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试行)

涿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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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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涿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试行)简介:

《涿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试行)》是涿州市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的一份关于城乡规划管理的技术性规定。这份规定主要用于指导和规范该市的城乡规划、建设活动,以确保城市的有序发展和合理布局。

该规定可能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 规划编制:对城乡规划的编制流程、内容、要求、审查和审批程序进行详细规定,强调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

2. 建设用地管理:对建设用地的使用、分配、控制等方面进行规定,包括土地用途分类、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

3. 建筑物和公共设施规划:对建筑物的建筑风格、高度、间距、功能布局等进行规定,同时对公共设施如学校、医院、公园等的设置和布局也有明确要求。

4. 保护与更新:强调对历史文化名城、传统村落、历史建筑等的保护,并规定了城市更新和改造的程序和标准。

5. 环境保护:强调城市规划应符合环保要求,包括对噪声、空气、水体等环境质量的控制。

6. 法律责任和监督机制:明确了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以及规划管理的监督机制和投诉举报途径。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涿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试行)》可能会根据城市的发展和政策调整进行更新。如果你想了解更详细的内容,建议查阅官方发布的正式文件或咨询相关部门。

涿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试行)部分内容预览:

应无偿提供用地,并按规划用地性质实施。无偿提供的用地可纳入乘 余规划建设用地进行指标计算,但剩余规划建设用地的各项指标不得 超过表2.4.1对应的上限值。 已出让项自实施容积率补偿需报经市政府批准,并函告国土部门。 第二十一条对老(旧)城区(详见名词解释)改造、城中村改 造、保障房、经济适用房等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制定城市 规划条件时,可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兼顾区位、交通、环境和土地 价值等因素,结合周边用地使用现状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合理确定建 设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指标,并经专家论证,社 会公示,履行相关审查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容积率等指标应按照市政府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 划严格执行。为适应城市发展、公共利益和市场经济需求,确需变更 的,须编制地块所在区域的地块图则和城市设计,经专家论证,社会 公示,履行相关审查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修改。涉及强制性内 容的,应先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经市政府批复后方可修改。 第二十三条建设用地内附属绿地指标控制 (一)建设用地内附属绿地规划,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 规范要求。 (二)绿地率指用地内各类绿地面积总和占整个用地面积的比率 (%)。包括用地内公共绿地,建筑和道路周围绿地,建筑间零星绿地 和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 屋顶绿地,但不应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和绿植水平投影面超出 绿地外的区域。 (三)居住区绿地率不应小于35%,老(旧)城区绿地率不应小 于30%;商业、金融、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应小 于20%:工业用地绿地率不应大于20%;对有大气、噪音污染的厂矿企 业单位绿地率不应小于30%:机关团体、文化娱乐、教育、体育、卫 生、科研院所、部队和污水处理厂等单位绿地率不应小于35%;属于 风景区周边控制范围内的绿地率应提高5个白分点。 (四)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集中公共绿地,采用 分级设置的原则

1、居住组团集中公共绿地面积不应小于0.5平方米/人;居住小 区(含组团)集中公共绿地面积不应小于1.0平方米/人;居住区集 中公共绿地布局按照相应控制单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落实,面积不应 小于1.5平方米/人(含组团和小区)。 2、每块集中公共绿地面积不应小于400平方米,宽度不得低于8 米,且必须满足应有不小于三分之一面积在建筑日照阴影范围之外, 并便于儿童游戏和成人游憩。其中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应小于总绿 也面积的70%。 3、能满足公众可达性、面积符合集中公共绿地要求、高度小于等 于1.5来的半地下建筑屋顶绿化,可计入集中公共绿地面积。沿城市 道路两侧的公共绿地或绿化隔离带,不在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不作为 小区集中公共绿地计算。树阵式地面停车场地可计入绿地率。 (五)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应严格控 制不应挪作他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其用地性质的应严格按有关 规定报批。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应建设与绿地规划无关的项目。配套附属建筑 应以低层为主,管线工程必须理地建设。 (六)工业用地和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之间 宜设置不小于30来的防护绿地,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公共服务设施格执行表2.5.1规定,该表参照教 督(2017】6号文”、《河北省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导则(2015)》 和京津冀先发地区城市标准。居住用地的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应同 时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并与服务居住人口规模对 应。 第二十五条地块内应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在用地和建筑规模 不减少的前提下,可根据规划,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安 排、合理布置公共服务设施。但不得增加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压力。 公共服务设施应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规划建设,独立设置的 公共服务设施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用地范围,附设的公共设施 应予以标注。 第二十六条地块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无其是教育配套 设施应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期投入使用,并作为 竣工验收和销售的前提条件

