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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333-2014 会展建筑电气设计规范.pdf简介:
"JGJ333-2014 会展建筑电气设计规范.pdf"是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该规范是根据《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452-2008)制定的,针对会展建筑的电气设计专门规定。JGJ333-2014涵盖了会展建筑中电气系统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的各个方面,包括照明、动力、防雷、火灾报警、通信网络、安全防范等电气设施的配置、性能要求以及施工技术等方面。
它对于保证会展建筑的安全、可靠、高效运行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适用于各类会展场馆、展览馆、会议中心等专业会展建筑的电气设计工作。此规范旨在提升会展建筑的电气设计水平,确保电气系统的功能完善,保障人员安全和活动的顺利进行。
JGJ333-2014 会展建筑电气设计规范.pdf部分内容预览:
9.1.1会展建筑应根据其规模大小、使用性质、环境条件、空 间特点等确定照度值和照明方案。 9.1.2会展建筑宜充分利用天然光,人工照明应与天然采光相 结合使用。
9.1.4会展建筑电气照明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
设计标准》GB50034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16的有 关规定,
9.2照明质量及标准值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 GB/T50328-2014》表9.2.1会展建筑室内照明场所的色温
注:对于需要进行彩色新闻摄影和电视转播的场所,室内光源的色温宜为2800K~ 3500K,有天然采光的室内的光源色温宜为4500K~6500K。
3500K,有天然采光的室内的光源色温宜为4500K~6500K。
9.2.2会展建筑室内场所的照度标准值、统一眩光值(UGR) 显色指数(R。)、照明功率密度值应符合表9.2.2的规定。
显色指数(R。)、照明功率密度值应符合表9.2.2的规定。
显色指数(R。)、照明功率密度值应符合表9.2.2的规定。
表9.2.2会展建筑常用房间或场所的照度标准值、UGR和R
9.3.1光源与灯具及其附件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9.3.1光源与灯具及其附件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顶棚较低、面积较小的丙等展厅宜采用荧光灯和小功率 金属卤化物灯:甲等、乙等展厅宜采用中功率、小功率金属卤化 物灯; 2 应急照明应选用能瞬时可靠点燃的光源; 3 高天空间照明灯具应米取安全防护,并应便于检修 维护; 4 灯具及其附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9.3.2展厅应设置一般照明,当仅需要提高展厅内某些特定工 作区的照度时,应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033展匠的于品1 成链合下抓定
1照明设计应与建筑及结构形式特点有机结合; 2天然采光良好的场所,宜采用组合式的布灯方式:
3同一照明区域内的灯具外观宜保持一致 9.3.4展厅照明宜采用由两条专用回路各带50%照明灯具的配 电方式。
9.4.1登录厅、观众厅、展厅、多功能厅、宴会厅、大会 餐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应急疏散照明和安全照明。展 照明的照度值不宜低于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0%。应急疏 应设自备电源装置。
9.4.2疏散指示标志及疏散导向标志的设
1高大无柱空间宜在地面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甲等展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5m,乙等、丙等展厅灯光疏 教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10m; 2高大空间区域应明确划分出主要消防疏散通道,且主要 消防疏散通道的地面上应设置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 志或蓄光蔬散指示标志; 3装设在地面上的蔬散指示标志灯承载能力应能满足所在 区域的最大荷载要求; 4展厅采用货运大门兼消防疏散门时,宜将安全出口标志 灯设于门洞两侧明显部位,底边距地不宜大于2.5m; 5地面安装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应采取防水措施; 6特大型、大型会展建筑宜设置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和疏 散指示系统。 9.4.3应急电源装置(EPS)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EPS的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小于所连接的应急照明负荷总 容量的1.3倍; 2用于应急蔬散照明的EPS蓄电池初装容量应保证备用时 旬不小于90min; 3大容量EPS宜具有能通过开放的标准通信接口与建筑设 冬监控系统由能管理系统小定报整系统接口联网的功能
9.4.3应急电源装置(EPS)的选择应符合下
1EPS的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小于所连接的应急照明负荷总 容量的1.3倍; 2用于应急蔬散照明的EPS蓄电池初装容量应保证备用时 间不小于90min; 3大容量EPS宜具有能通过开放的标准通信接口与建筑设 备监控系统、电能管理系统、火灾报警系统接口联网的功能
9.5.1登录厅、公共大厅、展厅等大空间场所的照明控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特大型、大型会展建筑应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中型 小型会展建筑宜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 2照明控制应按建筑使用条件和天然采光状况采取分区、 分组控制措施; 3集中照明控制系统应具备清扫、布展、展览等控制模式: 4照明系统应由控制中心、分控中心或值班室控制,不宜 设置就地控制开关; 5消防控制室、消防分控室应能联动开启相关区域的应急 照明。 9.5.2多功能厅、宴会厅等场所的照明宜采用调光控制。
