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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20年9月).pdf简介:
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20年9月).pdf部分内容预览:
主编单位: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浙江省工业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批准单位: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施行日期:2020年9月15日
主编单位: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浙江省工业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王健、许雷挺、杨毅、王靖华、吕敬建、赖庆林、杨彤、邵敏、 颜晓强、李平、余俊祥、丁珊、易家松、袁松林、徐国忠、南博文、丁德、邵剑 文、高蔚 主要审查人:王宗存、黄晓家、王炯、杨茂成、景政治、蒋骥、项志峰、何 江、刘莹、林鑫、王国钰
1总则 2审查范围. 3审查工作程序. 4技术审查依据及规范适用. 5技术审查内容. .11 6技术审查结果判定, 7档案管理
A.0《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术审查意见书》 A.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记录汇总表》 A.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记录表》
A.0《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术审查意见书》 A.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记录汇总表》 A.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记录表》
A.0《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术审查意见书
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责任, 衣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51号),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号)、《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指 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饰 装修、建筑保温、改变用途)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本指南不适用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应急防疫)和非 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管理工 作。各区、县(市)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管理工作。 第四条受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特殊 建设工程施工图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出具特殊建 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行政许可。 第五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消防设计审查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现行工程建 设消防技术标准及相关的规定。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外的其他行 业(专业)要求的,尚应满足国家、行业(专业)相关规范、标准中关于防火 防爆等方面的要求。 第六条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及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 围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要求另行规定
第七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 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 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 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 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 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 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 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 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 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 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注: 1.本条规定的“总建筑面积”,是指同一次申报时,该条中同一项所列功能场所在同
单体建筑物内建筑面积的总和(含地下室): (1)设在同一单体建筑物内不同部位的多个功能场所属于本条规定的同一项的,其建 筑面积应当叠加计算; (2)设在同一单体建筑物内不同部位的多个功能场所属于本条规定的同一项,但属于 两个及以上不同的建设单位,且场所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 2.0小时的楼板分隔并具备独立疏散条件的,其建筑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3)同一单体建筑物内的多个功能场所分属本条规定的不同项的,其建筑面积可不叠 加计算; (4)本条规定的同一项功能场所分布在不同单体建筑物内的,不同单体的建筑面积可 不叠登加计算。 2.建设工程在验收(备案)合格后进行扩建时,其“总建筑面积”应按照扩建后整体建 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规模计算。 3.建设工程在验收(备案)合格后,其局部场所进行改建(含内装修、用途改变)时, 其“总建筑面积”应按照该局部场所的建筑面积、规模计算。 4.第(五)条所列的“养老院”,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5.第(六)条所列的“录像厅”,不包括电影院、剧院。 6.第(八)条所列的“大型变配电工程”,是指电压等级220kV及以上的变电站,以及 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的110kV变电站。 7.第(十二)条所列的“公共建筑”,包括住宅与其他使用功能建筑的组合建筑
单体建筑物内建筑面积的总和(含地下室): (1)设在同一单体建筑物内不同部位的多个功能场所属于本条规定的同一项的,其建 筑面积应当叠加计算; (2)设在同一单体建筑物内不同部位的多个功能场所属于本条规定的同一项,但属于 两个及以上不同的建设单位,且场所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 2.0小时的楼板分隔并具备独立疏散条件的,其建筑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3)同一单体建筑物内的多个功能场所分属本条规定的不同项的,其建筑面积可不叠 加计算; (4)本条规定的同一项功能场所分布在不同单体建筑物内的有机高粱标准化基地东标段招标文件.pdf,不同单体的建筑面积可 不叠登加计算。 2.建设工程在验收(备案)合格后进行扩建时,其“总建筑面积”应按照扩建后整体建 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规模计算。 3.建设工程在验收(备案)合格后,其局部场所进行改建(含内装修、用途改变)时, 其“总建筑面积”应按照该局部场所的建筑面积、规模计算。 4.第(五)条所列的“养老院”,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5.第(六)条所列的“录像厅”,不包括电影院、剧院。 6.第(八)条所列的“大型变配电工程”,是指电压等级220kV及以上的变电站,以及 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的110kV变电站。 7.第(十二)条所列的“公共建筑”,包括住宅与其他使用功能建筑的组合建筑。
第八条按规定需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其他建设工程,应对其消防安全性进行 审查。
第九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利用全省施工图联审系 统进行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如实记录审查情况,并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上报审查情况。 第十条受理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之前,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据工程 建设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以下规定进行检查, 符合的,予以正式受理;不符合的,应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一)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文件真实、有效; (二)设计人员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信息真实、有效; (三)消防设计文件内容齐全、完整,编制符合《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 度规定》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的相关要求(具有本指南第 十五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内容齐全、完整) (四)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筑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不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说明理由; (五)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六)改建工程应当提交所在建筑房屋权属证书,无法提供房屋权属证书的 可提交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峻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验收备案情况登记表)等替代 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性审查,也应结合施工图审查一并进行, 第十二条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合格的特殊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 应当在施工图联审系统上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术审 查意见书》(合格,附件表A.0,下同)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记 录(含汇总)表》(附件表A.1,A.2,下同),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不 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 术审查意见书》(不合格)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记录(含汇总) 表》,明确告知违反现行(或适用)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规 范性文件的具体问题,同时通过信息平台同步将审查情况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
第四章技术审查依据及规范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