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11-2010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2016年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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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11-2010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2016年版).pdf简介:

《GB50011-2010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2016年版)》是中国工程建设标准中的重要规范,其全称为《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这个规范是针对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的抗震设计给出的详细指导。2010年版是根据国家和行业的发展,对原有规范进行了修订和完善,2016年版可能包含了一些新的抗震设计理念、技术要求、计算方法和设计实例。

该规范的重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建筑的安全性,特别是在地震频繁的地区,它规定了如何根据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场地条件、抗震设防烈度等因素,进行合理的抗震设计,以减少地震对建筑物的破坏,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它涵盖了建筑设计的全过程,包括建筑结构的抗震概念设计、初步设计、详细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等各个阶段。

总的来说,GB50011-2010(2016年版)是建筑行业设计与施工人员必须遵循的重要法规,对于提高我国建筑物的抗震性能,提升建筑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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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隔震与消能减震设计

3.8.1隔震与消能减震设计,可用于对抗震安全性和使用功能 有较高要求或专门要求的建筑, 3.8.2采用隔震或消能减震设计的建筑,当遭遇到本地区的多 遇地震影响、设防地震影响和罕遇地震影响时,可按高于本规范 第1.0.1条的基本设防目标进行设计。

3.9. 1 抗震结构对材料和施工质量的特别要求,应在设计文件 上注明。

3.9.1抗震结构对材料和施工质量的特别要求,应在设计文件

砌体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普通砖和多孔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其砌筑 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 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其 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b7.5。 混凝土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框支梁、框支柱及抗震等级为一 级的框架梁、柱、节点核芯区,不应低于C30;构造 柱、芯柱、圈梁及其他各类构件不应低于C20; 2)抗震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 段),其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普通钢筋时《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规范 GB/T24439-2009》,钢筋的抗拉强 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钢 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 于1.3,且钢筋在最大拉力下的总伸长率实测值不应 小于9%。 钢结构的钢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材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抗拉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 大于0.85;

2)钢材应有明显的屈服台阶,且伸长率不应小于20%; 3)钢材应有良好的焊接性和合格的冲击韧性。

3.9.5采用焊接连接的钢结构,当接头的焊接拘束度较大、

板厚度不小于40mm且承受沿板厚方向的拉力时,钢板厚度方 可截面收缩率不应小于国家标准《厚度方向性能钢板 GB/T5313关于Z15级规定的容许值。

墙,其施工应先砌墙后浇构造柱和框架梁柱。

3.9.7混凝土墙体、框架柱的水平施工缝,应采取措施加强混 疑土的结合性能。对于抗震等级一级的墙体和转换层楼板与落地 凝士墙体的交接处,宜验算水平施工缝截面的受剪承载力

3.10建筑抗震性能化设计

3. 10. 1 当建筑结构采用抗震性能化设计时,应根据其抗震设防

类别、设防烈度、场地条件、结构类型和不规则性,建筑使用功 能和附属设施功能的要求、投资大小、震后损失和修复难易程度 等,对选定的抗震性能目标提出技术和经济可行性综合分析和 论证。

类别、设防烈度、场地条件、结构类型和不规则性,建筑使用功 能和附属设施功能的要求、投资大小、震后损失和修复难易程度 等,对选定的抗震性能目标提出技术和经济可行性综合分析和 论证。 3.10.2建筑结构的抗震性能化设计,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 具有针对性:可分别选定针对整个结构、结构的局部部位或关键 部位、结构的关键部件、重要构件、次要构件以及建筑构件和机 电设备支座的性能自标

具有针对性:可分别选定针对整个结构、结构的局部部位或关键 部位、结构的关键部件、重要构件、次要构件以及建筑构件和机 电设备支座的性能自标

1选定地震动水准。对设计使用年限50年的结构,可选用 本规范的多遇地震、设防地震和罕遇地震的地震作用,其中,设 防地震的加速度应按本规范表3.2.2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采 用,设防地震的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6度、7度(0.10g)、7 度(0.15g)、8度(0.20g)、8度(0.30g)、9度可分别采用 0.12、0.23、0.34、0.45、0.68和0.90。对设计使用年限超过 50年的结构,宜考虑实际需要和可能,经专门研究后对地震作 用作适当调整。对处于发震断裂两侧10km以内的结构,地震动 参数应计入近场影响,5km以内宜乘以增大系数1.5,5km以外 宜乘以不小于1.25的增大系数。 2选定性能目标,即对应于不同地震动水准的预期损坏状 态或使用功能,应不低于本规范第1.0.1条对基本设防目标的 规定。 3选定性能设计指标。设计应选定分别提高结构或其关键 部位的抗震承载力、变形能力或同时提高抗震承载力和变形能力 的具体指标,尚应计及不同水准地震作用取值的不确定性而留有 余地。设计宜确定在不同地震动水准下结构不同部位的水平和竖 可构件承载力的要求(含不发生脆性剪切破坏、形成塑性铰、达 到屈服值或保持弹性等);宜选择在不同地震动水准下结构不同 部位的预期弹性或弹塑性变形状态,以及相应的构件延性构造的 高、中或低要求。当构件的承载力明显提高时,相应的延性构造

