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894-2013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GB50894-2013 机械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简介:
GB50894-2013,《机械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是中国的一部国家标准,属于机械工业领域,专门针对机械工业企业在设计和建设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提出了科学、合理的环境保护设计要求和措施。该规范的全称为《机械工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它涵盖了机械制造、设备制造、仪器仪表制造、环保设备制造等多个子领域。
该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选址、建设、运行和管理;生产工艺和设备的环保设计,如减少噪声、振动、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污染物的产生,以及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和后期维护管理等。
遵循GB50894-2013,机械工业企业在设计和建设过程中,不仅要满足生产需求,还要兼顾环保,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重目标,符合国家的环保政策和法规,促进可持续发展。
GB50894-2013 机械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部分内容预览:
的浓缩液应返回电泳槽,透过液应作为清洗水循环使用。
6.7.1电镀废水的收集系统应与处理工艺相协调,并应分类收 集、分质处理、回收利用。 6.7.2电镀生产线产量较大、电镀金属有回收价值时,应设置在 线处理回收利用装置。 6.7.3电镀废水治理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镀废水治理
DG∕T J08-32-2008 高层建筑钢结构设计规程6.7.1电镀废水的收集系统
6.8.1发生炉煤气洗涤废水应经凝聚、沉淀、除油和冷却处理后 封闭循环使用,并应采取防止焦油和悬浮物等积累的措施。煤气 站的各种水封用水,应封闭循环使用。 6.8.2凡不接触煤气的冷却水、蒸气冷凝水、生活污水和地面雨
6.8.1发生炉煤气洗涤废水应经凝聚、沉淀、除油和冷却处理后 封闭循环使用,并应采取防止焦油和悬浮物等积累的措施。煤气 站的各种水封用水,应封闭循环使用。 6.8.2凡不接触煤气的冷却水、蒸气冷凝水、生活污水和地面雨 水等,不得排人煤气洗涤水封闭循环系统。 6.8.3煤气站废水处理采用接触氧化法工艺时,曝气池停留时间 宜取4h~6h;以化学需氧量计,其填料容积负荷宜为3.0kg (m3:d)~6.0kg/(m3:d)。 6.8.4煤气站废水处理采用活性污泥法时,曝气池停留时间宜为 4h~6h;以化学需氧量计,填料容积负荷宜小于3.6kg/(m3·d)。 6.8.5煤气站废水处理设计时,其收集系统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9.5厌氧工艺产生的沼气宜
6.10全厂性废水处理及回用
6.10.1工厂设计时,宜设置全厂性废水处理及回用系统
6.10.1 工厂设计时,宜设置全,性废水处理及回用系统。 6.10.2全厂性废水处理及回用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得将回用水管道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 2不得引入医疗废水和放射性废水; 3煤气站、电镀、前处理、涂装和绝缘材料等生产性废水,应 在车间出口处经处理达到要求后,再排入回用水处理系统。 6.10.3全广性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于生产工艺时,其水质应符合 生产工艺的水质要求;回用于生活杂用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 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的有关规定。全 厂性废水处理后的回用率不应低于60%。 6.10.4回用水管道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中水设计规 范》GB50336的有关规定,
7.1.1工厂设计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 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有关规定,对下列场所或噪声源采取噪 声控制措施: 1铸造车间、锻造车间、水压机车间、冲压车间、金属结构车 间、木工车间和钢球车间等生产车间; 2空气、氧气等气体压缩站、煤气站、冷冻站、锅炉房、风机 房、柴油发电机房、试验站及各类高噪声产品实验室等站房及实 验室; 3试验场、冷却塔、除尘风机、落锤、机动车辆和火车等其他 噪声源,
7.1.2地处平原及微丘地区的标准件、汽轮机、锻造等工
7.1.2地处平原及微丘陵地区的标准件、汽轮机、锻造等工厂的 噪声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 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83的有关规定
7.1.4噪声控制设计,应符合防火、防潮、防尘和通风等工艺与安 全卫生的要求。特殊环境下使用的噪声控制设备,尚应符合相应 的耐高温、耐油污、防腐蚀等要求,
7.2.1噪声源宜限制在局部空间内,并应采取隔声措施
7.2.1噪声源宜限制在局部空间内,并应采取隔声措施。 7.2.2隔声设计的隔声量,应根据环境保护要求、职业安全卫生 要求,以及噪声衰减规律合理确定。隔声结构和隔声材料,应根据 工艺要求和声源分布特性确定。
噪声源宜限制在局部空间内,并应采取隔声措施。 2 隔声设计的隔声量,应根据环境保护要求、职业安全卫生
,以及噪声衰减规律合理确定。隔声结构和隔声材料,应根据 七要求和声源分布特性确定。
要求,以及噪声衰减规律合理确定。隔声结构和隔声材料