表2.5.1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表

第二十七条教育设施配套规定 (一)配建规模和占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每人按30名学龄前儿童计算、每班不超过30人,配建相 应规模幼儿园,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14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 7平方米,居住人口4000人以上应设置不少于3个班的幼儿园。服务 半径小于200米。 2、每千人按70名小学生计算、每班不超过45人,配建相应规 模小学,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7平方 来。居住人口每8000人至25000人设置不少于12班至36班的小学。 服务半径小于500米。 3、每干人按35名初中生计算、每班不超过50人,配建相应规 模初级中学,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 10平方米。居住人口每25000人至45000人设置不少于18班至30班 的初级中学。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建设项目自,均应无偿配建幼儿 园,未达到配建规模的,应按实际建筑面积测算应配套的公共设施规 模,缴纳相对应的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费 第二十八条商业设施配套规定 (一)用地超过10公的居住用地需设置独立商业服务设施。 (二)严格控制在道路红线宽度40米(含40米)以上主十路两 则建设二层及以下沿街商业建筑,鼓励设置集中商业配套设施。沿支 路(道路红线24米及以下)建设商业服务设施,鼓励建设商业内街。 (三)带状商业设施(总体长度与平均进深比大于3:1的)允许 建设长度占其用地所临道路长度的比例上限,除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 规划和城市设计另有规定外,根据该道路的功能等级按下表控制:

表2.5.2商业设施建设长度占其所临道路长度比例表

第三十条建筑间距、建筑退地界和退道路红线距离除符合日照、 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地下空间、人防蔬散、建筑 呆护、施工安全和视觉心理舒适等要求,还应符合本章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遇有超出本规定所列情形的特殊、复杂情况时,建 筑间距、建筑退界等参照相应规定,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研究确 定。

第三十二条居住建筑及有日照要求的非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 分析、最小间距双因子控制。居住建筑进深大于16来以及非居住建筑 进深大于20米的,其间距、退界按正面标准控制。 第三十三条居住建筑间距,根据日照、采光、通风、视觉卫生 和防灾等条件要求、建筑物朝向、布置形式、毗邻建筑之间的相互关 系以及建筑属性综合确定,并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低、多层居住建筑间距 1、平行布置形式 正面间距:新开发的居住小区不应小于南侧建筑有效影射高度的 1.7倍,老(旧)城区改造不应小于1.6倍。其他朝向的(指正东西 司和东(西)偏南15度以内(不含15度),下同,其间距按国家规 范规定的日照影射折减系数计算,且多层住宅建筑最小间距不宜小于 20米,低层不宜小于15来,且应满足视觉卫生要求。 2、垂直布置形式 在符合日照标准要求的基础上,纵墙面与山墙面间距按各自间距 标准的1/2之和计算。 3、侧面间距不宜小于6米。侧面同时开窗且有一侧为主居室,间 距不宜小于20米。山墙面设有阳台的,间距从阳台外墙起算。

(二)中高层、高层板式居住建筑间距 1、平行布置形式:纵墙面与纵墙面间距,除符合日照标准规定外 最小正面间距按下表 3.2. 1执行。

表3.2.1最小正面间距控制表

2、垂直布置形式:在符合日照标准要求的基础上,纵墙面与山墙 面间距按各自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但间距不得小于20米。 3、山墙面与山墙面间距(含山墙面升窗、开门),高层及中高层 (35米以下)不应小于13米。侧面同时开窗且有一侧为主居室,间 距不应小于20米。山墙面设有阳台的,间距从阳台外墙起算。 (三)高层住宅(含35米以下的中高层)与多层住宅间距 1、平行布置形式:遮挡建筑物高度高于被遮挡建筑的,按遮挡建 筑物的最小间距标准执行;遮挡建筑物高度低于被遮挡建筑的,原则 上按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执行,且不应小于30米。 2、垂直布置形式:纵墙面与山墙面间距,纵墙面与山墙面间距按 各自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且不应小于20米。 3、山墙面与山墙面间距(含山墙面窗、升门),不应小于9米 则面同时开窗且有一侧为主居室,间距不应小于20米。山墙面设有阳 台的,间距从阳台外墙起算。 (四)居住建筑之间非平行、非垂直布置间距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 置形式控制。 2、当两幢建筑夹角大于45度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形式控制。 (五)被遮挡含居住的综合楼之间的建筑间距,在计算建筑间距 时,可扣除被遮挡非居住性用房部分层高度(规范规定有日照要求的 用房除外),并满足视觉卫生和居住建筑间距控制要求。 第三十四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间距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非居住建筑

第三十四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间距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非居住建年 遮挡建筑时)建筑间距,按居住建筑间距相应规定控制

DBJ61∕T 131-2017 黄土地基病害勘察与治理技术规程表3.2.2高层非居住建筑间距控制标准一

(三)不同高度等级的建筑平行布直的,其正面最小间距按照各 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13米。 则面间距不应小于9米。 (四)工业和物流仓储建筑按安全防护、防火、消防和建筑设计 规范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建筑物与各种污染源的卫生、环保防护距离,应符 合有关卫生、环保防护标准的规定。环境卫生设施与周边建筑间距需 满足《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日照标准。建筑间距应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 呆、交通、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要求,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一)有日照需求的建筑不宜东西向布置。 (二)建筑间距和日照系数适用于无地形高差布置建筑,对有地 形高差建筑间距应将其地形高差计入建筑高度。间距指水平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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