3.10.4建筑结构的抗震性能化设计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分析应正确、合理地反映地震作用的传递途径和楼 盖在不同地震动水准下是否整体或分块处于弹性工作状态。 2弹性分析可采用线性方法,弹塑性分析可根据性能目标 所预期的结构弹塑性状态,分别采用增加阻尼的等效线性化方法 以及静力或动力非线性分析方法。 3结构非线性分析相对于弹性分析可有所简化 但二者在多遇地震下的线性分析结果应基本一致;应计人重力二 价效应、合理确定弹塑性参数,应依据构件的实际截面、配筋等 计算承载力,可通过与理想弹性假定计算结果的对比分析,着重 发现构件可能破坏的部位及其弹塑性变形程度。 3.10.5结构及其构件抗震性能化设计的参考目标和计算方法 可按本规范附录M第M.1节的规定采用

3.10.5结构及其构件抗震性能化设计的参考自标和计算方法,

3.11.1抗震设防烈度为7、8、9度时,高度分别超过160m、 120m、80m的大型公共建筑,应按规定设置建筑结构的地震反 应观测系统,建筑设计应留有观测仪器和线路的位置

4.1.1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按表4.1.1划分对建筑抗震有利 一般、不利和危险的地段。

表4.1.1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的划分

4.1.2建筑场地的类别划分,应以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 盖层厚度为准。

4.1.3土层剪切波速的测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场地初步勘察阶段,对大面积的同一地质单元,测试 土层剪切波速的钻孔数量不宜少于3个。 2在场地详细勘察阶段,对单幢建筑,测试土层剪切波速 的钻孔数量不宜少于2个,测试数据变化较大时,可适量增加 对小区中处于同一地质单元内的密集建筑群,测试土层剪切波速 的钻孔数量可适量减少,但每幢高层建筑和大跨空间结构的钻孔 数量均不得少于1个。 3对丁类建筑及丙类建筑中层数不超过10层、高度不超过

4m的多层建筑,当无实测剪切波速时,可根据岩土名称和性 犬,按表4.1.3划分土的类型,再利用当地经验在表4.1.3的剪 切波速范围内估算各土层的剪切波速

4.1.3土的类型划分和剪切波速范围

4.1.4建筑场地覆盖层厚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一般情况下,应按地面至剪切波速大于500m/s且其下 卧各层岩土的剪切波速均不小于500m/s的土层顶面的距离 确定。 2当地面5m以下存在剪切波速大于其上部各土层剪切波 速2.5倍的土层,且该层及其下卧各层岩土的剪切波速均不小于 400m/s时,可按地面至该土层顶面的距离确定。 3剪切波速大于500m/s的孤石、透镜体,应视同周围 土层。 4土层中的火山岩硬夹层,应视为刚体,其厚度应从覆盖 土层中扣除。 4.1.5土层的等效剪切波速,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Use = do /t =≥(d:/us)

4.1.6建筑的场地类别,应根据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

层厚度按表4.1.6划分为四类,其中I类分为10、11两个亚 类。当有可靠的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且其值处于表4.1.6所列 场地类别的分界线附近时,应允许按插值方法确定地震作用计算 所用的特征周期。

表4.1.6各类建筑场地的覆盖层厚度(m

4.1.7场地内存在发震断裂时,应对断裂的工程影响进行评价,

4.1.7场地内存在发震断裂时,应对断裂的工程影响进行评价, 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情况,可忽略发震断裂错动对地 面建筑的影响: 1)抗震设防烈度小于8度;

2)非全新世活动断裂; 3)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和9度时,隐伏断裂的土层覆盖 厚度分别大于60m和90m。 2对不符合本条1款规定的情况,应避开主断裂带。其避 让距离不宜小于表4.1.7对发震断裂最小避让距离的规定。在避 让距离的范围内确有需要建造分散的、低于三层的内、丁类建筑 时,应按提高一度采取抗震措施,并提高基础和上部结构的整体 性,且不得跨越断层线

《核电厂安全重要仪表和控制功能分类 GB/T15474-2010》表4.1.7发震断裂的最小避让距离(m

4.1.8当需要在条状类突出的山嘴、高算孤立的山丘、非看石科 强风化岩石的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等不利地段建造丙类及丙类 以上建筑时,除保证其在地震作用下的稳定性外,尚应估计不利 地段对设计地震动参数可能产生的放大作用,其水平地震影响系 数最大值应乘以增大系数。其值应根据不利地段的具体情况确 定,在1.1~1.6范围内采用。 4.1.9场地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实际需要划分的对建筑有利、 一般、不利和危险的地段,提供建筑的场地类别和岩土地震稳定 性(含滑坡、崩塌、液化和震陷特性)评价,对需要采用时程分 析法补充计算的建筑,尚应根据设计要求提供土层部面、场地覆 盖层厚度和有关的动力参数。

4.2.1下列建筑可不进行天然地基及基础的抗震承载

下列建筑可不进行关然地基及基础的抗震承载力验算: 本规范规定可不进行上部结构抗震验算的建筑。 2 地基主要受力层范围内不存在软弱黏性土层的下列建筑

1)一般的单层厂房和单层空旷房屋; 2)砌体房屋; 3)不超过8层且高度在24m以下的一般民用框架和框架 一抗震墙房屋; 4)基础荷载与3)项相当的多层框架厂房和多层混凝土 抗震墙房屋。 注:软弱黏性土层指7度、8度和9度时,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分别小 于80、100和120kPa的土层。 2.2关然地基基础抗震验算时,应采用地震作用效应标准组 且地基抗震承载力应取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乘以地基抗震承载 调整系数计算。

于80、100和120kPa的土层。 4.2.2天然地基基础抗震验算时,应采用地震作用效应标准组 合,且地基抗震承载力应取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乘以地基抗震承载 力调整系数计算。

4.2.3地基抗震承载力应按下式

DB42∕T 1219-2106 隧道沥青路面用无机阻燃填料地基抗震承载力应按下式计算:

fae = Sa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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