7.2.3隔声措施不得影响正常生产、设备维护及通风,并应符合 下列要求: 1单台布置的中小型高噪声设备,宜采用金属结构隔 声罩; 2多台集中布置的噪声设备或大型高噪声设备,宜采用砖混 结构隔声间; 3不能采用隔声罩的高噪声设备与高噪声场所,宜在声源附 近设置隔声屏障; 4辐射高噪声的管道和管壁,应作阻尼隔声处理;当穿越墙 体等刚性结构时,应作隔振处理; 5高噪声场所,应设隔声值班室。 7.2.4管道穿过高噪声的车间、站房和试验室围护结构时,其匹 周的缝隙,应作密封隔声处理。 7.2.5设备隔声罩和隔声间,应设置具有消声功能的通风散热或 通风换气装置。
7.3.1对混响声为主的高噪声场所,应采取吸声降噪措施。 7.3.2在吸声降噪设计时,其吸声量应根据声源分布情况、封闭 空间几何形状及体积和工艺要求合理确定
7.3.2在吸声降噪设计时,其吸声量应根据声源分布情况、封闭
7.3.3吸声降噪措施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声源分布较密、面积较大和体型扁平的厂房,宜设置吸 声吊顶或在厂房顶部吊挂空间吸声体。吸声体的面积宜取厂房顶 棚面积的40%,或室内总表面积的15%,且宜布置在声源附近; 2吸声降噪要求较高且面积较小的厂房和产品噪声测试室 宜设置吸声吊顶及吸声墙面; 3对声源分布不均匀的厂房,宜在声源所在区域设置吸声吊 顶、吸声墙面或吊挂空间吸声体; 4对洁净度要求较高的场所,宜采用微孔板吸声结构。
7.4.1产生空气动力性噪声的设备和产生喷注噪声的装置,应采 取消声措施。
7.4.2消声装置的插人损失应根据环境保护要求、职业安全卫生
1降低中高频宽频带气流噪声,应采用阻性或以阻性为主的 阻抗复合式消声器; 2降低低中频气流噪声,应采用抗性或以抗性为主的阻抗复 合式消声器; 3降低高温、高速、潮湿条件下的气流噪声或要求洁净的环 境不宜采用多孔吸声材料时,宜采用微孔板消声器; 4降低高压和高速放空喷注噪声,应采用小孔喷注消声器、 节流降压消声器或小孔喷注消声器与节流降压消声器复合的消 声器。
7.4.4消声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4消声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
1消声器声学性能,应满足声源频谱特性的要求、压力损失 小和结构合理,其材料应满足使用环境要求制作安装方便; 2消声器的压力损失,不应影响机组或装置的正常运行与使 用功能; 3应合理选择消声器和管道的气流速度,气流再生噪声应满 足该环境对噪声的要求。
7.4.5鼓风机和引风机,应安装进风和出风消声器。鼓风机
风机的隔声罩采取金属结构时,墙板应采用隔吸声结构, 隔声检修门和观察窗。
7.4.6气体压缩机,应在机组进和排气管路上安装消声器或
7.4.7柴油发电机房,机组应安装进、排风消声器:在机丝
7柴油发电机房,机组应安装进、排风消声器;在机组排烟管 应安装抗性消声器或以抗性为主的阻抗复合式消声器,在机 应布置吸声体,并应采用隔声门窗。
7柴油发电机房,机组应安装进、排风消声器;在机组排烟管
房内应布置吸声体,并应采用隔声门窗
8.0.1评价振动源和环境振动强度,宜采用振动加速度;评价振 动对环境的影响,宜采用振级。 8.0.2环境振动监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振动 标准》GB10070和《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测量方法》GB10071的有 关规定。 8.0.3各类振动环境功能区的环境振动竖向振级限值,应符合表 8.0.3的规定
3.0.3环境振动竖向振级限值(dB)
主:1表中限值适用于连续发生的稳态振动、冲击振动和无规则振动。 2各类振动环境功能区每日发生的冲击振动,其最大值超过环境振动限值的 幅度DB63∕T 1525-2016 建筑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安全性能评估技能规程,尽间不得高于10dB,夜间不得高于3dB
3.0.4 振动控制应采取下列措施: 1 应改进工艺和设备,并应减少振动源数量或降低振动强度; 2 应采用无冲击工艺; 3 应采用平衡良好的工艺; 应将高振级振动源远离振动敏感点;
8.0.5居民区的防振卫生防护间距,应符合表8.0.5的规定
表8.0.5居民区的防振卫生防护间
注:1防振防护间距的下限值,用于地基土能量吸收系数较大值和频率大于 10Hz的振源;上限值用于地基土能量吸收系数较小值和频率小于或等于 10Hz的振源。地基土能量吸收系数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动力机器基础设 计规范》GB50040的有关规定执行。
8.0.6产生强烈振动的机器,当其振动对周边环境产生有害 时,应采取隔振措施。
1隔振装置及支撑结构型式,应根据机器设备的类型、振动 强弱、扰动频率、建筑、环境和操作者对噪声振动的要求等因素确 定; 2隔振元件,可根据有关产品的技术性能确定; 3设置在设备与隔振元件之间的隔振机座,应采用型钢或混 凝土。
9.0.2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贮存、处置。 9.0.3危险废物鉴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5085的有关规定。 9.0.4危险废物在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时JC∕T 765-2015 建筑琉璃制品,除应采取防止二次 污染的措施外,尚应采取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的措施。 9.0.5一般固体废物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购 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的有关规定处置。 9.0.6危险废物应在其收集、贮存的设施场所设置危险废物识别 标志,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的有关规定贮存。
1 碳化硅避雷器、电热元件等生产过程排出的废水中的碳 化硅; 2 砂轮广刚玉、碳化硅磨料生产过程排出的废水中的磨料; 砂轮厂各种含精微粉磨料废水中的精微粉磨料; 4 电碳厂铜粉车间排出废水中的铜粉; 电瓷厂制泥车间或工段排出废水中的瓷泥; 6 电碳厂废水中的炭泥; 7 铅蓄电池废水处理中产生的铅污泥; 8 乳化液废水处理产生的浮油; 9 机械加工的磨屑和废渣; 10 发生炉煤气站废水收集到的焦油渣; 11 电镀废液和电镀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