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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959-2013 有色金属工程结构荷载规范.pdf简介:
"GB50959-2013 有色金属工程结构荷载规范"是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发布的一份国家标准,全称为《有色金属工程结构设计规范》。这份规范主要针对有色金属(如铝、铜、锌等)在工程结构设计中的荷载情况和设计要求进行了规定。它涵盖了有色金属结构在风荷载、地震荷载、温度变化、腐蚀等因素下的性能要求,以及设计方法和计算规则。
该规范对于有色金属工程的设计、施工、检验和维护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旨在保障工程结构的安全、稳定和经济性,是从事有色金属工程设计、施工和管理的专业人员必须遵循的法规性文件。它对于有色金属结构的强度计算、稳定性评估、耐久性分析等方面提供了详细的准则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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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个可变荷载Qi的准永久值系数,按本规范第 4.3.4条采用。 设计值仅适用于荷载与荷载效应为线性的情况 频遇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可按下式采用:
4.2.7荷载频遇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可按下式采用:
Sds = ZSc,k +小, SQ,k+ Z,SQ,k
式中:中 第1个可变荷载Qk的频遇值系数GB 50229-2006 英文版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按本规范第 4. 3. 4 条采用。
4.2.8偶然设计状况时,荷载偶然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应按下列规
定采用: 1结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的效应设计值,应按下式 采用:
Sa = ZSc,k + SA. +, Sa,k+Z,Sq,k
式中:SA 一按偶然荷载设计值A。计算的荷载效应值,偶然荷载 分项系数按本规范第4.3.6条采用。 2偶然事故发生后,受损结构整体稳固性验算的效应设计值 应按下式采用:
Sa = Sc,k +, SQ,k +Z,Sq,
3本条第1款和第2款中,组合中的效应设计值应满足荷载 与荷载效应为线性的条件。 4不应同时将两种及以上的偶然荷载进行组合。 5与偶然荷载同时出现的其他荷载代表值宜依据工程实际 确定。也可根据工程经验、试验、测试资料,以及偶然设计状况相 关规定选用。
4.3.1基本组合的荷载分项系数应按下列规定采
基本组合的荷载分项系数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其效应对结构不利时,对由可变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 应取1.20; 2)当其效应对结构不利时,对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 应取1.35;
2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情况下应取1.40; 2)对标准值大于4.0kN/m的楼、地面可变荷载,应取1.30。 3温度作用的荷载分项系数应取1.40。 4当验算结构的倾覆、滑移或漂浮时,荷载的分项系数可按 下列规定米用: 1)验算结构的倾覆、滑移时,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不应大于 1.00;当可变荷载的存在对结构有利时,可变荷载分项系 数应取0; 2)当对验算结构的抗漂浮稳定有利时,永久荷载分项系数 不应大于1.00; 3)当验算结构的抗浮、滑移时,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 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50069等的有关规定。 4.3.2工程结构楼、地面及屋面可变荷载,当采用设计使用年限 的调整系数时,应符合表4.3.2的规定。
3.2可变荷载设计使用年限的调整
注:1对于不随时间明显变化的楼、地面及屋面可变荷载,设计使用年限调整系
注:1对于不随时间明显变化的楼、地面及屋面可变荷载,设计使用年限调整系 数元可取1.0; 2当设计使用年限介于表中数值时,可采用线性插入计算元; 3 风荷载、雪荷载等可变荷载当采用设计使用年限的调整系数时,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有关规定。
注:1对于不随时间明显变化的楼、地面及屋面可变荷载,设计使用年限调整 数元可取1.0; 2当设计使用年限介于表中数值时,可采用线性插入计算元; 3风荷载、雪荷载等可变荷载当采用设计使用年限的调整系数,时,应符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有关规定
和准永久值系数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等的有关规定。
4.3.4厂房楼、地面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频遇值系数和
值系数可按工程实际采用。但在任何情况下,组合值系类
4.3.5短暂设计状况下,荷载分项系数可对本规范第4.3.1条的 规定值作降幅调整,调整的幅度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但荷载 分项系数不宜小于1.0。
4.3.6偶然设计状况下,偶然荷载的分项系数应等于或小于
4.3.7当工程结构或构件进行动力计算时,荷载有关系数的选取 应符合建筑结构振动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
