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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版)(黄石市规划局2019年2月).pdf简介:
,我无法直接访问或提供PDF文件的简介。但根据你提供的信息,黄石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版)是由黄石市规划局在2019年2月发布的一份文件。这份文件应该是关于黄石市城乡规划的管理技术指导,可能包括城市设计、建筑设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旨在规范和指导黄石市的城乡规划工作,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它可能会详细阐述规划的审批流程、设计要求、建设控制、绿地系统、交通设施、历史文化保护等内容,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执法的重要依据。如果你需要了解具体内容,建议直接查看或联系黄石市规划局获取该文件的详细说明。
黄石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版)(黄石市规划局2019年2月).pdf部分内容预览:
第二十二条以居住性质为主的建设项目,其用地沿城市 主十路或滨江、环湖、临山长度大于或者等于150米的,宜按 照以下规定集中设置临街公共空间: 1.临街公共空间长边应沿江、沿湖或者沿主十路设置。 2.单个地块面积大于或者等于3万平方米的,临街公共空 间面积不宜小于该地块建设用地面积1%。 3.临街公共空间宜集中布局,地面及以上不得布置建筑, 不得进行围合封团。 第二十三条城市街道空间应体现城市和地区风貌特色, 落实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重点统筹车行空间、步行及活动空 间,合理布置各类设施,创造安全共享、舒适有序、生态特色 的街道空间。 第二十四条城市滨江、环湖等地区绿地应公共升放,并 形成连续的滨水绿色步行廊道系统。鼓励通过公共步行系统, 加强滨水绿色廊道与公园、广场及重要公共建筑等的连接。在 满足防汛安全的前提下,堤坝宜结合道路或绿地设置,采用自 然景观岸线形式,鼓励沿岸设置连续的步行道或健身自行车道 第二十五条鼓励对环境状况较差的小广场小绿地、街道 界面再设计,利用桥下空间改造、口袋公园设计等方式进行微 型公共空间规划。微型公共空间的用地规模控制在5000平方 米以下,不宜小于300平方米,并通过建筑、绿化、道路等进 行空间界定。 第二十六条城市交通、市政公用、工业配套等设施,在 呆证安全、适用的前提下,应结合城市风貌色彩规划与公共环 境规划考虑景观艺术设计。
第三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第二十七条位于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与历史建 筑周边的建设项目,应依据《黄石市工业遗产保护条例》、《黄 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及相关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 控制要求,体现黄石城市文化特色。 位于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设项目,在尊重现状、满足保护 要求和符合城市设计的基础上,经专题论证和相关职能部门审 查同意,在建筑退让、建筑间距、绿地率、建筑密度、停车配 建等指标上可适当放宽要求。 第二十八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的建设控制地 带内新建、改(扩)建建筑物,其建筑高度等控制要求应符合 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鼓励工业遗产在妥善保护的前提下,与文化 创意产业、博览科学教育、旅游生态环境等相结合,建设创意 产业园、主题博物馆、主题文化广场、遗址公园等,促进工业 遗产的集中展示和合理利用。工业遗产建设用地的升发应有利 于工业遗产建筑的保护和利用,不得擅自改变工业遗产建筑的 外观、立面、主体结构以及有特色的平面布局。如确需改变 应在工业遗产建筑方案中论证确定
GB∕T 19766-2005 天然大理石建筑板材第四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一节建筑规划设计 第三十条居住建筑与配套商业宜实行商住分离、块状设 置。同一建筑物不宜兼容三种以上的使用功能。 第三十一条办公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宜设置酒店式公寓、Loft公寓等公寓式办公建筑。 2.办公建筑应按层集中设置公共卫生间,不得设置窗 3.办公建筑内设置单元式办公空间的,其建筑面积总和不 得大于办公总建筑面积的50%。 第三十二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平战结 合、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市政公用设 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鼓励立体综合开发和横向连通开发, 并应符合地下空间专项规划的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应合理确定 功能配置及规模,其设施配置及出入口数量、位置必须满足国 家相关规范要求。 第三十三条城市规划道路两侧建筑物之间或者地下车 库之间因通行需要设置跨越城市道路的空中廊道或者地下车 行连通道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1.空中廊道下净空高度不宜少于5.5米;穿越城市支路的 郎道下净空高度不宜少于4.5米。 2.空中廊道需设置墩柱的,墩柱基础应结合道路横断面形 式、地下管线及轨道交通线路等控制要求予以合理布置。 3.设置空中廊道时,应进行专项城市景观设计论证
4.地下车行连通道应符合地下管线、轨道交通线路等控制 要求,并满足安全、消防等规范要求。 5.空中廊道与地下车行连通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
第三十五条特殊情况下条式居住建筑东西向平行布置 的,建筑间距应以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为标准,按照居住建筑 南北向平行布置的标准间距进行计算。 第三十六条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以下规定: 1.高层建筑物之间最近点距离不宜少于18米;条式高层 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南北向间距不宜小于20米,高度超
第三十九条工业、市政公用、安防等建筑之间的间距应 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要求执行。 第四十条本节未涉及的其他建筑间距要求,由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结合景观、日照、消防、采光、通风、环保等要求和 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十一条本节所确定的居住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 要求为基础。对于能够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间距可适当减少 但不得低于国家规范要求
