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实行)》(水安监〔2017〕344号)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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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实行)》(水安监〔2017〕344号)新简介:

《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水安监〔2017〕344号)是由水利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发布的,该标准旨在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科学、准确的判定,以预防和减少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的发生。这个标准详细列出了水利工程在设计、施工、运行等各个环节可能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但不限于:

1. 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设计和施工; 2. 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或不符合规定; 3. 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无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4. 机械设备老化、故障,未定期维护和检查; 5. 防洪、排涝设施存在问题; 6. 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7. 施工过程中存在重大风险未得到有效控制等。

该标准的实施,有助于提升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维护水利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同时,也为相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监管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实行)》(水安监〔2017〕344号)新部分内容预览:

件: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惠直接判定 清单(指南)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惠综合判定 清单(指南) 3.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惠直接判定 清单(指南) 4.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惠综合判定 清单(指南)

附件: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惠直接判定 清单(指南)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惠综合判定 清单(指南) 3.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惠直接判定 清单(指南) 4.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惠综合判定 清单(指南)

水利部 2017年10月27日

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1.1为科学判定水利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范水利工柱 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 定本判定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期和运行管理期的生产安 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事故隐惠判定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技 术标准,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对相关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 用其规定。 1.3水利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是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过程中 可依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本标准判定重大事故隐惠。 1.4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惠判定分为直接判定法 和综合判定法,应先采用直接判定法,不能用直接判定法的,采用 综合判定法判定。 1.5水利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可 根据判定清单(指南)所列隐患的危害程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利

技术标准,结合本单位和工程实际适当增补隐患内容,按照本标准 的方法判定。

2.1隐患判定应认真查阅有关文字、影像资料和会议记录, 并进行现场核实。 2.2对于涉及面较广、复杂程度较高的事故隐惠,水利工程 建设各参建单位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可进行集体讨论或专家 技术论证。 2.3集体讨论或专家技术论证在判定重大事故隐患的同时, 应当明确重大事故隐惠的治理措施、治理时限以及治理前应采取 的防范措施。

3.1直接判定。符合附件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安全重 大事故隐惠直接判定清单(指南)》中的任何一条要素的,可判定为 重大事故隐惠。 3.2综合判定。符合附件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安全重 大事故隐惠综合判定清单(指南)》重大隐惠判据的,可判定为重大 事故隐惠

4水利工程运行管理重大隐患判定

GB 11950-1989 陶瓷砖釉面耐磨性试验方法4水利工程运行管理重大隐患判定

4.1直接判定。符合附件3《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生产安全重 大事故隐患直接判定清单(指南)》中的任何一条要素的,可判定为 重大事故隐患。 4.2综合判定。符合附件4《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生产安全重 大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清单(指南)》重大隐患判据的,可判定为重大 事故隐惠。

5附则 5.1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10月30日印发

2017年10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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