筑设备监控系统(BAS)网络连接的通信接口。
10. 1 一般规定
10.1.1会展建筑的防雷系统设计应结合当地环境、气象、地质 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建筑物的特点,统筹选择外部防雷措 施和内部防雷措施。 10.1.2会展建筑的防雷及接地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 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 范》GB50343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的有关规定。
10.2.1·特大型、大型会展建筑应按第二类防雷建筑物设计,中 型和小型会展建筑应计算年预计雷击次数后确定防雷等级。在雷 电活动频繁或强雷区,应加强会展建筑的防雷保护措施 10.2.2会展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可按简易雷击风险评估结果 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个雷电防护等级。简易雷击风 验评估可采用下列两种方法: 1按会展建筑防雷装置的拦截效率确定雷电防护等级: 2按会展建筑电子信息系统的重要性、使用性质和价值确 定雷电防护等级。 对于特大型的会展建筑,宜采用以上两种方法进行雷电防护 等级分级,并按其中较高防护等级确定。 10.2.3会展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应按简易雷击风险评估出的雷 电防护等级,采取相应的防雷保护措施,
10. 3. 1 会展建筑展区内的主沟内应敷设一根40mmX4mm热
镀锌扁钢作为接地干线,辅沟内应敷设一根25mm×4mm热镀 锌扁钢作为接地干线。
属管道均应与接地十线连接,并应通过接地十线与总等电位接地 端子可靠连接,
11.1.1特大型会展建筑应设置智能化集成系统,大型会展建筑 宜设置智能化集成系统。 11.1.2会展建筑的智能化集成系统结构宜采用分层、集中与分 散相结合的模式,并可按展厅或区域的划分设置分控中心,且分 控中心应独立完成该分控区域的系统功能。 11.1.3会展建筑的智能化系统的集成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的有关规定
11. 2 系统设计与配置
11.2.1会展建筑智能化系统的集成应包括智能化系统信息共享 平台建设和信息化应用功能实施,智能化系统集成应遵循开放 适用、可靠的原则,并应支持模块化的构架,方便与新的智能化 子系统数据交互,方便信息化应用功能的后续扩展,
11.2.2会展建筑智能化集成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
1应以满足会展建筑的使用功能为自标,并应对各类系统 监控信息资源进行共享和优化管理; 2应以会展建筑的规模、使用性质和物业管理模式等为依 据,建立实用、可靠和高效的信息化应用系统。
11.2.3智能化集成系统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有对各智能化系统进行数据通信、信息采集和综合 处理的功能; 2 集成的通信协议和接口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应实现对各智能化系统进行综合管理及联动控制; 应支撑工作业务系统及物业管理系统; 5 应具有可靠性、容错性、易维护性和可扩展性。
12信息设施及布线系统
12.1.1会展建筑的信息设施系统应满足举办展览、会议的要 求,并应兼顾长远发展。 12.1.2会展建筑应根据建筑物的特点、使用需求和网络系统架 构,确定系统布线方式。 12.1.3展区布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有永久管线和临时管线敷设的条件; 2对手高大空间场所应采用地面综合设备管沟、设备辅沟 与墙面敷设相结合的方式; 3信息管线与配电管线共沟敷设时,配电管线不得影响信 息的传递,并应做好信息管线屏蔽处理; 4信息管线与水、暖管线共沟敷设时,信息管线应采取防 水措施。
12.1.4信息设施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
12.2.1会展建筑的通信系统宜包括有线通信系统、移动通信室 内信号覆盖系统、卫星通信系统、无线对讲系统等。会展建筑的 有线、无线通信接入系统应根据建筑功能需求设置公用通信网或 专用通信网。通信网络应满足用户在展览、会议期间对通信的需 求T/CAGHP 017-2018 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规范,并应为参展商、参观人员、会议人员提供方便、快捷、可靠 的通信服务。
12.2.2特大型、大型会展建筑有线通信系统机房的面积
大型会展建筑有线通信系统机房的面积不且小 于100m²;中型、小型会展建筑有线通信系统机房的面积不宜小
12.2.3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
1室内天线设置应满足现有各种移动通信在会议区100%、 丧区90%无盲区的需求; 2室内大线应根据建筑特点采用壁装或吸顶式安装等; 3移动通信系统宜单独设置机房; 4当工程中设有多种频率的移动通信服务时,宜采用合路 技术,使一套室内分布系统同时工作于不同频段。 12.2.4特大型会展建筑宜设置卫星通信系统项目住宅工程钢筋工程施工方案,耳卫星通信系统 宜单独设置机房。 12.2.5无线对讲系统的天线设置应满足会议区和展区内公共活 动区均无服务盲区的要求。 12.2.6有线通信系统和无线对讲系统在会展建筑内设置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展位、多功能会议厅、大型学术报告厅、休息区、售票 处、签到处、失物招领处、重要的设备用房等应设置有线通信和 无线对讲服务; 2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小卖部、餐饮服务台、设备 用房等应设置有线通信服务; 3检录处应设置无线对讲服务; 4安全保卫工作区应设置有线通信和无线对讲服务; 5公共区和无障碍区宜设置有线通信服务。 12.2.7大型、特大型会展建筑内的每个展位应至少设置一个语 音点,其他场所应按使用及管理需求设置语音点
1室内天线设置应满足现有各种移动通信在会议区100%、 展区90%无盲区的需求: 2室内天线应根据建筑特点采用壁装或吸顶式安装等: 3移动通信系统宜单独设置机房; 4当工程中设有多种频率的移动通信服务时,宜采用合路 技术,使一套室内分布系统同时工作于不同频段。 12.2.4特大型会展建筑宜设置卫星通信系统,耳卫星通信系统 宜单独设置机房。
12.2.6有线通信系统和无线对讲系统在会展建筑内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