第四十五条新建建筑物不得减少周边原不满足国家日 照标准的建筑物的日照时间。 新建建筑物导致周边原满足国家日照标准的建筑日照时 间减少的,减少后的日照时间不得低于国家日照标准
地段街道空间环境或保持原有街道空间的连续性,在经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核定后,建设项目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可适当缩减。 6.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其退让距离应符合经批准的相 关规划要求或满足行业规范要求。
勿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控制表
注:特殊地段(大型设施、广场周围、重要交叉口、重要景观道路等)或特殊建筑(如超高层 建筑、大型公建)后退距离可以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单独确定。附带裙楼的高层建筑退让城市 道路红线按照高度后退相应间距,
第四十八条建筑物退让规划用地红线应满足以下规定
2.地下室后退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需确保相地上地下 建构筑物安全,不少于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室底板底部距离的
为多层建筑时,D≥10m;当H为高层建筑时,D≥15
第五十一条建筑物退让城市蓝线、绿线、黄线、紫线要 求,应符合相关规范及经批准的专项规划。 第五十二条铁路两侧新建、改(扩)建的建筑工程退让 应符合以下规定: 1.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铁塔、水塔、烟卤 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退让距离,应符合铁 路部门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必要时需征询铁路主管部门意见。 2.高速铁路两侧的新建建筑工程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 离不得少于50米;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相邻轨道中心
GB/T 35033-2018标准下载第五章道路交通工程规划管理
1.建设项目除满足上表配建标准外,必须按照交通影响分析、城区停车场专项规划增补停车配 建数量。 2.综合性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按各类性质和规模分别计算,商业、餐饮、娱乐等公建无法明确 区分性质时,可以按照0.5~1.0停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中心城区项目取高值。 3.三星级及以上酒店、剧院、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按每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一个旅游 巴士停车位。
1.建设项目除满足上表配建标准外,必须按照交通影响分析、城区停车场专项规划增补停车配 建数量。 2.综合性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按各类性质和规模分别计算,商业、餐饮、娱乐等公建无法明确 区分性质时,可以按照0.5~1.0停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中心城区项目取高值。 3.三星级及以上酒店、剧院、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按每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一个旅游 巴士停车位。
注:微型停车位按0.7的比例折计标准停车位,总数不超过50辆且比例不大于5%。子书 车位折算一个停车位
第六十一条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和设计应符合以下要 求: 1.停车设施位置及数量应当根据停车容量、交通组织确定 出入口数量不宜少于2个,其净距应当大于20米;停车泊位 小于50个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应满足双向行驶要求; 亭车泊位大于500个的停车场,出入口应不少于3个,并应单 独设置人流专用出入口。 2.车辆出入口宽度,双向行驶时不应小于7米,单向行驶 时不应小于5米。 3.停车场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坡 道起止线不得少于50米。 4.机动车停车位供需矛盾突出的旧城区,鼓励利用零散用 地,建设小型机械式停车位。 5.不宜在主干路及以上等级的道路上施划路内停车位,次 干路应严格控制路内停车位数量。 6.在旧城改造中充分考虑利用公共绿地、产场和校园操场 等地下空间《灯控制装置的效率要求第3部分:卤钨灯和LED模块控制装置效率的测量方法 GB/T3248.3-2016》,增加社会停车位供给。 第六十二条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新建 主宅配建停车位应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 第六十三条人行过街设施的规划和设计应符合以下要 求: 1.城市快速路人行过街设施平均间距不宜大于400米,主、 次十路行人过街设施间距宜为250~300米,在步行活动密集 的生活性、商业性等道路上,过街设施间距不宜大于150米。
2.人行过街设施宜以平面过街方式为王,过街大桥和地下 通道等立体方式为辅。 第六十四条城市绿道规划和设计应符合绿道系统专项 规划的要求,并满足以下规定: 1.绿道游径应根据现状情况灵活设置步行道、自行车道和步 行骑行综合道。滨江、环湖、临山的绿道宽宜为2.5~5米,步行 道宽度宜为1~2米,自行车道宽宜为1.5~3米。 2.绿道连接线兼具绿道游径连接和城市交通功能,应保证衔 接顺畅。步行道宽度不宜少于1.5米;自行车道宽度单向不宜少 于1.5米,双向不宜少于3米。 3.绿道路面应施划绿道标识,绿道铺装宜采用透水混凝土 透水砖等新型环保材料,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六十五条设计城市道路、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 停车场等交通设施时,应遵循设置无障碍设施的国家设计规范 标准。在场地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应 设置坡道或者无障碍电梯。 第六十六条城市快速公共汽车系统与有轨电车新建工 程宜符合以下要求: 1.城市快速公共汽车系统与有轨电车宜布设在城市的中客 流和普通客流走廊上,并与城市的公共汽(电)车系统、慢行 交通系统良好衔接。 2.快速公共汽车系统的停车场宜设置在线路起终点附近: 应按需求和用地条件配置保养、维系、加油、充电等设施,并 宜与其他公共汽(电)车场站合并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