置设置应合理,不宜直接吹向人体。空调区的送、
风方式和风口选型及安装位置应满足使室内温度均匀分布的要求, 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灯槽等对空调区送、回风口的影响;室内空调设
的冷凝水宜有组织排入户外集中凝水立管,且室内敷设时不应出现倒坡 情形。
风扇或其他有效的通风措施。
中空调系统的全装修住宅,其空调通风管道从户外穿越到户内且户门为 防火门时,应设置70℃防火阀
7.2.9空调系统业主直理时《地震现场工作第二部分:建筑物安全鉴定 GB18208.2-2001》,装饰装修设计图纸应明确空调内
7.3.1当装饰装修后住宅室内用电负荷大于原建筑电气的
·.I 衣衣 贝何时, 应事先得到当地供电部门的增容许可和原设计单位的复核确认。 7.3.2装饰装修设计的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形式,应与建筑设计的低压配 电系统接地形式一致。
7.3.2装饰装修设计的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形式,应与建筑设计的 电系统接地形式一致。
7.3.3选用的电气设备,应与用户配电箱的配电形式相匹配。
3.4装饰装修设计不宜改变原设计的用户配电箱位置《机械工业工程设计基本术语标准 GB/T51218-2017 》,当需改变时
7.3.4装饰装修设计不宜改变原设计的用户配电箱位置,当
配电箱不应安装在共用部分的电梯井壁、套内卫生间和分户隔墙上;配 电箱底部至楼地面装修面层的高度不应低于1.6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