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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M-001-3435-2020 浅底坑型电梯简介:
"ZJM-001-3435-2020"这个编号看起来像是一个标准编号或者项目编号,可能是电梯行业或者某个具体产品的技术标准或者设计文件代号。"浅底坑型电梯"是一种电梯类型,其特点是电梯的底坑深度较浅,通常适合于建筑空间有限或者需要节省空间的场合,如商业大厦、住宅楼等。
浅底坑电梯的设计理念是通过优化结构和控制系统,使得电梯的安装过程中不需要预留过深的底坑,从而节约建筑空间。这种电梯可能采用了特殊的安装技术,如无底坑或者小底坑设计,使得电梯的运行更加平稳,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较小。
具体到"ZJM-001-3435-2020"这个编号,可能是这一款浅底坑电梯的技术规格、性能参数或者操作手册的编号,包含了电梯的详细设计要求、安全标准和使用说明等内容。如果你需要了解更多详细信息,可能需要查阅相关的技术文档或者联系专业的电梯制造商或服务商。
ZJM-001-3435-2020 浅底坑型电梯部分内容预览:
3.单元划分原则及认证模式
产品认证单元是指产品认证的基本单位。同一生产者、同一生产场所生产、结构型式相同的 系列浅底坑型电梯为同一认证单元,
产品检验+“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管理要求评审+获证后监督
GB∕T 50387-2017 冶金机械液压、润滑和气动设备工程安装验收规范4.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求
认证实施环节:认证委托与受理、产品检验、初始工厂审核、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监督、证书 到期再认证。 般情况下完成产品检验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核,也可在工厂审核时实施检验
按照3.1条款的要求划分单元并委托认证。
4. 1. 1 所需资料
认证委托人准备《认证申请书》和《产品描述》提交认证机构,《认证申请书》和《产品描达 信息及随附资料如下。
4. 1. 1. 1 认证申请
填写《认证申请书》相关信息并提供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生产许可证明复印件;注册商标证明复印件(如有);按卓越绩效标准实施的评价证明材料复印件; 获得的第三方相关认证证书复印件、标注有产地的合格供方名录、生产流程图、生产、检验设备设 施清单等资料。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不为同一组织的,应提供委托生产协议。
4. 1. 1. 2产品描述
产品描述应包括委托认证产品信息、工艺流程、关键部件清单、商标、执行标准等,认证单元 内覆盖的系列产品清单,认证单元内各个型号之间的差异说明等,同时提供产品说明书及产品合格 证明。
认证机构对认证委托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签订认 证合同书;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通知认证委托人补充资料或修改信息;无法提供有效的资 料的,认证机构不受理认证委托,
申请人可自选工,评价时抽样或提前抽样。如确定为工,评价时抽样,则抽样应在审核组到达 工厂在现场审核活动中进行。如确定提前抽样,则现场工厂审核原则上应在产品检验完成后1年内完 成,否则应重新进行产品检验。 产品应由认证机构与企业共同商定,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型号中的一个样品,由具有资质的检验 机构进行检验。
4. 2.2 检验方案
的检验项目执行。如果认证机构根据委托人提交的认证结果并验证具有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出 具的有效检验报告,评估可以采信及需要进行检验确认的项目,然后确定检验方案(包括检验项目 应满足型式检验项目),需要在“浙江制造”认证评审报告中说明。检验的项目如下表1的规定。
注:检查样机,核对结构并评估安全性能。测试样机,根据测试方法进行测试,得到测试
采信原则: a.检验机构应为经过CMA或CNAS、ILAC、APLAC认可,具有检验能力的实验室(包括由于检测机 构未覆盖“浙江制造”团体标准范围的原因,其出具的盖有检测机构检测专用章的检测报告数据) b.所涉及产品的检验报告日期距现场审核日期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安全部件的型式试验报 告在现场审核时,应在有效期内, C.所涉及产品的执行标准和种类、质量等级与认证产品所确认的执行标准和种类、质量等级 致; d.所涉及产品的具体型号/规格能代表认证产品时; e.所涉及产品检验的具体项目满足认证产品确认标准的要求时,且经检验符合要求。 评审组对出具的检验报告按采用原则,对检验机构的资格以及检验报告中所涉及产品的抽样日 期、执行标准、种类、质量等级、具体型号/规格、代表的认证产品范围、检验的具体项目进行审查, 评审组进行现场核实,对抽样产品的代表性进行判断,根据抽样产品相关信息进行产品一致性 的检查,同时对受审核方质量控制体系进行追,并做好相关记录,以证实采信报告的合理性 采信第三方检验报告时,应将检验报告(经评审组现场确认签字)一同上报认证机构审定
4.2.3检验要求及检验结论
4.3. 1审查内容及要求
初始工广审核内容为企业满足《“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浙江制造 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理要求》标准要求的程度。浙江制造产品以及产品一致性审核。审核范围包 括与认证产品相关的所有生产场所、部门、人员及活动。 初始工厂审核时,生产企业应有认证的产品在设计、生产
4.3.2审查时间及人日数
日数根据认证单元数,生产企业的规模,管理 其公开性文件中明确工厂审核的人日数。
工厂审核时未发现不符合项,审核结论为通过;工厂审核时发现严重不符合项,审核结论为不 通过;工厂审核时发现不符合项,允许工厂限期完成整改的,如工厂按时完成整改,审核结论为整 改后通过,否则不通过。 如生产企业对审核结论有异议时,应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
4. 4. 1 评价与决定
4. 4. 2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指自受理至颁发认证证书的限定时间,包括产品检验、工厂审核、认证结果评价与批 准以及制作证书的时间。认证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在公开性文件中明确认证时限,并承诺在 认证时限内完成认证。
4. 5. 1 监督时间、频次