应符合建筑结构振动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
4.1厂房的楼面操作荷载,在计算主梁、次梁及板时均不宜 ;在计算多、高层厂房墙、柱、基础时,可根据楼层数量进行折源 可依据工程经验与实际情况折减
也可依据工程经验与实际情况折减。 4.4.2厂房楼面的检修荷载应只用于直接承载的楼板、次梁、主 梁、支承柱等结构构件的验算,其荷载值的折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验算直接承载的板及其次梁,应取实际检修荷载,不宜折减; 2验算承载楼面的主梁及柱,当从属面积大于或等于25m 时,可进行荷载折减,折减系数宜按下列规定选取: 1)当检修荷载大于4.0kN/m²且小于或等于10.0kN/m 时,宜取0.90; 2)当检修荷载大于10.0kN/m²时,宜取0.80。 4.4.3厂房地面的可变荷载,用于验算地下结构构件时可进行折 减。当可变荷载大于5.0kN/m²,且从属面积大于或等于50m 时,荷载的折减系数可取0.80。对有色金属加工工程的厂房地 面,可变荷载的折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有关规定。 4.4.4进行工程技术改造、结构应急补强以及抗震加固等设计验 算时,宜根据该工程的加固设计使用年限或后续使用年限选用相 应的修正系数,对可变荷载标准值进行调整,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 JGJ116的有关规定。
5.0.1永久荷载应包括工程的各类结构构件、围护及分隔构件、 建筑配件、保温及防护面层等,荷载的标准值应为其自重,或由构 件单元的体积、材料的重力密度等参数通过计算确定。 5.0.2永久荷载尚应计算固定支承在厂房结构或基础上的设备 炉窑、槽罐、设施等各类生产工艺装置本体重量、长期存贮的物料 重量,以及其附属的管道、平台、充填物、防护等的重量,荷载的标 准值应按工程实际计算
5.0.3长期作用士体、散状物料的压力、液体压力,以及预应力等
现变异时,永久荷载标准值应依据对工程结构及构件的不利 利状态,分别采用其上限值或下限值
6.1楼、地面可变荷载
6.1.1楼面可变荷载可分为操作荷载和检修荷载,宜符合下列 规定: 1生产广房的楼面可变荷载,应按生产工艺操作等的实际负 荷取值,并应以均布等效荷载表示。矿山、冶炼、加工等工程楼面 的生产操作以及检修荷载值,宜从本规范附录A~附录C中选用。 2生产车间作业区的主要楼层操作荷载不宜小于4.0kN/m 3无机器、设备等生产装置、无工艺操作要求的平台,以及 仅用于工作人员巡视、检查的钢平台、钢走道板,操作荷载值不 宜小于2.0kN/m。车间设置的参观走廊,操作荷载可为 3.5kN/m²。 6.1.2厂房中下列区位楼面上的操作荷载应按相关专业荷载条 件确定,并不宜小于下列限值: 1 控制室为4.0kN/m; 2 低压配电室为5.0kN/m²~6.0kN/m; 3 高压配电室为6.0kN/m²~8.0kN/m²; 4 化验室、试验室为4.0kN/m。 6.1.3车间办公楼的门厅、走廊、办公室,楼面操作荷载不应小于 2.5kN/m²;当办公室设置有资料、档案柜时,操作荷载不宜小于 3.5kN/m²。楼梯间的操作荷载宜取3.5kN/m²。 6.1.4车间生活间含更衣、沐浴、排班、盟洗等房间楼面操作荷载 不应小于2.5kN/m?,其走廊、门厅、楼梯间的楼面操作荷载不宜 小于3.5kN/m²。
堆存荷载计算确定。当采用机械存取作业时,尚应计算作业机械 的荷载以及安装、检修荷载。
域内,按正常生产中使用的最大载重运输车辆确定地面操作荷载; 必要时,尚宜提供地面的检修荷载
6.1.7厂房作业区地面的操作荷载或检修荷载应按生产堆
输行车及检修等实际负荷计取,并应按本规范附录A~附录C的 有关数据校核后采用。但地面操作荷载最小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厂房内生产作业区不应小于5.0kN/m²; 2厂房外生产作业区不宜小于10.0kN/m²
6.2.1各类机器进行平动、转动、往复运动或冲击作业时,作用在
6.2.1各类机器进行平动、转动、往复运动或冲击作业时,作用在
其支承结构或基础上的动力荷载标准值或相关参数值,应通过设 备订货后,由制造厂提供正规资料及数据。当确有困难时,可经过 近似计算取得。
常工作时产生的扰力、扰力矩等标准值,冲击运行类机器工作 冲击质量、冲击速度等相关参数值。动力机器荷载应符合现 家标准《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GB50040等的有关规定。
力频率相差较大时,可采用动力效应系数等代结构的动力作用 设置在混凝土梁板上的动力机器可按本规范附录E、附录F的有 关规定进行验算。
小轮压值,荷载标准值应依据吊车选型和配置确定。
载。其荷载标准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09的有关规定。
设计规范》GB/T3811的有关规定,并结合生产工艺的实际情况 进行划分确定。
新04J705 常用木质门3.4当按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设计规范》GB/T3811计
6级及其以上工作级别的吊车梁、吊车桁架及其制动结构的 、稳定性和连接强度时,尚应计算吊车摆动引起的横向水平 即卡轨力),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 为有关规定。
6.3.5厂房框、排架结构计算,参与组合的吊车台数的选取,当生
产工艺有特定要求时,应按实际情况选取;当无特定要求日
1当计算单层吊车厂房的每榻框、排架时,参与吊车的数量 宜符合下列规定: 1)单跨厂房吊车的竖向荷载,参与组合的吊车不宜少于2台; 2)多跨厂房吊车的竖向荷载,参与组合的吊车不宜多于 4台; 3)单跨或多跨厂房的水平荷载,参与组合的吊车台数均不 宜多于2台。 2当计算双层吊车厂房的每榻框、排架时,参与吊车的数量 宜符合下列规定: 1)单跨厂房双层吊车的竖向荷载,上层和下层参与组合的 吊车分别不宜多于2台,且下层吊车满载时,上层吊车宜 按空载计算。 2多跨厂房的双层吊车竖向荷载,上层和下层参与组合的 吊车分别不宜多于4台,且下层吊车满载时,上层吊车宜
6.3.8当验算厂房结构和构件的位移、变形等时《中低速磁浮交通设计规范 CJJ/T262-2017》,吊车荷载取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