获证6个月后即可以安排年度监替。两次监替间隔不超过12个月。 若不能如期接受监督时,持证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否则暂停认证证书。 5.1.1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频次 a)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查实为认证委托人责任的: b)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c)有足够信息表明获证产品生产者、被委托生产企业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 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时,
获证6个月后即可以安排年度监督。两次监督间隔不超过12个月, 若不能如期接受监督时,持证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否则暂停认证证书。
4.5.1.1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频次
4.5.1.2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的时间:
a)获证企业发生客户或相关方投诉,发生质量、环境、安全事故或者被执法监管部门认定不 法定要求受到处罚、媒体负面曝光等情况但情节轻微的; b)认证单元产品所涉及的关键生产工艺、关键部件及其供应商、关键工序生产检测设备等发
变更时; c)获证企业发生影响管理体系运行的重要变化,如: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所有权 发生变化,行政许可、强制性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变 更,生产经营、服务场地变更,与“浙江制造”相关的管理体系及其重要过程发生重大变更时。
4. 5. 2 监督内容
认证机构对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获证后监督,以确保持续满足《“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 部分通用要求》和《“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理要求》及“2.认证依据”规定的产品 标准。 获证后监督一般采取跟踪审核方式实施监督,必要时可采取监督检验的方式 4.5.2.1监督审核 根据《“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理要求》对工厂进行跟踪审核,跟踪审核的内容包 括产品标准和产品一致性审核。监督审核时间的确定方法同初审,监督审核人日数不少于初审的2/3 监督审核结论判定同本细则4.3.3条
4.5.2.1监督审核 根据《“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理要求》对工厂进行跟踪审核,跟踪审核的内容包 括产品标准和产品一致性审核。监督审核时间的确定方法同初审,监督审核人日数不少于初审的2/3。 监督审核结论判定同本细则4.3.3条
4. 5. 2. 2 监督检验
样品及检验要求符合4.2的要求。 抽样检验存在不合格项时,则判定该认证单元抽样检验不合格。 如委托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应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认证机构对监督审核、监督抽样检验结论进行评价,监督审核和抽样检验合格的,判定监督通 过,认证证书继续有效。监督审核不通过或监督抽样检验不合格时,或不能按要求接受监督,则判 定监督不通过,按规定对认证证书做暂停、撤销处理,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5. 1.1 证书有效性的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内通过年度监督确保其有效性。有效期届满如需继续保持认证 证书有效期届满前进行再认证(见本细则4.6)
5. 1. 2 认证变更
产品获证后,如果产品型号、产品所用关键部件、证书内容等发生变更或认证机构规定的其他 事项发生变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生产企业应确保变更后的产品符合产品标准 要求。
5. 1. 2. 1 涉及证书内容的变更
在生产场所没有变迁,认证证书上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 认证机构对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同意变更并换发认证证书,证书的编号、批 推有效日期保持不变。
5. 1.2. 2 关键部件的变更
获证产品的关键部件或供应商(生产者、生产企业)发生变化时,认证委托人应对产品与标准 符合性进行确认,并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一般情况下,提出变更时向认证机构提交符合性验证的 备案资料如:试验报告等,以便在跟踪审核时进行验证。 必要时,由认证机构抽样验证
5. 1. 2. 3 其他变更
发生下述情况时,持证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认证机构备案: a)持证人(认证委托人)联系信息变更等,生产企业相关变化:法人、管理者代表、质量管 理体系文件修订等; b)重大设计、工艺更改,出现重大质量问题
5.1.3证书的暂停、撤销、注销
对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撤消的处理 持证人可申请注销证书。
《桥梁悬臂浇筑施工技术标准 CJJ/T281-2018》对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撤消的处理 持证人可申请注销证书。
5.1.4认证范围的扩展、扩大
持证人如需增加与已 正委托。认证机构根据初始样品覆盖范围,确定是否进行检验或在监督时抽样检验,样品和检验要 求同本细则4.2条。 持证人如需增加与已认证产品不是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时(扩大),按初始认证要求委托认证,
获证产品按“浙江制造”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相关要求使用如下认证标志:
DB34∕T 3753-2020 绿色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规范5.3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认证委托人应制定必要的证书和标志管理制度以规范 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正确使用,防止证书 志的误用。误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可能导致认证资格的暂停或撤销。 获证组织一旦发现误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应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并报告认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